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蓝海财富混合 (002182): 东兴蓝海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1号)

时间:2023年05月24日 12:17:10 中财网

原标题:东兴蓝海财富混合 : 东兴蓝海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1号)




东兴蓝海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5月 24日公告


重要提示
东兴蓝海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5年11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667号文注册募集,于2021年2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587号文变更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12月2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系因本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要求,对本基金原招募说明书中的“五、相关服务机构”中的“会计师事务所”部分进行了更新。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3年5月2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次招募说明书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一) 更新了“重要提示”中内容更新截止日。

(二)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中相关内容。

(三)更新了“四、基金托管人”中相关内容。

(四)更新了“五、相关服务机构”中相关内容。

(五)更新了“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相关内容。

(六)更新了“八、基金的投资”中“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该部分内容均按有关规定编制,并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但未经审计。

(七)更新了“九、基金的业绩”中相关内容,该部分内容均按有关规定编制,并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但未经审计。

(八)更新了“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披露了自 2022年 5月 24日到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截止日之间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24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25
八、基金的投资 .............................................................................................................................. 35
九、基金的业绩 .............................................................................................................................. 46
十、基金的财产 .............................................................................................................................. 4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48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5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5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十六、侧袋机制 .............................................................................................................................. 65
十七、风险提示 ..........................................................................................6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9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20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兴蓝海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东兴蓝海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东兴蓝海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指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指《东兴蓝海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的《东兴蓝 海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东兴蓝海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兴蓝海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并自 2013年 6月 1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 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 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 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销售机构:指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兴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指《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 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 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 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 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兴蓝海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院 1号楼 1-190室
法定代表人:牛南洁
设立日期:2020年 3月 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5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7307392
股权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00万元(2亿元人民币)100%
 合计20000万元(2亿元人民币)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人员情况
牛南洁先生,1971年 5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职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任职起始日期:2022年12月29日),兼任东兴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职于中国银行总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下同)、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上海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助理总经理、资产经营部助理总经理、资产经营部副总经理、总裁办公室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办事处总经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刘亮先生,1974年10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东兴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任职起始日期:2023年2月17日。曾任福建省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上市处办事员、科员;历任中国证监会福州特派办机构监管处科员、机构监管处副主任科员、机构监管处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机构监管处主任科员、党办副主任、稽查处副处长、纪委委员、党办主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新疆分公司总经理、场外市场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福建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王青女士,1975年 9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任职起始日期:2020年 3月 17日)。曾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兼渠道总监、曾在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联席总监、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经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业务部总经理、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聂辉华先生,1978年10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起始日期:2020年3月17日),北京乐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期从事金融、证券、宏观经济、产业经济等方面的教学、科研和智库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

李秀兰女士,1964年 8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起始日期:2020年3月17日)。长期从事金融机构监管、金融机构的咨询和金融教育工作,在银行、保险、证券、金融教育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领导才能和组织协调能力。

周利国先生,1958年 5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起始日期:2020年3月17日),华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绿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方面的工作经历,诚实守信、遵规守纪、严于律己,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监事人员情况
商文女士,1981年12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任职起始日期:2022年11月3日)。曾任职于上海金融报社、新华社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一部、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市场总部。

历任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市场总部执行董事、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市场二部总经理。

金铉松先生,1991年 7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任职起始日期:2023年1月12日)。曾任职于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青海九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业务部。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王青女士,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任职起始日期:2020年3月17日,简要工作经历见董事人员情况介绍部分。

李宛霖女士,1981年 9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任职起始日期:2022年 12月 29日。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历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与产品部总监、ETF与指数投资部副总监、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裁、首席产品官、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郝洁女士,1971年 4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起始日期:2022年11月25日。曾在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原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总部二级部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东兴证券职工监事、财务部总经理,东兴投资董事、东兴期货董事、东兴香港董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晨辉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11年7月至2014年1月,任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研究员、高级行业研究员;2014年2月至2021年5月,任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业务部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21年 5月至今,任职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东兴蓝海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兴未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兴兴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基金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青女士,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张旭先生,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基金经理。

孙继青先生,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司马义买买提先生,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李晟先生,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负责人。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13、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根据相关法规要求,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或机构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或机构、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1)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评价公司整体内控风险管理并提出建议。

(2)经营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督察长: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4)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5)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岗位员工: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的内容和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的内部控制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基金销售与注册登记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监察稽核、合规管理、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危机处置等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 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83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3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808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名录。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网点。

