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瑞泰LOF (161233): 关于国投瑞银瑞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下调管理费费率、托管费费率及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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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年04月27日 05:01:2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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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投瑞泰LOF : 关于国投瑞银瑞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下调管理费费率、托管费费率及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关于国投瑞银瑞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下调管理费费率、托管费费率及增加侧袋机制相关
内容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投瑞银瑞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3年4月27日起,下调国投瑞银瑞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A类份额基金代码:161233、 C类份额基金代码:011618)的管理费费率、托管费费率、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及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和国投瑞银瑞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下调基金管理费费率、托管费费率的方案
自2023年4月27日起,本基金的管理费费率由1.50%/年调整为0.90%/年,托管费费率由0.25%/年调整为0.15%/年。
二、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
根据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本基金在《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中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本次《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在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和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节中增加与侧袋机制相关的条款,《托管协议》、《国投瑞银瑞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国投瑞银瑞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以下简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涉及的上述内容已做同步修改。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
本基金下调管理费费率、托管费费率及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四、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修订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本基金修订后的法律文件。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3年4月27日起生效。
2、投资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获得相关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7日
附件:国投瑞银瑞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修订如下:
章节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部
分 前言 | |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
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
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
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
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
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
第二部
分 释义 | |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
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
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
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
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
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 |
第七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 |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第七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 |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
第七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
第八部
分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务 |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傅强 |
第八部
分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务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第九部
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
常机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
立日常机构。 |
第九部
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
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
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 |
| | 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
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
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
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
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
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
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
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 |
| | 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
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
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户内的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
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
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
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 |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
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
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
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
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
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
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
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资产
估值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
估值; |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资产
估值 | |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
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
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
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 |
| | 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
息。 |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费用
与税收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
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支付日期顺延。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90%年费率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9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
日期顺延。 |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费用
与税收 | |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
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
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
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
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
| | 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或相关公告。 |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
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
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
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
本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以上修改之处也进行了相应修改。根据上述变更,本公司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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