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季报]花溪科技(872895):2023年一季度报告

时间:2023年04月27日 01:55:51 中财网

原标题:花溪科技:2023年一季度报告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景建群、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利萍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利萍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季度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季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事项是或否
是否存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 真实、准确、完整□是 √否
是否存在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的董事□是 √否
是否存在未按要求披露的事项□是 √否
是否审计□是 √否
是否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是 √否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报告期末 (2023年3月31 日)上年期末 (2022年12月31 日)报告期末比上年 期末增减比例%
资产总计242,315,906.01161,553,208.7449.9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33,778,648.23132,117,946.161.26%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44.34%17.50%-
资产负债率%(合并)44.79%18.22%-


 年初至报告期末 (2023年1-3 月)上年同期 (2022年1-3 月)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 年同期增减比例%
营业收入16,351,794.3723,543,029.34-30.5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60,702.073,511,957.81-52.7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584,202.073,293,828.19-51.9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981,860.08-13,878,213.8628.08%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40.08-52.6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依据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计算)1.25%3.2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依据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计算)1.19%3.06%-


财务数据重大变动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一) 资产负债表数据重大变化说明 1、 货币资金较上年期末增幅101.40%,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内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收到投资所致。 2、 应收票据较上年末增幅150.00%,较期初增加54.00万元,主要系本期收到已背书尚未终止 确认的应收票据增加,且期初存在的应收票据还未到期所致。 3、 应收账款较上年期末降幅 48.54%,主要原因为上期末所欠货款在本期收回,本期收入减 少,应收账款增加较少所致。 4、 预付款项较上年期末增幅36.13%,增加100.29万元,主要原因为为了满足生产需要,预付 供应商的采购款增加所致。 5、 存货较上年期末增幅 51.18%,主要原因为了应对满足销售市场需求,储备了生产必须的配 件和生产的库存商品增加所致。 6、 合同资产较上年期末降幅 88.01%,主要原因为根据合同情况,期末未到期质保金减少所 致。 7、 其他非流动资产较上年期末增幅 1,760.10%,主要原因为本期预付的新建智能车间及生产流 水线款增加所致。 8、 应付账款较上年期末增幅 32.82%,主要原因为为了应对销售旺季需求,增加采购,部分供应 商比较稳定,经过长时间合作双方取得良好的信誉,给予一定的账期所致。 9、 合同负债较上年期末降幅 77.39%,主要原因为在手订单上期尚未完成的订单,在本期完成 所致。 10、应付职工薪酬较上年期末降幅79.68%,主要原因为本季度支付了上期12月工资及全年奖金 所致。 11、应交税费较上期末降幅 58.48%,主要原因为本期缴纳上期受国家税收缓交政策影响的减半 缓交到期的税款所致。 12、其他应付款较去年增加27,367.40%,主要系本期收到公开发行款项8,444.20万元,公司股 本还未完成变更所致。 13、其他流动负债较上年期末降幅 85.23%,主要原因为上期尚未完成的订单,在本期实现销售 所致。较上年期末降幅 (二) 利润表数据重大变化说明较上年期末增幅
1、 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降幅 30.55%,原因为受市场环境影响,农机市场整体销量还未回暖, 整体销量下滑,使得收入有所降低。 2、 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降幅 32.17%,原因为受农机市场整体环境影响,营业收入下降,成本 随之下降。 3、 销售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幅 48.03%,原因为第一季度公司为了新产品(六道绳)的市场拓展 和产品推广,参加了驻马店全国农业机械展览会,组织了新产品发布会等一些列销售推广活动,相 应的销售费用增加所致。 4、 研发费用较上年同增增幅74.91%,原因为公司加大了研发的投入和研发项目增加。 5、 其他收益较上年同期降幅 70.87%,原因为上期收到科技创新奖励及星级企业奖励,本期无 此项收入 6、 信用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降幅 107.40%,原因为本期应收账款较上年期末减少,相应冲减计 提坏账所致。 7、 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降幅 100%,原因为本期存货不存在进一步减值的迹象,未存在跌 价增加的情况,资产减值损失为增加。 8、 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降幅 100%,原因为上期收到供应商质量索赔款项。本期无此项收 入。 9、 营业外支出较上年同期降幅100%,上期发生工伤理赔事项,本期无此项支出。 10、 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降幅 74.25%,主要系公司当期业绩下降,公司利润总额有所降 低,相应的计提的所得税费减少所致。 11、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降幅 52.71%,主要系受市场环境影响,公司当期收入下降,且公司 处于长期发展,加大了研发力度,相应的费用有所增加,综合使得公司的净利润下降。 (三) 现金流量表数据重大变化说明 1.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14,057,991.50元,降幅624.96%,主要系公司二期厂房及 固定资产设备投入增加,使得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较去年同期增加 1,405.80万元。 2.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83,490,480.00元,主要系公司本期收到公开发行的投资资 金9240万元,而去年未发生相关事项所致。

