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恒利半年债 (001035): 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公告

时间:2023年04月10日 09:07:41 中财网
原标题:中银恒利半年债 : 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公告

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4月1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主代码001035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年1月30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约定
申购起始日2023年4月12日
赎回起始日2023年4月12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2023年4月12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2023年4月12日
2.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个月的期间,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每个开放期为3个工作日,本次开放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2日—2023年4月14日。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自2023年4月12日起,本基金进入第十六个开放期,2023年4月12日为本基金本次开放期的第一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自该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或转换业务。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无效申请。

基金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上述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并在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单笔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0.8%
100万≤M<200万0.5%
200万≤M<500万0.3%
M≥500万1000元每笔
注:1、申购金额中已包含投资者应支付的申购费。

2、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的费率折扣以《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通电子直销申购、赎回业务并实施交易费率优惠公告》及相关最新公告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当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4.2赎回费率
1、设Y为持有期限。当Y<7天时,赎回费率为1.5%;当7天≤Y<30天时,赎回费率为0.75%;当Y≥30天时,赎回费率为0。

2、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程序、数量限制等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

5、当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有人承担。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补差费。当转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时,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时,补差费为零。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A=[B×C×(1-D)/(1+H)+G]/E
F=B×C×D
J=[B×C×(1-D)/(1+H)]×H
其中,
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数量;
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
C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为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若转出基金为非货币市场基金的,则G=0;H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净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H=0;J为申购补差费。

赎回费按照转出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归入转出基金资产,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该销售机构应当能够同时办理拟转出基金与拟转入基金的销售业务。转换费的计算方法参照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最新业务规则进行。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并公告。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办理时间
本次开放转换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2日—2023年4月14日,本基金转换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基金转换业务时除外)。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相关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2)适用基金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旗下已与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详细信息请查阅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今后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于基金转换业务并另行公告。

(3)办理机构
本基金转换业务办理机构适用于已上线与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名单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业务办理机构,届时将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与相关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5)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或网站进行成交查询。

(6)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转换,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换时,如剩余份额低于1000份,应选择一次性全部转出,具体数量限制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7)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6.基金销售机构
6.1场外销售机构
6.1.1直销机构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48999
传真:(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曹卿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朱凯
6.1.2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E通平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

上述销售机构名单如有变更,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6.2场内销售机构
无。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了解相关情况。

3.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进行运作,在非开放期间投资者不能进行申购、赎回。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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