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聚富 (270001):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标题:广发聚富 :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三年五月 重要提示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121号文核准募集。根据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于 2003年12月3日生效。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摘要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经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作了修订并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进行了公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财务数据、净值表现、其他应披露事项等信息进行修订,更新内容截止日为 2023年 5月 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3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24 第九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终止和清算 ............................................ 7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7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03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4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05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经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作了修订并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进行了公告。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或另有修饰,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程才良 8、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河北涿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王凡先生:董事,博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军先生:董事,硕士,正高级工程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哈尔滨办事处主任、国内市场总部副总经理、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武汉烽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 刘根森先生: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任香江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分析员,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董事。 张彦先生:董事,学士,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曾任珠海证券、珠证恒隆实业业务经理,金汇来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第一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齐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泰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泰城发规划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基金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现任北京平智云数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长江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复旦大学兼职教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外部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兼任东软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财务处处长、辽宁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中级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经理、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总经理。 孔伟英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喻晨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稽核部副总经理。曾任职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金融工程部、产品营销管理部。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凡先生: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管理总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程才良先生:督察长,博士,副教授。曾在辽河石油勘探局研究院、重庆商学院、广东民族学院、广东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珠海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价值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规划发展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 刘格菘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成长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中国人民银行、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北京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窦刚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工程师。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林英睿先生,经济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现任广发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2月16日起任职)、广发睿毅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2月14日起任职)、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1月5日起任职)、广发价值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5月7日起任职)、广发鑫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11月9日起任职)、广发睿恒进取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2月8日起任职)、广发睿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3月25日起任职)。曾任瑞银证券研究员,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兼研究员、基金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研究员。 历任基金经理:黄健斌、吴宝应,任职时间为2003年12月3日至2005年3月2日;易阳方,任职时间为2003年12月3日至2007年3月29日;江湧,任职时间为2006年5月26日至2009年9月10日;王国强,任职时间为2009年9月10日至2010年12月31日;祝俭,任职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至2015年2月17日;苗宇,任职时间为2015年2月12日至2020年2月10日。 5.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刘格菘先生、总经理助理陈少平女士和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李巍先生等成员组成,傅友兴先生、刘格菘先生担任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3.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包括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保护投资人利益不受侵犯,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和公司财务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主要原则为: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要贯穿公司经营活动的全过程,渗透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层次,涵盖各个业务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公司每个员工既是内控的主体,也是内控的客体;既监督他人,也受他人监督。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同时必须适时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3)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重要部门要设置物理隔离;部门、岗位必须权责分明,不能相互重叠;基金、客户、公司资产单独核算,分户管理,保证操作、核算的独立。 (4)相互制衡原则:要做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部门与部门、岗位与岗位在有机配合的前提下,相互制衡、相互监督,一个岗位、一个部门不能对一项业务拥有完全的处理权,但要权责清晰,避免相互推诿。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应用科学方法和新技术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权威性原则:公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公司所有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任何人也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和违反制度的权力。 (4)审慎性原则: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增补和完善。 4.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1)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最基本的制度,也是其他制度的基础,它明晰股东会、董事会与经营层之间的权利责任划分,强调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 (2)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性文件和制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制度的基础。 (3)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这些制度或是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循的,或是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了解和掌握的。 (4)第四个层面是部门制度。包括各机构、部门的部门管理制度和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业务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上述制度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5.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董事会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控防线。 6. 公司采取包括授权控制、员工素质控制、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完善危机处理机制、风险评估、防火墙控制、资讯控制、资料保全控制及监督与持续检验等内部控制措施,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及执行。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3人,平均年龄34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2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337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86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网址:www.gf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仅限个人客户)和直销中心(仅限机构客户)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销售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李尔华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29层、10层、11层(01-04单元) 负责人:邓传远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杨琳 联系人:邓传远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 毛鞍宁 联系人:赵雅 电话:020-28812888 传真:020-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黄浩松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03年10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证监基金字[2003]12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2003年10月31日至2003年12月1日进行发售。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03年12月3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基金的申购、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业务公告)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在不对投资者的实质利益造成影响的条件下减少符合条件的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03年12月3日正式生效,并于2003年12月31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的申购业务,于2004年3月2日起开始办理基金的赎回业务。 2.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代理销售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直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11:30,下午为13:00-17:00(15:00以后的业务申请视为T+1日业务申请办理)。 3.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与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在分级申购限制的情况下,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乘以单笔确认的申购金额计算; 4. 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 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T+7日(包括该日)内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通过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调整为1份,投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届时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 申购费用 (1)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2)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6)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用 (1)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日的投资者,赎回费用的 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支出。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3.本基金于2014年5月23日开通公司网上交易平台C类收费业务模式 (1)C类收费模式是指不收取申购费率,按照持有时间分类收取赎回费,并收取销售服务费的一种收费模式。具体费率如下:
