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启恒三年持有混合A (910004): 东方红启恒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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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年04月18日 15:41:0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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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东方红启恒三年持有混合A : 东方红启恒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东方红启恒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年4月10日
送出日期:2023年4月18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 东方红启恒三年持有混合 | 基金代码 | 910004 |
下属基金简称 | 东方红启恒三年持有混合A |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 910004 |
基金管理人 |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21年4月21日 |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
期 | - |
基金类型 | 混合型 | 交易币种 | 人民币 |
运作方式 | 其他开放式 | 开放频率 | 每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不
开放申购 |
基金经理 | 张锋 |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经理的日期 | 2021年4月21日 |
| | 证券从业日期 | 1999年7月25日 |
基金经理 | 王焯 |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经理的日期 | 2023年2月4日 |
| | 证券从业日期 | 2016年7月4日 |
其他 | 本基金由东方红4号-积极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东方红4号集合”)
变更而来,变更后的《东方红启恒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
年4月21日生效,原东方红4号集合份额变更为本基金A类份额。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不开放申购业务(红利再投资份额除外),仅开放赎回业务。 | | |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者可阅读《招募说明书》第九章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深入研究、精选个股,追求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健增值。 |
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
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
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 |
| 持证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6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主要投资策略 | 1、资产配置:本基金将动态跟踪各类宏观经济指标及市场指标,从而对股票、债券等
大类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预测,通过定性和定量指标的分析,在目标收益条件
下,追求风险最小化,最终确定大类资产投资权重。
2、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主要遵循“自下而上”的个股投资策略,挖掘价格低估、质
地优秀、未来预期成长性良好、符合转型期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
资;在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会倾向于一些符合转型期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行业或子
行业;在个股选择层面,基金管理人会重点关注3个方面:公司素质、公司的成长空
间及未来公司盈利增速、目前的估值,同时本基金还会密切关注上市公司的可持续经
营发展状况,将ESG评价情况纳入投资参考。
3、此外,本基金还会运用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交换债投资策略、其他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策略、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国债期货投资策略、股票期权投资策略、参与融资业务策略等。 |
业绩比较基准 |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恒生指数收益率(经汇率估值调整)×10%+中债综合指数
收益率×20%。 |
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
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
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
风险。 |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1、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2、合同生效当年期间的相关数据和指标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 份额(S)或金额(M)
/持有期限(N) | 收费方式/费率 |
赎回费 | N<7日 | 1.5% |
| 7日≤N<30日 | 0.75% |
| 30日≤N<365日 | 0.5% |
| 365日≤N<730日 | 0.3% |
| N≥730日 | 0 |
(二) 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 收费方式/年费率 |
管理费 | 0% |
业绩报酬 | R≤5%: 0% |
业绩报酬 | R>5%:H= Max[0, (R-5%)*20%*C*F*D/360-该笔份额X日后已计提的业绩报酬总额] |
托管费 | 0.25% |
其他费用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信息披露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证券、期货、股票期权等交易或结算费用,银行汇划
费用,相关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费用等 |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业绩报酬费率为业绩报酬计提比例,为单次计提比例,非年费率。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本基金分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日或本基金终止运作日。本基金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和本基金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赎回资金中扣除。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分红日赎回的,赎回份额按照赎回时应计提的业绩报酬金额计提业绩报酬。
4、本基金分红日计提业绩报酬的,可提取的业绩报酬金额不得超过该笔基金份额本次分红金额的20%。
5、推广期参与东方红4号集合的,X日为东方红4号集合成立日;存续期参与东方红4号集合的,X日为份额参与日;红利再投东方红4号集合或A类基金份额形成的份额,X日为红利转份额日。
6、R为该份额X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东方红4号集合份额的期限连续计算)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期间的年化收益率,具体计算公式为:R=(A-B)/C×360/D×100% A为业绩报酬计提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B为X日的该类份额累计单位净值或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C为X日的该类份额单位净值或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D为X日与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间隔天数;
F为该笔提取业绩报酬的份额。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参与债券回购、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港股通标的股票、科创板股票、北交所股票、融资业务、存托凭证的风险,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二) 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采用逐笔计提法收取业绩报酬,披露的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未扣除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前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时间参与的份额因申购时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持有期不同,赎回时应承担的业绩报酬金额也不同,投资者实际赎回 A类基金份额的净值可能低于披露的 A类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实际赎回金额,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fham.com,客服电话:4009200808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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