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 (518600): 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标题:上海金 : 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三年五月 【重要提示】 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1月19日证监许可[2020]158号文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具有与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基金净值会随黄金市场的变化而波动。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黄金市场波动风险、基金跟踪偏离风险、基金跟踪偏离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价格折溢价的风险、本基金交易时间与境内外黄金市场交易时间不一致的风险、不同申购赎回模式下交易和结算规则下交易和结算规则存在差异的风险、基金份额交易规则调整、基金份额交易规则调整的相关风险等特有风险,以及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其他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了解基金的产品特性和风险收益特征,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财务数据、净值表现、其他应披露事项等信息进行修订,更新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5月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3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2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 ................................................... 29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72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6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3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4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15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5、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16、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黄金ETF,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紧密跟踪黄金价格,使用黄金现货合约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及其他黄金现货合约 17、ETF联接基金或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 29、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发售协调人: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2、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 3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工作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46、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7、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黄金现货合约、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8、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黄金现货合约、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0、黄金品种:指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以及其他依法批准的黄金品种 51、黄金现货合约:指依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及其不时修订)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及其他依法批准的合约 52、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部分或全部黄金现货合约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3、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日估值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黄金现货合约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4、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销售机构预先冻结或预先收取 55、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业绩比较基准累计报酬率差额之基准日 64、基金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5、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业绩比较基准午盘价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业绩比较基准午盘价格之比减去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程才良 8、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河北涿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王凡先生:董事,博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军先生:董事,硕士,正高级工程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哈尔滨办事处主任、国内市场总部副总经理、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武汉烽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 刘根森先生: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任香江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分析员,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董事。 张彦先生:董事,学士,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曾任珠海证券、珠证恒隆实业业务经理,金汇来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第一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齐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泰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泰城发规划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基金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现任北京平智云数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长江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复旦大学兼职教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外部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兼任东软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财务处处长、辽宁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中级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经理、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总经理。 孔伟英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喻晨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稽核部副总经理。曾任职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金融工程部、产品营销管理部。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凡先生: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管理总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程才良先生:督察长,博士,副教授。曾在辽河石油勘探局研究院、重庆商学院、广东民族学院、广东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珠海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价值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规划发展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 刘格菘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成长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中国人民银行、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北京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窦刚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工程师。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霍华明先生,理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现任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4月20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4月20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4月20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4月20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1月14日起任职)、广发中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 11月 14日起任职)、广发中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1月14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年 11月 14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1月14日起任职)、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7月8日起任职)、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8月5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基建工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6月23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基建工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7月27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22年 11月 15日起任职)、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2月22日起任职)、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2月22日起任职)、广发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2023年3月8日起任职)。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部核算专员、数量投资部数据分析员、ETF基金助理兼研究员、广发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4月19日至2021年6月29日)、广发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2月1日至2021年7月26日)、广发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4月19日至2021年11月23日)、广发中小企业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1月14日至2021年11月23日)、广发中小企业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1月14日至2021年11月23日)、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2021年11月23日至2023年3月7日)。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刘格菘先生、总经理助理陈少平女士和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李巍先生等成员组成,傅友兴先生、刘格菘先生担任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张芊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温秀娟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曾刚先生、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姚秋先生、债券投资部副总经理代宇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副总经理张雪女士、宏观策略部总经理武幼辉先生、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高詹清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年 4月 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2年9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97,071.11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7.17%,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4.36%。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基金券商产品团队、银保信托产品团队、养老金团队、交易与清算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9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150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行长,兼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本公司北京分行,自2001年10月起历任本公司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任本公司行长助理兼任北京分行行长,2013年11月不再兼任本公司北京分行行长,2015年1月任本公司副行长,2016年11月至2019年4月兼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2019年4月起兼任本公司财务负责人,2021年8月起任本公司常务副行长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及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本公司工作,2022年5月19日起任本公司党委书记,2022年6月15日起任本公司行长。兼任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保监会数据治理高层指导协调委员会委员、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年加入本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月历任本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年 4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年 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2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129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2、一级交易商(即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 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即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业务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 29层、10层、11层(01-04单元) 负责人:邓传远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杨琳、刘季平 联系人:邓传远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赵雅 电话:020-28812888 传真:020-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黄浩松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20年 1月 1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58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6月30日进行发售。