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诚科(688535):华海诚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华海诚科:华海诚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华海诚科 股票代码:688535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HHCK Advanced Materials Co., Ltd.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大道 6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特别提示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诚科”、“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3年 4月 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科创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个月或 12个月,保荐人跟投股份锁定期为 24个月,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锁定期为 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 1,643.308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0.36%,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69.08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按 2021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截至 2023年 3月 21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分类代码:C39)”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29.37倍。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未来可能存在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客户开拓风险 由于半导体封装对于环氧塑封料的可靠性和稳定性要求高,而产品品质的稳定性又需通过客户长期使用才可得到充分检验,故芯片设计公司与封装厂商从安全、稳定等角度出发,一般倾向于选择已长期合作、经过市场验证、市场口碑相对较好的供应商。客户国产化意愿、公司产品品质及性价比、产品开发经验、产品考核验证情况等因素均是影响发行人产品客户开拓的主要因素。 受美国于近期通过的《芯片与科学法案》以及“芯片四方联盟”的逐步成型的影响,出于供应链安全可控的角度出发,发行人客户的整体国产化需求持续增强。但由于环氧塑封料对芯片的基础性及关键性作用,公司在现有客户中导入新产品或开拓新客户并实现产品放量需要较长的时间周期。若下游客户国产化意愿减弱,或公司未能准确把握下游行业客户的应用需求,无法有效满足客户对产品品质与考核验证的要求,将导致公司产品存在无法及时导入下游客户的风险,进而对公司客户开拓、公司成长性及持续竞争力造成不利影响。 (二)先进封装用环氧塑封料产业化风险 环氧塑封料及芯片级电子胶黏剂是半导体封装的关键材料,产品性能直接影响半导体器件的质量。随着封装形式不断演进,先进封装占据的市场份额逐步扩大,先进封装所呈现出高密度、多功能、复杂度高等特点对半导体封装材料提出了更高的性能要求,下游封装厂商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时也需要履行更为严苛的考核验证。 在高端半导体封装材料由外资厂商垄断的背景下,公司已成功研发可应用于BGA、SiP以及 FOWLP/FOPLP等先进封装领域的高端封装材料,目前仍处于通过或正在通过客户考核验证阶段,均未实现大批量生产。预计得到芯片设计公司与封装厂商广泛认可并实现产业化仍需要一段时间。此外,影响发行人先进封装用产品收入放量的主要因素包括芯片设计公司与封装厂商的意愿、对外资产品成功替代的示范效应、客户试错成本、先进封装的终端应用领域对塑封料厂商技术水平的要求、终端客户额外的考核验证以及下游竞争格局与景气度等,未来,若上述因素未达到发行人预期,将导致公司应用于先进封装的产品的产业化不及预期,进而对公司长远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三)产品考核验证周期较长的风险 公司新产品需要通过客户考核验证后才能正式实现量产销售,其中,客户考核验证情况是公司产品性能与技术水平的重要体现。在公司新产品验证过程中,公司需通过配方与生产工艺的开发与提升使产品的性能特征与下游封装工艺、封装设计、封装体的可靠性实现有效匹配,满足客户降本提效、更严苛的可靠性考核等特定需求,并通过相应的考核验证后方可有望实现量产。 另一方面,在传统封装领域,封装厂商的工艺参数均是在外资厂商相关产品的导入过程中,通过不断调整与优化所确定的。因此,外资厂商的配方体系与封装厂商的工艺参数具有良好的匹配性,而诸如发行人等内资厂商作为后来者,通常需要适应封装厂商既定的工艺参数(除用发行人产品专线生产外),故所需的产品考核验证周期也相应更长。 因此,若发行人的产品无法有效与下游客户的工艺参数实现有效匹配,或考核验证不能取得预期发展,将面临发行人产品的考核验证周期拉长而无法有效开拓市场的风险。 (四)市场竞争风险 半导体封装材料的市场集中度相对较高,公司主要产品环氧塑封料与外资主要厂商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外资竞争对手在综合实力、产品系列齐全性、材料开发经验及研发能力、技术储备、销售渠道和市场声誉等方面较公司仍存在较大的优势。 在传统封装领域,应用于 TO、DIP等封装形式的基础类环氧塑封料市场已由发行人为代表的内资厂商主导;在应用于 SOT、SOP等封装形式的高性能类环氧塑封料领域,公司产品质量与外资厂商相当,但外资厂商凭借先发优势、悠久的供应历史以及相对成熟的技术水平,在该领域仍占据主导地位。在先进封装领域,公司应用于 QFN等封装形式的产品已实现小批量生产和销售,BGA、SiP及 FOWLP/FOPLP等封装形式的产品尚未实现产业化,外资厂商在先进封装领域处于市场垄断地位。 因此,发行人预计在未来较长时间内将继续追赶外资先进企业,整体替代进程仍然较为缓慢。如果竞争对手开发出更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提供更好的价格或服务,尤其是外资领先厂商在高性能类产品市场采取大幅降价的营销策略或公司无法进一步推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则公司的行业地位、市场份额、经营业绩等均会受到不利影响。 此外,随着中国大陆半导体产业链的日益完善、终端应用市场的不断增长以及国产替代进程的加快,市场将可能出现新的半导体封装材料企业,公司将面临国际先进企业和中国新进入者的双重竞争。如果公司无法有效应对上述竞争,公司的业务收入、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都将受到不利影响。 (五)发行人主营产品细分市场容量较小、市场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环氧塑封料应用于半导体封装的包封环节,在半导体包封材料市场占比约为 90%。根据《中国半导体支撑业发展状况报告》,2021年中国大陆包封材料市场规模为 73.60亿元,同比增速达到 16.83%,据此测算, 2021年中国大陆环氧塑封料的市场规模为 66.24亿元。近年来,尽管我国环氧塑封料市场规模保持增长态势,但细分市场规模仍然相对较小,存在成长空间受限的风险。 此外,由于环氧塑封料是半导体产业的关键性与支撑性材料,客户出于谨慎考虑,倾向于与已长期合作、经过市场验证、市场口碑相对较好厂商进行合作,其行业准入门槛较高,市场呈现出头部化效应,市场集中度较高。对于高性能类及先进封装用塑封料而言,客户要求其具备更稳定的产品品质,并通过更严苛的考核验证,产品开发的技术门槛较高;同时,由于上述类型产品所应用的封装产品的芯片价值通常较高,故客户的试错成本也较高,因此,出于自身经济效益,客户倾向于选择外资领先厂商,市场集中度相应更高。 目前,公司综合实力及市场份额与外资领先厂商相比仍存在差距,市场占有率仍然不足 5%,目前正处于加速替代外资份额的阶段。因此,如果客户缺乏足够的动力采购内资厂商的高端替代材料,公司将可能面临成长空间受限的风险。 (六)终端应用领域发展放缓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应用于消费电子、光伏、汽车电子、工业应用、物联网等领域,其中消费电子是公司产品最主要的终端应用领域。2022年以来,受地缘政治冲突、全球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消费者购买非必需品的意愿普遍下降,消费电子行业发展放缓,从而导致公司销售收入有所下滑,公司 2022年上半年营业收入14,903.06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 12.81%。未来若消费电子行业不能复苏甚至进一步下滑,公司将面临业绩增长受限或继续下滑的风险。 (七)关联交易增加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金额分别为 1,068.51万元、1,523.91万元、2,145.13万元和 826.07万元,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0.13%、10.24%、9.21%和 8.67%;向关联方销售的金额分别为 3,249.39万元、4,824.36万元、4,160.47万元和 1,695.86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8.87%、19.48%、11.98%和11.38%。