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 (004332): 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3年03月31日 14:14:09 中财网

原标题: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 : 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年第1期



基金管理人: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

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1期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17年 1月 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6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等品种,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4、本基金基金名称仅表明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6、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的投资品种,理论上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7、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 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8、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财务数据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至日为 2022年 12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7 六、基金的募集 .................................................... 1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21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30 十、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 31 十一、基金的投资 .................................................. 32 十二、基金的业绩 .................................................. 45 十三、基金的财产 .................................................. 46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47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52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4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6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57 十九、风险揭示 .................................................... 62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9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6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97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9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00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7、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5、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直销机构:指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3、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T2写字楼10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T2写字楼1001 设立日期:2016年07月01日
法定代表人:刘宇
联系电话:400-620-6608
联系人:董梓涵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 ] 1297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恒生银行有限公司70%
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30%
总 计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李剑峰先生,工商管理硕士,董事长。曾任职于深圳康佳集团公司、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深圳市委办公厅。现任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前海海洋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前海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前海金融同业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单位出任人,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代履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责)。

刘宇先生,会计学博士,董事、总经理,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产品助理经理、副总裁,机构业务执行副总裁。现任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北京分公司负责人、上海分公司负责人。

李佩珊女士,环球金融理学硕士,董事。曾任万国宝通银行市场推广助理副总裁,恒生银行市场推广高级经理,投资产品基金投资服务高级经理,私人银行及信托服务助理总经理,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投资产品及顾问业务主管。现任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行政总裁、恒生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董事兼行政总裁、香港财务汇报局董事局非执行董事、香港法律援助服务局成员、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产品咨询委员会成员、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杠杆式外汇买卖仲裁委员会委员主席、香港总商会中国委员会成员。

王晓坤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库处主任科员,深圳市前海管理局金融创新处副处长,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前海金融工作办公室)副局长(副主任)。现任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前海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前海新金融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前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前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自然人董事,深圳市前海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吕文忠先生,经济学学士,董事,特许金融分析师、金融风险管理师。曾任恒生银行/恒生投资管理产品发展经理,AXA China Region人寿保险产品发展经理,香港星展银行存款及投资副总裁。现任恒生投资管理业务及策略主管兼恒生银行财富管理行政人员。

陈家乐先生,金融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金融学系助理/副教授,香港科技大学金融学系副教授/教授/讲座教授/系主任,及香港中文大学商学院院长。现任香港中文大学商学院伟伦金融学教授及金融学系系主任。

林伟中先生,工商管理学士,独立董事。曾任南洋商业银行业务处副经理/旧金山分行副经理/境外机构部经理/商人银行部经理,香港上海汇丰银行中国业务公司项目贷款经理,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汇丰集团总部中国业务顾问兼欧洲区经理,香港上海汇丰银行中国业务公司高级项目贷款经理,香港上海汇丰银行亚太信贷部高级经理,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首席信贷官,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环球银行业务主管/董事总经理,富国银行董事总经理(亚太区),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行长,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总行顾问。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蚂蚁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香港中文大学(深圳)逸夫书院校董,支付宝(香港)投资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梁智维先生,经济工程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科尔尼 A.T. Kearney顾问,德国美最时顾问公司中国主管,摩根?通 JP Morgan Chase战略投资副总裁,麦肯锡 McKinsey & Co.Associate,博思艾伦咨询公司项目顾问,综智(中国)有限公司创始?/董事,M&Y Data Solutions (Hong Kong) Limited董事,Agile Partners(Hong Kong) Limited董事,KKM Capital 开开门资本首席战略官,毕马威 KPMG高级经理,创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董 INED,谭仔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深圳优美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六韬绿色资本有限公司董事局董事。现任 Digitaura Advisory Company Limited 创始人/董事,YCP Holdings (Global) Ltd.现任非执行董事/董事局/审计委员会主席/前合伙人,香港大学港大经管学院客席副教授,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国家高端智库金融发展与国资国企研究所顾问,香港数码港创意微型基金企业发展顾问组成员,亚洲家族办公室协会董事局顾问,英国特许管理学会香港董事局委员。

