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季报]倍益康(870199):2023年一季度报告
|
时间:2023年04月24日 00:43:36 中财网 |
|
原标题:倍益康:2023年一季度报告
| 倍益康
870199 | | 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 |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张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温莉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温莉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季度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季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事项 | 是或否 | 是否存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
实、准确、完整 | □是 √否 | 是否存在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的董事 | □是 √否 | 是否存在未按要求披露的事项 | □是 √否 | 是否审计 | □是 √否 | 是否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 □是 √否 |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 报告期末
(2023年 3月 31
日) | 上年期末
(2022年 12月 31
日) | 报告期末比上年
期末增减比例% | 资产总计 | 599,333,840.57 | 611,828,316.57 | -2.04%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519,631,147.25 | 517,956,064.84 | 0.32%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11.82% | 14.22% | -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13.30% | 15.34% | - |
| 年初至报告期末
(2023年 1-3
月) | 上年同期
(2022年 1-3
月) | 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
年同期增减比例% | 营业收入 | 65,702,572.60 | 82,236,196.35 | -20.1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422,490.77 | 16,056,917.35 | -91.14%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 -1,058,491.91 | 15,408,305.73 | -106.87% |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5,559,290.14 | -9,610,964.13 | -61.89%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292 | 0.4299 | -93.21%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依据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计算) | 0.27% | 11.60% |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依据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计算) | -0.20% | 11.13% | - |
财务数据重大变动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一) 资产负债表数据重大变化说明
1、货币资金,较上期末减少 2,344.88万元,降幅 31.95%,一方面系公司经营收款受收入影响相
对下降,另一方面是本期支付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宣传推广费等增加的影响。
2、其他应收款,较上期末增加 180.24万元,增幅 50.11%,主要系公司租赁保证金增加。
3、在建工程,较上期末增加 350.07万元,增幅 30.66%,主要为公司成都智能制造生产基地建设
项目的投入支出。
4、其他非流动资产,较上期末增加 17.51万元,增幅 44.53%,主要是预付的固定资产采购款。
5、合同负债,较上期末增加 154.48万元,增幅 34.58%,主要受销售订单预收款增加的影响。
6、应交税费,较上期末减少 206.47万元,降幅 45.45%,主要受当期利润有所下降的影响。
7、库存股,报告期末金额为 1.29万元,主要系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以 25.80元/股的成交价格
回购 500股股份存放至公司回购专用户所致。
(二) 利润表数据重大变化说明
1、销售费用,报告期内,公司发生销售费用 1,462.17万元,较上期增加 679.73万元,增幅较高,
为 86.87%,主要受公司为拓宽销售渠道,实施自有品牌营销策略,发生的品牌推广等服务费、电商平
台广告费、展会费、交通差旅费以及人工费等均相应增加的影响。
2、管理费用,较上期增加 108.99万元,增幅 51.53%,主要系公司人员规模扩大及拓展业务发生
的交通差旅费增加所致。
3、研发费用,较上期增加 270.01万元,增幅 60.49%,主要系公司持续加强研发团队建设,加大
新产品尤其是医疗类新品的研发投入,不断丰富公司产品储备,发生的研发人工等费用大幅增长。
4、财务费用,较上期减少 13.01万元,降幅 34.07%,主要系报告期银行存款利息增加所致。
5、其他收益,报告期发生额为 158.72万元,较上期增加 145.58万元,增幅 1,107.26%,主要为 | 公司享受的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所收取的收益。
6、投资收益,较上期增加 89.30万元,增幅 1,558.19%,主要系投资购买银行理财、结构性存款
等产品收益增加所致。
7、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较上期增加 102.63万元,增幅 257.22%,主要系投资银行理财、结构性存
款等产品收益增加所致。
8、信用减值损失,较上期增加 3.29万元,增幅 67.65%,主要系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变动所
致。
9、所得税费用,较上期减少 241.21万元,降幅 101.89%,主要受当期利润下降的影响
(三) 现金流量表数据重大变化说明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下降 61.89%,主要系报告期内经营收款下降,加之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项目支出增加的影响。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下降 24.73%。主要系报告期内购买银行理财、结构
性存款等投资支付的现金增加的影响。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下降 123.44%。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偿还中国工商银
行成都沙河支行短期贷款 1,000.00万元的影响。 |
年初至报告期末(1-3月)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 金额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 467,876.92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
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
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
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 2,375,622.83 | 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68,608.39 | 非经常性损益合计 | 2,912,108.14 | 所得税影响数 | 431,125.46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 2,480,982.68 |
补充财务指标:
□适用 √不适用
会计数据追溯调整或重述情况
□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差错更正 □其他原因 √不适用
二、 报告期期末的普通股股本结构、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情况 单位:股
普通股股本结构 | | | | | | | 股份性质 | 期初 | | 本期变动 | 期末 | | | | 数量 比例% | | | | | | | | | | 数量 | 比例% | | 无限售
条件股
份 | 无限售股份总数 | 9,904,000 | 20.36% | 0 | 9,904,000 | 20.36% | | 其中: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 | 0 | 0% | 0 | 0 | 0% | | 董事、监事、高管 | 0 | 0% | 0 | 0 | 0% | | 核心员工 | 0 | 0% | 0 | 0 | 0% | 有限售
条件股
份 | 有限售股份总数 | 38,746,000 | 79.64% | 0 | 38,746,000 | 79.64% | | 其中: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 | 28,188,000 | 57.94% | 0 | 28,188,000 | 57.94% | | 董事、监事、高管 | 29,436,480 | 60.51% | 0 | 29,436,480 | 60.51% | | 核心员工 | 27,478,368 | 56.48% | 0 | 27,478,368 | 56.48% | 总股本 | 48,650,000 | - | 0 | 48,650,000 | - | | 普通股股东人数 | 13,428 | | | | | |
注:报告期末,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账户持有 500股无限售条件股份。
单位:股
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情况 | | | | | | | | | | | 序
号 | 股东名称 | 股
东
性
质 | 期初持股
数 | 持股变
动 | 期末持股
数 | 期末持
股比
例% | 期末持有
限售股份
数量 | 期末持
有无限
售股份
数量 | 期末
持有
的质
押股
份数
量 | 期末持
有的司
法冻结
股份数
量 | 1 | 张文 | 境内自
然人 | 27,439,488 | 0 | 27,439,488 | 56.40% | 27,439,488 | 0 | 0 | 0 | 2 | 成都市千里致
远企业管理中
心(有限合
伙) | 境内非
国有法
人 | 5,987,520 | 0 | 5,987,520 | 12.31% | 5,987,520 | 0 | 0 | 0 | 3 | 成都市千里志
达企业管理中
心(有限合
伙) | 境内非
国有法
