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普赛斯(301080):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后续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时间:2023年05月05日 18:51:39 中财网
原标题:百普赛斯:关于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后续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股东闫长伟先生、王妙春先生、南京高科新浚成长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特别提示:
1、减持计划期限届满: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披露了《关于特定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65)。

持有公司股份3,728,90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66%)的特定股东闫长伟先生计划自上述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即2022年11月7日之后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3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375%;持有公司股份3,622,36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53%)的特定股东王妙春先生计划自上述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即2022年11月4日之后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6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75%;持有公司股份3,551,33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44%)的特定股东南京高科新浚成长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高科新浚”)计划自上述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即2022年11月4日之后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2,4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0%。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

2、后续减持计划:
持有公司股份3,598,90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50%)的特定股东闫长伟
股东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期间减持均价 (元/股)减持股数 (股)减持比例
闫长伟集中竞价交易2022/11/7- 2023/5/6121.10130,0000.16%
 合计--130,0000.16%
王妙春集中竞价交易2022/11/4- 2023/5/3123.07443,5000.55%
 合计--443,5000.55%
南京高科新 浚集中竞价交易2022/11/4- 2023/5/3122.61959,0001.20%

 大宗交易2023/1/16126.08200,0000.25%
 大宗交易2023/2/9126.54100,0000.13%
 合计--1,259,0001.57%
3、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 称股份性质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股数(股)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
闫长伟合计持有股份3,728,9044.66%3,598,9044.5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00809,7261.01%
 有限售条件股份3,728,9044.66%2,789,1783.49%
王妙春合计持有股份3,622,3634.53%3,178,8633.97%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3,622,3634.53%3,178,8633.97%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南京高 科新浚合计持有股份3,551,3354.44%2,292,3352.87%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3,551,3354.44%2,292,3352.87%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二)其他相关说明
1、上述减持股份事项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情况。

2、闫长伟先生、王妙春先生、南京高科新浚减持公司股份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不存在差异或违规行为。上述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减持股份数量在其减持计划范围内。

3、闫长伟先生、王妙春先生、南京高科新浚在《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本人/本企业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股票的价格不得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截至本公告日,三位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上述减持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闫长伟3,598,9044.50%
2王妙春3,178,8633.97%
3南京高科新浚2,292,3352.87%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安排需要。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

4、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

5、减持股份数量、比例及拟减持开始日期:

序号股东名称拟减持股份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拟减持开始日期
1闫长伟500,0000.63%2023年5月11日
2王妙春500,0000.63%2023年5月11日
3南京高科新浚2,292,3352.87%2023年5月11日
若此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闫长伟先生为公司离任监事,离任生效日期为2022年5月6日,原定任期至2023年6月5日届满,在原定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股东履行承诺及相关规定情况
1、闫长伟先生、王妙春先生、南京高科新浚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自然人股东闫长伟先生、王妙春先生就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做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3)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的持股变动、信息披露及相关申报工作将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

(4)本人于前述锁定期满后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非自然人股东南京高科新浚就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做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的持股变动、信息披露及相关申报工作将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

(3)本企业于前述锁定期满后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2、闫长伟先生、王妙春先生、南京高科新浚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的承诺 (1)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当公司或本人/本企业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时,本人/本企业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2)本人/本企业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股票的价格不得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本人/本企业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严格遵守减持股份期限和数量的要求、履行全部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本企业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4)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全部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3、闫长伟先生为公司离任监事,离任生效日期为2022年5月6日,原定任期至2023年6月5日届满,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其离任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票,且在原定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截至本公告日,闫长伟先生、王妙春先生、南京高科新浚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及规定,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及规定的行为,本次拟减持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闫长伟先生、王妙春先生、南京高科新浚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具体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规定披露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闫长伟先生、王妙春先生、南京高科新浚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闫长伟先生、王妙春先生、南京高科新浚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上述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闫长伟先生、王妙春先生、南京高科新浚出具的《关于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后续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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