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特科技(30139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英特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英特科技 股票代码:301399 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EXTEK TECHNOLOGY CO., LTD. (浙江省安吉县递铺街道乐三路 46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 201号) 二〇二三年五月 特别提示 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科技”、“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3年 5月 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3年 5月 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投资公司股票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88,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20,864,308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 43.99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截至 2023年 5月 8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30.39倍,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为45.98倍。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 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38.83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超出幅度为 27.78%,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 45.98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在上述期间内,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及所有者权益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技术及产品创新风险 坚持技术及产品创新是公司在市场中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公司已在高效换热器的产品设计、生产工艺、分析检测等方面形成了自主核心技术,并具备对相关产品设计、优化、工艺的持续创新和改进能力,使公司产品始终保持行业优势地位。但如果公司发生研发前瞻性不足、技术路线偏离市场需求或者未能对市场的发展趋势做出正确判断等情形,可能导致技术创新失败、技术创新成果无法顺利产业化、创新型产品无法获得市场认可等情况,将对公司的长期发展和可持续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 (二)下游行业发展波动风险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高效换热器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主要包括高效新型壳管式换热器、同轴套管式换热器、降膜式换热器等产品以及分配器等,作为热泵、空调的核心零部件,广泛应用于采暖、热水、制冷、工农业生产等领域。公司的经营业绩与下游行业的发展息息相关,如果未来宏观经济环境或者下游相关行业经营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主要客户集中的风险 公司主要客户为国内外知名的热泵、空调生产厂商,包括海尔、天加、格力、美的、大金、麦克维尔及中广电器等。报告期内,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18,566.49万元、27,790.44万元和 35,112.26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6.61%、56.61%和 61.97%,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若未来公司主要客户因宏观经济周期波动或其自身市场竞争力下降导致生产计划缩减、采购规模缩小,或本公司的供应商认证资格发生不利变化,公司新产品研发、技术储备无法满足客户需求,可能导致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发生不利变化,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负面影响。 (四)产品质量风险 作为热泵、制冷系统的核心部件,换热器的品质直接影响到下游终端产品的性能和质量,大型热泵、空调整机厂优先选择产品质量稳定、性能好、规模大、美誉度高的换热器厂家为其提供配套产品。公司的客户主要为热泵、空调整机厂,该等客户对于产品质量的要求极高。虽然公司高度重视产品质量控制,自设立以来未出现重大质量纠纷,但随着发行人经营规模的持续扩大、客户对产品质量要求的提高,如果发行人不能持续有效的执行相关质量控制措施,导致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将对公司的品牌声誉和经营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五)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76.85%、80.02%和81.50%,材料成本是公司产品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包括铜管、铜棒、钢管等。如未来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公司不能相应提高产品价格转嫁成本,或者供应商无法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公司采购的原材料,公司生产安排受到影响,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募投项目未能实现预期经济效益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厂房建设、购买生产设备及研发检测设备等,预计完全投产后,每年新增折旧及摊销费用约 2,056万元,整体金额较大。虽然公司结合对行业发展的判断及自身经营情况对未来市场需求进行了审慎评估,并对本次募投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分析,但若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进度、投资成本、宏观经济形势、下游市场需求、行业政策、市场竞争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公司无法按计划顺利实施募投项目,可能会出现产能过剩、业绩下滑,甚至募投项目终止的情况。 (七)实际控制人因未办理外汇补登记而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实际控制人方真健在投资英特工业以及后续英特工业持有英特有限股权期间,未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的规定办理外汇补登记手续。根据 37号文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进行处罚。”方真健作为相关外汇登记的责任主体,其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补登记事宜,可能面临被责令改正、警告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59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424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英特科技”,证券代码为“301399”。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 20,864,308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3年 5月 23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3年 5月 23日 (三)股票简称:英特科技 (四)股票代码:30139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8,0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2,000,0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0,864,308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7,135,692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本次发行不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公司结合自身状况,选择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2.1.2条规定的上市标准中的“(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228号),公司 2021年度、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 8,484.50万元和 9,968.37万元,累计金额为 18,452.87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 5,000万元。符合上述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EXTEK TECHNOLOGY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6,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方真健 住所:浙江省安吉县递铺街道乐三路 468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主营业务:高效换热器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产品主要包括高效新型壳管式换热器、同轴套管式换热器、降膜式换热器等产品以及分配器等。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电话号码:0572-5321899 传真号码:0572-5321568 互联网网址:http://www.extek.com.cn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投资部 董事会秘书:裘尔侃 董事会秘书联系电话:0572-5321899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次发行前,方真健直接持有公司 57.70%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并通过持有安吉英睿特 67.48%的出资额及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方式间接控制发行人 18.00%的表决权。此外,方真健自公司设立之日起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自 2017年 10月起至今,担任英特有限、英特科技董事长及总经理。陈海萍系方真健的配偶,自公司设立之日起即担任公司董事,同时担任子公司晶鑫精密执行董事,直接参与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事项。因此,方真健、陈海萍夫妇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方真健,男,中国国籍,1971年 3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机械制造专业,清华大学 EMBA在读,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第四届全国冷冻空调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制冷学会第十届理事会理事。1993年 9月至 2002年 7月,任新昌制冷配件总厂第一分厂技术员;2002年 7月至 2004年 10月,任新昌县晶鑫精密机械配件厂总经理;2004年 11月至 2017年 10月,任英特有限董事、总经理;2017年 10月至今,历任英特有限、英特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 陈海萍,女,中国国籍,1971年 11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会计学专业。1992年 6月至 1999年 12月,任新昌制冷配件总厂第一分厂职员;2000年 1月至 2002年 5月,待业;2002年 6月至 2017年 11月,任新昌县晶鑫精密机械配件厂负责人;2017年 11月至今任晶鑫精密执行董事;2004年 11月至今,历任英特有限、英特科技董事。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 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且尚未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也不存在已经制定且尚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但存在部分员工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持股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1、安吉英睿特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安吉英睿特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因此,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不存在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次发行中,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向其他投资者定向配售股票的情形。