人 | 1,062,000 | 0 | 1,062,000 | 2.18% | 1,062,000 | 0 | 0 | 0 | 4 | 青岛胤盛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胤盛凌云 1
号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 | 其他 | 772,400 | 0 | 772,400 | 1.59% | 772,400 | 0 | 0 | 0 | 5 | 蔡秋菊 | 境内自
然人 | 748,512 | 0 | 748,512 | 1.54% | 748,512 | 0 | 0 | 0 | 6 | 张莉评 | 境内自
然人 | 518,400 | 0 | 518,400 | 1.07% | 518,400 | 0 | 0 | 0 | 7 | 王雪梅 | 境内自
然人 | 518,400 | 0 | 518,400 | 1.07% | 518,400 | 0 | 0 | 0 | 8 | 东莞市东证宏
德投资有限公
司 | 国有法
人 | 471,600 | 0 | 471,600 | 0.97% | 471,600 | 0 | 0 | 0 | 9 | 杨伟 | 境内自
然人 | 323,600 | 0 | 323,600 | 0.67% | 0 | 323,600 | 0 | 0 | 10 | 晨鸣(青岛)
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青岛晨
融鼎合私募股
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
合伙) | 其他 | 157,000 | 100,000 | 257,000 | 0.53% | 157,000 | 100,000 | 0 | 0 | 合计 | 37,998,920 | 100,000 | 38,098,920 | 78.33% | 37,675,320 | 423,600 | 0 | 0 | | | 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间相互关系说明:
公司前十名股东之间,张文和蔡秋菊系夫妻关系,张文系千里致远与千里志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张文、蔡秋菊、王雪梅、张莉评在千里致远中持有合伙份额,张文、王雪梅、张莉评在千里志达中持有
合伙份额,除此之外,公司股东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 | | | | | | | | | |
三、 存续至本期的优先股股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大事件
一、 重大事项的合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事项 | 报告期内是
否存在 | 是否经过内部审
议程序 | 是否及时
履行披露
义务 | 临时公告查
询索引 | 诉讼、仲裁事项 | 否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对外担保事项 | 否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对外提供借款事项 | 否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 否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情况 | 否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否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收购、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事项或者本季度发生的
企业合并事项 | 否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
员工激励措施 | 否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股份回购事项 | 是 | 已事前及时履行 | 是 | 公告编号:
2023-005 | 已披露的承诺事项 | 是 | 已事前及时履行 | 是 | 招股说明书 | 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
押、质押的情况 | 否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被调查处罚的事项 | 否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失信情况 | 否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其他重大事项 | 否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二、 重大事项详情、进展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适用 □不适用
(一)股份回购事项
1、回购方案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3年 1月 5日和 2023年 1月 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 2023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方案的主要情况如下:
(1)回购用途及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主营业务发展
前景、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因素,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并将用于员工股
权激励或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以此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 | 期经营目标的实现,提升公司整体价值。
(2)回购方式
本次回购方式为竞价方式回购。
(3)回购价格、定价原则及合理性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结合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近期公司股价,确定本次回购价格不
超过 31.80元/股,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
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前 24个交易日(公司上市不满 3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 26.84
元,拟回购价格上限不低于上述价格,不高于上述价格的 200%。
自董事会决议至回购完成期间,如公司存在权益分派等事项,将自权益分派实施之日起,及时调整回
购价格。
(4)拟回购数量、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拟回购股份数量不少于 300,000股,不超过 501,9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62%-
1.03%,根据本次拟回购数量及拟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资金总额区间为 954.00万元-1,596.04万
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因目前公众股东持股比例 25.0031%,如按资金总额上限回购完成后,公司
公众股东占比为 23.97%,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因此,本次公司回购股份计划
在回购期间回购行为不会在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形下进行,公司股权结构不会触发《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相关规定中北交所上市公司的即时退出情形,据此测算本次拟回购股
份数量不超过 1,500股,后续将根据公众持股比例变动情况进行实施相关回购数量。具体回购股份使
用资金总额以回购结束实际情况为准。
自董事会决议至回购完成期间,如公司存在权益分派等事项,将自权益分派实施之日起,及时调
整剩余应回购股份数量。
(5)回购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
①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
届满。
②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终止实施回购事宜,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
生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回购方案实施进展情况 |
截至 2023年 3月 31日,公司通过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以连续竞价转让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1%,占预计回购总数量上限的 0.10 %,成交价为 25.80元/股,已支付的总金
额为 12,900元(不含印花税、佣金等交易费用),占公司拟回购资金总额上限的 0.08%。
(二)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承诺开始日 承诺结 承诺履
承诺主体 承诺来源 承诺类型 承诺具体内容
期 束日期 行情况
实际控制
2022年 5月 见承诺事项详 正在履
人或控股 - 发行 股份锁定承诺
27日 细情况 行中
股东
2022年 5月 见承诺事项详 正在履
其他股东 - 发行 股份锁定承诺
27日 细情况 行中
2022年 5月 见承诺事项详 正在履
董监高 - 发行 股份锁定承诺
27日 细情况 行中
实际控制
2022年 5月 见承诺事项详 正在履
人或控股 - 发行 股份增减持承诺
27日 细情况 行中
股东
2022年 5月 见承诺事项详 正在履
其他股东 - 发行 股份增减持承诺
27日 细情况 行中
2022年 5月 见承诺事项详 正在履
公司 - 发行 利润分配承诺
27日 细情况 行中
实际控制
2022年 5月 见承诺事项详 正在履
人或控股 - 发行 利润分配承诺
27日 细情况 行中
股东
2022年 5月 见承诺事项详 正在履
董监高 - 发行 利润分配承诺
27日 细情况 行中
实际控制
2022年 8月 稳定股价的措施 见承诺事项详 正在履
人或控股 - 发行
24日 及承诺 细情况 行中
股东
2022年 8月 稳定股价的措施 见承诺事项详 正在履
公司 - 发行
24日 及承诺 细情况 行中
2022年 8月 稳定股价的措施 见承诺事项详 正在履
董监高 - 发行
24日 及承诺 细情况 行中
实际控制 摊薄即期回报的
2022年 5月 见承诺事项详 正在履
人或控股 - 发行 填补措施及相关
27日 细情况 行中
股东 承诺
摊薄即期回报的
2022年 5月 见承诺事项详 正在履
公司 - 发行 填补措施及相关
27日 细情况 行中
承诺
摊薄即期回报的
2022年 5月 见承诺事项详 正在履
董监高 - 发行 填补措施及相关
27日 细情况 行中
承诺
实际控制 2022年 5月 - 发行 招股说明书存在 见承诺事项详 正在履 | | | | | | | | | 承诺主体 | 承诺开始日
期 | 承诺结
束日期 | 承诺来源 | 承诺类型 | 承诺具体内容 | 承诺履
行情况 | | 实际控制
人或控股
股东 | 2022年 5月
27日 | - | 发行 | 股份锁定承诺 | 见承诺事项详
细情况 | 正在履
行中 | | 其他股东 | 2022年 5月
27日 | - | 发行 | 股份锁定承诺 | 见承诺事项详
细情况 | 正在履
行中 | | 董监高 | 2022年 5月
27日 | - | 发行 | 股份锁定承诺 | 见承诺事项详
细情况 | 正在履
行中 | | 实际控制
