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菱科思(301191):公司监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1191 证券简称:菲菱科思 公告编号:2023-028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监事江安全先生、监事朱行恒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持有本公司股份 194,000股(约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3637%)的监事江安全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拟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48,500股(约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909%)。 2、持有本公司股份77,000股(约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1444%)的监事朱行恒女士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2,000股(约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225%)。 近日,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菲菱科思”)收到监事江安全先生、监事朱行恒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拟减持计划的具体安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5、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参考确定 6、本次拟减持股东计划减持数量、计划减持比例: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江安全先生、朱行恒女士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江安全先生和朱行恒女士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2)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将向公司申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3)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4)本人如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本人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需修订本承诺函的,则修订后的承诺函内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上述承诺。” 2、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监事江安全先生和朱行恒女士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不存在指使公司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公司披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信息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2)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无效。” 3、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监事江安全先生和朱行恒女士就其规范、减少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出 具以下承诺: “1、本人、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和参股的其他企业/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和参股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本人/本企业及关联方”),将尽量减少、避免与菲菱科思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能够通过市场方式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菲菱科思与独立第三方进行。 2、本人/本企业及关联方不会以向菲菱科思拆借、占用公司资金或采取由菲菱科思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菲菱科思资金。 3、本人/本企业及关联方与菲菱科思之间必需发生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 4、本人/本企业及关联方与菲菱科思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菲菱科思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各项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菲菱科思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依法履行回避表决义务。 5、本人/本企业及关联方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菲菱科思以及菲菱科思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因上述关联交易损害菲菱科思及菲菱科思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人/本企业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履行赔偿责任。 6、上述承诺在本人/本企业作为菲菱科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4、关于履行公开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监事江安全先生和朱行恒女士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开作出并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全部承诺。 (2)如发生未实际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情形,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未能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4) 如因本人未实际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权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5)自本人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资或津贴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5、关于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公司监事江安全先生和朱行恒女士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监事江安全先生和朱行恒女士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江安全先生、朱行恒女士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未来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方面存在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能够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二)本次拟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拟减持的股东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拟减持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督促上述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监事江安全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2.监事朱行恒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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