年初至报告期末(1-3月)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金额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 外)90,000.00
非经常性损益合计90,000.00
所得税影响数13,500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76,500.00

补充财务指标:
□适用 √不适用
会计数据追溯调整或重述情况
□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差错更正 □其他原因 √不适用
二、 报告期期末的普通股股本结构、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情况 单位:股

普通股股本结构      
股份性质期初 本期变动期末  
 数量 比例%     
    数量比例% 
无限售 条件股 份无限售股份总数4,599,40010.82%04,599,40010.82%
 其中: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00%000%
 董事、监事、高管00%000%
 核心员工00%000%
有限售 条件股 份有限售股份总数37,924,60089.18%037,924,60089.18%
 其中: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27,434,60064.52%027,434,60064.52%
 董事、监事、高管440,0001.03%0440,0001.03%
 核心员工00%000%
总股本42,524,000-042,524,000- 
普通股股东人数306     

单位:股

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情况          
序 号股 东 名 称股 东 性 质期初持股 数持股变动期末持股 数期末 持股 比例%期末持有 限售股份 数量期末持有 无限售股 份数量期 末 持 有 的 质 押 股 份 数 量期 末 持 有 的 司 法 冻 结 股 份 数 量
1李树 秀境 内 自 然 人14,717,300014,717,30034.61%14,717,300000
2孟家 毅境 内 自 然 人12,717,300012,717,30029.91%12,717,300000
3张思 锋境 内 自 然 人08,330,0008,330,00019.59%8,330,000000
4新乡 市众 汇科 技中 心 (有 限合 伙)境 内 非 国 有 法 人2,814,00002,814,0006.62%02,814,00000
5李素 玲境 内 自 然 人1,720,00001,720,0004.04%1,720,000000
6安伟 华境 内 自 然 人1,120,00001,120,0002.63%01,120,00000
7景建 群境 内 自 然 人440,0000440,0001.03%440,000000
8郭洋境 内 自 然 人101,3000101,3000.24%0101,30000
9于海 波境 内 自 然 人80,000080,0000.19%080,00000
10张利 海境 内 自 然 人39,370039,3700.09%039,37000
合计33,749,2708,330,00042,079,27098.95%37,924,6004,154,67000  
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间相互关系说明:          
1、股东李树秀与股东孟家毅为母子关系。2、股东孟家毅与股东李素玲、张思锋之女为 夫妻关系。3、股东李素玲与股东张思锋为夫妻关系。4、孟家毅与李树秀、李素玲、张思锋股 东一致行动人。除此之外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关联。


三、 存续至本期的优先股股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大事件
一、 重大事项的合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事项报告期内是否 存在是否经过内部 审议程序是否及时履 行披露义务临时公告查 询索引
诉讼、仲裁事项不适用不适用-
对外担保事项不适用不适用-
对外提供借款事项不适用不适用-
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 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不适用不适用-
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情况不适用不适用-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不适用不适用-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收购、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事项或者本季度发生的 企业合并事项不适用不适用-
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 员工激励措施不适用不适用-
股份回购事项不适用不适用-
已披露的承诺事项已事前及时履 行招股说明 书、公开转 让说明书
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 押、质押的情况不适用不适用-
被调查处罚的事项不适用不适用-
失信情况不适用不适用-
其他重大事项不适用不适用公告编号: 2023-013 2023-018