人或控股
股东 | 2022年 5月
27日 | - | 发行 | 股份增减持承诺 | 见承诺事项详
细情况 | 正在履
行中 | | 其他股东 | 2022年 5月
27日 | - | 发行 | 股份增减持承诺 | 见承诺事项详
细情况 | 正在履
行中 | | 公司 | 2022年 5月
27日 | - | 发行 | 利润分配承诺 | 见承诺事项详
细情况 | 正在履
行中 | | 实际控制
人或控股
股东 | 2022年 5月
27日 | - | 发行 | 利润分配承诺 | 见承诺事项详
细情况 | 正在履
行中 | | 董监高 | 2022年 5月
27日 | - | 发行 | 利润分配承诺 | 见承诺事项详
细情况 | 正在履
行中 | | 实际控制
人或控股
股东 | 2022年 8月
24日 | - | 发行 | 稳定股价的措施
及承诺 | 见承诺事项详
细情况 | 正在履
行中 | | 公司 | 2022年 8月
24日 | - | 发行 | 稳定股价的措施
及承诺 | 见承诺事项详
细情况 | 正在履
行中 | | 董监高 | 2022年 8月
24日 | - | 发行 | 稳定股价的措施
及承诺 | 见承诺事项详
细情况 | 正在履
行中 | | 实际控制
人或控股
股东 | 2022年 5月
27日 | - | 发行 | 摊薄即期回报的
填补措施及相关
承诺 | 见承诺事项详
细情况 | 正在履
行中 | | 公司 | 2022年 5月
27日 | - | 发行 | 摊薄即期回报的
填补措施及相关
承诺 | 见承诺事项详
细情况 | 正在履
行中 | | 董监高 | 2022年 5月
27日 | - | 发行 | 摊薄即期回报的
填补措施及相关
承诺 | 见承诺事项详
细情况 | 正在履
行中 | | 实际控制 | 2022年 5月 | - | 发行 | 招股说明书存在 | 见承诺事项详 | 正在履 |
| 人或控股
股东 | 27日 | | | 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情形之回购
承诺事项及相应
约束措施 | 细情况 | 行中 | | | 公司 | 2022年 5月
27日 | - | 发行 | 招股说明书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情形之回购
承诺事项及相应
约束措施 | 见承诺事项详
细情况 | 正在履
行中 | | | 董监高 | 2022年 5月
27日 | - | 发行 | 招股说明书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情形之回购
承诺事项及相应
约束措施 | 见承诺事项详
细情况 | 正在履
行中 | | | 实际控制
人或控股
股东 | 2022年 5月
27日 | - | 发行 | 关于未履行相关
承诺的约束措施
的承诺 | 见承诺事项详
细情况 | 正在履
行中 | | | 公司 | 2022年 5月
27日 | - | 发行 | 关于未履行相关
承诺的约束措施
的承诺 | 见承诺事项详
细情况 | 正在履
行中 | | | 其他股东 | 2022年 5月
27日 | - | 发行 | 关于未履行相关
承诺的约束措施
的承诺 | 见承诺事项详
细情况 | 正在履
行中 | | | 董监高 | 2022年 5月
27日 | - | 发行 | 关于未履行相关
承诺的约束措施
的承诺 | 见承诺事项详
细情况 | 正在履
行中 | | | 实际控制
人或控股
股东 | 2022年 5月
27日 | - | 发行 | 同业竞争承诺 | 见承诺事项详
细情况 | 正在履
行中 | | | 其他股东 | 2016年 7月
19日 | - | 挂牌 | 同业竞争承诺 | 承诺不构成同
业竞争 | 正在履
行中 | | | 董监高 | 2016年 7月
19日 | - | 挂牌 | 同业竞争承诺 | 承诺不构成同
业竞争 | 正在履
行中 | | | 实际控制
人或控股
股东 | 2022年 5月
27日 | - | 发行 | 减少和规范关联
交易承诺 | 见承诺事项详
细情况 | 正在履
行中 | | | 其他股东 | 2022年 5月
27日 | - | 发行 | 减少和规范关联
交易承诺 | 见承诺事项详
细情况 | 正在履
行中 | | | 董监高 | 2022年 5月
27日 | - | 发行 | 减少和规范关联
交易承诺 | 见承诺事项详
细情况 | 正在履
行中 | | | 实际控制 | 2022年 5月 | - | 发行 | 资金占用承诺 | 见承诺事项详 | 正在履 | | | 人或控股
股东 | 27日 | | | | 细情况 | 行中 | | | 实际控制
人或控股
股东 | 2022年 5月
27日 | - | 发行 | 租赁房产瑕疵的
承诺 | 见承诺事项详
细情况” | 正在履
行中 | | | 实际控制
人或控股
股东 | 2022年 5月
27日 | - | 发行 | 社保和住房公积
金事宜的承诺 | 见承诺事项详
细情况 | 正在履
行中 | | | 实际控制
人或控股
股东 | 2016年 7月
19日 | - | 挂牌 | 其他承诺 | 就对外担保、
重大投资、委
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符
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声
明 | 正在履
行中 | | | 董监高 | 2016年 7月
19日 | - | 挂牌 | 其他承诺 | 就对外担保、
重大投资、委
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符
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声
明 | 正在履
行中 | | | | | | | | | | |
④ 在本人担任倍益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应当向倍益康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
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⑤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
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⑥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违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其他股东承诺
其他股东千里致远、千里志达承诺:
①自倍益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倍益康完成股票发行上
市之日,本企业不减持倍益康的股票。
②自倍益康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倍益康本
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倍益康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倍益康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
行的股份。
③自倍益康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
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
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④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
企业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⑤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违背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且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张莉评、王雪梅、王露、邓小浪、
温莉承诺:
①自倍益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倍益康完成股票发行上
市之日,本人不减持倍益康的股票。
②自倍益康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倍益
康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倍益康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倍益康本次发行上市前已
发行的股份。 | 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发行价
格;自倍益康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如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④在本人担任倍益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应当向倍益康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
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⑤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
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⑥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违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
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且同时担任公司监事的王刚、邓礼强、仇梓枫承诺:
①自倍益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倍益康完成股票发行上
市之日,本人不减持倍益康的股票。
②自倍益康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倍益
康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倍益康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倍益康本次发行上市前已
发行的股份。
③自倍益康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
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如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④在本人担任倍益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应当向倍益康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
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⑤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
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⑥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违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和总经理自愿限售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就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相关事
宜特郑重承诺如下:
①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该等行为发生之日
