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孚医疗(30108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的更正公告

时间:2023年05月11日 18:26:46 中财网
原标题:可孚医疗: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的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301087 证券简称:可孚医疗 公告编号:2023-038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的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可孚医疗”)于 2021年 10月 22日披露了《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因工作人员疏忽,《上市公告书》第二节之“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中,股东张志明先生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表述有误,现就有关内容进行更正,具体情况如下:
一、张志明先生股份锁定的披露情况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张志明先生股份锁定承诺情况如下:
文件名称具体章节
《招股说 明书》第十节之“六、(一)4、 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关于股 份锁定的承诺”
《上市公 告书》第二节之“二、股票上市相 关信息”
  
 第三节之“五、本次发行前 后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第三节之“六、本次发行后 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情况”
 第八节之“一、4、担任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股东关于股份锁定 的承诺”
《上市公告书》第二节之“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中,股东张志明先生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表述为“2024年 10月 25日”,与其余四处表述“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不一致。经核实,因工作人员疏忽,该日期表述系笔误,应为“2022年 10月 25日”。

二、具体更正情况
更正前: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 
 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 例(%)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械字号投资6,544.609540.90
张敏931.91395.82
科源同创931.91395.82
宁波怀格810.35995.06
张志明559.14833.49
广州丹麓467.62532.92
湘潭鼎信390.87952.44
湖南文旅389.68782.44
聂娟268.13381.68
长沙鼎信239.29451.50
湖南泊富233.57431.46
胡红霞154.92170.97
盐津控股77.93760.49
12,000.0075.00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

西部证券投资(西安) 有限公司107.42290.67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 
 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 例(%)
107.42290.67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1,918.550011.99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197.68111.24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1,776.346011.10
3,892.577124.33 
16,000.0000100.00 
更正后: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 
 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 例(%)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械字号投资6,544.609540.90
张敏931.91395.82
科源同创931.91395.82
宁波怀格810.35995.06
张志明559.14833.49
广州丹麓467.62532.92
湘潭鼎信390.87952.44
湖南文旅389.68782.44
聂娟268.13381.68
长沙鼎信239.29451.50
湖南泊富233.57431.46
胡红霞154.92170.97
盐津控股77.93760.49
12,000.0075.00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

西部证券投资(西安) 有限公司107.42290.67
107.42290.67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 
 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 例(%)
网上发行股份1,918.550011.99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197.68111.24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1,776.346011.10
3,892.577124.33 
16,000.0000100.00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上市公告书》中其他内容不变。

三、张志明先生关于股份锁定的实际承诺情况
(一)张志明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根据张志明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签署的股份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及本承诺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若发行人在 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本承诺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除此之外,张志明先生不存在追加股份锁定期的情形。因此,张志明先生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份锁定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二)张志明股份锁定延长情况
根据公司于2021年 11月22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自 2021年 10月 25日至 2021年 11月 19日,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93.09元/股,触发股份延长锁定承诺的履行条件,张志明先生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延长 6个月至 2023年 4月 24日。

鉴于此,张志明先生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锁定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8个月,锁定至 2023年 4月 24日。

四、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志明先生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张志明股份锁定事项的专项意见》,认为:可孚医疗《上市公告书》第二节之“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中披露的内容“张志明所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为 2024年10月 25日”,其中“2024年 10月 25日”系因工作人员疏忽笔误所致。张志明先生在《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其他章节中作出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的承诺真实有效,该等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二)律师事务所核查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志明先生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张志明股份锁定事项的专项说明》,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可孚医疗《上市公告书》第二节之“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中披露的内容“张志明所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为 2024年10月 25日”,其中“2024年 10月 25日”系因工作人员疏忽笔误所致。张志明先生在《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其他章节中作出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的承诺真实有效,该等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上市公告书》第二节之“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中披露的“张志明所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为 2024年 10月 25日”其中的“2024年 10月 25日”系因工作人员疏忽笔误所致。张志明先生在《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其他章节中作出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的承诺真实有效,该等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的编制和审核工作,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同时,公司将为张志明先生办理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手续,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以后续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5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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