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南湖(688552):航天南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原标题:航天南湖:航天南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附录目录 (一)发行保荐书......................................................................................... 2 (二)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 29 (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137 (四)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 157 (五)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 166 (六)公司章程(草案) ........................................................................ 543 (七)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文件 ........................................ 59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 二〇二三年三月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张冠宇、侯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5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5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7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7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8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10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1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2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12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12 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 13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13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14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19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19 五、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23 六、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24 释 义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指定张冠宇、侯顺担任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张冠宇女士: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中国电建重大资产重组、航天发展重大资产重组、南国置业要约收购、中原特钢重大资产重组、国网英大重大资产重组、航天彩虹非公开、中粮糖业非公开、中矿资源可转换公司债、燕东微 IPO、北京城乡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目前作为保荐代表人尽职推荐的在会项目有: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侯顺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燕东微 IPO、筑博设计 IPO、北方华创非公开、联络互动重大资产重组、汇鸿股份换股吸收合并、京城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常林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国机重装重大资产重组、科蓝软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苏美达公司债、泛海控股公司债等。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无。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冯晓刚,其保荐业务执行情况如下: 冯晓刚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参与的项目有:复旦微电 IPO 、中粮糖业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原特钢重大资产置换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于宏刚、杜鹃、刘铭哲、张尚齐。 于宏刚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董事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复旦微电 IPO、中国电信 IPO、中国电建 IPO、中国国旅 IPO、兴源过滤 IPO、桂发祥 IPO、科锐国际 IPO、长城证券 IPO、筑博设计 IPO、中国核建 IPO、雷赛智能 IPO、三柏硕 IPO、长盈通 IPO、燕东微 IPO、佳力奇 IPO(在审项目)、科锐国际非公开发行、中国电建非公开发行、西藏旅游非公开发行、长城证券非公开、航天长峰非公开等。 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杜鹃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大豪科技 IPO 项目、中国电建 IPO 项目、东方网力 IPO 项目、中国茶叶 IPO(在审项目)、中国电建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航天彩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国卫星配股项目、新希望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项目、中国电建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常林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南洋科技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航天长峰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航天发展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原特钢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国机重装重新上市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刘铭哲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参与的项目有:雷赛智能 IPO 项目、中国茶叶 IPO 项目(在审项目)、新希望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项目、金凯生科 IPO(在审项目)、燕东微 IPO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张尚齐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航天彩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大豪科技资产重组项目、航天长峰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原特钢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国机重装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国机重装重新上市项目、航天长峰非公开等。在保荐业务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保荐人将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人关于本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 保荐人在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审批、投行委质控部审核及内核部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了审慎核查职责。 1、项目的立项审批 保荐人按照《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规则》的规定,对本项目执行立项的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立项于 2019年 11月 8日得到保荐人保荐及并购重组立项委员会审批同意。 2、投行委质控部的审核 保荐人在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简称“投行委”)下设立质控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实现项目风险管控与业务部门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同步完成的目标。 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于 2020年 10月 9日向投行委质控部提出底稿验收申请;2020年 10月 12日至 2020年 10月 14日,投行委质控部对本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并于 2020年 10月 16日对本项目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因申报基准日变更,本项目申请第二次内核。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于 2022年 4月 22日向投行委质控部提出第二次底稿验收申请。2022年 4月 23日至 2022年 4月 28日,投行委质控部审核了本项目保荐工作底稿,并于 2022年 4月 28日对本项目出具第二次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投行委质控部针对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建立有问核制度,明确问核人员、目的、内容和程序等要求。问核情况形成的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在提交内核申请时与内核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3、内核部门的审核 保荐人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包括内核委员会与内核部,其中内核委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日常运营及事务性管理工作。 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内核申请后,于 2020年 11月 13日发出本项目内核会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 2020年 11月 20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7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内核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 因申报基准日变更,本项目申请第二次内核。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第二次内核申请后,于 2022年 5月 5日发出本项目第二次内核会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 2022年 5月 12日召开第二次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7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内核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 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经全体内核委员审核无异议后,本保荐人为本项目出具了发行保荐书,决定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推荐本项目。 (二)保荐人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的发行条件,同意作为保荐人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 六、保荐人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一)核查对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有 4名非自然人股东,具体为:北京无线电所、古城公司、航天资产公司和南晟合伙。 (二)核查方式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各股东的工商登记信息,查看其出资结构,确认核查对象的性质是否为私募投资基金,并通过检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amac.org.cn/)公示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信息等方式进行核查。 (三)核查结果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上述非自然人股东均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中信建投证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航天南湖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中信建投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保荐人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人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 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本保荐人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调查。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对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本保荐人内核部门及保荐代表人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首次公开发行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一)董事会审议过程 2022年 1月 10日和 2022年 4月 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议案,并决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二)股东大会审议过程 2022年 5月 18日,公司召开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三)保荐人意见 经保荐人核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十四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其进行阶段,取得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发行人内部批准和授权,授权程序合法、内容明确具体,合法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中信建投证券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成立以来,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建立健全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层之间权责明确、运作规范的相互协调和相互制衡机制,为公司高效、稳健经营提供了组织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3)第110A005048号),发行人 2020年度、2021年度和 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23,004.73万元、13,051.78万元和15,680.89万元;2020年度、2021年度和 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2,732.28万元、11,842.83万元和15,419.85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聘请的致同会计师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综上所述,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获取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材料,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企查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进行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人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1、发行人的设立时间及组织机构运行情况 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纳税资料等。发行人自成立以来持续经营并合法存续,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从股份公司成立至今已持续经营 3年以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2、发行人财务规范情况 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财务报表、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等相关财务资料,并取得了财务相关的内外部文件。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发行人内部控制情况 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资料,并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情况 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属证书、重大业务合同、《审计报告》、三会文件等资料。经核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5、业务、控制权及主要人员的稳定性 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三会文件、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经核查,公司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 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6、资产权属情况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重要资产的权属证书、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资料,并查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亦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7、发行人经营合法合规性 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相关业务合同,并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查阅发行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有关产业政策,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8、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守法情况 保荐人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取得了发行人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文件,并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企查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经核查,最近 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9、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守法情况 保荐人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取得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的调查问卷,并查询了中国证监会网站的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年内受到中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一)公司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公司的防空预警雷达产品属于军品,客户主要集中于国内军方客户及军工集团,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合并计算)的销售收入占公司相应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8.98%、97.82%和97.89%,主要客户集中度较高。其中单位 A作为公司第一大客户,报告期内销售收入占公司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1.05%、57.79%和55.70%,主要系在军方客户体系中,单位 A对防空预警雷达的需求较高,单位 A对公司产品需求最大,公司对单位 A存在依赖。若公司无法在上述客户中保持产品竞争力并获取稳定的业务订单,或客户的定价政策发生变化,则均可能导致公司未来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存在发生较大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部分军品合同价款采取军方审价方式确定。鉴于军方审价周期和最终审定价格均存在不确定性,完成审价产品的差价收入并非均匀发生于每一年,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的审价结果既存在高于也存在低于暂定价格的情形,且不排除军方在未来年度对已审价产品进行价格调整的可能性。因此,公司存在因军品审价而影响经营业绩的风险。报告期各期,公司按暂定价格结算且尚未完成审价的军品收入分别为11,610.75万元、16,014.45万元和2,805.86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15.05%、20.11%和2.95%。若上述产品暂定价格与最终审定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则会导致公司未来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发生较大波动的风险。 (二)产品结构相对单一及主要收入来自老型号产品的风险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防空预警雷达的研制、生产、销售和服务,报告期内,公司聚焦防空预警雷达领域,开展雷达装备及相关系统的研发和生产,产品主要为防空预警雷达及相关配套装备和零部件,主要供应国内军方客户和军工集团。公司产品结构相对单一,若军方客户和军工集团对防空预警雷达相关产品的采购需求降低,或公司的产品无法满足客户对于产品升级换代的需求,将可能导致公司产品销售规模出现下降,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老型号产品(2019年或更早年度已实现销售的产品),老型号产品包括已定型防空预警雷达整机及配套装备。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老型号产品与军用雷达行业特点有关,防空预警雷达整机最终用户主要为军方客户,对于军方客户已完成列装定型并批量生产的产品,列装批产阶段一般5-10年,在此期间内军方客户会持续产生订单需求,形成公司稳定的收入来源。2021年,公司部分新型号产品已实现销售。 如果公司的老型号产品订单需求下降,新型号产品研发进展较慢或实现批量生产速度较慢,可能会对公司收入的持续增长产生不利影响。 (三)关联交易持续发生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销售的金额分别为 4,364.30万元、13,632.76万元和7,835.41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5.65%、17.10%和8.22%,关联销售持续发生的主要原因为:一方面为解决同业竞争的转移业务实现销售,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军工体系特点,航天科工集团下属单位存在较多的雷达及配套装备需求,与公司形成长期合作关系。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采购商品、接受劳务金额分别为 4,886.55万元、4,085.59万元和4,466.09万元,占营业成本的比重分别为 12.54%、8.32%和8.05%,关联采购持续发生的主要原因为解决同业竞争涉及的原材料或自制件采购以及基于历史合作、工艺水平、价格因素、业务资质等因素向关联方采购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及其他服务。 基于我国军工体系特点和公司正常业务开展需要,预计未来公司的关联交易仍将持续发生,其中,公司为解决同业竞争转移的产品预计未来 5年年均发生的关联销售金额为 1.14亿元,其他类型的关联销售占比预计保持相对稳定;除产品 D涉及的三化插件外,公司为解决同业竞争与北京无线电所发生的关联采购预计不再发生,其他类型的关联采购占比预计保持相对稳定。因此,整体来看,
