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鸣股份(300967):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比例达到1%

时间:2023年04月04日 19:51:55 中财网
原标题:晓鸣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比例达到1%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967 证券简称:晓鸣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5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比例达到1%的公告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辰途创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辰途第一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广州谢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 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特别提示: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证券账户资料变更办理确认单》,“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川辰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客户名称变更为“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辰途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2022-030),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辰途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厦门辰途”)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辰途第一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辰途第一产业基金”)计划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的 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1,412,69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6.00%)。

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比例达到 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5),于2022年11月9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2022-162),截止公告日,厦门辰途及一致行动人辰途第一产业基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合计3,363,086股,占公司股份达到1.77%,其另一一致行动人广州谢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谢诺投资”)未参与本次减持。

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2022-163)、《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情况说明的补充公告》(2022-164),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厦门辰途及其一致行动人辰途第一产业基金计划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的 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1,412,69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6.00%),其另一一致行动人谢诺投资承诺不参与本次减持。

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比例达到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75),截止公告前日,厦门辰途及一致行动人辰途第一产业基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合计1,902,105股,占公司股份达到1.00%,其另一一致行动人广州谢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谢诺投资”)未参与本次减持。

公司于2023年4月4日收到公司股东厦门辰途、辰途第一产业基金、谢诺投资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情况的告知函》,厦门辰途、辰途第一产业基金、谢诺投资于2022年12月14日至2023年4月4日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股份合计3,017,100股,占公司股份达到1.59%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其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告知如下:

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辰途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厦门市湖里区和宁二路7号401室之七十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辰途第一产业 股权投资基金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0号701房之自编05A、05B单 元(仅限办公用途)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广州谢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0号701房之自编01(仅限办公 用途)   
权益变动时间2022年12月14日至2023年4月4日   
股票简称晓鸣股份股票代码300967 
变动类型 (可多选)增加□ 减少?一致行动人有? 无□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否?   
2.    
     
     
     
     
     
     
     
     
减持 主体股份种类(A股、B 股等) 减持股数(股)减持比例(%)
厦门 辰途A 股集中竞价交易1,469,9000.77
  大宗交易1,000,0000.53
辰途 第一 产业 基金    
  集中竞价交易432,2000.23
  大宗交易1,000,0000.06
谢诺 投资    
  /00
合 计3,017,1001.59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间接方式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执行法院裁定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继承 □ 赠与 □ 表决权让渡 □ 其他 □ (请注明)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 源 (可多选)自有资金 □ 银行贷款 □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 股东投资款 □ 其他 □ (请注明) 不涉及资金来源 □   
3. 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占总股本比 股数(股) 例(%)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占总股本比 例(%)股数(股)占总股本比 例(%)
厦门辰途10,664,1955.618,194,2954.31
辰途第一产业基金3,135,7141.652,588,5141.36
谢诺投资186,0000.10186,0000.10
合计持有股份13,985,9097.3510,968,8095.77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3,985,9097.3510,968,8095.77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4. 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 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是? 否□ 上市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 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2022- 030),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银川辰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银川辰途”)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谢诺辰途股权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辰途第一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辰途第一产业基金”)计划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该公告披露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的 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 股份不超过 11,412,69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6.00%);上市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比例达到 1%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105);上市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 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实 施完成的公告》(2022-162),截止公告日,本企业及一致 行动人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合计3,363,086股,占公 司股份达到 1.77%,其另一一致行动人谢诺投资未参与本 次减持。 上市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 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2022- 163)、《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 情况说明的补充公告》(2022-164),公司持股5%以上股 东银川辰途及其一致行动人辰途第一产业基金计划自该公 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自 该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 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1,412,690 股(占本公司 总股本比例 6.00%),其另一一致行动人谢诺投资承诺不 参与本次减持。 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比例达到1%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2-175),截止公告前日,厦门辰途及一致行动 人辰途第一产业基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合计 1,902,105股,占公司股份达到1.00%,其另一一致行动人 广州谢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谢诺投资”)未 参与本次减持。 本次变动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不存在违反已 披露的减持计划的情形。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 《证券法》《上市公司购 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 等规定的情况是□ 否? 如是,请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整改计划和处理措施。
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 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是□ 否? 如是,请说明对应股份数量占现有上市公司股本的比例。
6.表决权让渡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7.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8.备查文件 
1.关于股份减持情况的告知函;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注1: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注2:(1)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减持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减持股份数量与此前披露的减持意向、承诺及减持计划一致。

(3)本次减持价格不低于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特此公告。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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