朱书尚先生,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杨国柱先生,硕士,监事。曾任汇丰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账户职员/高级职员/主管/高级主管/运营官/高级运营官/客户服务运营经理/客户服务运营高级经理/副董事,信汇资产管理(亚)有限公司营运部主管,标准人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业务运营主管,满地可银行香港分行 PCG运营主管,领航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亚洲区业务运营主管。现任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舒东先生,经济学博士,监事。曾任海南华人集团(澳门)常务副总经理,海南泰华期货有限公司市场总监,亿达集团经营管理部总经理,万科集团战略与投资管理部、营销部高级研究员,深圳方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前海新金融投资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深圳市前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前海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华融前海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前海创新研究院理事,前海粤港澳大湾区研究院理事。

谢维女士,工商管理硕士,职工监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公募基金管理与销售支持组组长,中财沃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机构项目部高级产品经理。现任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经理。

连嘉先生,经济学学士,职工监事。曾任恒生银行(中国)深圳分行财务与会计部高级财务及会计经理,恒生银行(中国)昆明分行财务与会计部财务及会计经理,东亚银行(中国)深圳分行财会部/贷款管理部高级主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计划财务部职员。现任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条线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李剑峰先生,简历同上。

刘宇先生,简历同上。

傅宇先生,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任英国富尔德律师事务所香港分所律师,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香港分所资深顾问,成都金控金融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总经理、成都蓉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前海梦基金公司董事、风控总监,深圳市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风控合规部总经理。现任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史芳女士,工商管理硕士,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兼运营总监。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淮安市支行工程师,深圳市奥尊信息技术公司高级工程师、项目经理,深圳卓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统架构师、项目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资深架构师。现任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兼运营总监。

4、现任基金经理
祁滕先生,工学硕士。曾任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英大证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华泰证券总部华泰证券自营投资部投资经理,盈峰资本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金中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总经理,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恒生前海高端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历任基金经理
郑栋先生,于 2020年 9月至 2022年 3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石琳女士,于 2019年 4月至 2020年 9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林国辉先生,于 2017年 4月至 2019年 3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勇先生,于 2017年 4月至 2019年 9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宇先生,董事、总经理。

杨伟先生,指数及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祁滕先生,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邢程先生,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鲁娜女士,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李维康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张昆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田瑞国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持续性原则:各业务部门应对风险实施持续控制,对业务中的风险进行持续的识别、评估,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9)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销售、运作等业务环节,应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 1月 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审计报告。自 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年 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83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22年 12月 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786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 T2写字楼 10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 T2写字楼 1001 法定代表人:刘宇
电话:0755-88982167
传真:0755-88982169
联系人:董梓涵
网址:www.hsqhfunds.com
2、非直销销售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 T2写字楼 10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 T2写字楼 1001 法定代表人:刘宇
电话:0755-88982178
传真:0755-88982154
联系人:黄晓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77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 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郭素宏、李崇
联系人:李崇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6号)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于2017年3月2日到2017年3月29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工作已于2017年3月29日结束。

本基金募集的有效认购总户数为4,323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期募集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424,855,347.27份。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7年4月1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请参见本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7年 5月 2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原则,对该基金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目前仅对机构投资人开通)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1,000元。

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暂不设上限限制,但本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1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余额不足1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当日金额申购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柜台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0万0.15%
100万≤M<300万0.10%
300万≤M<500万0.05%
M≥500万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0万1.5%
100万≤M<300万1.0%
300万≤M<500万0.5%
M≥500万1,000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3、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赎回费率
0-61.5%
7-290.75%
30-3640.5%
365-7290.25%
730及以上0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30天(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30天以上(含)且少于90天(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90天以上(含)且少于180天(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180天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6、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行业自律规则规定。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400=94,732.8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94,732.86份基金份额。

例四: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柜台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5%)=99,850.22元
申购费用=100,000-99,850.22=149.78元
申购份额=99,850.22/1.0400=96,009.83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96,009.83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人赎回 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100天,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5% = 50.80元
净赎回金额 = 10,000×1.0160-50.80 = 10,109.2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为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1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延期赎回。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主要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登记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8)、(10)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主要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赎回申请将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业务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于 2018年 9月 26日起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关公告。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于 2017年 5月 2日起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关公告。