二、 重大事项详情、进展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承诺开 承诺结 承诺 承诺 承诺履 承诺主体 承诺具体内容 始日期 束日期 来源 类型 行情况 其他(承诺时间内避免同业竞争) 实际控制 2017年 同业 人或控股 已履行 4月 20 挂牌 竞争 股东孟凡 完毕 日 承诺 伟       
 承诺主体承诺开 始日期承诺结 束日期承诺 来源承诺 类型承诺具体内容承诺履 行情况
 实际控制 人或控股 股东孟凡 伟2017年 4月 20 日 挂牌同业 竞争 承诺其他(承诺时间内避免同业竞争)已履行 完毕

 实际控制 人或控股 股东孟凡 伟2017年 4月 20 日 挂牌资金 占用 承诺其他(承诺具体内容按公司章程和法 律法规规范关联交易)已履行 完毕 
 实际控制 人或控股 股东孟凡 伟2017年 4月 20 日 挂牌其他 承诺 (房 屋建 筑物 承 诺)其他(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 控 制 人 出 具 了“如因公司土地及房屋建筑物 权属瑕疵造成对任何第三方的侵权或 损害,或导致公司遭受任何相关主管 部门处罚,或导致公司厂房搬迁使公 司生产经营遭受任何损失的本人全额 承担因损害或对第三方侵权导致的对 第三方的赔偿责任,全额承担相关政 府部门罚款,并全额补偿公司因此而 遭受的全部损失”的承诺。)已履行 完毕 
 实际控制 人孟家 毅、李树 秀2022年 10月 13 日 发行推动 上市 后股 权激 励的 承诺本人作为花溪科技新的实际控制人, 本人承诺,若花溪科技顺利上市后, 本人拟推动董事会、股东大会在上市 后的 3 个月内,实施针对管理层和核 心员工的股权激励计划,以稳定公司 现有的管理层和核心人员,实现公司 的平稳过渡和稳健持续发展。正在履 行中 
 实际控制 人孟家 毅、李树 秀2022年 10月 13 日 发行保持 公司 业务 稳 定、 管理 层稳 定的 承诺为保持花溪科技持续健康发展,本人 作为花溪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本人特 此不可撤销地承诺,自本函出具之日 36 个月内:1、致力于保持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主营业务稳定;2、保证管理 层稳定,组织结构和公司章程无重大 调整;3、不进行重大资产处置;4、 保证公司员工、经营团队的稳定。正在履 行中 
 公司2022年 12月 17 日 发行欺诈 上市 赔偿 投资 者损 失及 回购 股份 的承 诺1、本公司保证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及欺诈发行 的情形。2、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如本公司因存在虚假陈述及 欺诈发行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 认定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 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本公司承诺在上 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等有 权机构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 回购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 会、北京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依法确定,本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 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股份 回购义务。3、上述承诺为公司真实意 思表示,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 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 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正在履 行中 
 控股股 东、实际 控制人董 监高2022年 12月 17 日 发行欺诈 上市 赔偿 投资 者损 失的 承诺1、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及欺诈发 行的情形。2、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如公司因存在虚假陈述及欺 诈上市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 定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 骗取发行注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 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 诺,本人将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正在履 行中 
      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 (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 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 毕时为止。4、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 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 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 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控股股 东、实际 控制人、 董事长孟 家毅、实 际控制人 李树秀、 总经理景 建群2022年 12月 17 日 发行违规 行为 股份 自愿 限售 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若公 司发生了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 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该违 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六个月内,本人承诺不对外转让本人 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 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 续。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 若本人发生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 该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 现后十二个月内,本人承诺不对外转 让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 限售手续。3、本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 定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 人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正在履 行中 
 控股股 东、实际 控制人孟 家毅、实 际控制人 李树秀2022年 10月 24 日 发行限售 承诺1、本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 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2、自公司股 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正在履 行中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 动延长至少 6 个月。4、本人于本次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 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 后,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 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 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 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间区间、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减持计划且每 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 6 个 月;(2)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 (1)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 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 减持计划;(3)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 持时间过半时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 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 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 告具体减持情况。5、如本人违反上述 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 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如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 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 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  
      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 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 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5%以上股 东新乡市 众汇科技 中心(有 限合伙)2022年 1月 24 日 发行限售 承诺1、本合伙企业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 委托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2、自 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 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3、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4、本 合伙企业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在二级市 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北京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 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 减持;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 日前预先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 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 减持计划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不超过 6 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卖 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 除按照第(1)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正在履 行中 
      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数 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及时披露减 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 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5、如本合 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 方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愿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6、如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 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 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 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合伙企业 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董监高2022年 1月 24 日 发行限售 承诺1、本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 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2、自公司股 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5、本人于本正在履 行中 
      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 满后,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 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 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 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间区间、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减持计划且每 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 6 个 月;(2)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 (1)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 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 减持计划;(3)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 持时间过半时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 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 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 告具体减持情况。6、如本人违反上述 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 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如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 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 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 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 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 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公司2022年 1月 24 日 发行摊薄 即期 回报 采取 填补 措施 的承 诺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规模、 净资产规模较发行前将有较大幅度增 长。但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 要一定的建设周期,募集资金产生经 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发行 人存在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下降 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 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 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 司未来的持续回报能力,实现公司业 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 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但公司为 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 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 润做出保证。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如下:1、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 低运营成本提高经营业绩公司。未来 将充分利用优势资源,不断优化经 营、降低经营成本,发挥公司产品和 市场优势,进一步开拓国内外市场, 扩大产品销售规模,实现经营业绩持 续、稳定增长,不断增强主营业务盈 利能力。2、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 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公 司重视对股东的回报,保障股东的合 法权益。公司已在本次发行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制度中对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了详细规定,公司将严格 按照本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利 润分配制度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优 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与建设进度,尽 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收益。本次募集 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正在履 行中 