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
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②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行为发
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交所
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关于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文、蔡秋菊承诺:
①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公司的股份,并严格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
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减持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票:
A.减持前提: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且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
情况。
B.减持价格: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根据届时二级市
场交易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的发行价,并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C.减持方式: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以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等
合法形式进行。
D.减持数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总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 5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数量须按照中国证券监 | 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且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减持期限:若本人计划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前 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
过北京证券交易所连续竞价买入的股票除外),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违反前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千里致远及其他股东千里志达承诺:
① 本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公司的股份,并严格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
锁定承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企业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
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票:
A. 减持前提: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且不存在违反本企业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所作出的公开承
诺的情况。
B. 减持价格: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根据届时二级
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的发行价,并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C. 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
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以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
式等合法形式进行。
D. 减持数量: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总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所持公
司股份总数的 5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数量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且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E. 减持期限:若本企业计划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前 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 | 划(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连续竞价买入的股票除外),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②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企业违反前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1)公司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
利润,严格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
投资者承担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
东分配利润,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本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
承担责任。
4、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为维护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的稳
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且相关主
体作出了相应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
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上
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
(2)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个月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出现连
续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均低于本次发 | 行价格,公司及/或其他实施主体将启动本预案中的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第四个月至三年内,若非因不
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
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
数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公司及/或其他实施主体将启动本预案中的稳定
股价措施。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其实施程序
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公司非独立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入或增持公司股份。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先后顺序,选择前述一种或多种稳
定股价的措施,制定并及时公告具体的稳定股价方案。但选用增持股票方式时不能致使公司不满足法
定上市条件,且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自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
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实施主体、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数
量、价格区间、方案实施期限等。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公告稳定股价方案。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稳定股价方案之日起 20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将稳定股价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实施主
体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后尽快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实施原
则如下:
①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应首先选择通过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
公司单次因稳定股价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 20%,公司于同一会计年度因稳定股价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该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实施。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超过前述指标的,不能实施该稳定股价措施。
如果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
案。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通过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不能有效稳定公司股价,或者公司 | 采取回购股份稳定股价的方案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未能通过,或者公司回购股份已经达到
