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摩优悦安和混合A (009893): 摩根士丹利华鑫优悦安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时间:2023年06月07日 10:11:42 中财网
原标题:大摩优悦安和混合A : 摩根士丹利华鑫优悦安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摩根士丹利华鑫优悦安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摩优悦安和混合A类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年6月6日
送出日期:2023年6月7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大摩优悦安和混合基金代码009893
下属基金简称大摩优悦安和混合A下属基金交易代码009893
基金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 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年9月24日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暂未上市
基金类型混合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普通开放式开放频率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何晓春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的日期2020年9月24日
  证券从业日期2010年3月8日
基金经理赵伟捷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的日期2021年3月4日
  证券从业日期2016年7月1日
其他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详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投资目标本基金采取主动管理的投资策略,通过大类资产配置和个股精选,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 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中期票据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或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的规定。
主要投资策略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研究宏观经济、国家政策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对股票、债券 和货币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深入分析,合理预测各类资产的价格变动趋势,确定不 同资产类别的投资比例。在此基础上,积极跟踪由于市场短期波动引起的各类资产的价 格偏差和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各大类资产之间的投资比例,在保持总体 风险水平相对平稳的基础上,获取相对较高的基金投资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自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潜在空间、竞争结构、增长节奏、潜在风险等方 面,把握投资机会;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核心科技和创新优势、管理层、治理结构等, 通过对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研判,深度挖掘优质个股。 3、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利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 衍生工具,充分考虑衍生品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 谨慎进行投资,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或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4、债券投资策略 本投资组合对于债券的投资主要为久期管理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个券选择策略、跨 市场套利策略等,并择机把握市场有效性不足情况下的交易机会。
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25%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 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1、业绩表现截止日期2022年12月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0年9月24日,成立当年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份额(S)或金额(M) /持有期限(N)收费方式/费率
申购费 (前收费)M<100万1.5%
 100万≤M<500万1.0%
 M≥500万1,000元/笔
赎回费N<7天1.5%
 7天≤N<30天0.75%
 30天≤N<365天0.5%
 N≥365天0%
注:本基金对于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1.50%
托管费0.25%
注:本基金其他运作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持有人大会费用等。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都是基金风险的来源。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政策变更风险、税收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

1、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偏股混合型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或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A、基差风险: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标的指数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由于期货与现货间价差的波动,可能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B、保证金管理风险: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资金管理要求较高。保证金预留过多会导致资金运用效率过低,减少预期收益。保证金不足将存在被强行平仓的风险,从而导致超出预期的损失,并使得原有的投资策略不能得以实现。

C、杠杆风险:由于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效应,因此放大了基金财产波动幅度。

D、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1)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2)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

E、流通量风险:是指因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可能导致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

(3)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尽管基金管理人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但仍面临以下风险:
A、信用风险:若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B、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C、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D、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E、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4)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本基金的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证券的收盘价所对应 的净值,因此,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时,需考虑估值方法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另外,本基金可能由于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5)本基金可能因持续规模较小或基金持有人人数不足等原因导致基金终止。

2、本基金特有风险外的其他风险请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二) 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www.morganstanleyfunds.com.cn】【客服电话:400-8888-668】 1. 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 基金份额净值
4.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 其他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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