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红利优选一年持有混合发起 (014771): 中泰红利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2号

时间:2023年05月11日 10:21:07 中财网

原标题:中泰红利优选一年持有混合发起 : 中泰红利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2号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泰红利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
目 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 绪言.................................................................................................................................5
第二部分 释义.................................................................................................................................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5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72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80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8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95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7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15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5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37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9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140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1年12月23日证监许可【2021】4080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由于经济、政治、社会等环境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市场风险,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的信用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运作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它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债期货实物交割风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基金管理人为了更好的防范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建立了股票期权交易决策小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本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港股。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融资业务除面临普通证券交易所面临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业务资格合法性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外,因融资业务的杠杆效应,本基金的净值可能表现出更大的波动性,投资者有机会获得较大的收益,也有可能蒙受损失。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届满后方可提出赎回申请。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范围为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三年。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提供方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本基金采用证券公司交易模式和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营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信息系统风险、操作风险、效率降低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理论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仅涉及基金经理变更事项,相关信息截至2023年5月10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截至2023年3月15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截至2022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侧袋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泰红利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泰红利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泰红利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泰红利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泰红利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泰红利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泰红利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泰红利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侧袋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7月10日颁布、同年8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23、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三年
2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注册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1、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32、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依照法律法规发布的公告为准)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最短持有期限: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至该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该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含当日)之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申请。若该年度对日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44、《业务规则》:指《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75号24楼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002-1003室成立时间:2014年8月13日
法定代表人:黄文卿
注册资本:16,666.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21-20521111
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
深圳派特纳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24%
深圳前海山小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16%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55号文批准,由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的资产管理子公司。2017年9月,因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名称由“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342号文批准,本公司获得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黄文卿先生,硕士研究生。现任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文卿先生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分析研究员、衍生产品部投资经理、资产管理总部固定收益业务投资经理,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2014年加入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20年6月至今担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徐建东先生,大学本科,现任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徐建东先生曾任泰安市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交易员、副经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赤峰路营业部总经理、济南山大路营业部总经理、莱芜管理总部总经理、济南第二管理总部总经理、泰安管理总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北京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董事、总经理。2014年加入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20年4月至今担任公司总经理,2022年12月至今担任公司总经理、董事。

张晖女士,硕士研究生,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会主席。张晖女士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交易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齐鲁证券经纪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主任、部长,企业文化部总经理兼信访办公室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党务工作部部长,工会副主席、纪委副书记、副总经理。2021年8月至今担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会主席。2016年4月至今担任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胡开南先生,大学本科,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胡开南先生曾任济南铁路分局济西机务段计算机室员工,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红荔路营业部经理助理、监察稽核部员工,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总部高级业务经理、风险控制部高级业务经理、风控合规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首席风控经理、总经理。2022年1月至今担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2021年4月至今担任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林涛先生,博士研究生,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厦门大学管理会计研究中心教授。2020年6月至今担任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伟先生,法学硕士,现任英国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合伙人。

刘伟先生曾任德国法合联合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高级法律顾问,英国胜蓝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高级法律顾问、合伙人。2022年12月至今担任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植松先生,法学硕士,现任中伦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金融行业委员会负责人。何植松先生曾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22年12月至今担任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
孙海昕女士,大学本科,硕士学位。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中心总经理。孙海昕女士曾任山东银行学校实验银行职员,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展业证券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证券总部财务部副经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登记结算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21年3月至今担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运营中心总经理。2014年至今担任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胡翔宇女士,本科学历,硕士学位,现任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胡翔宇女士曾任上海联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评级部信用分析师、评级部副经理,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行三部高级信托经理。2014年加入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至今担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2022年12月至今担任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黄文卿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会成员的介绍。

徐建东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会成员的介绍。

谢建杰先生,大学本科,现任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战略官、党委副书记。谢建杰先生曾任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普部主任科员,国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营业部电脑部主管、交易部部门副经理、资金部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城路营业部总经理、江苏路营业部总经理、公司零售客户部副总经理,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总裁、首席执行官并兼任董事。2014年加入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党委书记。2020年4月至今担任公司首席战略官、党委副书记。

应晨奇先生,硕士研究生,现任公司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应晨奇先生曾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心清算员、资产管理总部风控经理、清算中心主任、登记结算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运营管理总部董事副总经理、资产管理总部董事副总经理,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2014年加入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合规总监。2018年7月至今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王洪懿先生,大学本科,现任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督察长、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王洪懿先生曾任华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职员,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业务经理,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4年加入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2018年7月至今担任公司合规总监、督察长、首席风险官和董事会秘书。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姜诚先生,清华大学金融学学士,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现任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业务部总经理。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总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2018年12月5日至今担任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3月20日至今担任中泰玉衡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9月6日至2021年3月22日担任中泰开阳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2月8日至今担任中泰兴诚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1月18日至今担任中泰兴为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3月24日至今担任中泰红利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3月24日至今担任中泰红利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9月27日至今担任中泰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2月17日至今担任中泰元和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桃女士,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业务部基金经理。曾任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业务经理、研究员。2023年5月10日至今担任中泰红利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5月10日至今担任中泰红利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徐建东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会成员的介绍。