本预案上限,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采取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未能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及时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者
公司采取回购股份稳定股价的方案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未能通过,或者公司回购股份已经
达到本预案上限,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于前述情况发生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向公司提出增持
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等,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公
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增持方案。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
案或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方案实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稳定股价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于上一个会计年度
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2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同一会计年度因稳定股价用于增持公司
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该稳定
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实施。
③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入或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通过公司回购股份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方式不能有效稳定公司股价,或者公司采取回购股份稳定股价的方案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
未能通过,或者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已经达到本预案上限,则非独立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买入或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未能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及时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者
公司采取回购股份稳定股价的方案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未能通过,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在前述情况下未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向公司提出增持方案,或者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已经达到本预案上限,则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于前述情况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向公司提出其买入或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买入或增持公司股份的数
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等,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公告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入或增持公司股
份的方案。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入或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方案或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方案实施。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稳定股价单次用于买入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 | 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总金额的 20%;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于同一会计年度因稳定
股价用于买入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总金额的
40%。超过上述标准的,该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实施。
④除因被强制执行、继承或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让股份或发生本预案规定的终止执行稳定股价
方案的情形外,在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至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
自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之日起至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前,若公司出现以下任一
情形的,则终止执行稳定股价方案:
①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3个月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个交易日不低于本次发行价
格时;
②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4个月至 3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将违反当时有效的相关禁止性
规定。
公司终止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决策
程序。
(5)实施主体未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相关实施主体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其承诺
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等外部因素,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
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因不可抗力等外部因素,未采取
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
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用于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等额资金在应付现金分红中予以扣留或扣减。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非因不可抗力等外部因素,未 | 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
司有权将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用于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等额资金在应付其薪酬及现金分
红(如有)中予以扣留或扣减。
(6)稳定股价预案的适用期限
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5、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
意见》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制定了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并由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摊薄
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作出承诺,具体如下: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规模、净资产规模较发行前将有较大幅度增长。但公司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募集资金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导致净利润增长速度
可能低于净资产增长速度。因此,公司存在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公开发
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司未来的持续回报
能力,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但公司为应对即期
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1)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①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将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加强预算管理,控制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全面
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此外,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引
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过以上措施,
公司将全面提升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②加强对募投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董事会针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通过了设立专项账户的相关决议,
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 |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并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