      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充分调动 公司各方面资源,及时、高效完成募 投项目建设,保证各方面人员及时到 位,为新引进人员提供充分、全面的 技能培训,并通过积极开拓市场以及 与客户的良好沟通,保障募投项目投 产后与市场顺利对接。通过全方位推 动措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 现预期效益。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将严 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北京 证券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不断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 制,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 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 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 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 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 度保障。5、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防 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为规范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 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公司制定 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结 束后,公司将按照制度要求将募集资 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 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 金的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 用风险  
 控股股 东、实际 控制人孟 家毅及实 际控制人 李树秀2022年 10月 24 日 发行摊薄 即期 回报 采取 填补 措施 的承 诺1.在任何情况下,本人均不会滥用控 股股东地位,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 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2.切 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 以及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 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依法承担对公司、投资者的补偿责 任;并在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媒 体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接受北京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 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 监管措施;3.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 司完成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就涉及填补回 报的措施及承诺发布新的监管规定, 且本人已出具的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 定时,本人将及时按照最新规定出具 补充承诺。正在履 行中 
 董监高2022年 1月 24 日 发行摊薄 即期 回报 采取 填补 措施 的承 诺1.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个人的职务 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得动用公司 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 费活动;4.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 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回报的填 补要求;支持将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 策,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 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6.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正在履 行中 
      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投 资者的补偿责任;并在股东大会及监 管机构指定媒体公开作出解释并道 歉;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 北京证券交易所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 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 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自本承诺出 1-1-74具之日至公司完成本次公开发 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 易所就涉及填补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发 布新的监管规定,且本人已出具的承 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本人将及时 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 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相关 要求。  
 控股股 东、实际 控制人孟 家毅及实 际控制人 李树秀2022年 10月 24 日 发行同业 竞争 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没有在 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或中国境外,直接 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 与股份公司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活 动,亦没有在任何与股份公司业务有 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或企业拥有任 何权益(不论直接或间接)。2、在本 人作为股份公司控股股东的事实改变 之前,本人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 何方式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参 与、从事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业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3、在本人作 为股份公司控股股东的事实改变之 前,不会利用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身份从事损害股份公司及其 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4、如因未履行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正在履 行中 
      成损失,本人将对股份公司遭受的损 失作出赔偿。5、自本函出具之日起, 本函及本函项下之声明、承诺和保证 即不可撤销,并保证承诺事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所出具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监高2022年 1月 24 日 发行同业 竞争 承诺在担任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重要岗位期间,未 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 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 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 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 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 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兼 职。今后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 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 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 股份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 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 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 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 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正在履 行中 
 控股股 东、实际 控制人孟 家毅及实 际控制人 李树秀、 董监高2022年 10月 24 日 发行减少 和规 范关 联交 易的 承诺1、本人与公司之间未来将尽量减少关 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 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 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履行关联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2、本人承诺不会利正在履 行中 
      用对公司的影响能力,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的合法利益。3、本人将杜绝一 切非法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 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公司向本 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 任何形式的担保。本人在此承诺并保 证,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内容,本 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 后果,并就该种行为对相关各方造成 的损失予以赔偿。  
 公司2022年 1月 24 日 发行关于 未履 行承 诺的 约束 措施一、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所 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 务和责任,积极接受社会监督。二、 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 完全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 项义务和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相 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 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 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 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北京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 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的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直至新的承诺 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 不进行公开再融资;3、直至新的承诺 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对公司该等未 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 津贴;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 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5、以自正在履 行中 
      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 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 金额由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 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 定的方式确定。  
 5%以上股 东新乡市 众汇科技 中心(有 限合伙)2022年 1月 24 日 发行关于 未履 行承 诺的 约束 措施一、本合伙企业将严格履行就公司本 次发行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 积极接受社会监督。二、如本合伙企 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 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 和责任,本合伙企业需提出新的承诺 (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 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 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北 京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以任 何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 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 除外;3、如果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相 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 归公司所有;4、如公司或公众投资者 因信赖本合伙企业承诺事项进行交易 而遭受损失,本合伙企业将依据证券 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责任、方 式及金额,以自有资金补偿公司或投 资者因依赖该等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 失。三、如本合伙企业因不可抗力原 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 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正在履 行中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 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 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 东大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2、尽 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 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 者利益。  
