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远景债券 (002501): 银华远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银华远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 新 编制日期:2023-04-04 送出日期:2023-05-05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的“基金的投资”章节。 投资目标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及严格的风险控制,追求长期稳定的回报,力争为投资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股票、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其中,债券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其中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结合对宏观经济环境、国家经济政策、行业发展状况、股票市场风险、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和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定性分析,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预期风险收益水平和配置时机。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积极主动地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和权益类资产等各类金融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实时动态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 和股票型基金。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的比较图 注:业绩表现截止日期2022年12月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银华远景债券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有期限(N) M<50万元 0.80% 申购费(前收费) 50万元≤M<100万元 0.60% 100万元≤M<200万元 0.5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500万元≤M 1000元每笔 N<7天 1.50% 7天≤N<365天 0.10% 赎回费 365天≤N<730天 0.05% 730天≤N 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 2、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包括:(1)市场风险、(2)流动性风险、(3)信用风险、(4)集中度风险、(5)系统性风险、(6)政策风险: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3、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4、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5、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风险,包括:(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2)股价大幅波动风险;(3)流动性风险;(4)转板风险;(5)退市风险;(6)系统性风险;(7)集中度风险;(8)政策风险;(9)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此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风险。 (二)重要提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客服电话[400-678-3333、010-8518655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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