应晨奇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介绍。

王洪懿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介绍。

徐志敏先生,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史少杰先生,总经理助理。

姜诚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基金经理的介绍。

李玉刚先生,研究部总经理。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适应发展的需要。总体而言,公司建立了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同时,在制度中已就各部门控制措施进行明确规定。公司设立了民主、透明的风险控制体系、投资决策体系、经营决策体系等体系,风控合规体系独立运作,建立了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1、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治理结构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目前形成了一套科学合理、系统规范、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体系和行政决策体系,由股东、董事会、行政办公会议、各专业委员会构成。股东通过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管理和监督。董事会由股东选举产生,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决策问题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或根据权限分工提交股东审议。监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及对公司开展的重要业务进行监督。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充分发挥公司监事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员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3、组织架构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了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公司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业务分离,有效保护客户权益,保障资产安全。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投资管理和客户服务体系,下设各职能部门,有专业岗位负责产品开发、投资研究、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绩效评估、咨询服务等工作。

4、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适应监管要求,建立了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了部门之间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监督、相互制约机制,在组织上、职责上为内控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其中《内部控制基本制度》,强化了公司的内控建设,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并明确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确保相关业务运作均依法合规。为确保公司业务的运作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公司先后出台了系列内部管理制度,涵盖公司治理、行政管理、人力管理、业务运行、风险控制等。

5、内控防线
公司根据资产管理行业的特点建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公司各部门均建立了详细岗位职责说明书和业务流程,明确了各岗位职责,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公司建立了岗位职责说明,岗位权责分明,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岗位授权明确,前中后台部门相互制衡、部门岗位相互监督,关键岗位建立了复核流程。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建立了完善的投资业务流程体系,保障业务处理传递凭证及信息沟通的有效性。公司建立了清晰的报告系统,根据业务条线、工作性质不同执行业务条线报告流程、合规条线报告流程、风控条线报告流程、市场条线报告流程、后台条线报告流程,根据业务性质不同及工作性质不同,执行不同的沟通报告路径,设定不同的报告层级,报告系统清晰有效。

6、风险管理体系
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及时发现、评估、规避、处理公司业务运作中的各种风险,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业务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对客户委托资产造成的损失,在有效管理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客户委托资产的保值增值。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四级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体系共分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风险控制委员会为董事会风险管理的专门工作机构;第二层次为行政办公会,行政办公会是公司风险管理的决策监督机构,风险控制执行委员会为行政办公会风险管理的常设机构;第三层次为风险管理部相关职能部门;第四层次为各业务部门的一线风险管理。

为保证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的各项业务严格按照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运作。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张荣森(代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联系人:邵骏超
电话:0571-87659865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年0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1,268,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二)主要人员情况
陆建强先生(董事任职资格尚待银保监会批准),本公司党委书记。哲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陆先生曾任浙江省企业档案管理中心副主任,浙江省工商局办公室副主任,浙江省工商局工商信息管理办公室主任,浙江省工商局办公室主任,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浙江省政协办公厅副主任、机关党组成员,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党组成员,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财通证券党委书记、董事长。

张荣森先生,本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兼北京分行党委书记。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张先生曾任广发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行长、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江苏银行北京分行筹建负责人、党委书记、行长,江苏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浙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兼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22年1月11日,沈仁康先生因工作安排需要辞去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举董事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的议案》。经全体董事一致表决同意,由执行董事、行长张荣森先生代为履行董事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法定代表人职责,直至选举产生新任董事长且其任职资格获银保监会核准之日止。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浙商银行是十二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于2004年8月18日正式开业,总部设在浙江杭州,系全国第13家“A+H”上市银行。开业以来,浙商银行立足浙江,面向全国,稳健发展,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风控完善的优质商业银行。

浙商银行以“一流的商业银行”愿景为统领,坚持“夯基础、调结构、控风险、创效益”十二字经营方针,以数字化改革为主线,以“深耕浙江”为首要战略,五大板块协同发展,财富管理全新启航,聚焦“化风险、扩营收、稳股价、引战投”四大战役,高扬正气、夯实基础、重塑形象,坚持稳字当头,发扬四干精神,全面构建“五字”政治生态,全面提升综合金融服务能力,全面构建风控和大监督体系,全面开启高质量发展新征程。

