长江收益增强债券 (003336): 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03月31日更新)

时间:2023年03月31日 14:14:02 中财网

原标题:长江收益增强债券 : 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03月31日更新)

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年03月31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6年6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准予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7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0月17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资产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和政策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低预期收益、较低预期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部分的规定。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3月2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至日为2022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要提示.............................................................1第一部分 绪言.......................................................4第二部分 释义.......................................................5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10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18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2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36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37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8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48第十部分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57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62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64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65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70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2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75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82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85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91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3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9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8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29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31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132第一部分 绪言
《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法定代表人:高占军
设立日期:2014年9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871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6]30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邓凌雯
联系电话:4001-166-866
股权结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高占军先生,博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高级经理,债券部高级经理、业务主管,资本市场部副总经理,资本市场部执行总经理,债券销售交易部执行总经理,固定收益部董事总经理。

杨忠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曾任广东移动汕头分公司市场部市场分析岗,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客户部销售经理岗,华泰联合证券销售交易部销售经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客户部华东销售总监、研究所机构客户部华东销售总监、研究所副总经理、机构客户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机构客户部总经理、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兼)。

张波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业务部总经理;兼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彭刘杨路证券营业部交易岗、营运管理总部渠道督导岗\风险管理岗、信用业务部风险管理岗\产品经理岗、信用业务部副总经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结构融资部总经理、质量控制部总经理。

李世英女士,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部总经理;兼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董事、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曾任长江三峡实业开发公司财务部核算经理,湖北证券公司国际业务总部会计,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财务部经理、财务总部核算部副经理、大鹏证券托管工作组财务管理岗,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部财务管理岗、核算管理岗、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资本市场部副总经理、财务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陈丹女士,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职工代表监事;兼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模型验证岗,加拿大丰业银行业务分析员,加拿大安大略省医疗业养老金业务分析员,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衍生品风险管理岗、内部模型验证岗。

2、监事
杜琦先生,学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兼任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合规总监,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债权债务清收岗,法律合规部合规管理岗、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监事。

张华女士,学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工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曾任武汉科技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助理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周纯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室总经理;兼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国证券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委员会委员。曾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合规部合规管理岗,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质量控制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监事,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忠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柳祚勇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私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谷松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业务主管、培训中心副总经理、培训中心总经理、结构金融与场外业务部总经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客户部副总经理。

吴迪先生,中共党员,学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曾任职于湖北省潜江市公安局、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曾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部门负责人、研究所机构业务部总监,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稽核审计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潘进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总部总经理;兼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部技术支持岗、规划研发岗。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漆志伟先生,国籍:中国。硕士研究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曾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经理、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江乐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江乐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江安盈中短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江安享纯债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江双盈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江致惠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江丰瑞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曾丹华先生,2017年04月24日至2019年03月22日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构成如下:主任委员杨忠先生、漆志伟先生,副主任委员马克明先生,委员柳祚勇先生,委员吴迪先生,委员徐婕女士,委员孙婷女士,委员陆威先生,委员戚彧先生,委员林志宏先生,委员杨秀昶先生,委员张剑鑫先生,委员张昕女士,委员罗聪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部控制程序,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业务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评估、销售等业务环节,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2、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基金管理人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依据基金管理人审批机构和制度效力的不同,原则上依次分为公司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具体规章和部门内部实施细则等。

公司章程主要指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指基金管理人日常运行中原则性、框架性和方向性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制度》《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制度》《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基本制度》等。

具体规章主要指根据有关监管或内控要求规范基金管理人各类业务运作或经营管理方面的具体规范性要求,主要包括《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办法》、《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等。

部门内部实施细则主要指基金管理人各部门为满足部门内部运作管理要求发布的仅在部门内部实施的各类规范性要求等。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OFCOMMUNICATIONS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3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37位;列《银行家》(The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11位。

