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平安 (501099): 关于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相关安排

时间:2023年04月04日 14:53:35 中财网
原标题:科创平安 : 关于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相关安排的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相关安排的公告

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501099;基金简称: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混合;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及申购、赎回简称:平安科技创新)于2020年1月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7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20年4月10日生效,基金份额于2020年7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3年为封闭运作期。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封闭运作期内基金上市交易后,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上市交易。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平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接受场内、场外申购赎回。”
鉴于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即将届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金名称变更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于2023年4月9日封闭运作期届满,自2023年4月10日起转为开放式运作,接受场内、场外申购赎回,基金名称变更为“平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更名后,基金简称变更为“平安新兴产业混合(LOF)”,场内证券简称为“新兴平安”,扩位证券简称为“平安新兴产业LOF”,基金代码仍为“501099”。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公司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涉及基金更名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和补充,具体详见附件《<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2023年4月10日起生效,适用其中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将相应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

三、申购、赎回等业务安排
平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将自2023年4月10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投等业务,本基金二级市场交易和跨系统转托管业务仍照常办理,详见本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公告的《关于平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自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日起连续计算。具体遵循本基金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其中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场外份额,本基金更名后,其收益分配方式将继承更名前的收益分配方式。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场内份额,本基金更名后,其收益分配方式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请投资者务必及时查询、核对持有的本基金更名后的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具体收益分配方式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相关安排予以说明。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本基金投资和费率等适用于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关于转为开放式运作后的有关规定。投资者欲了解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相关安排做适当调整。

3、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投资者可访问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und.pingan.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4月4日

附件:
《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平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全文指定媒介规定媒介
全文指定报刊规定报刊
全文指定网站规定网站
第一部 分 前 言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册。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平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由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 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 运作期届满开放后更名而来。平安科 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六、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以投资 战略配售股票以及新股申购为主要投 资策略,需参与并接受发行人战略配 售股票及新股申购,由此产生的投资 风险和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九、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 执行。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六、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以投资 战略配售股票以及新股申购为主要投 资策略,需参与并接受发行人战略配 售股票及新股申购,由此产生的投资 风险和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九、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 执行。 八、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平安科技创 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 “平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并接受场内、场外申购赎 回,并适用基金合同中封闭运作期届 满开放后的有关规定。
   
   
   
   
   
   
   
   
   
   
   
   
   
   
   
   
   
第二部 分 释 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科技创新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平安 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科技创新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或平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平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由平安科技创新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更名而来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平安 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更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科技创新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平安科技创新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平安科技 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名后,基金合同相应修订为《平安新 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科技创新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更名后,托 管协议相应修订为《平安新兴产业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6、招募说明书:指《平安科技创新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更 名后,招募说明书相应修订为《平安 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平安科技 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基金更名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相应修订为《平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 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 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 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 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 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 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6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第三部 分 基 金的基一、基金名称 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一、基金名称 平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本情况  
第八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 东路5047号 注册资本:17,170,411,366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 路5023号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七、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基金投资相关安排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 科创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七、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基金投资相关安排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 科创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衍生工 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 等)、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 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 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等中国证监 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资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衍生工 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 等)、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 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 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等中国证监 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 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遵循上海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 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 交易所。 (十二)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股指期货,基金管理 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等。 (十三)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 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 交易所。 (十二)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 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三)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 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 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 易目标。
   
   
   
   
第二十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 五部分 基金合 同内容 摘要 根据以上内容对应修改。

《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平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全文指定媒介规定媒介
全文指定报刊规定报刊
全文指定网站规定网站
 鉴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平 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平安科技创 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 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 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 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鉴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平 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基金管理人,平安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拟担任平安新兴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平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 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平安新兴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 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 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 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 金托管 协议当 事人(二)基金托管人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 东路5047号 注册资本:17,170,411,366元人民币(二)基金托管人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 路5023号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人民币
   
   
   
三、基 金托管 人对基(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金管理 人的业 务监督 和核查(LOF)后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 科创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衍生工 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 等)、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 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 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等中国证监 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LOF)后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 科创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衍生工 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 等)、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 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 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等中国证监 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五、基 金财产 的保管(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 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 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 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 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 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 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 件。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 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 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 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 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重大合 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 文件。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 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 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 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 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重大合 同的保管期限为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九、基 金收益 分配(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 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 如下: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 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 如下: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 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十、基 金信息 披露(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对 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金年报经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 开始执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对 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金年报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 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 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十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 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 不得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 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 不得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 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册,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 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十三、 基金有 关文件 档案的 保存(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 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 少于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 规定除外。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 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 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15年以 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除 外。(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 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 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 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 等,承担保密义务,保存期限不得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六、 托管协 议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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