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芯片 (501225): 景顺长城全球半导体芯片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A类人民币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时间:2023年04月11日 14:01:38 中财网

原标题:全球芯片 : 景顺长城全球半导体芯片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A类人民币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景顺长城全球半导体芯片产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QDII-LOF)A类人民币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3年 4月 14日
公告日期:2023年 4月 11日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3
二、基金概览................................................................................................................ 3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4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9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11
六、基金合同摘要...................................................................................................... 18
七、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18
八、基金投资组合...................................................................................................... 20
九、重大事件揭示...................................................................................................... 23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23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23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24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24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26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景顺长城全球半导体芯片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A类人民币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景顺长城全球半导体芯片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 A类人民币份额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 2023年 2月 16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以及本公司网站(www.igwfmc.com)上的《景顺长城全球半导体芯片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景顺长城全球半导体芯片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
2、基金类别:股票型(QDII)
3、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 A类人民币份额。

4、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基金份额简称:
(1)A类人民币份额
基金代码:501225
场外基金简称:景顺长城全球半导体芯片股票 A(QDII-LOF)(人民币); 场内简称:全球芯片;
扩位简称:全球芯片 LOF
(2)A类美元现汇份额
基金代码:016667
基金简称:景顺长城全球半导体芯片股票 A(QDII-LOF)(美元现汇) (3)C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016668
基金简称:景顺长城全球半导体芯片股票 C(QDII-LOF)(人民币) 6、本次上市交易的 A类人民币份额:
基金代码:501225
场内简称:全球芯片;
扩位简称:全球芯片 LOF;
7、截至 2023年 4月 7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 402,990,053.76份,其中A类人民币份额 351,406,242.21份,A 类美元现汇份额 0份,C类基金份额51,583,811.55份。

8、截至 2023年 4月 7日,本基金 A类人民币份额净值:0.9975元,本基金 A 类美元现汇份额净值:0.1449元,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净值:0.9975元 9、本次上市交易 A类人民币份额:308,190,396.00份
10、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1、上市交易日期:2023年 4月 14日
12、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上市推荐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 A类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927号
2、基金合同生效日:2023年 3月 30日
3、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 A类人民币份额。

4、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5、发售日期:2023年 2月 23日至 2023年 3月 27日
6、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7、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8、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直销机构: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类和 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序号销售机构全称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1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1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仅代销 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2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2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4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2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30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1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2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3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6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8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3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0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1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4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4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9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0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52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3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6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7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8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0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1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2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3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4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6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7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8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69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0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1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7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3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4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5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6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7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8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9、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基金于 2023年 2月 23日起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工作已于 2023年 3月 27日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基金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16,346户,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402,909,525.52元,折合基金份额 402,909,525.52份;在募集期间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产生的银行利息折合基金份额 80,528.24份。上述有效净认购资金及利息已于 2023年 3月 29日划入开立于招商银行深圳总行大厦营业部的“景顺长城全球半导体芯片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托管专户。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 351,406,242.21份 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场内认购的 A类基金份额(本息)确认为 308,190,396.00份,场外认购的A类基金份额(本息)确认为 43,215,846.21份。

11、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景顺长城全球半导体芯片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景顺长城全球半导体芯片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3年 3月 30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402,990,053.76份
(二)本基金 A类人民币份额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66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3年 4月 14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A类人民币份额场内简称:全球芯片;A类人民币份额场内扩位简称:全球芯片 LOF
5、A类人民币份额基金交易代码:501225
6、本次 A类人民币份额上市交易份额:308,190,396.00份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
在 A类人民币份额上市交易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 2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分别披露开放日的 A类人民币份额、A类美元现汇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 A类人民币份额登记在场外,本基金 A类人民币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且暂不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9、本基金 A类人民币份额转托管的主要内容:
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自 2023年 4月 14日起开通本基金 A类人民币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23年 4月 7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16,346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24,653.74份。其中,本基金 A类人民币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3,646户, A类人民币份额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96,381.31份;本基金 A类人民币份额场内持有人户数为 2,704户,场内 A类人民币份额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13,975.74份;本基金 A类人民币份额场外持有人户数为 942户,场外 A类人民币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45,876.69份。

(二)持有人结构
1、截至 2023年 4月 7日,本基金总份额 402,990,053.76份,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24,076,805.20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 5.97%;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378,913,248.56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 94.03%。其中,A类人民币份额 351,406,242.21份,A类美元现汇份额为 0份,机构投资者持有的 A类人民币份额为 24,072,205.00份,占 A类人民币份额总份额的 6.85%;个人投资者持有的 A类人民币份额为 327,334,037.21份,占 A类人民币份额总份额的 93.15%。