(五)应收账款余额增加及客户结算模式的风险 截至 2020年末、2021年末和 2022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5,509.40万元、26,507.60万元和 86,646.96万元(原预计于 2022年末收到的64,484.43万元应收账款,实际于2023年1月1日收到),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0.09%、33.26%和90.92%。受军方客户和军工集团采购计划性、周期性特征影响,公司收入呈现较为明显的季节性特征,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实现的收入比例较高且部分收入在次年回款,导致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相对较大。 公司与军方客户和军工集团在销售合同中一般未约定信用期,主要约定以分阶段付款或“背靠背”的形式进行结算,其中“背靠背”结算中,军工集团客户与最终用户一般在合同中也仅约定付款节点,未约定信用期。因此,按照公司与军方客户和军工集团的结算模式,一般不会对具体回款时间进行约定,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款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六)存货余额增加及减值的风险 截至 2020年末、2021年末和2022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29,893.64万元、43,992.10万元和44,172.58万元,占总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20.15%、27.20%和 23.86%。报告期内,公司存货规模持续增加,主要原因是公司生产的产品 D系总体单位终端产品的配套产品,公司持续与总体单位的终端产品进行调试并产生成本,导致报告期各期末自制半成品及在产品余额较高;另外,公司根据对市场的分析以及与客户的深度沟通,预计产品 A的需求较大,报告期内公司积极组织备货和生产,导致存货余额较高。 公司的雷达产品具有生产周期长、生产流程复杂等特点,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的存货余额有可能进一步增加。较高的存货余额,一方面对公司流动资金占用较大,可能导致一定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如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公司可能在日后的经营中出现存货跌价减值的风险。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公司专注于防空预警雷达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在防空预警雷达市场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具有较强的核心技术优势。 2019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新时代的中国国防》白皮书,在明确“到2020年基本实现机械化,信息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力争到 2035年基本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的目标。为了支撑国家军事战略目标的实现,国家将进一步推动军队信息化发展并促进信息战实力的全面提升,从而带动包括防空预警雷达在内的信息化武器装备的市场需求。因此,防空预警雷达行业符合国家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未来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公司资产质量良好,运营管理能力较强,报告期内资产规模持续扩大,持续经营能力不断增强。公司成立以来始终坚持技术创新、快速响应市场需求,并不断推出客户满意的产品,为维护国防安全做出贡献。在多年发展历程中,公司紧跟国家和全球技术发展潮流,不断更新迭代雷达产品相关技术,为提高国家雷达技术实力发挥了重大作用。公司目前掌握的核心技术包括相控阵雷达总体设计、软件化雷达、自适应抗干扰、目标分类识别、高机动高集成结构设计、相控阵天线设计和收发组件设计等领域的 7类核心技术,丰富的技术储备是公司不断创新和升级产品的有力保障。 近三年,公司聚焦用户核心应用需求,积极开展新产品研究,已中标多型防空预警雷达领域研制项目,进一步巩固了公司在防空预警雷达领域的优势地位。 同时,公司也在积极发展雷达模拟设备、空管雷达等产品,推动形成多元化发展格局。 未来,公司将继续围绕防空预警雷达领域,立足于自主创新,不断促进技术、产品、应用的升级,进一步丰富产品类型,拓宽客户范围,提高市场占有率,为公司业务拓展和盈利能力提升营造充分的发展空间。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极大提升公司生产和研发装备及能力,公司将继续保持竞争优势、拓展市场空间,增加公司利润新的增长点,进一步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能够达到预期效益,公司的主营业务将获得进一步的发展,资本实力进一步增强,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大为提升。 经审慎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平稳发展,成长性良好,公司未来发展具备良好基础;同时,发行人具有竞争优势,并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发行人的竞争优势,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五、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主营业务、产品及主要经营模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保持稳定,行业政策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六、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受发行人委托,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其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已通过保荐人内核部门的审核。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发行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航天南湖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并承担保荐人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 审计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 录 审计报告 1-5 1-2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3 现金流量表 4 股东权益变动表 5-7 财务报表附注 8-97 审计报告 致同审字(2023)第 110A005048号 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南湖”)财务报表,包括 2020年 12月 31日、2021年 12月 31日、2022年 12月 31日的资产负债表,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航天南湖 2020年 12月 31日、2021年 12月 31日、2022年 12月 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航天南湖,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关键审计事项 关键审计事项是我们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这些事项的应对以对财务报表整体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我们不对这些事项单独发表意见。 (一)收入确认 相关会计期间: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 相关信息披露详见财务报表附注三、18和附注五、34。 1、事项描述 航天南湖主要从事防空预警雷达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业务,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77,217.55万元、79,707.24万元、95,300.74万元。考虑到收入是航天南湖的关键业绩指标之一,收入确认是否恰当对航天南湖经营成果产生很大影响,因此我们将收入确认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 2、审计应对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中,我们对收入确认主要执行了以下程序: (1)对收入确认的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进行了解和评价,并测试了关键内部控制流程运行的有效性; (2)检查主要客户合同相关条款,并评价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履约义务的识别、交易价格的分摊、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时点的确定等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和航天南湖的经营模式,以及相关会计政策是否得到一贯运用; (3)检查主要客户销售合同、产品检验报告、产品验收合格证或交接单等,评价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航天南湖的收入确认具体方法; (4)结合对应收账款审计,选择主要客户对报告期内的销售额进行函证,就未回函的项目执行了替代性审计程序; (5)针对临近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记录的交易执行了截止测试,检查收入是否记录在正确的会计期间; (6)选择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走访,核查销售的真实性和交易实质; (7)检查期后收款情况,与财务记录进行了核对,以核实销售的真实性; (8)检查与收入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和披露。 (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 相关会计期间: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 相关信息披露详见财务报表附注三、6、8和附注五、3。 1、事项描述 截止 2020年 12月 31、2021年 12月 31日、2022年 12月 31日,应收账款余额分别是 15,942.80万元、28,067.84万元、90,345.71万元,坏账准备余额分别是433.40万元、1,560.24万元、3,698.75万元。