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加银 (501200): 关于民生加银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变更基金名称并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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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年05月12日 10:21:4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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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科创加银 : 关于民生加银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变更基金名称并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quote.podms.com/drawprice.aspx?style=middle&w=600&h=270&v=1&type=day&exdate=20230512&stockid=104304&stockcode=501200)
关于民生加银科技创新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变更基金名称并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的公告
民生加银科技创新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501200;基金简称:民生加银科技创新 3年封闭混合;场内简称:科创加银;扩位证券简称:科创加银)于 2020年 1月 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71号文注册,基金管理人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加银科技创新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 2020年 5月 15日生效,基金份额于 2020年 12月 2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基金合同生效日)至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止。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封闭运作期内基金上市交易后,投资者可将在其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上市交易。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民生加银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鉴于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即将届满,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金名称变更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于 2023年 5月 14日封闭运作期届满,自2023年 5月 15日起转为开放式运作,接受场外、场内申购赎回,并适用基金合同中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的有关规定,基金名称变更为“民生加银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更名后,基金简称变更为“民生加银科技创新混合(LOF)”,场内简称仍为“科创加银”,扩位证券简称变更为“科创加银 LOF”,基金代码仍为“501200”。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本基金更名及法律法规的更新,本公司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民生加银科技创新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民生加银科技创新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本次修订系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更新进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修订后的《民生加银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 2023年 5月 15日起生效,适用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的有关规定。根据前述修订内容,本基金管理人将同时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三、申购、赎回等业务安排
民生加银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将于 2023年 5月 15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二级市场交易仍照常办理,详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将在相关公告中规定。敬请投资人留意查阅。
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机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机构系统记录为准。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日起连续计算。
四、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民生加银科技创新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及后续相关安排予以说明。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投资、申购与赎回安排、费率等将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及后续相关安排话 400-8888-388(免长话费)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1:《民生加银科技创新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附件 2:《民生加银科技创新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附件 1:《民生加银科技创新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全文 |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
刊 |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
刊 |
第一部分 前
言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民生加银科技创新 3年封
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三、民生加银科技创新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民生
加银科技创新 3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
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更名而
来。民生加银科技创新 3年封 |
| “中国证监会”)注册。
十、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
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 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注册。
十、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民
生加银科技创新 3年封闭运作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封闭运作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
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止,封
闭运作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同时,为更
好地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名称调整为“民生加银科技
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接受场外、场内申
购赎回,并适用基金合同中封
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的有关规
定。 |
第二部分 释
义 |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民生加银
科技创新 3年封闭运作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民生加银
科技创新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或民生
加银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民生加银科技创
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由民生加银科技创新 3年封闭
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更
名而来 |
|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民生加银科技创新 3年封
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民生加银科技创新 3年封
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指《民生加银
科技创新 3年封闭运作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民
生加银科技创新 3年封闭运
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民生加银科技创新 3年封闭
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
金更名后,基金合同相应修订
为《民生加银科技创新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民生加银科技创新 3年封闭
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
金更名后,托管协议相应修订
为《民生加银科技创新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6、招募说明书:指《民生加银
科技创新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更名后,招募说
明书相应修订为《民生加银科
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民
生加银科技创新 3年封闭运作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更
名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应 |
|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
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
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
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 修订为《民生加银科技创新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
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
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并
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
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
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
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
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
|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
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6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
第三部分 基
金的基本情况 | 一、基金名称
民生加银科技创新 3年封闭
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一、基金名称
民生加银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
第四部分 基
金份额的发售 |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
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
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第八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
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
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
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
第八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
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
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
|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 |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
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 |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
|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
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
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
附件 2:《民生加银科技创新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全文 |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
刊 |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
刊 |
| 鉴于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
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
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民生
加银科技创新 3年封闭运作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鉴于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拟担任民生加银科技创
新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拟担任民生加银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民生加银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民生加银科
技创新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 鉴于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
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
能力,拟募集发行民生加银科
技创新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
作期届满后,更名为“民生加银
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鉴于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担任民生加银科技创新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
金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担任民生加银科技创新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民生加银科技创新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
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民生加银科
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
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
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 (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
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
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
同为准。 |
五、基金财产
的保管 |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
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
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
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
为“民生加银科技创新 3年封
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
托管人印章。 |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
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
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民生加
银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预留印鉴为基金
托管人印章。 |
八、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估
值和会计核算 |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
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
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
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
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 |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
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
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
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
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 |
|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
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
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
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
十、基金信息
披露 |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
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
十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的保管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
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 |
| 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
少于 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 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
规承担责任。 |
十三、基金有
关文件档案的
保存 |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
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年。 |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
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
十三、基金有
关文件档案的
保存 |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
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
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
以上。 |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
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
保密义务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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