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银安盛科创三年封闭混合 (009048): 关于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相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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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年05月26日 10:27:1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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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浦银安盛科创三年封闭混合 : 关于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相关安排的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相关安排的公告
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代码:009048,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0年2月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32号文准予注册,《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20年6月1日生效。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止。封闭运作期届满后,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基金名称变更为“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接受申购和赎回。
鉴于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即将届满,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名称变更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将于2023年5月31日届满,本基金自2023年6月1日起转为开放式运作,基金名称变更为“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更名后,基金简称变更为“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混合”,基金代码不变。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具体详见附件《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2023年6月1日起生效,本基金将适用其中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相应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
三、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安排
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于2023年6月1日起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适用法律文件中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的有关规定,详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日起连续计算。
四、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对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的相关安排,以及据此及法律法规的更新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予以说明。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将按基金合同关于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封闭运作期内的战略配售策略将不再适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者欲了解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相关安排做适当调整。
3、基金管理人于本公告日在公司网站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py-axa.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8828999、021-33079999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6日
附件:《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 《基金合同》原条款 |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
全文 | 指定媒介 | 规定媒介 |
全文 | 指定报刊 | 规定报刊 |
全文 | 指定网站 | 规定网站 |
第一
部分
前言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三、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
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由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
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
更名而来。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八、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浦银安盛
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
止。封闭运作期届满后,基金转为开
放式运作,基金名称变更为“浦银安
盛科技创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接受申购和赎回,并适用基金 |
章节 | 《基金合同》原条款 |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
| | 合同中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的有
关规定。 |
第二
部分
释义 |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
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科技
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浦
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科
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科技
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浦银安
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
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
1日起执行)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 |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
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科技
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或浦银安盛科技
创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
安盛科技创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
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更名而
来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浦
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基金更名后,基金合同相
应修订为《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科
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更名后,托管协议相应修订为
《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科技
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基金更名后,招募说明书相应
修订为《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浦银安
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更名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应修订为《浦银
安盛科技创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 |
章节 | 《基金合同》原条款 |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
| 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
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
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
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
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
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一、基金名称
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
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一、基金名称
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第四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
章节 | 《基金合同》原条款 |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
售 |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 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浦东大道981号3幢31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
环广场38楼
注册资本:191,000万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滨江大道5189号地下1层、地上1
层至地上4层、地上6层至地上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189号S2座1-7层
注册资本:120,000万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年限;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年限; |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 |
章节 | 《基金合同》原条款 |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
|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
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投资于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
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 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
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十一)投资于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
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
章节 | 《基金合同》原条款 |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
章节 | 《托管协议》原条款 |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
全文 | 指定媒介 | 规定媒介 |
全文 | 指定网站 | 规定网站 |
全文 | 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
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浦东大道981号3幢31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
环广场38楼
注册资本:191,000万元人民币 |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滨江大道5189号地下1层、地上1
层至地上4层、地上6层至地上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189号S2座1-7层
注册资本:120,000万元人民币 |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浦银安
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闭运作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
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五、基
金财
产保
管 |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
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 |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
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 |
章节 | 《托管协议》原条款 |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
| 能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
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在合同签署后及时将合同原件送
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
保管部门15年以上。 | 能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
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在合同签署后及时将合同原件送
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
保管部门,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年限。 |
十、信
息披
露 |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
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
露。 |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
分,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
露。 |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
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
盘备份,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年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
守保密义务。 |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和档
案的
保存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
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
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
期限不少于15年,对相关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
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
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
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
限,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
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十六、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 |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 |
章节 | 《托管协议》原条款 |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
|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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