发行人会计师审计了公司 2020年 12月 31日、2021年 12月 31日、2022年 12月 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228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 2023年 1-3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已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公司 2023年 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 2023年 3月 31日、2023年 1-3月主要财务信息如下:
2023年 1-3月公司营业收入 9,850.99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9.11%,系公司业务进一步发展,业务收入增加;2023年 1-3月公司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295.91万元和 1,257.36万元,较去年同期分别下降 8.33%和 10.11%,主要系本期信用减值损失的增加以及产品毛利率的下降。2023年 3月末公司流动负债为 10,318.40万元,较 2022年末减少 30.90%,主要系支付供应商货款导致应付账款的下降以及支付年终奖导致的应付职工薪酬的下降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行业市场环境、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公司经营模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未发生重大变更,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2023年 1-6月的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结合公司在手订单、项目实施及实际经营情况,公司预计 2023年 1-6月营业收入为 23,890.44万元至 24,976.37万元,同比增长 10.00%至 15.00%;预计 2023年 1-6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680.00万元至 4,180.00万元,同比增长9.48%至 24.3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464.11万元至 3,996.22万元,同比增长 6.97%至 23.40%。公司所属行业发展态势良好,且公司在手订单充足,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业绩的持续快速发展。 公司上述 2023年 1-6月经营业绩预计情况系公司初步测算和分析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2023年 4月 28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推荐意见 保荐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保荐人有关情况 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住所:杭州市五星路 201号 保荐代表人:孙书利、廖晨 联系人:孙书利 联系电话:0571-87902576 传真:0571-87901974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孙书利、廖晨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1、孙书利:投资银行业务总部业务副总监,2014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保荐代表人资格,曾负责或参与丰安股份北交所上市项目、嘉益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三花智控可转债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2、廖晨:投资银行业务总部高级经理,2015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保荐代表人资格,曾负责或参与丰安股份北交所上市、思亿欧北交所上市等多个上市项目,宁波经开公开发行公司债、21嵊城 01、20嵊南 02等公司债项目,华慧能源(835895)、诚达股份(873096)等新三板挂牌项目,并参与了多家拟上市企业的改制辅导工作,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主要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控股股东方真健、实际控制人方真健、陈海萍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 11月23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本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承诺对应的发行价将按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四、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且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不论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离职,本人均将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持发行人股票。” 2、安吉英睿特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 11月 23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合伙企业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上市至本合伙企业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承诺对应的发行价将按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3、王光明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 11月23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本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承诺对应的发行价将按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四、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且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不论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离职,本人均将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 4、实际控制人亲属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海萍亲属陈新萍、陈新波、赵茂江、陈云波、陈泽铭、王军、王小金、章晓春比照实际控制人出具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 11月23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本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承诺对应的发行价将按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四、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且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不论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离职,本人均将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 (二)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方真健承诺 “一、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二、在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权的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份股份,减持数额上限为届时法律法规规定的本人能够转让的全部股份,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在限售期满后,本人将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财务状况及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未履行股份减持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将自愿将减持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 2、安吉英睿特承诺 “一、本合伙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二、在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权的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合伙企业拟减持发行人份股份,减持数额上限为届时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合伙企业能够转让的全部股份,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在限售期满后,本合伙企业将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财务状况及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合伙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合伙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合伙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合伙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未履行股份减持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将自愿将减持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 3、王光明承诺 “一、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二、在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权的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份股份,减持数额上限为届时法律法规规定的本人能够转让的全部股份,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在限售期满后,本人将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财务状况及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未履行股份减持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将自愿将减持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按照《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维护英特科技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事项承诺如下: “一、触发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及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如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可中止实施本阶段股价稳定方案。