鉴于应收账款期末余额重大,且坏账准备的计提涉及管理层重大判断和估计,因此我们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 2、审计应对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中,我们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主要执行了以下程序: (1)对公司信用政策和应收账款日常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了了解和评价,并测试了关键内部控制流程运行的有效性; (2)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会计政策和估计的合理性进行了评价,包括确定应收账款组合的依据、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组合对应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等,并对比分析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和估计; (3)通过执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及检查期后回款情况,对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走访,评价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4)选取样本,检查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的单项应收账款余额相关的收入确认单据,评价应收账款账龄划分是否恰当; (5)对截至 2020年 12月 31日、2021年 12月 31日、2022年 12月 31日按预期信用损失核算信用减值损失,了解管理层采用的信用损失模型的关键参数和假设,包括按客户风险特征对应收账款分类的基准和管理层估计损失率的历史违约数据;检查管理层形成判断的信息,包括比较管理层使用的历史损失信息至历史坏账损失的会计记录和评价确定估计损失率时是否已考虑前瞻性信息,以评价管理层信用损失估计的合理性; (6)核实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准确性,按照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模型重新计算 2020年 12月 31日、2021年 12月 31日、2022年 12月 31日的坏账准备。 四、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航天南湖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航天南湖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航天南湖、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治理层负责监督航天南湖的财务报告过程。 五、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1)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2)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3)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4)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航天南湖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财务报表附注 2020年度至 2022年度(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财务报表附注 一、公司基本情况 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1989年 6月 29日经沙市市工商局批准设立。 2015年 5月 18日,本公司名称由“荆州市南湖机械总厂”变更为“荆州南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 10月 15日,荆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荆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荆州市南湖机械总厂改革方案的批复》(荆国资发?2015?147号),同意本公司改革方案、职工安臵方案。 2015年 11月 5日,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下发《省国防科工办关于荆州市南湖机械总厂改制的批复》(鄂国军民?2015?146号),同意本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改制完成后,本公司股本总数 18,057.16万股,其中荆州市古城国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古城公司”)以净资产出资 15,933.56万元,折合股本总额 15,933.56万股,本公司69名职工股东以货币出资 2,123.60万元,折合股本总额 2,123.60万股。上述出资已经湖北五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并出具鄂五环验字(2015)第 025号验资报告。 2016年 11月 27日,荆州市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同意本公司与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北京无线电测量研究所(以下简称“北京无线电所”)、古城公司联合重组方案。 2016年 12月 7日,荆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荆州南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组联合的批复》(荆国资发?2016?133号),同意资产公司、北京无线电所、古城公司对本公司的联合重组方案。本次增资重组完成后,资产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124,164,498股,持股比例为 51.00%,古城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98,059,301股,持股比例为 40.28%,68名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 21,236,000股,持股比例为 8.72%。 2017年 5月 17日,本公司召开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本公司名称由“荆州南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并通过章程修正案。 2017年 6月 29日,资产公司、北京无线电所和本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资产公司将所持本公司 45.00%的股份,即 109,556,910股股份转让给北京无线电所。2017年 7月 7日,本公司召开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关于同意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 2019年 12月 21日,本公司召开 2019年第六次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对王嘉祥等 39人开展 2019年股权激励,通过设立的持股平台荆州南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荆州南晟”)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本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 9,475,500.0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252,935,299.00元。 财务报表附注 2020年度至 2022年度(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2020年 5月 18日,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完成对本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备案;2020年 5月 25日,本公司召开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 2019年第六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内容重新审议确认并修改公司章程;2020年 5月 29日,本公司进行工商变更。 截至 2022年 21月 31日,北京无线电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109,556,910股,股权比例 43.31%,资产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14,607,588股,股权比例 5.78%,古城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98,059,301股,股权比例 38.77%,曾鸣等 68名自然人持有本公司股份 21,236,000股,股权比例 8.39%,荆州南晟持有本公司股份 9,475,500股,股权比例 3.75%。 本公司的母公司为北京无线电所,最终控制方为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主要从事防空预警雷达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业务。 本申报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业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于 2023年 3月 27日批准。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申报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解释及其他有关规定(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此外,本公司还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披露有关财务信息。 本申报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本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外,本申报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本公司自 2021年 1月 1日起执行财政部 2018年度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号-租赁》(参见附注三、22)。 三、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本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确定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以及收入确认政策,具体会计政策参见附注三、10、附注三、12和附注三、18。 1、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申报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 2020年 12月 31日、2021年 12月 31日、2022年 12月 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2、会计期间 本公司会计期间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 1月 1日起至 12月 31日止。 3、营业周期 财务报表附注 2020年度至 2022年度(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4、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本公司编制本申报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5、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现金,是指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本公司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6、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1)金融工具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本公司于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确认: ①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②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下述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条件。 