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陕煤二 (152494): 2020年第二期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2023年付息公告
债券代码:152494.SH 债券简称:20陕煤二 2020年第二期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202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3年6月9日 ? 债券付息日:2023年6月12日 2020年第二期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3年6月12日开始支付自2022 年6月10日至2023年6月9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 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20年第二期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20陕煤二 3、债券代码:152494.SH 4、发行人: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40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15年,在债券存续期的第7 个、第 12个计息年度末附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 者回售选择权 7、票面利率:本期债券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4.37%。在本 期债券存续期的第7个、第12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有权选择 选择上调或下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调整的幅度为0至300个 基点(含本数,1个基点为0.01%,下同)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20年6月10 日至2035年6月9日,若投资者于第7个计息年度末行使回售 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20年6月10日至2027 年6月9日,若投资者于第12个计息年度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 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20年6月10日至2032年6月9 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21年至2035年每年的6月10日,若 投资者于第7个计息年度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 付息日为2021年至2027年每年的6月10日,若投资者于第12 个计息年度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1 年至2032年每年的6月10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 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2年6月10日至2023年6月9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 为4.37%,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1000元,派发利息为43.7元(含 税)。 3、债权登记日:2023年6月9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 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3年6月12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 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 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 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 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 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 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 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2021年 10月27日,国务院常委会议决定,决定延长境外 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对外开放和吸引外 资。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货券市场取得的货券利息收入免 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 即 2025年底。非居民企业税收情况后续依据财政部最新政策执 行。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东长安街636号 联系人:范文 联系电话:029-82260832 2、受托管理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联系人:李航、谢智星 联系电话:010-5761590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587 特此公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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