十、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二)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力图把握中国经济发展和结构转型环境下新兴产业的投资机会,通过前瞻性的研究布局,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的前提下,精选新兴产业及其相关行业中的优质企业进行投资,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或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5-95%,其中投资于新兴产业主题相关证券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基金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进行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主要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走势、市场政策、利率走势、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对证券市场当期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可预见的未来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并据此制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

2.股票投资策略
(1)新兴产业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新兴产业是指随着科研、技术、工艺、产品、服务、商业模式以及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和变革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部门。当前所指的新兴产业主要包括:新能源、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信息产业、生物医药、国防军工、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及海洋产业等。本基金管理人将重点投资新兴产业及其上下游延伸产业的相关个股,深入挖掘主题投资机会,分享这一投资机遇。

新兴产业一方面依靠生产力发展和技术创新的推动,同时还依托于现有产业的发展水平,是一个动态调整、持续更新的概念。未来本基金将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社会生活习惯、产业结构变迁、科技变革,以及国家的相关政策等因素,定期评估现有的行业、公司是否可能在未来成为经济增长动力,并且保持较高增速,动态调整新兴产业的范围。部分传统行业如果能通过新的技术、经营方式或商业模式等的运用而获得新的成长动力,也将被纳入本基金的新兴产业范畴。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首先是基于以上对新兴产业的定义确定属于新兴产业的行业,并且,随着技术和经济的发展动态调整新兴产业的范围。本基金将研究社会发展趋势、经济发展趋势、科学技术发展趋势、消费者需求变化趋势,根据行业景气状况,新兴技术、新兴生产模式以及新兴商业模式等的成熟度,在充分考虑估值的原则下,实现不同行业的资产配置。本基金着重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和经济发展阶段中不同的驱动因素,有效结合国家政策导向,分析各行业盈利周期、行业竞争力和行业估值水平,通过对以下各指标的深入研究,动态调整股票资产在各细分子行业间的配置。

1)行业盈利周期
①宏观经济对各行业的影响;
②经济周期与行业发展的相关性;
③行业本身的盈利周期。

2)国家产业政策
①国家产业政策对产业的扶持态度;
②国家产业政策对行业的限制情况。

3)行业竞争力
①行业的集中度及变化趋势;
②进出入壁垒的强弱;
③替代产品对行业的威胁;
④上下游行业的景气度及议价能力。

4)行业估值
本基金根据行业特点,通过横向全球估值比较和纵向行业历史数据比较,结合当前影响该行业的特定因素,如成长性、市场情绪等,确定行业合理估值。

(3)个股精选配置
本基金将在新兴产业范畴下,通过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精选具备较高成长性的优质个股进行投资。本基金认为具有高成长性的新兴产业公司一般处于企业生命周期前期的成长期或者高速发展期,具有领先的商业模式、可持续的研发能力、可控制的销售渠道、爆发式增长的市场需求、逐渐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等特征,这类公司在特殊的产品或服务细分市场具有不可替代的竞争优势,并能带动一批下游企业共同成长,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

1)定性分析
①政策制度
国家政策、行业政策的支持是新兴产业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推动因素。本基金将积极关注国家政策、行业政策,尤其是与新兴产业的界定、支持相关的政策制度,筛选重点获益的行业和公司进行进一步的调研、分析。

②商业模式
创新的商业模式是新兴产业有别于传统行业的重要特征。本基金将根据行业、企业特点,分析商业模式优化对企业成长的贡献,重点分析市场需求、上下游关系、竞争优势等方面。

③研发能力
对于以新技术作为驱动因素而诞生的新兴产业或行业,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其研发能力。公司研发能力位居行业前列,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变化不断对原有产品、原有服务等进行改进,或者不断开发新产品、新服务等,以保持或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盈利能力。本基金对公司研发能力的考察集中于分析其过往的研发投入,研发团队的稳定性,及已市场化的研发成果对利润的贡献度等。