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本公司(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现存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现存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 以常规方式买卖金融资产,按交易日进行会计确认和终止确认。 (2)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 本公司在初始确认时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为以下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本公司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未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 本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 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初始确认后,对于该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终止确认、按照实际利财务报表附注 2020年度至 2022年度(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本公司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未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 本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 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初始确认后,对于该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减值损失或利得及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其他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除上述以摊余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外,本公司将其余所有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在初始确认时,为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本公司将部分本应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不可撤销地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初始确认后,对于该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和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该金融资产属于套期关系的一部分。 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指本公司如何管理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业务模式决定本公司所管理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来源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出售金融资产还是两者兼有。本公司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关键管理人员决定的对金融资产进行管理的特定业务目标为基础,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本公司对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进行评估,以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其中,本金是指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利息包括对货币时间价值、与特定时期未偿付本金金额相关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基本借贷风险、成本和利润的对价。此外,本公司对可能导致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的时间分布或金额发生变更的合同条款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满足上述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要求。 仅在本公司改变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在业务模式发生变更后的首个报告期间的第一天进行重分类,否则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后不得进行重分类。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的、未包含或不考虑重大融资成分的财务报表附注 2020年度至 2022年度(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3)金融负债分类和计量 本公司的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对于未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其初始确认金额。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对于此类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与该等金融负债相关的股利和利息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终止确认或摊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4)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 金融负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①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②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③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④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剩余权益的合同。 如果本公司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如果一项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本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需要考虑用于结算该工具的本公司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工具持有方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本公司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本公司的权益工具。 (5)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见附注三、7。 (6)金融资产减值 财务报表附注 2020年度至 2022年度(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本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下列项目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款项和债权投资; ?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定义的合同资产; ? 租赁应收款; ? 财务担保合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除外)。 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本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本公司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本公司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分别进行计量。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一阶段,本公司按照未来 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本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本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本公司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未来 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金融工具整个预计存续期内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未来 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 12个月内(若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少于 12个月,则为预计存续期)可能发生的金融工具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 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本公司需考虑的最长期限为企业面临信用风险的最长合同期限(包括考虑续约选择权)。 本公司对于处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以及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按照其未扣除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对于处于第三阶段的金融工具,按照其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财务报表附注 2020年度至 2022年度(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对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划分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A、应收票据 ? 应收票据组合 1:银行承兑汇票 ? 应收票据组合 2:商业承兑汇票 B、应收账款 ? 应收账款组合:客户组合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票据,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其他应收款 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其他应收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 其他应收款组合 1:应收保证金和押金 ? 其他应收款组合 2:应收员工备用金 ? 其他应收款组合 3:应收其他款项 对划分为组合的其他应收款,本公司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 对于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本公司按照投资的性质,根据交易对手和风险敞口的各种类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 本公司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相对变化,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本公司考虑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财务报表附注 2020年度至 2022年度(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 债务人未能按合同到期日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情况; ? 