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摩深证300 (233010): 摩根士丹利华鑫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摩根士丹利华鑫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年6月6日 送出日期:2023年6月7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详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11月15日,成立当年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二) 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2.本基金其他运作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持有人大会费用等。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都是基金风险的来源。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政策变更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1、本基金特有风险 (1)目标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目标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目标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目标指数波动的风险 目标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相应发生变化,产生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深证 300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因此,深证 300指数的市场表现直接影响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当深证300指数收益率下跌时,本基金面临基金净值与深证300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目标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也可能使基金的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A、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将产生负的跟踪偏离。 B、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基金参与新股申购等因素将产生正的跟踪偏离。 C、当目标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变更编制方法,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目标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D、由于目标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E、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跟踪误差。 F、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投资替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如买入非成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5)目标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发生导致标的指数变更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相应进行调整。届时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变化,且投资组合调整可能产生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投资者须承担因标的指数变更而产生的风险与成本。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7)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出现停牌或违约,从而使基金的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出现大幅折价,存在对基金净值产生冲击的风险。此外,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可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从而可能产生跟踪偏离、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8)主动增强投资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为了获得超越指数的投资回报,可以在被动跟踪指数的基础上进行一些优化调整,如在一定幅度内减少或增强成份股的权重、替换或者增加一些非成份股。这种基于对基本面的深度研究作出优化调整投资组合的决策,最终结果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其投资收益率可能高于指数收益率但也有可能低于指数收益率。 (9)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A、基差风险: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由于期货与现货间价差的波动,可能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B、保证金管理风险: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资金管理要求较高。保证金预留过多会导致资金运用效率过低,减少预期收益。保证金不足将存在被强行平仓的风险,从而导致超出预期的损失,并使得原有的投资策略不能得以实现。 C、杠杆风险:由于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效应,因此放大了基金财产波动幅度。 D、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1)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2)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 E、流通量风险:是指因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可能导致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 (10)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尽管基金管理人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但仍面临以下风险: A、信用风险:若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B、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C、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D、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E、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11)本基金投资科创板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制度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板块不同,除与其他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风险: 1)流动性风险:由于科创板股票的投资者门槛较高,股票流动性弱于A股其他板块,投资者可能在特定阶段对科创板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因此存在基金持有股票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 2)退市风险:科创板的退市标准将比A股其他板块更加严格,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环节,因此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3)系统性风险: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4)交易价格波动风险: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较宽的涨跌幅限制可能使得股票价格产生较大波动,从而导致本基金净值出现较大波动的风险。 (12)本基金可能因持续规模较小或基金持有人人数不足等原因,导致基金转型、合并或终止的风险。 2、本基金特有风险外的其他风险请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二) 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www.morganstanleyfunds.com.cn】【客服电话:400-8888-668】 1. 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 基金份额净值 4.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 其他重要资料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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