 董监高2022年 1月 24 日 发行关于 未履 行承 诺的 约束 措施一、本人将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所作 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 会监督。二、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 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 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需提出新 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 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 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 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 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 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适用),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 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 的情形除外;3、在本人完全消除未履 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 前,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 本人的部分(如适用);4、在本人完 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 不利影响之前,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在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正在履 行中 
      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不得以任 何方式要求公司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 贴,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 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6、如果本人因 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7、如公司或公 众投资者因信赖本人承诺事项进行交 易而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 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责任、方式及 金额,以自有资金补偿公司或投资者 因依赖该等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三、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 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 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 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 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2、尽快研究将 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 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公司、控 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孟家毅 及实际控 制人李树 秀及全体 董事(除 独立董 事)、高 级管理人 员2022年 12月 17 日 发行稳定 股价 的承 诺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1、 启动条件: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三个月内,若公司股票 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本次发行价格时,应当按照本预案启 动股价稳定措施。自公司股票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三个月后至三年内, 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 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 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 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 为维护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 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 稳定措施。2、停止条件:公司达到下 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 预案:(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司启动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 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本 次发行价格时;(2)公司股票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三个月后至三年内,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 公司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 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 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 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4)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个月内购 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 的金额已达到上限;(5)继续增持股  
      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上 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 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 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二 、 股价 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在启动股 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 2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本预案,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 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 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 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条件。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 时,按以下顺序实施:1、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 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在启动股价稳定措 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在 2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 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 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 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 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 获得批准后 的 2个交易日内通知公 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 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2个交易日 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 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公司股票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个月内,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自公司 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三个月至  
      三年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 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从股份公司分得的现金股 利。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 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 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 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 股份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 司根据本条第 1 项完成实际控制人增 持公司股份后,仍需要采取稳定股价 措施时,或无法实施本条第 1 项措施 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包括就本预案进行书面确认时尚未 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 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 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 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公司股票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个月 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 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自公 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三个月 至三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 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 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 的金额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 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和税 后薪酬额的 3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 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 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北京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 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 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 履行本预案及承诺。3、实施利润分配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启动股价稳 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本条第 2 项完 成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公司股份后,仍需要采取稳定 股价措施时,或无法实施本条第 2 项 措施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降 低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 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 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方案。公司将在 5 个交易日内 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 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 二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4、公司以法 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 东回购股份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后,当公司根据本条第 3 项完成利润 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仍需要 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或无法实施本条 第 3 项措施时,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 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 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 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 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 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 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 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 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公司 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公司股 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个 月内,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本 次发行价;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三个月后至三年内,回购股份 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 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 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 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 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的 5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 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 