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煤(000983):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山西焦煤: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证券代码:000983 证券简称:山西焦煤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之 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五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本公告书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本公告书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因提供的信息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公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特别提示 一、本次发行仅指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股份发行。 二、本次新增股份的发行价格为 9.28元/股。 三、本次新增股份数量为 474,137,931股。 四、2023年 5月 4日,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对应的新增股份登记已办理完毕。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474,137,931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已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份数量为 5,677,101,059股。本次发行涉及的新增股份上市时间为 2023年 5月 15日,上市地点为深交所。根据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五、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限售流通股,在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限售期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仍满足《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本公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全文及其他相关公告文件。
目录 声明................................................................................................................................ 1 特别提示........................................................................................................................ 3 释义................................................................................................................................ 4 目录................................................................................................................................ 8 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 ................................................................................................. 10 一、本次重组情况概要.............................................................................................. 10 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12 第二节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 22 一、本次交易方案实施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22 二、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情况.............................................. 23 三、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情况.......................................................................... 25 四、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28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28 六、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28 七、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29 八、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29 九、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结论意见.................. 30 第三节本次交易新增股份发行情况 ......................................................................... 33 一、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33 二、新增股份上市时间.............................................................................................. 33 三、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33 第四节本次股份变动情况及其影响 ......................................................................... 34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变动情况.................................................................. 34 二、本次发行对上市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35 四、本次发行对上市公司业务及资产的影响.......................................................... 35 四、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治理情况变化情况.......................................................... 35 五、本次发行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35 六、本次发行对公司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36 七、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仍满足上市条件...................................... 36 第五节持续督导.......................................................................................................... 37 一、持续督导期间...................................................................................................... 37 二、持续督导方式...................................................................................................... 37 三、持续督导内容...................................................................................................... 37 第六节中介机构及有关经办人员 ............................................................................. 38 一、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 38 二、联席主承销商...................................................................................................... 38 三、法律顾问.............................................................................................................. 38 四、审计机构(验资机构)...................................................................................... 38 五、资产评估机构...................................................................................................... 39 六、矿业权评估机构.................................................................................................. 39 七、土地估价机构...................................................................................................... 39
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下的股份发行价格为6.21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上市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21年权益分派方案,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8.00元人民币现金。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该等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考虑上述权益分派的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为 5.41元/股。 本次交易完成后,华晋焦煤和明珠煤业将成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二)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44亿元,且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100%,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总股本的30%,即 1,228,968,000股。发行股份数量最终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前 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后,将用于投入沙曲一二号煤矿智能化项目、沙曲一二号煤矿瓦斯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及偿还银行贷款。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为前提条件,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成功与否或是否足额募集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交易对方焦煤集团承诺在本次交易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本次重组完成后 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焦煤集团持有前述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 交易对方李金玉、高建平承诺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新增股份,亦遵守相应限售期的约定。若交易对方基于本次认购所取得股份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前述限售期满之后交易对方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7、过渡期间损益 自评估基准日起至交割日的期间为过渡期间。 华晋焦煤在过渡期间如实现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的相应部分由公司按照交易后所持华晋焦煤股权比例享有;华晋焦煤如发生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焦煤集团按照交易前所持股权比例承担。 明珠煤业在过渡期间如实现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的相应部分由公司按照交易后持有的明珠煤业股权比例享有;明珠煤业如发生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李金玉、高建平按照交易前所持股权比例承担。
参与业绩承诺的采矿权资产组如下:
