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国债 (511090): 鹏扬中债-3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时间:2023年06月08日 00:03:34 中财网
原标题:30年国债 : 鹏扬中债-3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鹏扬中债-3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鹏扬中债-30年期国债ETF
基金主代码511090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3年5月19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扬中债-3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鹏扬中债-30年期国债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2023年6月13日
赎回起始日2023年6月13日
注:场内简称:30年国债(扩位简称:30年国债ETF)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设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该项调整只需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而不必另行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0%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设定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该项调整只需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而不必另行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赎回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0%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商)名单如下: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流程、规则等以及各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状况,请参照各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的规定执行。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上市交易前且未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规则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方式,即基金份额、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份券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交收、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相关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4)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基金管理人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申购与赎回的程序、办理时间及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对价
1)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招募说明书。

(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通过本公司网站(www.pyamc.com)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5)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本公司旗下管理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垂询相关事宜。

(6)本基金将自2023年6月1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发布的《鹏扬中债-3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了解相关信息。

(7)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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