1、直销机构
名称: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号中海国际中心 6层
联系人:周瑾芝
直销中心电话:010-57307309
传真:010-57307388
公司网站:www.dxamc.cn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其他销售机构具体信息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情况。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院 1号楼 1-190室
法定代表人:牛南洁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号中海国际中心 6层
联系人:王广辉
电话:010-57307359
传真:010-57307366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负责人:朱小辉
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86(21)23233388
传真:86(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闫琳、宋昊礼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本基金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15年 11月 19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兴蓝海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667号)注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根据《关于东兴蓝海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机构部函【2015】3294号)的批准,于 2015年 12月 23日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申购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限制
1、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元(含申购费),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0元人民币(已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申购费)。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费率
M<100万元1.5%
100万元≤M<200万元1.2%
200万元≤M<500万元0.8%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金额确定申购费率,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N)赎回费率
N<7日1.5%
7日≤N<30日0.75%
30日≤N<1年0.5%
1年≤N<2年0.25%
N≥2年0
注:N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年指 365天。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0日但少于 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个月但小于 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基金,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50,000/(1+1.5%)=49,261.08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261.08=738.92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49,261.08/1.016=48,48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元,则可得到 48,485.31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大于 30日但小于 1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1.016=10,160元
赎回费=10,160×0.5%=50.80元
净赎回金额=10160-50.80=10,109.20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109.2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人在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基金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基金投资人在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基金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 周(含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受益于具有估值优势和良好成长性的潜力公司,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以中国经济新常态下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蓝海行业为投资主线,通过“自上而下”的趋势投资和“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相结合的方法构建投资组合,深入研究通过产业升级以及创新发展实现价值创新的行业与公司,力求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如果法律法规变更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运行阶段的判断来确定投资组合中各大类资产的权重。在权益类资产投资方面,本基金将“自上而下”的趋势投资和“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相结合。投资决策的重点在于寻找有巨大发展潜力的蓝海行业,并在行业内精选出具有竞争优势和估值优势的投资标的构建组合。本基金的“蓝海”投资范畴界定为:在新常态下通过产业升级以及创新发展实现价值创新的行业与公司。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使用趋势和估值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从多个角度考虑宏观经济面、政策面、市场面等多种因素,综合分析评判证券市场的特点及其演化趋势。在此基础上,来确定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生产者价格指数(PPI)、采购经理人指数(PMI)、货币供应量(M1,M2)的增长率等指标。

本基金考虑的市场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上市公司的盈利增长情况、市场总体 P/E、P/B等指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经济增速相近的国家估值水平横向比较等多种指标,通过对上述指标的综合分析和研究实施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

2、股票投资策略
(1)投资范畴界定
所谓蓝海就是亟待开发产业或市场空间,它代表着创新的需求,代表着高利润增长的机会,价值创新是蓝海战略的基石。在蓝海战略逻辑的指导下,企业不是把精力放在打败竞争对手上,而是放在全力为买方和企业自身创造价值飞跃上,企业为客户创造了价值,同时也可以获得高额回报。

产业升级,从宏观方面理解,产业升级是国民经济结构综合资本、技术、供需结构、对外贸易结构等因素逐步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移动,到达一定水平后再向第三产业转移的升级状态,转移的动力来自于各产业利润率的差异。从微观方面理解,企业内部积极进行技术创新,流程重组等,提升企业自身的生产效率,提高企业的价值;同一行业中的企业,在竞合机制的指引下,积极主动地转产,生产市场需要的某种商品或退出某种商品的生产,或者进行资产重组,通过兼并、接管、破产、倒闭等方式寻求资源的有效利用。

创新驱动,激发经济增长的新活力。当前,我国依靠要素成本优势所驱动、大量投入资源和消耗环境的经济发展方式已经难以为继,经济增长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将成为经济的新常态,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将增强科技创新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高新技术产业、新能源汽车、信息产业、生物医药、新材料、现代服务业、海洋产业等直接相关的产业,将成为新的增长动力源泉。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重点在于寻找有巨大发展潜力的蓝海行业,通过对经济运行周期、行业竞争态势以及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因素进行分析和研究,筛选具有巨大发展趋势的行业资产进行配置,并依据各行业的景气度情况以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行业配置权重进行动态调整。

(3)个股精选策略(定性分析、定量分析)
定量筛选:
主要使用贴现现金流量法、现金分红折现法、剩余收入折现法、PE、EV/EBIT等估值方法对不同类型的产业和个股进行估值分析,并与其市场价格相比较,参考国内同类企业和国外可比同类企业的估值水平,选择具有估值优势的股票形成股票备选库。

定性筛选:
从以下两个方面对股票备选库中的股票进行定性分析:
公司评价:主要包括分析公司竞争力、财务状况、发展战略、创新能力、公司治理、股东背景等方面
业务分析:主要包括对公司的业务进行逐项分析,包括所涉及业务的投资效率、行业前景、公司的市场地位、行业增长、公司增长等方面。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结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基本面、金融市场运行趋势、市场资金面情况及市场供求、债市收益率水平、期限利差及信用利差等各方面的分析,制定组合动态配置策略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基金组合中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及期限结构,结合内部研究和信用评级积极优选个券进行投资,以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管理人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估值水平,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通过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投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察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股指期货的投资是以对当前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为投资标的。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找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谨慎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40%
沪深 300 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沪深两个市场第一个统一指数;该指数编制合理、透明,有一定市场覆盖率,不易被操纵, 并且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的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比价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的程序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本年基金的投资策略。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七)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产净值的 0.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0)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2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2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2)、(6)、(14)、(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所投资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 2023年第 1季度报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权益投资17,227,789.6082.54
 其中:股票17,227,789.6082.54
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4贵金属投资--
5金融衍生品投资--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1,999,864.989.5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1,644,568.247.88
8其他资产600.290.00
9合计20,872,823.11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农、林、牧、渔业--
B采矿业--
C制造业9,363,550.6045.21
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E建筑业580,000.002.80
F批发和零售业--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H住宿和餐饮业--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J金融业3,785,620.0018.28
K房地产业3,291,840.0015.89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4,972.000.27
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51,807.000.73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P教育--
Q卫生和社会工作--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综合--
 合计17,227,789.6083.17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600519贵州茅台9001,638,000.007.91
2000002万 科A101,0001,539,240.007.43
3600036招商银行44,0001,507,880.007.28
4600887伊利股份35,5001,033,760.004.99
5601012隆基绿能23,520950,443.204.59
6000333美的集团14,300769,483.003.72
7001979招商蛇口50,000681,000.003.29
8601398工商银行142,000633,320.003.06
9600383金地集团73,000613,200.002.96
10601668中国建筑100,000580,000.002.8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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