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宏股份(300508):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0508 证券简称:维宏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2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控股股东郑之开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胡小琴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 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持有本公司股份 31,522,91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28.90%)的股东郑之开先生计划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 15个交易日之后的 6个月内(2023年 6月 6日-2023年 12月 5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6,49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5.9490%)。 持有本公司股份 4,098,4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3.7567%)的股东胡小琴女士计划自 2023年 5月 23日—2023年 11月 22日期间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5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458 %)。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宏股份”或“公司”)于今日收到控股股东郑之开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胡小琴女士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股东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其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胡小琴减持时间区间:2023年 5月 23日—2023年 11月 22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进行减持的时间除外)。 4.减持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5.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6.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 三、本次减持计划相关主体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一)控股股东郑之开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有关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除外),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前述股份。2、当首次出现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所持有的前述锁定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个月,即锁定期为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 42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3、同时,作为公司的副董事长及总经理,在遵守前述第 1项和第 2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进一步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内(于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5、不论本人在公司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公司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郑之开先生有关减持意向的承诺: 1、为持续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之意向。 2、在本人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本人自身需要,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公司之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本人预计在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总额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在锁定期届满后第二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总额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3、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在减持前 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且,该等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二)胡小琴女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承诺如下: 有关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维宏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本人已持有的维宏股份(在维宏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除外),也不要求维宏股份回购该前述股份。 2.当首次出现维宏股份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维宏股份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维宏股份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维宏股份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维宏股份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所持有的前述锁定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个月,即锁定期为维宏股份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 42个月。若维宏股份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维宏股份股票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持有的维宏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维宏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维宏股份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维宏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有关减持意向的承诺: 1.为持续地分享维宏股份的经营成果,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其股份之意向。 2.在本人所持维宏股份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本人自身需要,本人存在适当减持维宏股份之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本人预计在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维宏股份数量总额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维宏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在锁定期届满后第二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维宏股份数量总额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维宏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维宏股份前,维宏股份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维宏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3.若本人拟减持维宏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该等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两位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其做出的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四、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要求,及时披露本减持计划的减持进展情况公告。 4.本次拟减持股份的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本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 五、备查文件 两位股东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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