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投新兴产业LOF : 关于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加C类基金份额、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及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23年4月24日起,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18389、在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和《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C类基金份额
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分类实施后,本基金的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新增加的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根据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本基金在《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中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本次《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在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和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节中增加与侧袋机制相关的条款,《托管协议》、《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以下简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涉及的上述内容已做同步修改。
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及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1、本公司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修订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本基金修订后的法律文件。
2、投资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获得相关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章节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一、前言 | | (五)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
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
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
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
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
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风险。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
托凭证,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
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
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
二、释义 | 58.跨系统转登记: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 58.跨系统转登记: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除
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类基
金份额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
6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
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
68.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
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
6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
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
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的费用
7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
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
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
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
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 |
| |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
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7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
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
三、基金
的基本
情况 | |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
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
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单独
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
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投资者可
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
赎回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外
渠道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参与上市交
易,C类基金份额不参与上市交
易。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
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
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 |
| | 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此项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公告。 |
六、基金
份额的
上市交
易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参与上市交易。本
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参与上市交
易,未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上
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将按规
定公告。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
约定仅适用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 |
六、基金
份额的
上市交
易 |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
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
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
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
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执行。 |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
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
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A类基
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
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与
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七、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
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
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
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
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
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
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
管理人另行公告。 |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
道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可
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赎回C类基
金份额。本基金基金份额场外申
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
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
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
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 |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
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
格。 | 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
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
价格。 |
七、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
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
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
行;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
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
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
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按新规定执行; |
七、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基金份额净
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
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
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 |
| 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
位,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
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场外申
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
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 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内申
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
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
人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相应类别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各类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
七、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七、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
|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
发生除上述第4项情形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占当日
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
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
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
告。 | 发生除上述第4项情形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占当日
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
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
以公告。 |
七、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
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3)……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比例在前一开放日基金 |
| 回比例在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
按上述(1)、(2)方式处理。 | 总份额30%以内(含30%)的赎回
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一并按上述(1)、(2)方式处理。 |
七、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
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
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
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
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
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
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
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
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
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
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
七、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
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类
基金份额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
管。 |
七、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
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
八、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务 |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号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邮政编码:518035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
168号20层
法定代表人:傅强 |
八、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务 |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
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
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
八、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务 |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
八、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务 |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九、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投票权。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
九、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
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
外;
……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
|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 | 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
率,或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
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
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
则进行调整; |
九、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
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
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
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
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
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
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
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
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
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
| |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
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
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户内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
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
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
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
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
十二、基
金份额
的注册
登记 |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2.本基金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销售
机构申请场外赎回,不能直接上
市交易,投资人也可通过跨系统
转托管转入场内上市交易。 |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2.本基金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销售
机构申请场外赎回,不能直接上
市交易,投资人也可通过跨系统
转托管将A类基金份额转入场内
上市交易。 |
十三、基
金的投
资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
|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
资产的 30%-80%,其中投资于战
略新兴产业及其相关行业股票
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3%;现金、债券资产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20%
-7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
本基金的股票(含存托凭证)投
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
其中投资于战略新兴产业及其
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
票资产的 80%,投资于权证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现金、
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
资产比例为20%-70%,其中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十三、基
金的投
资 | (三)投资策略
1、类别资产配置
本基金类别资产配置比例遵循
以下原则: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30-
80%;
……
2、股票投资管理 | (三)投资策略
1、类别资产配置
本基金类别资产配置比例遵循
以下原则:
(1)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30-80%;
……
2、股票投资管理
(7)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
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
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
十三、基
金的投
资 |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在实际
投资运作中,本基金的股票投资
在基金资产中的占比将以基金
股票配置比例范围 30-80%的中
间值,即约 55%为基准,根据股
市、债市等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
与预期收益的综合比较与判断
进行调整。 |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在实际
投资运作中,本基金的股票(含
存托凭证)投资在基金资产中的
占比将以基金股票(含存托凭
证)配置比例范围30-80%的中间
值,即约55%为基准,根据股市、
债市等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的综合比较与判断进
行调整。 |
十三、基
金的投
资 |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
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
股票(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30%-80%,其中投资于
战略新兴产业及其相关行业股
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
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20%-70%;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
存托凭证),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
(6)本基金的股票(含存托凭证)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
80%,其中投资于战略新兴产业
及其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
于股票资产的 80%,现金、债券
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
比例为20%-70%;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
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执行,与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合并计算; |
十三、基
金的投
资 | |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
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
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
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
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
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
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
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
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
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
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
| |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
十五、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二)估值方法 | (二)估值方法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
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
执行。 |
十五、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均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十五、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
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
则和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
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
则和方法如下:
(2)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
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
十五、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 |
十五、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
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予以公布。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
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予以公布。 |
十五、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
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
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
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
份额净值。 |
十六、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
十六、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方式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 |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 0.60%,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
| 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
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
当期基金费用。 | 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本基
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等。
4.除管理费、托管费、C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
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
期基金费用。 |
十六、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
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
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
十六、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
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
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
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
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
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
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或相关公告。 |
十七、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
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 |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
则:
1.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
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供分
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
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 |
|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
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
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
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
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的基金份
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
选择红利再投资;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
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
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
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
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登记在深圳证券账
户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
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7.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
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
十七、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
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
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
十九、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七)基金净值信息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七)基金净值信息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 |
|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值0.5%;
…… |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
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
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
22.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
……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
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
十九、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十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
电子确认。 |
二十、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清
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
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
费率。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率的除外;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 |
|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
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
式; |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
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
率,或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
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
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
则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