已发生的或预期的金融工具的外部或内部信用评级(如有)的严重恶化; ? 已发生的或预期的债务人经营成果的严重恶化; ? 现存的或预期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变化,并将对债务人对本公司的还款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本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进行评估时,本公司可基于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例如逾期信息和信用风险评级。 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评估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 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 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 ? 本公司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 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 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预期信用损失准备的列报 为反映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的变化,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本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核销 如果本公司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则直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这种减记构成相关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本公司确定债务人没有资产或收入来源可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以偿还将被减记的金额。但是,按照本公司收回到期款项的程序,被减记的金融资产仍可能受到执行活动的影响。 已减记的金融资产以后又收回的,作为减值损失的转回计入收回当期的损益。 财务报表附注 2020年度至 2022年度(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本公司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本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确认产生的资产和负债;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8)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当本公司具有抵销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法定权利,且目前可执行该种法定权利,同时本公司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销后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除此以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予相互抵销。 7、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本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假定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有序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进行;不存在主要市场的,本公司假定该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最有利市场进行。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是本公司在计量日能够进入的交易市场。 本公司采用市场参与者在对该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为实现其经济利益最大化所使用的假设。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本公司采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 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本公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以公允价值计量非金融资产的,考虑市场参与者将该资产用于最佳用途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或者将该资产出售给能够用于最佳用途的其他市场参与者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 本公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在财务报表中以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的资产和负债,根据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层次输入值,确定所属的公允价值层次: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对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评估,以确定是否在公允价值计量层次之间发生转换。 财务报表附注 2020年度至 2022年度(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参见附注三、6、(6)金融资产减值。 9、存货 (1)存货的分类 本公司存货分为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及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等。 (2)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本公司存货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原材料发出时采用先进先出法计价,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等发出时采用个别计价法。 (3)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及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存货可变现净值是按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同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本公司通常按照单个类别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资产负债表日,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存货跌价准备在原已计提的金额内转回。 (4)存货的盘存制度 本公司存货盘存制度采用永续盘存制。 (5)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 本公司低值易耗品领用时采用一次转销法摊销。 10、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确认条件 本公司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并且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固定资产才能予以确认。 本公司固定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在与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且其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条件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在发生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对于被替换的部分,终止确认其账面价值。 财务报表附注 2020年度至 2022年度(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本公司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开始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停止计提折旧,终止确认时或划分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时停止计提折旧。在不考虑减值准备的情况下,按固定资产类别、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残值,本公司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年折旧率如下: 固定资产类别 使用年限 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建筑物 12-40年 0 8.33-2.50 机器设备 5-14年 0 20.00-7.14 运输工具 9年 0 11.11 电子设备 5-12年 0 20.00-8.33 其他 3-14年 0 33.33-7.14 其中,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计算确定折旧率。 (3)固定资产的减值测试方法、减值准备计提方法见附注三、14。 (4)每年年度终了,本公司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调整预计净残值。 (5)大修理费用 本公司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发生的大修理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部分,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在定期大修理间隔期间,照提折旧。 (6)闲臵固定资产 本公司对暂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作为闲臵固定资产管理,对闲臵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7)固定资产处臵 当固定资产被处臵、或者预期通过使用或处臵不能产生经济利益时,终止确认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处臵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11、在建工程 本公司在建工程成本按实际工程支出确定,包括在建期间发生的各项必要工程支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 财务报表附注 2020年度至 2022年度(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在建工程计提资产减值方法见附注三、14。 12、无形资产 本公司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软件等。 无形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并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为有限的,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采用能反映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的摊销方法,在预计使用年限内摊销;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作摊销。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如下: 类别 使用寿命 摊销方法 备注 土地使用权 40-50年 直线法 — 专利权 4-10年 直线法 — 软件 5-10年 直线法 — 本公司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与以前估计不同的,调整原先估计数,并按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无形资产计提资产减值方法见附注三、14。 