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应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 二、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十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预案》,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按以下顺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发生之日起的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决议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并应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回购股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回购股份”时,公司控股股东方真健,实际控制人方真健及陈海萍应在五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20%,且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完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时,公司时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不高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 3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预案》及承诺。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3、如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上述承诺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承诺,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其他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三、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公司不符合公开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英特科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英特科技不符合公开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英特科技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关于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本公司的上市申请文件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亦不存在以欺骗性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且本公司对上市申请文件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的上市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公司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时进行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若本公司的招股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之情形,亦不存在以欺骗性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且本人对上市申请文件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发行人的招股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督促控股股东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和停止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并同时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停止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的招股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承诺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相关法规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加强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尽快实现项目效益,增厚公司业绩,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2、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了保证股东利益,明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落实《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进一步细化《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制定了《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持续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提供制度保障。”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不会越权干预英特科技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英特科技之利益; 2、本人将切实履行对英特科技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保证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为履行本人职责所必须的花费,并严格接受公司的监督与管理。 3、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严格遵守相关制度。 5、本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严格遵守相关条件。 6、本承诺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细化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细化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承诺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适用于公司实际情况的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并在上市后适用的《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及《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中予以体现。 本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草案)》以及《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七、发行人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21年 2月 5日实施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指引”)的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1年 2月 23日出具的《关于创业板落实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相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公司就股东信息披露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在招股意向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公司历史上存在的间接持股股东股权代持情形已依法解除,并已在本招股意向书中相应披露。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②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③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3)本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前 12个月,不存在新增股东情形。 (4)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自然人股东为方真健、王光明,不存在自然人股东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情形。 (5)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非自然人股东为安吉英睿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为本公司员工持股的有限合伙企业。安吉英睿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为方真健等 31名自然人。本公司股东的股权架构不属于两层以上且为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的情形,非自然人股东入股交易价格不存在明显异常情形。 (6)本公司及全体直接、间接股东已及时向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人承诺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如因浙商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浙商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承诺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承诺: “如因本所为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审计及验资机构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20)489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一)公司承诺 “一、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若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