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③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能有效提升公司的生产能力和盈利能力,有利于
公司持续发展、快速发展。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集资金,加快募投项目
投资进度,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
薄的风险。
④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本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建立健全了股东
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
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⑤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
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2)公司已就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
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同时承诺若上
述措施未能得到有效履行,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就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
①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②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③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⑤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
表决权);
⑥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 | 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
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相关规
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主管机构依法对
本人作出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4)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
①切实履行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
益;
②本人不无偿或者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③本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④本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⑤本人将积极行使自身职权以促使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⑥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将积极行使自身职权以保障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
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⑦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
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
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相关规
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主管机构依法对
本人作出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6、关于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
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3]42号)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对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情形的承诺事项如下: | (1)公司承诺
①公司承诺提交的有关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涉及到
的发行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②本公司承诺,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可能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
并上市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本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若公司发行申请文件被有权机关认定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
确定。
④公司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投
资者的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承诺
①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提交的有关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涉及到的发行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②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
有),依法督促本公司回购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股份公司股票在此期
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若公司发行申请文件被有权机关认定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监管部
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确定。
④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3)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①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提交的有关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涉及到的发行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②若公司发行申请文件被有权机关认定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
据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确定。
③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愿意依法承担对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7、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各方
(以下合称“相关责任主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权部门的规定,
分别出具了针对公司在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的各
项重要承诺。为督促相关责任主体严格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未履行承诺事实时点的确认
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
情况。上述事实确认的时间指下述时间的较早者(以下同):
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认定时;
②其他具有法定职责的机构或人员认定时。
(2)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①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②若公司非因不可抗力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未能完全、及时、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
务或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A.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
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C.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
津贴等措施。
D.积极提供补救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避免或减少对投资者造成损失。 | E.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③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
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
指定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保证将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
受社会监督。
②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非因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原因未能完全、及时、
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
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A.通过公司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无法
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C.如因未履行已作出的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D.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 20个工作日内
将所获收益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