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 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 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公 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 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2022年 6月 6 日 发行关于 对发 行申 请文 件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的 承诺1、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 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承诺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若在合格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 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本次发行 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 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 权机关认定后,对于本公司本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 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 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3、若本公司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后,因本次 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 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 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尽快召 开股东大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 购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自本次 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 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如有派息、 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 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正在履 行中 
      进行相应调整。4、如因本次发行申请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 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 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 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 场因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 干规定》(法释[2022]2 号)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 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执行。  
 控股股 东、实际 控制人孟 家毅及实 际控制人 李树秀2022年 6月 6 日 发行关于 对发 行申 请文 件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的 承诺1、本人承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本人承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在合格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 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本 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 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 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发行人本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将督促 发行人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 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 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 款。3、若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流通后,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正在履 行中 
      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 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 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 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其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4、本人同时承诺,如因发行人本次发 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同时本人承诺将 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有权获得赔偿的 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 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 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侵权民 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 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执行。5、若本人违反上 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本人将暂停从发行人处 取得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将暂停转让,直至本人 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 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董监高2022年 6月 6 日 发行关于 对发 行申 请文 件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1、本人承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本人承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督 促发行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同时 本人承诺将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有权正在履 行中 
     完整 性的 承诺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 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 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 券市场因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 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 号)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 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执行。2、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将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 取薪酬及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 (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 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 时为止。  
 公司2022年 6月 6 日 发行关于 对发 行申 请文 件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的 承诺1、本人承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本人承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督 促发行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同时 本人承诺将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有权 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 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 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 券市场因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 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 号)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 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执行。2、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正在履 行中 
      本人将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 取薪酬及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 (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 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 时为止。  
 公司控股 股东、实 际控制人 一致行动 人张思 锋、李素 玲、宋恩 玉2023年 2月 3 日 发行限售 承诺1、本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 人持有公司 股份的情形。2、自公司股 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 12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两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公司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 动延长至少 6 个月。4、本人于本次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 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 后,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 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 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 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间区间、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减持计划且每 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 6 个正在履 行中 
      月;(2)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 (1)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 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 减持计划;(3)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 持时间过半时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 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 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 告具体减持情况。5、如本人违反上述 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 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如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 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 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 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 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 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控股股 东、实际 控制人孟 家毅、实 际控制人 李树秀及 其一致行 动人2023年 2月 3 日 发行关于 未履 行承 诺的 约束 措施一、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本次发行 所作出的各项 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 受社会监督。二、如本人非 因不可抗 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公开 承 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 需提出新的承诺 (相关承诺需按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 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 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 实施完毕:1、 在股东大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 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 歉;2、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直接或 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 执行、为履 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正在履 行中 
      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3、 如果本人因 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所 获收益归公司所有;4、如公司或公 众投资者因信赖本人承诺事项进行交 易而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 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责任、方式及 金额,以自有资金补偿公司或投资者 因依赖该等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三、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 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 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 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 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2、尽快研究将 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 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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