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深机01 (149146): 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先行示范区公司债券(第一期)2023年兑付兑息暨摘牌公告
债券代码:149146.SZ 债券简称:20深机 01 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先行示范区公司债券(第一期)2023年兑付兑息暨摘牌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次公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先行示范区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0深机 01”、债券代 码 149146)将于 2023年 6月 12日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及 2022 年 6月 12日至 2023年 6月 11日期间的利息。 ? 债权登记日:2022年 6月 9日 ? 本息兑付日:2023年 6月 12日 ? 债券摘牌日:2023年 6月 12日 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0年 6 月 12日起息的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先行示范区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20深机 01”、“本期债券”)将于 2023年 6月 12日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及 2022年 6月 12日至 2023年 6月 11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兑付、兑息工作 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根据《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先行示范区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 者公开发行先行示范区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20深机 01; 3、债券代码:149146; 4、发行人: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规模:人民币 5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3年; 7、债券利率:2.70%;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 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 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 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本期债券 票面总额的本金; 10、起息日:2020年 6月 12日; 11、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之前 的第 1个交易日。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兑付,付息债权登记日以兑付债权登记日为准; 12、付息日:2021年至 2023年每年的 6月 12日为上一计息年 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3、兑付债权登记日:兑付债权登记日为兑付日前的第 1个交易 日,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期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14、本金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3年 6月 12日(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5、本次债券登记、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方案 本期债券“20深机 01”票面利率为 2.70%,每手(面值人民币 1,000元)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27.00元(含税),本次本息兑付金额为 1,027.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取得的本息金额为人民币 1,021.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取得的本息为人民币 1,027.00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本息兑付日及摘牌日 1、债权登记日:2022年 6月 9日 2、本息兑付日:2023年 6月 12日 3、债券摘牌日:2023年 6月 12日 四、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对象为截止 2023年 6月 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20深机 01”债券 持有人。 五、债券兑付兑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兑付兑息。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 息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次兑付兑息日 2个交易日前将债券本次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次兑付兑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成网下 兑付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六、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 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年 11月 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以及 2021年10月 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 2018年 11月 7日起至 2025年 12月 31日止(该实施期限由 2021年 11月 6日延长至“十四五”末,即 2025年 12月 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兑付相关机构 1、发行人: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机场道 1011号 联系人:冯迪刻 电话:0755-23452978 2、受托管理人: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 12楼西厅 联系人:曾妙 电话:0755-82830333 3、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2-28楼 联系部门:发行人业务部 联系电话:0755-21899306 特此公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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