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湘佳股份(002982):2022年年度报告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002982 证券简称:湘佳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2 债券代码:127060 债券简称:湘佳转债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报告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因相关工作人员疏忽,导致《2022 年年度报告》中“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中有关利润分配的表述有误以及“第四节 公司治理”之“十、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况”披露有误,现更正如下: 一、“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有关利润分配的表述更正前: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更正后: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当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第四节 公司治理”之“十、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况”更正前: 十、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况 报告期内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执行或调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红利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本报告期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更正后: 十、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况 报告期内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执行或调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政策执行。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决策程序完备,同时中小股东拥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充分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为股东提供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实际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该年度现金流量净额为正值; 3、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预计支出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投资事项。)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未来三年每年现金分红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公司发放分红时,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如果公司当年以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利润已经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以上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分配。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总裁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7、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八)利润分配调整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当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根据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等确需调整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本报告期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况 ?适用 □不适用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中其他内容不变。 本次更正后的《2022年年度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和复核工作,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避免类似错误发生。 由此对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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