2022年上半年,浙商银行营业收入317.40亿元,同比增长22.53%;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69.74亿元,同比增长1.80%。截至2022年2季度末,总资产2.52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0.26%,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1.47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9.41%;总负债2.36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1.47%,其中吸收存款余额1.64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5.88%;不良贷款率1.49%、拨备覆盖率185.74%,资产质量保持稳定;资本充足率11.75%、一级资本充足率9.64%、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04%,均保持合理水平。

浙商银行在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了298家分支机构,实现了对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及海西地区和部分中西部地区的有效覆盖。在英国《银行家》(TheBanker)杂志“2022年全球银行1000强”榜单中,我行按一级资本计位列79位,较上年跃升20位。中诚信国际给予浙商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最高等级AAA主体信用评级。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条线下设业务管理中心、营销中心、运营中心、监督中心,保证了托管业务前、中、后台的完整与独立。截至2022年6月30日,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共37名,估值清算合作机构派驻人员17人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业务的发展模式、运营方式以及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清算管理、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内控与风险防范、信息系统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及应急处理等制度,系统性地覆盖了托管业务开展的方方面面,能够有效地控制、防范托管业务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资产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75号24楼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002-1003室法定代表人:黄文卿
网站:www.ztzqzg.com
传真:021-68883868
联系人:崔稳
客服电话:400-821-0808
(2)名称: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75号24楼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002-1003室法定代表人:黄文卿
网站:www.ztzqzg.com
传真:021-68883868
联系人:江安仪
客服电话:400-821-0808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75号24楼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002-1003室法定代表人:黄文卿
传真:021-50933716
客户服务专线:021-20521115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金诗涛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金诗涛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12月23日证监许可【2021】4080号文(《关于准予中泰红利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存续期限
1、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至该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该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含当日)之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申请。若该年度对日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情况
本基金自2022年3月22日至2022年3月23日止向社会公开募集。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含利息)18,519,309.0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47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2022年3月24日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在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届满后方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依照法律法规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3月30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业务,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2022年3月30日刊登的《中泰红利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3月24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日常赎回业务,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2023年3月20日刊登的《中泰红利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柜台有本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每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0.01份,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同一交易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0.01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单笔最低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数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如启动侧袋机制的,则在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办理侧袋账户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可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0.80%
100万元≤M<500万元0.50%
M≥500万元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一年最短持有期届满后方可赎回,赎回时不收取赎回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净申购金额=10,000.00/(1+0.80%)=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额=9,920.63/1.0400=9,539.07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可得到9,539.07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为1年零1个月,则不收取赎回费,假设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200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200=10,200.0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为1年零1个月,假设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200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0,20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3)在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正常赎回程序办理,或按照前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刊登公告或者通知销售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以下简称“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

投资人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申请转换时,注册登记机构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投资人基金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转换,后确认的份额后转换。

销售机构对转换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转换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四)基金转换的基本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2、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转换后,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基金份额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五)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单笔转换申请的转出份额、转入金额的具体限制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因为转换等非赎回原因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该基金最低保留份额数量限制的,注册登记机构不作强制赎回处理。

(六)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以下简称“转入”)和转换转出(以下简称“转出”)。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组成。

1、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按照转出基金最新的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赎回费率收取,赎回费用按一定比例归入转出基金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2、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按照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补差费用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不含转出基金赎回费)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补差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补差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申购费
如计算所得补差费用小于0,则补差费用为0
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入金额/(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如果转入基金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时,则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入基金固定申购费
转出基金申购费=转入金额/(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如果转出基金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时,则转出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固定申购费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假设某投资者将持有时间为10天的10万份中泰蓝月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以下简称"中泰蓝月短债A")转换为中泰红利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泰红利优选一年持有混合发起"),中泰蓝月短债A对应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16元,对应申购费率为0.3%,对应赎回费率为0,中泰红利优选一年持有混合发起对应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假设为1.6242元,对应申购费率为0.8%,则该笔转换投资者得到的中泰红利优选一年持有混合发起基金份额计算方法为:
转出金额=100,000.00×1.0416=104,160.0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104,160.00×0=0元
转入金额=104,160.00-0=104,160.00元
转入基金申购费=104,160.00/(1+0.8%)×0.8%=826.67元
转出基金申购费=104,160.00/(1+0.3%)×0.3%=311.55元
补差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申购费=826.67-311.55=515.12元净转入金额=104,160.00-515.12=103,644.88元
转入份额=103,644.88/1.6242=63,812.88份
根据以上方法计算,该投资者将持有时间为10天的10万份中泰蓝月短债A转换为中泰红利优选一年持有混合发起,投资者需要支付中泰蓝月短债A基金转换赎回费0元,需要支付基金转换补差费用515.12元,转换后获得中泰红利优选一年持有混合发起基金份额为63,812.88份。