其中,上市交易的场内 A类人民币份额 308,190,396.00份,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 A类人民币份额为 24,072,205.00份,占本基金场内 A类人民币份额总份额的 7.81%;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 A类人民币份额为 284,118,191.00份,占本基金场内 A类人民币份额总份额的 92.19%。

2、截至 2023年 4月 7日,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如下:
项目持有基金份额总数(份)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基金管理公司所有从业 人员持有本基金12,054.480.002991%
截至 2023年 4月 7日,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数量区间为 0至 10万份(含);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未认购本基金;本基金基金经理未认购本基金。

(三)截至 2023年 4月 7日本基金场内 A类人民币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持有场内A类人民 币份额数占场内A类基金 总份额的比例 (%)
1浙江瑷尔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瑷尔德润鑫 12号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9,999,450.003.24%
2王玉兰5,014,451.001.63%
3李芳5,001,125.001.62%
4禹垣谷4,999,225.001.62%
5钱末仙3,968,432.001.29%
6董龙2,989,667.000.97%
7上海鹤禧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鹤禧阿尔法一号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2,989,667.000.97%
8深圳广源汇富私募证券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广源汇富势能转 化 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988,317.000.97%
9吴英2,988,182.000.97%
10丁济珍2,966,044.000.96%
合计 43,904,560.0014.25%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李进
3、总经理:康乐
4、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层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7869125N号
8、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 1%;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1%。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本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号文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并于2003年6月9日获得开业批文,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目前,各家出资比例分别为49%、49%、1%、1%。

公司设立了两个专门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整体运营风险的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设置如下部门:股票投资部、固定收益部、混合资产投资部、量化及指数投资部、ETF与创新投资部、国际投资部、养老及资产配置部、专户投资部、研究部、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零售业务部、互联网金融部、市场服务部、产品开发部、交易管理部、基金事务部、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办公室、风险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行政部、法律监察稽核部。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1)股票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国内股票选择和组合的投资管理。

(2)固定收益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固定收益类标的选择和组合的投资管理,并完成固定收益的研究。

(3)混合资产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固收加类产品的投资组合管理,并完成固收加类相关标的的研究。

(4)量化及指数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以严谨的量化投资流程为依托,进行各类主动量化、指数增强及 Smart Beta产品的投资管理,并完成相关研究。

(5)ETF与创新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以严谨的投资流程为依托,进行各类资产类别的 ETF及 ETF联接、指数型、Smart Beta及其他指数化创新型产品的投资管理和研究业务,并参与指数类业务相关的各类创新实践。

(6)国际投资部:主要负责与 QDII、QFII等国际业务相关的投资管理、国际合作和培训等业务。

(7)养老及资产配置部:负责养老目标基金、FOF基金投资研究及资产配置等相关业务。

(8)专户投资部:负责完成一对一、一对多等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管理。

(9)研究部:负责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

(10)机构业务部:负责开发和维护机构客户,并负责公司基金产品在机构客户中的销售。

(11)养老金业务部:负责申请养老金业务资格,养老金客户拓展及销售,及其它养老金业务的服务及管理工作。

(12)零售业务部:负责公司产品在各银行、券商等渠道的销售:总部业务部负责银行总行及券商总部的开发及关系维护,并负责公司产品在券商总部等渠道的销售。

(13)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开发、维护及运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渠道及平台,以及互联网金融渠道及平台的基金销售工作。

(14)市场服务部:负责公司市场营销策略、计划制定及推广,电子商务和客户服务管理等工作。

(15)产品开发部:负责基金产品及其他投资产品的设计、开发、报批等工作。

(16)交易管理部:负责完成投资部下达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事前的风险控制。

(17)基金事务部:负责公司产品的注册登记、清算和估值核算等工作。

(18)信息技术部:负责根据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制定的信息技术规划,公司的计算机设备维护、系统开发、网络运行、信息安全保证及运维管理工作。

(19)总经理办公室:主要受总经理委托,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负责公司日常经营性管理、办公秩序监督及项目跟进,并协助总经理进行公司整体战略的研究制定、实施与执行等。

(20)风险管理部:负责基金业绩评价及分析、风险评估、控制及管理。

(21)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薪资福利、人才发展、绩效管理、培训、员工关系、企业文化、从业资格管理、高管及基金经理资格管理等。

(22)财务行政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及日常行政事务管理。

(23)法律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监察稽核,并向公司管理层和监管机关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监察稽核报告。

公司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11、人员情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现有员工356人,其中281人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