截至2022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2.69万亿元。2022年三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680.2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交通银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交通银行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交通银行行长;2016年11月至2020年5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年9月至2014年6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年7月至2009年9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2003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年4月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2年9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694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资金、QDLP资金和QF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法定代表人:高占军
联系人:邓凌雯
电话:021-80301342
传真:021-803013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166-866
网址:www.cjzcgl.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联系人:毕艇
电话:027-65799560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胡乃菁
电话:54509977-8806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3)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288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杨新章
联系人:茆勇强
电话:021-68595698
传真:021-68595766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4)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楼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王雨晴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275199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www.xinlande.com.cn
(8)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73
传真:021-50810687
客服电话:400-711-8718
网址:www.wacaijijin.com
(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宋子琪
联系电话:010-56251471
网址:www.hcfunds.com
(10)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层3E-265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391号B座20层
法定代表人:周锋
联系人:周锋
电话:18616702399
传真:021-60907397
客服电话:021-61265457
网址:www.youyufund.com
(1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12)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茜蕊
电话:010-59013895
传真:010-59013828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高皓辉
电话:021-206919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0-14层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杨樾
电话:021-36696312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6)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4-5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联系人:沈晨
电话:13522015622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7)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林志枫
电话:021-50206003
传真:021-50206001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18)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夏海峰
电话:18610513878
传真:010-56642623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www.zzfund.com
(1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7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程凤权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0)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陈梦颖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21)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01-1502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01-1502
法定代表人:林劲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6533-789
网址:www.xds.com.cn
(22)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1层103-1、103-2办公区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1层103-1、103-2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联系人:曹雪
电话:021-20530070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2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闫欢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24)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438号古北国际财富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金淑曼
电话:021-53396000
传真:021-62331618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2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董一锋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2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27)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电话:025-66046166-849
传真:025-56878016
网址:www.huilinbd.com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849
(28)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李丹
电话:010-89189288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网址:http://kenterui.jd.com
(29)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林天赐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30)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46号爱建金融大厦1106室
法定代表人:马金
联系人:叶伟文
电话:021-64382133
客服电话:4008032733
公司网址:www.ajwm.com.cn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C4栋30层1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C4栋30层1号
法定代表人:卢安军
联系人:兰显勋
电话:0851-82209888
客服电话:400-839-1818
网址:www.zhfundsales.com
(32)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电话:18201874972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3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弄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张佳慧
电话:021-50585353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3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3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韩熙睿
电话:86755-83175125
传真:86755-83195061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6)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2座16楼01、08单元法定代表人:粟旭
联系人:王玉、张宇明、杨雪菲
电话:021-53398863、021-53398953、021-53398880
客服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3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李娟
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8035874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3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王婧余
电话:021-23262712
传真:021-63586853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3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董怡芳
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40)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联系人:庞文静
联系电话:13918960890
客服电话:400-003-5811
传真:024-82280606
网址:www.jinjiwo.com
(41)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联系电话:021-23586583
传真:021-23586860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法定代表人:高占军
联系人:何永生
电话:021-80301382
传真:021-803013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众环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众环大厦
负责人:石文先
经办注册会计师:余宝玉、乐实
联系电话:027-85424319
传真:027-85424329
联系人:余宝玉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6月22日证监许可[2016]1378号文准予募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募集期限及募集结果
本基金自2016年9月29日起公开募集,并于2016年10月12日结束募集。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1,500,912,407.90份,有效认购户数为403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6年10月17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从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在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中列明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开放申购与赎回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于2016年11月3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于2016年11月3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即若发生申购、赎回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若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须受直销柜台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份基金份额。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基金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包含100份)时,销售机构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赎回费按照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正常收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1.00%
100万≤M<300万0.80%
300万≤M<500万0.40%
M≥5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低于25%,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时间(N)赎回费率
N<7日1.5%
7日≤N<6个月0.10%
N≥6个月0
(注:6个月为180天,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0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550=93,848.25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5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份额93,848.25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持有期限为5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10%=10.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10.50=10,489.50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10,000份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5个月,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89.5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1)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2)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在其官方网站公告或通知销售机构等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已于2018年6月25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记机构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相关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适度参与权益类品种投资,在追求本金安全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在充分考虑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基础上,把握相对确定的股票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资产的稳定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经济形势(包括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财政及货币政策、资金供需情况等)、大类资产配置价值等的研判,分析研究各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在此基础上严控风险,制定不同资产的配置比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据对宏观经济走势的分析,综合考虑各类固定收益子类资产的特征以及市场整体流动性情况,采取定量模型与定性分析结合的模式,在各子类固定收益资产进行动态配置与调整。

(1)利率债券策略
①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国内宏观经济与综合分析货币政策,财政政策,预判出未来利率水平的变化方向,结合债券的期限结构水平,债券的供给,流动性水平,凸度分析制定出具体的利率策略。

