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帆新材(300637):股东关于减持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超过1%

时间:2023年05月30日 19:06:55 中财网
原标题:扬帆新材:股东关于减持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超过1%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37 证券简称:扬帆新材 公告编号:2023-025
证券代码:300637 证券简称:扬帆新材 公告编号:2023-025
股东浙江扬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扬帆新材”)于 2023年 5月 16日披露了公告《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公司大股东浙江扬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帆控股”),计划自该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9,390,00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4.0000%)。

公司于近日收到扬帆控股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

扬帆控股股份减持比例已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其持股情况及减持计划实施情况等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扬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信诚路 31号 506室  
权益变动时间2023年 5月 26日至 2023年 5月 30日  
股票简称扬帆新材股票代码300637

变动类型 (可多 选)增加□ 减少?一致行动人有? 无□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否□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种类(A股、B股等)减持股数(万股)减持比例(%)  
A股346.31.48%  
合 计346.31.48%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间接方式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执行法院裁定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继承 □ 赠与 □ 表决权让渡 □ 其他 □(请注明)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可多选)自有资金 □ 银行贷款 □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 股东投资款 □ 其他 □(请注明) 不涉及资金来源 ?   
1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例 (%)
合计持有股份9,278.1639.52%8,931.8638.05%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9,278.1639.52%8,931.8638.05%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注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浙江扬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马绍尔SFC有限公司
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 行已作出的承诺、 意向、计划是? 否□ 扬帆控股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承诺如下: 1、股份限售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本公 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 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股份减持承诺:在扬帆新材上市后,将严格遵守上市前作出的股份 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股份数量不 超过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5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 公司股票在本公司持股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合法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在本公司持有发行 人股份超过 5%的前提下,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 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 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截至本告知函出具日,扬帆控股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 述承诺的情况。 公司于 2023年 5月 16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 露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此次减持公司股份事项已按照相 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减持与此前披露的减持 计划一致。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 违反《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所 业务规则等规定的 情况是□ 否?
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的规定, 是否存在不得行使 表决权的股份是□ 否?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扬帆控股本次减持实施情况与此前预披露的减持意向、承诺或减持计划一致。截至本公告日,扬帆控股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继续关注其后续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减持后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备查文件
1、《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
2、《持股 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明细》;
特此公告。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5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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