交易实施后,如华晋焦煤或采矿权资产组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际净利润金额(以下简称“累计实际净利润”)未能达到累计承诺净利润的,焦煤集团同意按照如下方式对其在业绩承诺期内就标的资产应补偿的金额(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应补偿金额”)在业绩承诺期满后一次性进行计算并予以补偿: ①华晋焦煤业绩承诺期应补偿金额 1)华晋焦煤业绩承诺期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内华晋焦煤累计承诺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华晋焦煤累计实际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华晋焦煤累计承诺净利润×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2)上述净利润数均应当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确定。如依据前述公式计算出的业绩承诺期应补偿金额大于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即 6,599,297,997.93元)时,按 6,599,297,997.93元取值。 ②采矿权资产组业绩承诺期应补偿金额 1)采矿权资产组业绩承诺期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内采矿权资产组累计承诺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采矿权资产组累计实际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采矿权资产组累计承诺净利润×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2)上述净利润数均应当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按目标公司持有比例计算的合计数确定。如依据前述公式计算出的业绩承诺期应补偿金额大于标的
单位:万元
综上,2022年、2023年、2024年,华晋焦煤收益法评估预测的合并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209,862.52万元、136,574.56万元、145,745.94万元,其中,2022年
(二)募集配套资金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和上市地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 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00元,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2、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上市公司拟向合计不超过 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特定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上述特定投资者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项下发行的股份。若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等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有新规定的,届时公司可按新的规定予以调整。 3、定价基准日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期首日。 4、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前 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询价方式予以确定。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完成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5、发行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 44亿元,且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100%,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总股本的 30%,即 1,228,968,000股。发行股份数量最终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完成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为前提条件,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成功与否或是否足额募集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如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少于上述项目投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9、决议有效期 与募集配套资金有关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如本次交易在上述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 第二节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实施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1、交易对方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业绩补偿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三)》、《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四)》; 2、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等相关议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决策通过; 3、中煤能源已同意放弃其作为华晋焦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华晋焦煤已同意放弃其作为明珠煤业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4、本次交易已取得山西省国运公司预批准; 5、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报告已经山西省国运公司备案; 6、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草案等相关议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十七次会议、第十八次会议、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决策通过; 7、本次交易已获得山西省国运公司的批准; 8、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9、本次交易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本次交易方案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核准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本次交易不存在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 二、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焦煤集团持有的分立后存续的华晋焦煤 51%股权,以及李金玉、高建平合计持有的明珠煤业 49%股权。 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12月 30日出具的《企业信息查询单》,焦煤集团持有的华晋焦煤 51%的股权过户至山西焦煤名下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已办理完毕,山西焦煤已成为华晋焦煤股东并持有华晋焦煤 51%股权。 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12月 30日出具的《企业信息查询单》,李金玉、高建平持有的明珠煤业 49%的股权过户至山西焦煤名下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已办理完毕,山西焦煤已成为明珠煤业股东并持有明珠煤业49%股权。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过户相关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已办理完毕。 (二)验资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K10001号),截至 2022年 12月 30日,交易对方焦煤集团以其持有的分立后存续的华晋焦煤 51%股权缴纳出资,李金玉、高建平以其合计持有的明珠煤业 49%股权缴纳出资,相应股权已经变更至山西焦煤名下,相关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已经办理完成,山西焦煤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1,106,403,128.00元。 (三)期间损益归属 自评估基准日起至交割日的期间为过渡期间。 华晋焦煤在过渡期间如实现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的相应部分由公司按照交易后所持华晋焦煤股权比例享有;华晋焦煤如发生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焦煤集团按照交易前所持股权比例承担。 明珠煤业在过渡期间如实现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的相应部分由公司按照交易后持有的明珠煤业股权比例享有;明珠煤业如发生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李金玉、高建平按照交易前所持股权比例承担。 (四)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2023年 1月 12日,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已办理完毕。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1,106,403,128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已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公司的股份数量为 5,202,963,128股。 (五)现金对价支付情况 1、山西焦煤向焦煤集团的现金对价支付情况 根据《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三)》(以下合称“《华晋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山西焦煤应在《华晋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焦煤集团支付对价现金的 30%,并于《华晋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生效之日一年内支付全部剩余对价现金。 根据山西焦煤提供的 NSTC结算凭证(回单),山西焦煤已按《华晋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向焦煤集团支付对价现金的 30%,即人民币贰亿玖仟陆佰玖拾陆万捌仟肆佰零玖元玖角壹分,山西焦煤尚需按照《华晋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向焦煤集团支付剩余部分的现金对价。 2、山西焦煤向李金玉、高建平的现金对价支付情况 根据《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金玉、高建平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金玉、高建平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金玉、高建平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金玉、高建平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三)》(以下合称“《明珠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山西焦煤应在《明珠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李金玉、高建平支付对价现金的 30%,并于《明珠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生效之日一年内支付全部剩余对价现金。 根据李金玉、高建平出具的《李金玉、高建平关于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现金对价支付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明珠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已于2022年 12月 28日生效,截至《说明》出具日,山西焦煤尚未向李金玉、高建平支付协议约定的现金对价。李金玉、高建平确认山西焦煤延期支付前述现金对价的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系因李金玉、高建平与山西焦煤沟通及商讨本次交易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金额所致,山西焦煤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目前,李金玉、高建平正积极确认个人所得税缴纳材料,以保证《明珠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履行。 三、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情况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交易中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股,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2、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3年 4月 13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
