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宏业(30131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鑫宏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鑫宏业 股票代码:301310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心路 17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二三年六月 特别提示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鑫宏业”)股票将于 2023年 6月 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本公司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在核准制下,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公司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鑫宏业所属行业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行业代码为“C38”。截至 2023年 5月 18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25.03倍。 截至 2023年 5月 18日(T-4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2:2022年扣非前/后EPS=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 注3:《招股说明书》中可比公司景弘盛(872668.NQ)为新三板挂牌公司,2023年3月21日公告向全国股转公司主动申请终止挂牌,2023 年4月25日已摘牌,估值体系等行情指标较鑫宏业差异较大。 本次发行价格 67.2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2 年扣非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46.72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3年 5月 18日(T-4日)发布的“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 25.03倍,超出幅度约为 86.66%;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 2022年扣非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 28.62倍,超出幅度约为 63.24%,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三)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97,098,6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22,097,06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2.76%。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另需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在上述期间内,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及所有者权益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原材料供应和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铜丝、胶料和聚乙烯、阻燃剂等化工原料,上述原材料的生产厂商众多,竞争充分,市场货源充足。公司原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较高,其中,报告期各期铜丝采购金额占原材料总采购金额的比重分别为 84.31%、86.16%和 86.61%。2020年下半年以来,铜材受大宗商品供需关系影响,铜材市场价格持续上涨,公司原材料采购资金需求量有所增长,同时对毛利率等经营业绩指标具有一定影响,如果未来受行业政策、经济环境、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影响,导致铜丝的供给受限或价格大幅波动,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二)下游行业政策变动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新能源汽车线缆和光伏线缆,其下游应用同属新能源行业。近年来受益于国家政策的扶持和内生与外需的共同刺激,公司相关下游新能源行业迎来了高速发展阶段。如果未来相关行业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将会影响公司下游客户的发展,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光伏太阳能、新能源汽车、储能等领域,且在新能源特种线缆细分市场形成了较强的品牌优势,与客户保持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未来随着相关新能源领域利好政策不断推动,可能会吸引更多的线缆企业进入新能源特种线缆细分市场,从而加剧市场竞争。如果公司未能通过研发新产品、进一步提高产品技术水平、有效控制成本等方式提高市场竞争力,可能导致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下滑,进而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资金流动性风险 电线电缆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对流动资金的需求较大。一方面,公司下游终端客户主要为太阳能光伏组件厂商和新能源汽车制造商,终端客户在产业链中处于相对强势地位,其投资周期或资金安排情况将对公司应收账款回款速度产生一定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另一方面,铜丝等原材料占产品成本比重较高,原材料采购对资金需求较大,且随着铜丝等原材料价格上涨,公司原材料采购所需流动资金将相应增加。目前公司通过内源融资及适量银行融资可较好满足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未来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张,资金需求进一步增大,如果原材料价格持续上升且公司持续融资能力受到限制,公司将面临一定的现金流压力,可能存在资金流动性风险。 (五)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经营规模增长,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有所增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33,893.15万元、53,563.75万元和 79,800.04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40.33%、37.47%和 34.56%,未来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持续增长,应收账款余额可能维持在较高水平。公司对应收账款回收管理较为严格,且公司客户大多为细分领域知名企业,但新能源汽车、光伏太阳能等产业政策变化对公司客户经营情况具有一定影响,如果未来产业政策、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或主要客户经营状况恶化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公司应收账款可能存在无法及时收回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517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鑫宏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鑫宏业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鑫宏业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458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鑫宏业”,证券代码为“301310”。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 22,097,064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3年 6月 2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3年6月2日 (三)股票简称:鑫宏业 (四)股票代码:30131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97,098,6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4,274,7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2,097,064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5,001,536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获配数量为本次发行数量的3.82%,即927,466股,最终获配金额为62,399,912.48元。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250,17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29%。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人”) 三、上市标准 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2.1.2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公司2021年和2022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0,012.80万元和 13,982.81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万元的财务指标。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Wuxi Xinhongye Wire & Cable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7,282.39万元 本次发行后注册资本:9,709.86万元 法定代表人:卜晓华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4年 2月 13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9年 12月 30日 公司住所: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心路 17号 邮政编码:214101 联系电话:0510-68780898 联系传真:0510-68780878 互联网网址:http://www.xhycable.com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经营范围:电线电缆、线束组件、插头连接件、塑胶粒料、橡塑制品的研发、制造、销售;辐照线缆工控系统、新能源辐照交联电线电缆系统的研发、销售;辐照线缆工控设备、新能源辐照交联电线电缆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电线电缆及热收缩管的辐照加工;电机、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光伏线缆、新能源汽车线缆、工业线缆等特种线缆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属于“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行业分类代码为 C38 董事会秘书:丁浩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持股比例超过 50%的直接股东,且单一直接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均不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公司无控股股东。 2、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卜晓华、孙群霞。本次发行后,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卜晓华直接持有公司 21.63%股份,并担任湖州欧源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湖州欧源间接控制公司 2.81%股份;孙群霞直接持有公司 21.63%股份,并担任湖州爱众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湖州爱众间接控制公司 2.51%股份。卜晓华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孙群霞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二人合计控制公司 48.58%股份,对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系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卜晓华先生,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3202111972********,住所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孙群霞女士,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3205241971********,住所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卜晓华先生的主要职业经历如下:1993年 7月至 1994年 7月任常州二五三厂工艺员;1994年 8月至 1996年 6月任福建生资公司上海分公司销售员;1996年 7月至 2002年 4月任无锡爱邦高聚物有限公司营销经理;2002年 5月至 2003年 12月任无锡华昊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2004年 1月至 2019年 12月任鑫宏业有限执行董事、经理;2019年 12月至今任鑫宏业董事长、总经理;2022年 3月至今任湖南鑫宏业执行董事兼经理;2022年 11月至今任江苏鑫宏业执行董事兼经理;2023年 4月至今,任鑫旭光电执行董事、总经理;2023年 5月至今,任江苏华光董事长。 孙群霞女士的主要职业经历如下:1993年 9月至 2009年 7月任江南大学教师;2009 年 8月至 2019年 12月任鑫宏业有限监事;2019年 1月至今任日源科技监事;2019年 12月至今任鑫宏业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2023年 4月至今,任鑫旭光电监事; 2023年 5月至今,任江苏华光董事。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存在部分员工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持股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一)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1、湖州欧源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湖州欧源基本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不存在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或向其他投资者进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2,427.47万股,发行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67.28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1)35.04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33.85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46.72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45.13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3.07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鑫宏业 1号资管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59.4530万股,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 2.45%;鑫宏业 3号资管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33.2936万股,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 1.37%;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合计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92.7466万股,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 3.82%。