13、研究开发支出 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资本化,即: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够证明其有用性;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开发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相应项目在满足上述条件,通过技术可行性及经济可行性研究,形成项目立项后,进入开发阶段。 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的,将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财务报表附注 2020年度至 2022年度(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14、资产减值 本公司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等(存货、递延所得税资产、金融资产除外)的资产减值,按以下方法确定: 本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本公司将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和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 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臵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本公司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 当资产或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本公司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首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然后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如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15、长期待摊费用 本公司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按实际成本计价,并按预计受益期限平均摊销,对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在确定时将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16、职工薪酬 (1)职工薪酬的范围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2)短期薪酬 本公司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奖金、按规定的基准和比例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如果该负债预期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且财务影响重大的,则该负债将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 (3)离职后福利 财务报表附注 2020年度至 2022年度(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离职后福利计划为设定提存计划,该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设定提存计划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职业年金计划等。 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4)辞退福利 本公司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本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本公司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实行职工内部退休计划的,在正式退休日之前的经济补偿,属于辞退福利,自职工停止提供服务日至正常退休日期间,拟支付的内退职工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正式退休日期之后的经济补偿(如正常养老退休金),按照离职后福利处理。 (5)其他长期福利 本公司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按照上述关于设定提存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7、预计负债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本公司将其确认为预计负债: (1)该义务是本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 (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本公司;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预计负债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并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本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并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以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 如果清偿已确认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则补偿金额只能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 18、收入 本公司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本公司产品包财务报表附注 2020年度至 2022年度(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1)一般原则 本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本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本公司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①客户在本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本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②客户能够控制本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③本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本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本公司会考虑下列迹象: ①本公司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②本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③本公司已将该商品的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④本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⑤客户已接受该商品或服务。 ⑥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本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作为合同资产,合同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减值(参见附注三、6、(6))。本公司拥有的、无条件(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应收款项列示。本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义务作为合同负债。 财务报表附注 2020年度至 2022年度(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以净额列示,净额为借方余额的,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净额为贷方余额的,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列示。 (2)具体方法 本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军品业务、民品业务,其中军品业务分为雷达及配套装备、雷达零部件等。 销售商品收入 ① 军品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为: 雷达及配套装备根据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内军方机关军品销售业务、国内非军方机关军品销售业务、非军方机关军品贸易销售业务。国内军方机关军品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为:本公司产品完工并经过军方代表验收后,取得产品验收合格证时确认收入;国内非军方机关军品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为:本公司产品完工并验收合格后,交付客户并取得客户交接单时确认收入;非军方机关军品贸易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为:本公司产品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公司发货到客户指定地点并取得最终客户交接单时确认收入。 军品雷达零部件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为:产品经公司质量部门检验合格后,公司将产品交付客户并取得客户交接单时确认收入。 ②民品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为:本公司将产品交付客户并取得客户交接单或结算确认函时确认收入。 ③产品价格确认依据: 需要审价的产品:针对军方尚未审价的产品,按暂定价格与客户签订合同,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暂定价格确认收入和应收账款,同时结转成本。针对军方已审价的产品,按审定价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审定价确认收入和应收账款,同时结转成本; 对于按照暂定价格确认收入的产品,在收到军方审价批复文件后,本公司根据已销售产品数量、暂定价与审定价差异情况确定差价总金额,根据差价总金额确认当期收入。 无需审价的产品:本公司以合同价格确认收入。 ④暂定价格的确定依据和标准 对于尚未完成军审定价产品,公司根据暂定价格与客户签订合同及确认收入,暂定价格依据如下标准确定: 在产品签订首次合同前由公司向客户提供产品报价,该报价结合研制批产产品成本数据、可比产品的批复价格,考虑产品技术更改和订货批量等相关因素,根据审定价格构成标准进行模拟测算报价。客户价格审核人员在审核报价时参考性能可比产品的审定价格或财务报表附注 2020年度至 2022年度(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⑤可变对价的确认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公司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提供劳务收入 主要为服务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为:本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服务后,取得客户确认证明或财务结算时确认收入,如果当期提供服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则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服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的服务收入,并将已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如预计不能得到补偿的,则不确认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主要为利息收入,确认方法为:本公司按照他人使用本公司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19、合同成本 合同成本包括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及合同履约成本。 