(3)销售服务费不是从基金资产中列支,而是由本公司注册登记系统针对每个客户的C类资产逐日计提并记录在每个客户账户,在客户赎回或转换时从客户的赎回或转换款项中扣除。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含广发基金官方网站、广发基金 APP、广发基金官方微信)以C类收费模式购买本公司旗下基金,并持有一年及以上的投资者,收取首年逐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用,并从赎回或转换款项中扣除。自基金份额确认日次年的年度对日(含该日)起所产生的销售服务费予以免除。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基金促销计划可针对特定地域、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对部分投资者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份数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例一: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申购金额为10,150元,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 (1)如果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那么各笔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150/[1+1.5%]=10,000元 申购费用=10,150-10,000=150元 申购份数=10,000/1.2000=8,333.33份 (2)如果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那么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金额=10,150元 申购份额=10,150/1.2000=8,458.33份 2. 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或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费用= 赎回份额 × 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 赎回份额 ×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二:假定投资者购买本基金,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投资者赎回10,000份,持有期为6个月,则: (1)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1.2000元×10,000=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元 (2)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1.2000元×10,000=12,000元 后端认购费用=10,000×1.00×1.8%=180元 赎回费用=1.2000元×10,000×0.5%=60元 赎回金额=12,000-180-60=11,760元 (3)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1.2000元×10,000=12,00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1000×1.8%=198元 赎回费用=1.2000元×10,000×0.5%=60元 赎回金额=12,000-198-60=11,742元 3.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工作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工作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工作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申购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或无法实现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连续两个工作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3)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4)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7)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损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或者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时。 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发生上述(7)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1. 转换的原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2)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在发生基金转换时,转出基金必须为允许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为允许申购状态。 (3)基金转换的计算采用“未知价”原则,即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转出以及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已冻结份额不得申请进行基金转换。 (5)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先确认的认购或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在转换时先转换。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转换后赎回的处理原则。 (6)基金转换采用“前端转前端、后端转后端”的模式,不能将前端收费基金份额转换为后端收费基金份额,或将后端收费基金份额转换为前端收费基金份额。 (7)本公司于2014年5月9日开通网上交易平台C类收费业务模式,C类收费模式下的基金份额与前端收费基金份额之间可以相互转换,转换规则适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基金转换业务规则》,关于C类收费的基金份额详细转换规则请参考2014年5月9日发布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增加C类收费模式的公告》。 (8)当投资者在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月结前将持有的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到本公司旗下其它基金时,本公司将根据基金转换日提前为转出的广发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结算收益并转成基金份额一起转出。 2. 转换的数额约定 投资人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转出基金的剩余份额不低于100份。 3. 转换费率 各只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4. 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在T日办理的基金转换申请,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或以基金份额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5. 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6. 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a 不可抗力; b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c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d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e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告。 (3)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它未尽事宜以本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为准。 十四、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目前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广发证券、广发华福证券等销售机构网点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相关业务公告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1.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死亡或注销,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其中,因继承、捐赠导致的非交易过户向基金销售网点申请办理,因司法强制执行导致的非交易过户直接向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统一申请办理。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可以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五)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六)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制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平衡型基金。依托高速发展的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通过基金管理人科学研究,审慎投资,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0%。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作为专业指数提供商提供的指数,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中证系列指数体系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市场影响力; 2、在中证系列指数中,沪深300指数的市场代表性比较强,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而中证全债指数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变动的全貌,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标的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股票(包括存托凭证)、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四、投资理念 顺应市场,积极投资。顺应市场意味着认识市场的发展阶段、发展趋势和发展规律,并顺势而为。目前的中国股市正处于“新兴”加“转轨”的阶段。新兴市场的特征包括:市场具有高度的成长性,市场有效性有待提高,因此分享市场的成长性是投资者参与市场的重要动机之一。“转轨”市场的一个重要特点则是市场处于结构调整和走向理性与成熟的过程中,市场整体上处在一种从弱有效向半强有效转化的发展阶段。积极投资意味着通过研究、分析市场,以尽可能准确地预测投资市场的未来运行轨迹,追求超额收益。积极投资是适应弱有效和半强有效市场的赢利模式之一。 总之,在中国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应该顺应市场,积极投资,以动态的眼光审视、分析、研究国家宏观经济、产业经济和微观经济主体,并辅以科学的投资策略,为投资者追求长期投资收益最大化。 五、投资策略 积极投资策略,在资产配置层面,重视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的动态平衡配置,在行业配置层面,根据不同行业的发展前景进行行业优化配置,在个股选择层面,在深入把握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基础上挖掘价格尚未完全反映公司成长潜力的股票投资机会。 1. 资产配置 本基金是平衡型基金,重视兼顾长期资本利得和当期收入,在正常情况下,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20%-75%,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20%-75%。但由于我国股市系统性风险较大,且缺乏避险工具,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将保留在极端市场情况下债券投资最高比例为95%,股票投资最低比例为0%的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 行业优化配置 从产业生命周期来判断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和投资机会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行业优化配置以提升投资绩效。 3. 股票投资组合的构造 (1)通过广发上市公司综合评级模型对上市公司进行筛选,并在严格剔除不合格投资对象的基础上构建一级股票库。在一级股票库的基础上遴选分红潜力、成长潜力强的投资标的构建二级股票库。 (2)GARP投资法 Growth at Reasonable Price投资法,应用价值投资理念投资具有成长潜力公司的投资方法。本基金管理人认为,结合价格才能进行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判断,成长潜力和持续分红能力等都是上市公司投资价值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成长型投资法和价值型投资法只是考察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不同视角。在高成长的新兴市场,应用价值投资的理念挖掘潜力股是本基金管理人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重要投资策略。 (3)上市公司成长性分析框架 持续性成长能力分析:在公司主营业务、行业背景、公司治理结构、市场环境等内外因素保持一定稳定性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进行分析。 突变性成长能力分析:当公司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时,过往财务指标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及成长性的预测效能降低,探索突变性成长能力分析对提高投资收益和降低投资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4. 债券投资管理 积极投资策略,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利率预测、收益率曲线模拟、债券资产配置、债券分析等投资策略,力求获取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六、投资限制 1. 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8)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的其他比例限制。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剧烈变化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0)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2)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13)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3年 5月 8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期末基金资产配置组合
2、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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