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药企 (560900): 摩根中证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摩根中证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年5月4日 送出日期:2023年5月5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摩根中证创新药产业 基金简称 基金代码 560900 ETF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限公司 公司 上市交易所及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05-19 市日期 2022-06-02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22-05-19 基金经理的日期 胡迪 证券从业日期 2008-02-01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22-06-08 基金经理的日期 毛时超 证券从业日期 2016-07-05 1.本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为创新药企(扩位简称:创新药企ETF)。 其他 2.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招募说明书第十章“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 投资目标 和跟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投资范围 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数据截止日期:2023-03-31 0.01% 其他资产 0.62%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99.37% 权益投资(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1.投资者在认/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认/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 2.场内交易费用以证券公司实际收取为准。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30% 托管费 0.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费用。 注: 本基金交易证券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欲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4)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风险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6)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7)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8)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9)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10)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11)退市风险 (12)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13)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14)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15)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16)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1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18)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19)股票期权的投资风险 (20)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21)流动性风险 2、其他风险 (1)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2)技术风险 (3)不可抗力 3、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关于本基金完整的风险揭示请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址:am.jpmorgan.com/cn 客服电话:400-889-4888 ●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 其他重要资料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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