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是指本公司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 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本公司将其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本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存货等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本公司将其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①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②该成本增加了本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③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合同取得成本确认的资产和合同履约成本确认的资产(以下简称“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当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下列两项的差额时,本公司对超出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①本公司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 ②为转让该相关商品或服务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财务报表附注 2020年度至 2022年度(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存货”项目中列示,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 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取得成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 20、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在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并能够收到时确认。 对于货币性资产的政府补助,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对于非货币性资产的政府补助,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 1元计量。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本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除此之外,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对于政府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的,能够形成长期资产的,与资产价值相对应的政府补助部分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其余部分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难以区分的,将政府补助整体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者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期限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则计入递延收益,于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确认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本公司对相同或类似的政府补助业务,采用一致的方法处理。 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时,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存在相关递延收益余额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1、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 所得税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除由于企业合并产生的调整商誉,或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计入所有者权益外,均作为所得税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根据资产、负债于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递延所得税。 各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除非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在以下交易中产生的: 财务报表附注 2020年度至 2022年度(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交易不是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与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该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能够控制并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本公司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除非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在以下交易中产生的: (1)该交易不是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与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且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于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并反映资产负债表日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方式的所得税影响。 于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予以转回。 22、租赁 2021年 1月 1日以前 本公司将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确认为融资租赁,除融资租赁之外的其他租赁确认为经营租赁。 (1)本公司作为出租人 融资租赁中,在租赁期开始日本公司按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 经营租赁中的租金,本公司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当期损益。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本公司作为承租人 融资租赁中,在租赁期开始日本公司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入资产价值。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本公司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 财务报表附注 2020年度至 2022年度(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经营租赁中的租金,本公司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021年 1月 1日以后 (1)租赁的识别 在合同开始日,本公司作为承租人或出租人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本公司认定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2)本公司作为承租人 在租赁期开始日,本公司对所有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 使用权资产的会计政策见附注三、23。 租赁负债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采用租赁内含利率计算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采用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租赁付款额包括: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以及根据承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后续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短期租赁 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 12个月的租赁,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除外。 本公司将短期租赁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对于短期租赁,本公司按照租赁资产的类别将资产类型中满足短期租赁条件的项目选择采用上述简化处理方法。 低价值资产租赁 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低于 4万元的租赁。 本公司将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对于低价值资产租赁,本公司根据每项租赁的具体情况选择采用上述简化处理方法。 财务报表附注 2020年度至 2022年度(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公司将该租赁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①该租赁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②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 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在租赁变更生效日,本公司重新分摊变更后合同的对价,重新确定租赁期,并按照变更后租赁付款额和修订后的折现率计算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本公司相应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其他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负债重新计量的,本公司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3)本公司作为出租人 本公司作为出租人时,将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确认为融资租赁,除融资租赁之外的其他租赁确认为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中,在租赁期开始日本公司按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租赁投资净额为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本公司作为出租人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本公司作为出租人取得的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终止确认和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中的租金,本公司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当期损益。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资本化,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金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取得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