其中,公司的关联方客户主要是封装行业的上市公司,如华天科技及银河微电。 根据公司和关联客户及供应商的经营需求,公司预计与华天科技及银河微电等关联方客户以及华威硅微粉等关联供应商的交易将持续存在,若未来公司与关联方持续加大业务合作规模,则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关联方销售的交易金额存在进一步增加的可能性。若公司未能严格执行其内控制度或未能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审批程序,则存在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或往来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 1月 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6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62号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为“华海诚科”,证券代码为“688535”;本公司 A股总股本为 8,069.6453万股,其中 1,643.3087万股股票将于 2023年 4月 4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3年 4月 4日 (三)股票简称:华海诚科;扩位简称:华海诚科新材料 (四)股票代码:68853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069.6453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018.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643.3087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426.3366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268.4714万股,其中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人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获配股票数量为 100.90万股,中信建投股管家华海诚科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华海诚科资管计划”)获配股票数量为 167.5714万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战略配售部分:保荐人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华海诚科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配售结果,网下无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 953.7587万股,网下有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 106.2199万股。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本公司符合并选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一)款规定的市值财务指标:“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亿元。” 本次发行价格为 35.00元/股,本次发行后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8,069.65万股,上市时市值约为人民币 28.24亿元;本公司 2021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34,720.03万元,2020年、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 2,067.61万元、4,088.49万元。本公司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无任一单一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股份超过股本总额的 30%,均不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公司无控股股东。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韩江龙、成兴明、陶军直接持股并控制的表决权比例分别为 13.93%、4.00%、4.29%,通过德裕丰控制的表决权比例为 12.77%,上述三人合计控制公司的表决权比例为 35.00%,且三人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因此,韩江龙、成兴明、陶军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上述《一致行动人协议》中约定各方在担任公司董事或作为公司股东期间,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中,对每一议案统一投出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保 持一致意见、一致表决、一致行动,同时陶军承诺其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德裕 丰在股东大会会议中与上述三人保持一致意见、一致表决、一致行动。如按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应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临时提案或行使表决权时,就 是否提出议案或对议案的表决无法形成统一意见时,应以各方过半数所支持的赞 成或反对或弃权意见作为各方一致行动的统一提案或表决方案;如各方所支持的 赞成或反对或弃权意见均未过半数,则对于①董事会事项:以韩江龙先生的意见 作为各方一致行动的统一提案或表决方案;②股东大会事项:以协议各方中当时 最多数股权所代表的意见作为各方一致行动的统一提案或表决方案。 韩江龙,男,1965年 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码为 320705196508******。 成兴明,男,1964年 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码为 320706196405******。 陶军,男,1972年 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为 320923197212******。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注:韩江龙、成兴明、陶军系一致行动人,三位实际控制人与德裕丰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六、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2,018.00万股,发行股份占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01%,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8,069.6453万股。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302.7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 15%。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268.4714万股,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 13.30%,初始战略配售股数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 34.2286万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构成,其中,跟投机构为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华海诚科资管计划。 (一)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保荐人安排本保荐人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跟投的股份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比例为 5%,即100.90万股,跟投金额为 3,531.50万元。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认购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华海诚科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 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战略配售,具体信息如下: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华海诚科资管计划。华海诚科资管计划的设立时间为 2022年 12月 29日,募集资金规模为 5,865.00万元,管理人、实际支配主体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获配情况 华海诚科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数量为 167.5714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比例为 8.30%,获配金额为 5,864.999万元。
