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产控01 (149145): 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3年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
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第一期) 2023年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 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 2020年 6月 10日发行的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将于 2023年 6月12日支付 2022年 6月 10日到 2023年 6月 9日期间的利息,并兑付本金。为保证兑付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及本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 债券简称及代码:20产控 01(149145) 3、 发行人: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 发行规模:4.00亿元 5、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3年期,附第 2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在存续期前 2年票面利率为 3.90%。 根据发行人发布的《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20产控 01”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本期债券后 1年票面利率为 2.90%。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 起息日:2020年 6月 10日。 8、 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内,每年的 6月 10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2023年资金发放日为 2023年 6月 12日。 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2年 6月 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 10、 登记、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1、 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二、本次债券兑付兑息方案 按照《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及《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20产控 01”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第一次提示性公告》,“20产控 01”的票面利率为 2.90%,每 1手“20产控 01”(面值人民币 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9.00元(含税),兑付本金人民币 100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 1029.00元。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 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29.00元,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 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23.20元。 三、本次债券债权登记日、兑付兑息日及摘牌日 1、 债权登记日:2023年 6月 9日 2、 兑付兑息日:2023年 6月 12日 3、 摘牌日:2023年 6月 12日 四、本次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3年 6月 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20产控 01”持有人。 五、本次债券付息办法 1、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付息日前 2个交易日前将本次付息金额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2、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 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以及 2021年 10月 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18年 11月 7日至 2025年 12月 31日期间,本次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除外。 3、 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次债券兑付兑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海 联系电话:0513-85517665 传真:/ 2、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仝玉超 联系电话:0755-81917014 传真:010-66160590 3、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5楼 联系人:发行人业务部 联系电话:0755-21899306 特此公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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