(二)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实收情况的验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K10252号),截至 2023年 4月 20日 15:00时,19名获配对象将认购资金共计人民币 4,399,999,999.68元存入中信证券指定的认购资金专户。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K10251号),截至 2023年 4月 21日,发行人已收到中信证券划转的扣除承销费(含税)人民币 26,400,000.00元后的款项 4,373,599,999.68元。截至 2023年 4月 21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399,999,999.68元,扣除各项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28,782,215.6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71,217,784.03元,加上本次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1,567,309.70元,合计人民币 4,372,785,093.73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 474,137,931.00元,余额人民币 3,898,647,162.73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三)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2023年 5月 4日,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对应的新增股份登记已办理完毕。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474,137,931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已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份数量为 5,677,101,059股。 四、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已针对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 整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至本公告书出具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发生更换的情况。 六、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 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协议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签署了《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与焦煤集团签署了《业绩补偿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三)》、《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四)》。上述协议的相关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进行详细披露。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上述协议已生效,上述协议尚在履行过程中,未出现发生纠纷、产生争议的情形。 (二)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相关方就标的资产权属情况、认购股份锁定期等方面出具了承诺,相关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进行详细披露。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相关承诺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严重违反本次交易中出具的相关承诺的情形。 八、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如下: (一)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 上市公司尚需向相关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 (二)办理工商登记或备案手续 上市公司尚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及公司章程修订等登记手续。 (三)相关方需继续履行承诺 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在本次交易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承诺期限尚未届满的,需继续履行;对于履行协议或承诺前提条件尚未出现的,需视条件出现与否,确定是否需要实际履行。 (四)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山西焦煤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本次交易后续涉及的相关事宜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上述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不存在重大风险。 九、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结论意 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1、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生效先决条件已得到满足,本次交易可依法实施。 2、本次交易所涉标的资产已过户至山西焦煤名下,并办理完成对应的新增注册资本验资及新增股份登记手续;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项下的新增注册资本验资及新增股份登记手续亦已完成,本次交易现阶段的实施过程及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4、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发生更换的情况。 5、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6、交易各方为本次交易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均已生效,上述协议尚在履行过程中,未出现发生纠纷、产生争议的情形;本次交易各方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7、在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基础上,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二)法律顾问意见 1、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生效先决条件已得到满足,本次交易可依法实施。 2、本次交易所涉标的资产已过户至山西焦煤名下,并办理完成对应的新增注册资本验资及新增股份登记手续;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项下的新增注册资本验资及新增股份登记手续亦已完成,本次交易现阶段的实施过程及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实质差异的情形。 4、山西焦煤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情况。 5、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6、交易各方为本次交易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均已生效,上述协议尚在履行过程中,未出现发生纠纷、产生争议的情形;本次交易各方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7、在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基础上,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第三节本次交易新增股份发行情况 一、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一)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山西焦煤 (二)新增股份的证券代码:000983 (三)新增股份的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新增股份上市时间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新增股份已于 2023年 5月 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手续。本次发行股份涉及的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为 2023年 5月 15日。根据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三、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上述股份的锁定情况详见本公告书“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之“(二)募集配套资金”之“6、锁定期安排”的相关内容。本次发行股份上市后,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发行前后,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在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后,拟用于沙曲一二号煤矿智能化项目、沙曲一二号煤矿瓦斯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及偿还银行贷款。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同步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本次发行将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有效降低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四、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治理情况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不会对上市公司现有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上市公司将保持其业务、人员、资产、财务、机构等各个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五、本次发行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不会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直接影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六、本次发行对公司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均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增加关联交易、同业竞争。 七、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仍满足上市条件 本次发行完成后,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将不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仍满足《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第五节持续督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督导责任与义务如下: 一、持续督导期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限自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 二、持续督导方式 独立财务顾问将以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及其他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三、持续督导内容 独立财务顾问结合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 15日内,对本次重组实施的下列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予以公告: 1、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2、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3、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4、募集配套资金的使用情况; 5、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6、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7、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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