注 3:连云港华海诚科为连云港华海诚科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简称,连云港华海诚科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已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2,018.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35.0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 1.00元。 四、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69.08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按 2021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86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照 2022年 6月 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51元/股(按照 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63,293.82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 20,670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 268.4714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3.30%。 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059.9786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60.59%,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1,059.9786万股,放弃认购数量 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689.55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39.41%,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 0.03625960%,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680.0992万股,放弃认购数量 9.4508万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9.4508万股,包销金额为 330.7780万元。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0.54%,占发行数量的 0.47%。
注 2:部分变动比例与相关精确数值计算的结果在尾数上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二、主要财务数据变动分析 2022年 12月 31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37,883.12万元,较 2021年末略有上升,主要系公司当期盈利,期末未分配利润的增长所致;公司流动负债同比下滑 17.97%,主要系公司受下游需求影响,业务规模略有下滑,其他流动负债科目中未终止确认的已背书未到期的应收票据以及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减少所致。 2022年度,公司营业收入 30,322.43万元,同比下滑 12.67%,主要原因为公司产品最终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领域,2022年度由于宏观经济、产业周期性波动等影响,消费者购买非必需品的意愿普遍下降,行业景气度有所下降,消费电子市场疲软,导致公司应用于消费电子的环氧塑封料销量下降,致使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出现下滑。 2022年度,公司利润总额为 4,208.47万元,同比下滑 21.69%,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122.68万元,同比下滑 13.39%;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3,518.35万元,同比下滑 13.95%,主要原因为公司营业收入同比下滑、管理费用刚性支出以及研发费用的持续投入所致。 2022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涨幅较大,主要系受下游消费电子市场需求疲软等影响,公司当期采购金额较去年同期减少使得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减少所致。 三、2023年第一季度业绩预计情况 结合市场环境和公司目前经营状况,经初步测算,预计 2023年 1-3月营业收入区间为 5,350万元至 6,350万元,同比变动幅度为-12.56%至 3.78%;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 405万元至 505万元,同比变动幅度为 -19.48%至 0.40%;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 间为 385万元至 485万元,同比变动幅度为-16.85%至 4.75%。一般而言,一季度由于春节因素,公司营业收入及利润占全年的比例相对较低。2022年 1-3月,公司产品处于供不应求状态,供销两旺,公司收入及利润基数相对较高,2023年 1-3月,半导体市场仍在恢复阶段,导致 2023年一季度业绩有所下滑或略有增长。 上述业绩预测信息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或审阅,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的收入、净利润,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签署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华海诚科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对发行人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认为发行人运作规范,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具有独立运营和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过严格论证并履行相应程序;本次授权申请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程序合法、有效。发行申请文件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重大事项的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市保荐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本保荐人同意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保荐人相关信息 保荐人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62151789 保荐代表人:王如意、岑圣锋 项目协办人:谈钟灵 项目组其他成员:申正、吴健、陈苏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王如意先生,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兴产业融资部资深董事,保荐代表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管理学硕士。2011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作为保荐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曾参与的项目包括:阿科力(603722.SH)IPO项目、佰奥智能(300836.SZ)IPO项目、南亚新材(688519.SH)IPO项目、航亚科技(688510.SH)IPO项目、力芯微(688601.SH)IPO项目、炜冈科技(001256.SZ)IPO项目、永兴材料(002756.SZ)非公开发行项目及多个新三板挂牌项目等,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从业经验。 