③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本企业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
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企业承诺未
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②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非因不可抗力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未能完全、及时、有效
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
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A.通过公司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无法
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 C.如因未履行已作出的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D.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和应从公司领取
的薪酬,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公司将依法披露相关责任主体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③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
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
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8、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文、蔡秋菊承诺如下:
①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直接或
间接拥有权益的其他公司或企业)不存在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与公司开展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
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②在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对公司具有控制权或具有重大影响期间,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企业将不会单独或与他人,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合作、合伙、
承包或租赁经营)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或协助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前述公司开展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
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③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不会以任何形式支持公司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从事与公司开展的
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及以其他方式参与(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公司开展业务构成
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④本人目前及将来不会利用在公司的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本人保证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并同意赔偿公司由于本人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违反本承诺
而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支出。如本人因违反本承诺的内容而从中受益,本人将所得受益返还公司。
9、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文、蔡秋菊承诺
①本人将尽力减少本人以及所实际控制企业与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②本人以及所控制企业与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之间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将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严格 | 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保证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
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③本人保证承诺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及所控制企业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
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④本人保证将依照《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
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
益。
⑤如果本人或所控制企业违反本承诺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2)持股 5%以上股东千里致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股东千里志达承诺
①本人/本企业将尽力减少本人/本企业以及所实际控制企业与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之间的关联交
易。
②本人/本企业以及所控制企业与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之间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将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四川千里倍益
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
格严格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保证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③本人/本企业保证承诺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本企业及所控制企业的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④如果本人/本企业或所控制企业违反本承诺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赔偿公司因
此遭受的损失。
10、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文、蔡秋菊承诺:
①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要求且不会促使公司为其代垫费用,也不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
出。
②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要求且不会促使公司通过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人及控制
的其他企业使用:
A.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
B.通过银行或非银行性金融机构向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委托贷款;
C.委托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活动; | D.为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E.代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偿还债务。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关于公司租赁房产瑕疵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文、蔡秋菊承诺:
①如果公司及其子公司因租赁房产涉及的法律瑕疵而导致该等租赁房产被拆除或拆迁,或租赁合
同被认定无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本人就公司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向公司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使公司不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如因上述事项而导致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无法继
续租赁房产的,本人将协助落实新的租赁房源,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搬迁损失及其他可能产生的全部损
失。
②若未来因公司及其子公司所租房屋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或存在其他不合规情形而被第三人主
张权利或政府部门行使职权导致公司及其子公司无法继续使用承租场所、被有权政府部门处罚、被其
他第三方追索或遭受其他损失的,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相关处罚款项、第三人的追索、公司及其子
公司搬离承租场所而支付的相关费用以及公司及其子公司遭受的其他所有损失,并为公司及其子公司
寻找其他合适的租赁标的,以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
12、关于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事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文、蔡秋菊承诺:
如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未为全体员工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
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要求补缴相应款项,本人将承担公司及
其子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