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20年7月8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 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 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 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 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自2020年8月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简称:上海金;扩位证券简称:上海金ETF;交易代码:518600):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含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所募集的黄金现货合约价值);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和交易时间交易。但当基金投资的、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出现暂停交易、临时暂停交易等情形时,基金可根据具体情况申请暂停交易。 2、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 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四、 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若因上述1、3、4、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以黄金现货合约为投资标的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广发上海金证券投资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五、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将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可以计算、公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基金的现金申购赎回清单。本基金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第三方计算,并交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黄金现货合约的数量与黄金现货合约最新成交价的乘积之和+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在场内可以选择现金申购、赎回或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两种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如无特指,本部分内容适用于本基金场内的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和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 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适用条件、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申购赎回费用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照基金管理人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在相关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基金办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与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现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办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办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2、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在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前应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办理账户备案,账户备案成功后则具备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资格。投资者办理账户备案业务的规则及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在公司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 3、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变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交易市场、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实际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理申购。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申购、赎回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的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本基金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的对价包括黄金现货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规定。 5、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6、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并提前公布场外申购、赎回的原则。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申请的提出 (1)账户准备与账户备案 1)投资者办理现金申购或现金赎回业务,应持有并使用证券账户。 2)投资者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或黄金现货合约赎回业务,应同时持有并使用证券账户和黄金账户,且需确保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并在办理业务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向基金管理人进行账户备案。 3)投资者在进行账户备案时使用的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必须属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即代办证券公司)。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账户备案的具体规则在开始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公告中载明。 (2)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以及申购、赎回的具体方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与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 (3)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必须根据当日申购赎回清单以及申购的具体方式备足相应数量的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4)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 T 日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按照申请当日申购赎回清单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申请当日申购赎回清单要求准备足额的预估现金,则赎回申请失败。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提交的现金申购申请,在受理并确认后,基金份额在 T+1 日可卖出、可赎回;投资者 T 日提交的黄金现货合约申购申请,在受理并确认后,基金份额在 T 日可卖出、可赎回。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在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基金管理人进行账户备案,备案成功后则具备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资格。若原账户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投资者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更新账户备案信息,如因投资者未及时更新账户备案信息导致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失败或处理迟延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赎回的登记与清算交收 对于黄金现货合约申购及赎回,合约申赎参与人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为其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上海黄金交易所在 T 日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的清算交收,并于 T+1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如果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进行处理。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可因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系统等情况,对清算交收与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合约申赎参与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因合约申赎参与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合约申赎参与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对于现金申购及赎回,现金申赎参与人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为其办理基金份额和现金替代的交收。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现金申赎参与人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为其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正常情况下,赎回现金替代金额的清算交收 T+7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基金投资市场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内黄金现货合约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等情况,则赎回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人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则处理。现金申赎参与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现金申赎参与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现金申赎参与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可因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系统等情况,对清算交收与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资金清算交收和份额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以及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30 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黄金现货合约的交易情况等因素,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现金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现金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者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现金申购对价、现金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黄金现货合约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黄金现货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黄金现货合约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者的黄金现货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具体包括现金申购赎回清单和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其中 T 日的现金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T 日的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若未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的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4、投资者在办理现金申购或赎回时,销售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佣金。 5、投资者在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或赎回时,销售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1%的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佣金。 6、由于现金申购、赎回与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投资者在进行现金申购、赎回时所支付、取得的对价与进行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时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七、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 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现金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黄金现货合约信息、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的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黄金现货合约相关内容 现金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黄金现货合约名称、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原则,用于替代全部或部分黄金现货合约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本基金现金替代只有 1 种类型: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 退补现金替代是指当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该黄金现货合约的替代,基金管理人按照申购、赎回清单要求,代理投资者买入或卖出黄金现货合约,并与投资者进行相应结算。 (2)退补现金替代 本部分“T+N 日”指 T 日后的第 N 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1)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黄金现货合约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者现金申购或赎回时代理投资者买入或卖出的黄金现货合约。 2)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黄金现货合约,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黄金现货合约数量×该黄金现货合约 T 日参考开盘价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替代金额×(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收取溢价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收到申购确认信息后,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买入相应的黄金现货合约,基金的实际买入价格(或实际结算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该黄金现货合约的参考开盘价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如果预先收取的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高于购入该部分黄金现货合约的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黄金现货合约的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3)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和赎回对应的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将在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 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现金申购申请和现金赎回申请,T+1 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购入或卖出的被替代黄金现货合约的实际单位购入成本或实际单位卖出金额、实际购入或卖出的相关费用、被替代黄金现货合约的 T+1 日估值价(被替代黄金现货合约 T+1 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估值价)计算并确定被替代黄金现货合约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黄金现货合约数量和现金替代保证金确定基金应退还现金申购投资者的款项、现金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及赎回替代金额。T+1 日后的第 1 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交收; T+7日(指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额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以上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 日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 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黄金现货合约的数量、T日黄金现货合约预计开盘价的乘积之和 其中,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 日后的第一个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黄金现货合约的数量、T 日黄金现货合约估值价的乘积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T-1日 信息内容