岑圣锋先生,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兴产业融资部高级董事,保荐代表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2010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主持、参与新农股份、泰坦股份、久泰精密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改制、辅导、申报等工作;主持、参与新开普非公开发行项目、新能泰山重大资产重组项目、银轮股份、康强电子等再融资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从业经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一)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韩江龙,共同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成兴明,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董事陶军承诺: “1、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个月之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因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息除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已经发行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个月。 3、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5、上述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自本承诺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将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以及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其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规定或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规定或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2)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韩江龙、成兴明作为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4年内,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计使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1)德裕丰承诺: “1、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个月之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因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息除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已经发行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个月。 3、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5、自本承诺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6、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以及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其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规定或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企业还应将因违反规定或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2)杨森茂、江苏新潮、华天科技承诺: “1、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之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本承诺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以及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其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规定或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企业/本人还应将因违反规定或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三)其他股东承诺 (1)聚源信诚、全德学镂科芯、盛宇华天、徐州盛芯、清源知本、湖州木桐、宁波芯可智、深圳哈勃、沈志良、南通华达、陈佳宇承诺: “1、自取得发行人股权/股份之日起 36个月内或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月内,以孰晚为原则,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本承诺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以及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其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规定或承诺,本企业/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2)许小平、王小文、万延树、王成、岳廉、陈志国、王志、陈昭、骆桂明、王毅飞、袁雷、徐建军、周林、杨浩、李兰侠、曹义海承诺: “1、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之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本承诺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将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以及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其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规定或承诺,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发行人员工万延树、王成、陈志国、陈昭、骆桂明、袁雷、徐建军、周林、杨浩、李兰侠还承诺: “本人如违反上述规定或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规定或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四)直接、间接持股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监事陈青、钱方方、李启明,高级管理人员颜景义、薛建民、董东峰承诺: “1、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之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因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息除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已经发行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个月。 3、上述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自本承诺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6、本人将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以及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其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规定或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规定或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2)高级管理人员颜景义、薛建民、董东峰其他承诺: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