(八)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暂停基金转换适用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部分的转出申请将自动予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作为投资基础,精选具有明确竞争优势、行业地位稳固、长期盈利稳定、分红收益率高且估值合理的龙头企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分享上市公司盈利增长,追求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投资于红利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红利股票指满足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股票:1)具有稳定的分红历史:最近3年内至少有2次分红的个股,其中分红包括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上市时间不足3年的个股中,至少有1次分红的个股;2)具有较好的分红价值:最近一年的股息率市场排名进入前50%。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以基于宏观、政策及市场分析的综合研究为主,由基金经理和研究员组成的投研团队及时跟踪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宏观经济政策动向,重点关注包括GDP增速、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上市公司整体盈利情况、通胀率和利率等宏观指标的变化趋势,在深入分析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评估宏观经济运行及政策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方向和力度。在具体操作中结合定量分析的方法,对未来各大类资产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制定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作为投资基础,精选具有明确竞争优势、行业地位稳固、长期盈利稳定、分红收益率高且估值合理的龙头企业。

(1)个股精选策略
在选择个股时,主要遵循两个标准,一是竞争优势的明确性,第二是长期前景的稳定性。

选股思路为:中长期研究基于产业政策、需求趋势、供需力量边际贡献、行业壁垒、商业模式与技术变迁等因素对行业竞争格局演变的影响选出细分子行业,然后比较子行业内上市公司战略、产品、渠道、资源与能力等方面的优势,评判拟投资企业的行业竞争地位,最后运用主营业务收入、EBITDA、净利润等指标,结合公司营运指标(如固定资产周转率等)以及经营杠杆指标(如权益乘数等),对公司盈利的长期前景进行综合评价。

投资价值评估是根据一系列历史和预期的财务指标,结合定性考虑,分析公司盈利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判断企业内在价值。优选竞争优势明确,盈利能力稳定,估值合理,分红能力强,分红意愿高的行业龙头公司,主要指标包括:P/E、P/B、ROE、股息率和分红收益率等。

同时,本基金通过考察上市公司历史分红政策和分红价值等特征来确定红利股票。红利股票指满足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股票:
1)具有稳定的分红历史:最近3年内至少有2次分红的个股,其中分红包括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上市时间不足3年的个股中,至少有1次分红的个股;2)具有较好的分红价值:最近一年的股息率市场排名进入前50%。

(2)港股通投资策略
港股通标的股票,作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其选股原则与非港股通标的股票无异,主要通过公司基本面研究选取具备宽阔护城河、竞争优势巨大、行业前景明确的标的股票来配置。侧重其中具有估值低、分红收益率高这两个特征的股票,回避高估值、长久期、严重依赖长期乐观预期的股票。主要指标包括:P/E、P/B、ROE、股息率和分红收益率等。个股持仓比例,与该股票长期风险报酬比正相关;在长期判断不变的情况下,同一只股票的估值水平越低,对其持仓比例越高。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定存托凭证投资策略,关注发行人有关信息披露情况,关注发行人基本面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谨慎决定存托凭证的权重配置和标的选择。

3、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品种主要有国债、公司债、企业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金融工具。

此类资产的投资目标是获得稳定的收益。

在债券投资方面,基金管理人将以宏观形势及利率分析为基础,依据国家经济发展规划量化核心基准参照指标和辅助参考指标,结合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实施情况,以及国际金融市场基准利率水平及变化情况,预测未来基准利率水平变化趋势与幅度,进行定量评价。

4、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在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方面,基金管理人将积极参与发行条款较好、申购收益较高、公司基本面优秀的可转债的一级市场申购,上市后根据个券的具体情况做出持有或卖出的决策;同时,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运用多种可转债和可交债投资策略进行二级市场投资操作,重点选择信用风险可控、债券溢价率较低或转债对应的标的股票行业基本面好、估值合理的低转股溢价转债投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8、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股票期权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备兑开仓、delta中性等策略适度参与股票期权投资。

9、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将综合考虑融资成本、保证金比例、冲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信用资质等条件,选择合适的交易对手方。同时,在保障基金投资组合充足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融资杠杆风险的前提下,确定融资比例。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投资于红利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股和港股通标的股票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股和港股通标的股票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本基金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19)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9)、(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60%+恒生指数收益率*2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其中,中证红利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其挑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现金股息率高、分红比较稳定、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100只股票作为样本,以反映A股市场高红利股票的整体状况和走势。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具影响力的股价指数之一。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但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理论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时,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权益投资482,643,712.4994.13
 其中:股票482,643,712.4994.13
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4贵金属投资--
5金融衍生品投资--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30,088,937.055.87
8其他资产--
9合计512,732,649.54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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