④管理能力
管理能力主要考察企业管理层对股东的责任感,管理层长效约束与激励机制的建立,管理层的长远眼光及战略能力等定性指标。

2)定量分析
前述定性分析筛选出的上市公司的可投资性都须经过下列定量指标评价进行进一步确认。下述指标将通过企业财务报告或行业研究员的预测得到。

①盈利能力
新兴产业上市公司受益于行业成长,其盈利能力将能维持在稳定水平,并呈现一定的上升趋势。盈利能力分析主要考察毛利率和净利率指标。本基金将对上市公司未来毛利率和净利率指标进行预测和趋势分析,选择受益于行业成长,盈利水平稳步提升的公司进行投资。

②成长性
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也将逐步体现。为此,本基金将滚动分析近三年每股盈利的复合增长率和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指标的变化情况,分析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和成长空间。

3)股票市场评价
①相对估值指标
相对估值指标用以判断新兴产业上市公司的估值高低,以选择恰当的买入时点。相对估值指标如PE、PB、PEG反映了市场价格、企业盈利或企业净资产和企业成长性之间的关系。本基金将通过对相对估值指标的横向、纵向分析,选择估值位于合理区间下限的新兴产业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动态构建资产组合。

②流动性、换手率
本基金的投资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进行股票资产配置时,本基金将考察上市公司的流动性和换手率指标,参考基金的流动性需求,以降低股票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4)港股通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在上述个股投资策略下,比较港股通个股与A股市场同类公司的质地及估值水平等要素,优选具备质地优良、行业景气的公司进行重点配置。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未来市场利率趋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方向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综合考虑不同券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在实际的投资运作中,本基金将运用久期控制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多种策略,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 GDP、CPI、国际收支等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市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依据之一, 本基金将据此调整组合长、中、短期债券的搭配。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式、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这一策略即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在可选的目标久期区间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较陡峭处右侧的债券。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的情况下,随着其剩余期限的衰减,债券收益率将沿着陡峭的收益率曲线有较大幅的下滑,从而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即使收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够提供更多的安全边际。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5)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各类资产的适当组合以及对资产组合的管理。本基金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自上而下”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银行存款、信用债、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6)个券选择策略
对于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对于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7)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相对央票、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本基金将在公司内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积极投资信用债券,获取信用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8)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同时兼顾其债券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对那些有着较强的盈利能力或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投资。本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业的景气度、成长性、核心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研判发行公司的投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频率、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精选财务稳健、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技术层面而言,决策依据具体包括研究部门及投资部门对宏观政治经济、证券市场行业、板块、重点投资品种等不同层次的研究成果;风险测算报告;市场表现及反馈等。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资产配置方案、研究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与绩效评价报告等资料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研究部根据自身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选库,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深入研究并持续跟踪调研,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投资部和研究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合会议进行交流沟通,研讨投资策略、调研计划及成果等,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支持。

(4)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结合研究部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分析,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5)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及审批,并形成决策纪要。

(6)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集中交易部执行。

(7)集中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8)基金绩效评估及风险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9)风险管理部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基金绩效评估及风险管理人员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监察稽核部亦根据自身职能对投资各环节的风险进行管理和监控。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新兴产业指数收益率×50%+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2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0%+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5% 本基金股票部分主要投资于新兴产业及其相关行业的企业。中证新兴产业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精选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上市的规模大、流动性好的100家新兴产业公司作为样本,能够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中新兴产业公司的整体表现。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港股投资部分的绩效。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的投资品种,理论上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通过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5-95%,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新兴产业”范畴内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 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5)、(11)、(15)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申购或赎回数额较大及港股通额度已满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或关联交易规定,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或关联交易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或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日为2022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权益投资37,305,208.3269.98
 其中:股票37,305,208.3269.98
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4贵金属投资--
5金融衍生品投资--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10,961,262.8920.56
8其他资产5,045,161.309.46
9合计53,311,632.51100.00
注:权益投资中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150,080.00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为0.3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农、林、牧、渔业--
B采矿业--
C制造业35,501,428.7272.14
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建筑业--
F批发和零售业--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H住宿和餐饮业--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653,699.603.36
J金融业--
K房地产业--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P教育--
Q卫生和社会工作--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综合--
 合计37,155,128.3275.5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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