12、信息披露负责人:杨皞阳
电话:0755-82370388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23年3月31日,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169只开放式基金和多只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类型较为完备且涵盖高中低各类风险等级。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晓南先生,经济学硕士,CFA,FRM。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规划部高级产品设计师,兴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2020年 2月加入本公司,自 2020年 4月起担任 ETF与创新投资部基金经理。具有 13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本基金基金经理张晓南先生兼任景顺长城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科技传媒通信 1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科技传媒通信 1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景顺长城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景顺长城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 5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景顺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景顺长城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景顺长城创业板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景顺长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2年9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 97,071.11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7.17%,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4.36%。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基金券商产品团队、银保信托产品团队、养老金团队、交易与清算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9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150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 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 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 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

3、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 9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招商银行执行董事、党委书记、行长,兼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5年 6月加入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自2001年10月起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兼任北京分行行长,2013年11月不再兼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15年1月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16年11月至2019年4月兼任招商银行董事会秘书,2019年4月起兼任招商银行财务负责人,2021年8月起任招商银行常务副行长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及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招商银行工作,2022年5月19日起任招商银行党委书记,2022年6月15日起任招商银行行长。兼任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保监会数据治理高层指导协调委员会委员、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

汪建中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1991年加入招商银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月历任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招商银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招商银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年4月起任招商银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年4月起任招商银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 8月加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2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129只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上市推荐人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长城证券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 刘秉鑫
客户服务电话:95514
(四)基金验资机构
法定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郭劲扬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一)本基金募集期间相关费用明细
本次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与本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本基金发售后至本公告书公告前的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本基金截至 2023年 4月 7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资产负债表(除特别注明外,单位为人民币元) 2023年 4月 7日 
资产本期末(2023年 4月 7日)
资产 
银行存款386,459,826.10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88,566,272.97
其中:股票投资-
债券投资-
基金投资88,566,272.97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款-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475,026,099.07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负债 
应付证券清算款72,890,787.14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92,325.55
应付托管费19,292.92
应付销售服务费3,951.11
应付税费-
应付赎回款-
其他负债4,873.68
负债合计73,011,230.40
净资产 
实收基金402,990,053.76
未分配利润-975,185.09
净资产合计402,014,868.67
负债及所净资产总计475,026,099.07
(2023年 4月 7日,A类人民币份额净值:0.9975元, A类美元现汇份额净值: 0.1449元,C类基金份额净值:0.9975元)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 2023年 4月 7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人民币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权益投资--
 其中:普通股--
 优先股--
 存托凭证--
 房地产信托凭证--
2基金投资88,566,272.9718.64
3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4金融衍生品投资--
 其中:远期--
 期货--
 期权--
 权证--
5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6货币市场工具--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386,459,826.1081.36
8其他资产--
9合计475,026,099.07100.00

(二)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截至 2023年 4月 7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三)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截至 2023年 4月 7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四)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截至 2023年 4月 7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五)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 2023年 4月 7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至 2023年 4月 7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 2023年 4月 7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截至 2023年 4月 7日,本基金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九)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 号基金名称基金类型运作方 式管理人公允价值(元)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VanEck Semiconductor ETF股票型交易型开 放式(ETF)Van Eck16,055,970.623.99%
2SPDR S&P Semiconductor ETF股票型交易型开 放式(ETF)State Street Global Advisors16,025,573.273.99%
3iShares Semiconductor ETF股票型交易型开 放式(ETF)BlackRock16,020,865.723.99%
4Invesco Dynamic Semiconductors股票型交易型开 放式(ETF)Invesco16,014,718.073.98%
5Invesco PHLX Semiconductor ETF股票型交易型开 放式(ETF)Invesco16,012,645.293.98%
6国泰 CES半导 体芯片 ETF股票型交易型开 放式(ETF)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8,436,500.002.10%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池。

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无。

4.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 2023年 4月 7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 2023年 4月 7日,本基金持有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景顺长城全球半导体芯片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全球半导体芯片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
(三)《景顺长城全球半导体芯片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四)《景顺长城全球半导体芯片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托管协议》;
(五)《景顺长城全球半导体芯片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六)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 4 月 11 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或责任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或基金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规则;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应确保向托管人提供的相应资料、文件、信息等均为完整、准确、合法、有效;
(28)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识别、委托人身份和交易资料留存、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性审查、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裁筛查等,并为托管人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充分的协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9)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30)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31)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2)确保境外证券投资项下资金累计净汇出额不得超过外管局批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3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基金管理人更换或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但基金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每月结束后 10个自然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6)基金托管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年; (27)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表决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登记在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场外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果投资者选择或默认选择现金分红形式,则美元份额以美元现汇进行现金分红,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进行现金分红;如果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则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权日除权后的该类别基金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份额持有人可对不同类别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但同一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分红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某一类别的人民币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人民币份额面值;对于外币认购、申购的份额,由于汇率等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外币折算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由于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及 A类美元现汇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人民币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6、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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