②久期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发展情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债券市场供给水平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预判,结合本基金的流动性需求及投资比例规定,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有效地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③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骑乘操作策略,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力争比持有到期更高的收益。在市场利率期限结构向上倾斜并且相对陡峭时,选择投资并持有债券,伴随债券剩余期限减少,债券收益率水平较投资初期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信用债券策略
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研发的信用债券评级体系的基础上,考察信用资质变化、供需关系等因素,制定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①基于信用资质变化的策略
本基金根据基金管理人完善的信用风险分析框架,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根据债务主体的现金流和经营状况客观分析违约风险及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对债券进行独立、客观价值评估。规避信用状况恶化的发债主体,挖掘市场定价偏低的品种。

②基于供给变化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债券供给变化,对资产组合做出相应调整。根据市场资金松紧程度和参与主体的交易意愿判断未来债券市场的走向,采取合适的投资策略来获取收益。

(3)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策略
本基金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投资通过对具体品种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期权价值、流动性等各项指标的分析,通过运用量化估值工具对其投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安全边际高、条款设计较好、对应上市公司基本面优良的债券进行投资,包括一级市场申购和二级市场买入,实现超额收益。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特点,采取审慎的态度对发债主体的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指标进行充分评估,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程度,选择发行主体资质状况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性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3、权益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通过翔实的案头研究和细致的实地调研,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精选治理结构良好,管理团队优秀、具有清晰商业模式、核心竞争优势的优质上市公司,在估值有吸引力的时候进行投资布局,同时紧密跟踪研究,进行风险评估并动态调整。

①定性分析
本基金主要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管理团队、商业模式、竞争优势等方面进行定性分析。

公司的治理结构:本基金管理人主要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成长背景、资信状况以及企业的持股结构、关联交易等方面考量公司的治理结构,重点关注控股股东对公司内部的干预程度,经营管理的自主性,管理决策的执行和传达的有效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程度等。

公司的管理团队:本基金管理人认为管理团队是否团结有效,经验丰富,具有进取精神是决定经营业绩的关键因素。本基金将从管理层持股、激励机制、员工与股东利益一致性等层面判断管理团队是否稳定积极,公司是否具备快速发展的动力。

公司的商业模式:本基金管理人从价值主张、目标客户、营销方式、管理体制、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等方面研判备选公司的增长持续性、利润弹性以及扩张潜力,从中寻找商业模式独特、能够改变传统格局从而带来爆发增长、或者通过规模效应可以形成强大壁垒的公司。

公司的竞争优势:本基金管理人主要运用波特五力模型,着重从五个方面挖掘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对上游供应商的议价能力、对购买者的议价能力、潜在竞争者进入的能力、替代品的替代能力、行业内竞争者现在的竞争能力。基于上述五因素,本基金从技术、资源、市场以及产品角度出发,对公司深层次的内在驱动因素进行研判,挖掘具备持续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②定量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对上市公司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营运能力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

成长性指标:长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长期利润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和收入增长率等;
财务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率、经营活动净收益、利润总额等;
营运能力指标: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

③估值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上市公司的行业特性及公司本身的特点,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结果,采用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收购价值等相结合的估值评估方法,发掘出价值被低估或估值合理的股票。可供选择的估值方法有: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市盈率-长期成长法(PEG)、企业价值/销售收入(EV/SALES)、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EV/EBITDA)、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FCFF,FCFE)或股利贴现模型(DDM)等。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取最大的收益,以不改变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为首要条件,运用有关数量模型进行估值和风险评估,谨慎投资。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提高投资收益。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本着审慎性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策略为目的,适度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6、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策略主要从分析证券行业整体情况、证券公司基本面入手,包括整个行业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具体证券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现金流情况,从而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8)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时,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14)、(20)、(21)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上市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重大投资决策,确定公司所管理资产的长期战略及发展方向。

2、投资决策程序
(1)宏观经济分析师主要从宏观经济分析、货币政策分析和财政政策分析三方面入手,对未来利率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2)债券分析师主要从债券市场交易情况分析、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分析寻找投资机会,选择最佳的交易策略;
(3)基金经理结合宏观经济、债券市场两方面研究结果定期确定基金投资方案;
(4)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形成最终投资方案;(5)基金经理负责执行通过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的投资方案;
(6)交易指令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由交易员执行交易指令。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
中国债券综合财富指数是全市场债券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柜台交易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的债券品种,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是中国目前最权威、应用最广的指数之一,能够客观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沪深300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60%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可投资性。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低预期收益、较低预期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十部分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3年01月18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权益投资58,234,658.7913.92
 其中:股票58,234,658.7913.92
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356,536,613.9785.24
 其中:债券356,536,613.9785.24
 资产支持证券--
4贵金属投资--
5金融衍生品投资--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3,116,328.630.75
8其他资产402,134.680.10
9合计418,289,736.07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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