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364.120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92.7466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82%。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股数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 271.3739万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715.7234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73.49%;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619.00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26.51%。战略配售回拨后的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 2,334.7234万股,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网上、网下回拨情况确定。 根据《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6,198.73465倍,高于 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00%(向上取整至 500股的整数倍,即 466.95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 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248.7734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53.49%;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085.950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46.51%。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的中签率为 0.0283019354%,有效申购倍数为 3,533.32727倍。 根据《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9,989,251股,认购金额 672,076,807.28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为 870,249股。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 12,487,734股,认购金额 840,174,743.52元,放弃认购数量为 0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本次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870,249股,包销金额为 58,550,352.72元,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3.5850%。 七、募资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63,320.1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49,736.92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年 5月 3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291号)。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 13,583.26万元,发行费用包括: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5.60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49,736.92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21.94元/股(按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49元/股(按 2022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权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对公司截至 2020年 12月 31日、2021年 12月 31日和 2022年 12月 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2021年度和 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1640号)。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2年 12月 31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2023年 3月 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 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大华核字[2023]0011350号”审阅报告。 公司 2023年 1-3月的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以及 2023年 1-6月的业绩预计等相关内容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数据及经营情况”及“第二节 概览”之“一、重大事项提示”之“(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已与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山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兴业银行无锡锡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财富支行、中国光大银行锡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蠡湖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新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东亭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十三)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021-68801573 传真:021-68801551 保荐代表人:魏思露、陈颖 项目协办人:程子涵 项目组其他成员:蒋潇、王书言、王旭、施雍昊 联系人:魏思露、陈颖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荐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鑫宏业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并承担保荐人的相应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魏思露、陈颖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魏思露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金钟股份 IPO、标榜股份 IPO、格力博 IPO等,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陈颖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新疆交建 IPO、品茗股份 IPO、国能日新 IPO、标榜股份 IPO、格力博 IPO、新疆交建可转债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份锁定以及主要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卜晓华、孙群霞的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3年 12月 2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在本人被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如实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本人持股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及限售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6、本人将严格遵守本次发行前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的承诺,在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方式,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7、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卖出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8、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9、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10、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二)湖州欧源、湖州爱众的承诺 “1、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3年 12月 2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本企业持股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意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及限售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三)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杨宇伟的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3年 12月 2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在本人被认定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如实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本人持股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及限售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6、本人将严格遵守本次发行前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的承诺,在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方式,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7、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卖出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8、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9、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10、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四)持股 5%以上股东祥禾涌原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泷新的承诺 “1、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本企业持股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意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及限售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次发行前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的承诺,在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方式,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4、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卖出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5、本企业作为持股 5%以上股东期间,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公司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如证监会、交易所对相关减持和信息披露规则进行调整,本企业将依据最新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五)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丁浩的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3年 12月 2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在本人被认定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如实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本人持股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及限售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六)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魏三土作出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通过湖州爱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3年 12月 2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在本人被认定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如实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本人持股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及限售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七)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陈玲、赵也作出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通过湖州爱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在本人被认定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如实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4、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本人持股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及限售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八)其他股东无锡金投、安吉泓沁作出承诺 “1、本人/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本人/本企业持股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有其他要求,本人/本企业同意对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及限售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九)其他股东莫祥妹作出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3年 12月 2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本人持股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及限售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