T日信息内容
黄金现货合约信息内容
八、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黄金现货合约信息、各黄金现货合约 T 日预估现金部分、各黄金现货合约 T-1 日的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黄金现货合约相关内容 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黄金现货合约代码及数量。 3、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 日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各黄金现货合约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第i种黄金现货合约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黄金现货合约的数量、T日第i种黄金现货合约预计开盘价的乘积之和)×单位转换系数 其中,i代表可以用于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的第 i 种黄金现货合约。 其中,单位转换系数使计算结果转换为第 i 种黄金现货合约一定数量单位(如: 每千克)对应的T日预估现金。 其中,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4、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各黄金现货合约 T 日现金差额在 T 日后的第一个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日的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第 i 种黄金现货合约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黄金现货合约的数量、T日第i种黄金现货合约估值价的乘积之和)×单位转换系数 其中,i 代表可以用于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的第 i 种黄金现货合约。 其中,单位转换系数使计算结果转换为第 i 种黄金现货合约一定数量单位(如:每千克)对应的 T 日现金差额。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各黄金现货合约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5、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2、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上海黄金交易所临时停市。 3、黄金现货合约暂停或临时暂停交易。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7、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8、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9、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有损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其他申购、赎回投资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10、当日申购或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的情形。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12、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发生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发生上述除第8项以外的情形时,对于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情形的实际影响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 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一、其他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和新业务的需求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规则进行补充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补充和调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场外份额:场外份额开放申购、赎回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原则及申购、赎回方式,或停止办理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如基金管理人决定调整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方案,应于新的申购、赎回方案开始实施前予以公告。如决定停止办理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应采取适当措施对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场外份额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公告。 2、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3、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4、若本基金推出ETF联接基金,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之前,ETF联接基金可通过特殊申购的方式用资产申购本基金份额,具体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及其他黄金现货合约,在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争取为投资者提供与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表现接近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以投资黄金交易所的黄金现货合约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资产可投资的黄金现货合约,包括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及其他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上市的黄金现货合约(包括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本基金可从事黄金现货租赁业务。 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和现金之外的基金资产,仅可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用于流动性管理,包括: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挂钩黄金价格的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协议等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三、 投资理念 黄金兼具商品和投资属性,具有资产保值、抵御通胀、与证券市场相关性低等投资优势。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力求获得我国黄金现货市场收益率,为投资人提供一类管理透明、成本较低、有效跟踪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投资工具。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并持有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来实现跟踪国内黄金现货价格表现的目标。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一般情况下,若投资人进行现金申购,本基金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若投资人进行现金赎回,本基金将通过卖出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相关对价。若因特殊情况(如上海黄金交易所市场流动性不足、黄金现货合约存量不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黄金现货合约时,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合理方法进行替代投资,以达到跟踪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价格的目的。为紧密追踪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 为进行风险管理或提高资产配置效率,本基金也可适当投资于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 为降低基金费用对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的影响,本基金可以将持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借出给信誉良好的机构,取得租赁收入。本基金的黄金租赁对手方仅限于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中的银行及分类评级在 A类以上的证券公司。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问题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协议、要求交易对手归还黄金现货合约。 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和现金之外的基金资产,仅可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用于流动性管理。 基金管理人还将关注国内其他黄金投资工具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投资于挂钩黄金价格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期货、期权及互换协议),基金管理人将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评估其预期风险及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合约代码:SHAU)的午盘基准价格收益率。 如果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终止交易,或者上海黄金交易所推出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作为我国黄金现货的基准价格的计算依据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有权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依据,不需另行召开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黄金 ETF,其风险收益特征与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不同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黄金市场波动、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参与出借的黄金现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6个月,出借给单个交易对手的黄金现货合约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持有买入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买入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及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的价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持有卖出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及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价值之和的10%。 (15)本基金参与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交易后,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8)、(9)、(10)、(15)情形之外,因黄金市场波动、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相互交易。 九、 基金的黄金租借和黄金质押 本基金可以进行黄金租借和黄金质押。 十、 基金的融资业务 本基金可以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参与融资等相关业务,参与范围和比例、信息披露、风险控制及估值核算等应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十一、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23年5月8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 - 存托凭证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 - 资产支持证券 3 贵金属投资 96,194,986.20 99.09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35,200.08 0.76 其他资产 152,946.48 0.16 7 8 合计 97,083,132.7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公允价值 序号 贵金属代码 贵金属名称 数量(份) 净值比例 (元) (%) 96,194,986.2 1 Au99.99 Au99.99 218,620.00 99.34 0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票,因此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况。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 存出保证金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9,932.88 3 应收股利 - 4 - 应收利息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113,013.60 8 其他 - 9 合计 152,946.4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3年3月31日。 1. 本基金本报告期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增 较基准 净值增 较基准 阶段 长率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收益率 准差② 标准差 ③ ④ 2020.07.08- -4.26% 1.06% -1.28% 1.10% -2.98% -0.04% 2020.12.31 2021.01.01- -5.71% 0.77% -4.73% 0.77% -0.98% 0.00% 2021.12.31 2022.01.01- 8.41% 0.71% 9.75% 0.71% -1.34% 0.00% 2022.12.31 2023.01.01- 6.80% 0.70% 7.20% 0.71% -0.40% -0.01% 2023.03.31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4.52% 0.80% 10.65% 0.81% -6.13% -0.01% 至今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20年7月8日至2023年3月31日)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黄金结算保证金存款本息、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上海黄金交易所的AU99.99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以其估值日的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的午盘基准价格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午盘基准价格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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