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斯达克指数ETF (159501): 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上市交易公告书
原标题:纳斯达克指数ETF : 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上市交易公告书 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3年6月14日 公告日期:2023年6月9日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二、基金概览 .................................................................................................................. 6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7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 10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12 六、基金合同摘要 ........................................................................................................ 22 七、基金财务状况 ........................................................................................................ 23 八、基金投资组合 ........................................................................................................ 25 九、重大事件揭示 ........................................................................................................ 32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33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34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 35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36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嘉实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于本公司网站 (www.jsfund.cn)上的《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纳斯达克 100指数,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投资境外市场的 ETF,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和境内普通 ETF 存在一定差异,通常情况下,投资人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和卖出。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参与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境外市场并以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人民币对外币的汇率的波动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包含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下同),会面临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或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二、 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简称:嘉实纳斯达克100ETF(QDII) 3、场内简称:纳斯达克指数ETF 4、基金代码:159501 5、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3年 6月 7日基金份额总额: 264,986,575.00份 6、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3年6月7日基金份额净值:0.9915 元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64,986,575.00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23年6月14日 10、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 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2023年4月3日 证监许可【2023】743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于2023年5月22日至2023年5月26日公开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其中,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3年5月22日至2023年5月26日,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3年5月22日至2023年5月26日。 5、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期限:网下现金认购发售5个工作日,网上现金认购发售5个工作日。 7、份额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 8、发售机构: (1)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如下: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九州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网信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长城国瑞、湘财证券、诚通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安信证券、长江证券、华泰证券、广发证券、招商证券、中金财富、中信建投、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山东)、中信证券华南。 (3)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为264,978,000.00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本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利息转份额的银行利息共计8,575.00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23年5月31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2880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64,986,575.00份,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11、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3年5月31日获得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23年5月31日 13、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264,986,575.00份 (二)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 【2023】483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3年6月14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场内简称:纳斯达克指数ETF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501 6、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 易。 7、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请见《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64,986,575.00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 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3年6月7日,本基金持有人户数为2870户,平均每户持有的 基金份额为92329.82份。 (二) 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3年6月7日,基金份额合计为264,986,575.00份,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28,226,747.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48.39%;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36,759,828.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51.61%。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23年6月7日,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经雷 设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521 5588 2、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 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下设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Smart Beta及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部门负责人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人员情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我公司共有1057名员工,其中博士学位63人、硕士学位742人、学士学位233人、其他19人。 5、信息披露负责人:胡勇钦 咨询电话:400-600-8800 6、基金管理人业务情况简介: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1999年3月25日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等资格。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298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主动权益、固定收益、指数投资、量化投资、资产配置、海外投资、FOF等不同类别。同时,还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7、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张钟玉女士,硕士研究生,13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数量分析师、基金经理。2021年9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2015年2月28日至2021年9月2日任大成核心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28日至2021年9月2日任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28日至2021年9月2日任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28日至2021年9月2日任大成中证500深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28日至2021年9月2日任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2月28日至2021年9月2日任大成MSCI中国A股质优价值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2月28日至2021年9月2日任大成MSCI中国A股质优价值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25日至2022年12月26日任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27日至2022年9月20日任嘉实中关村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25日至今任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经理、2022年1月27日至今任嘉实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27日至今任嘉实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4月13日至今任嘉实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5月18日至今任嘉实上证科创板新一代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9月15日至今任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2年10月20日至今任嘉实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24日至今任嘉实创业板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2月29日至今任嘉实中证内地运输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3月2日至今任嘉实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4月12日至今任嘉实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3年4月12日至今任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3年4月27日至今任嘉实国证通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5月31日至今任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2年9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97,071.11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7.17%,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4.36%。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基金券商产品团队、银保信托产品团队、养老金团队、交易与清算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9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150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 2、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招商银行执行董事、党委书记、行长,兼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本公司北京分行,自2001年10月起历任本公司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任本公司行长助理兼任北京分行行长,2013年11月不再兼任本公司北京分行行长,2015年1月任本公司副行长,2016年11月至2019年4月兼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2019年4月起兼任本公司财务负责人,2021年8月起任本公司常务副行长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及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本公司工作,2022年5月19日起任本公司党委书记,2022年6月15日起任本公司行长。兼任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保监会数据治理高层指导协调委员会委员、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 汪建中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1991年加入招商银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月历任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招商银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招商银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年4月起任招商银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年4月起任招商银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2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129只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招商银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贺耀 经办注册会计师:贺耀、马剑英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3年 6 月 7日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如下: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交易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截至2023年6月7日,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三)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医疗保健
(四)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美 5 Platforms 台股份有 META UW 证券交易 国 3,673.00 6,893,216.65 2.62 Inc 限公司 所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Inc Inc 所
(五)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无。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九)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无。 (十)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023年6月7日其他资产构成:
2、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3、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九、重大事件揭示 嘉实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已于 2023年 5月 31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 2023年 6月 1日刊登《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本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三)《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四)《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注册登记协议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 6月 9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仲 裁; (9)在购买本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了解并接受基金所作出的各项安排,愿意接受本基金资产在境外投资运作、托管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税收风险及《基金合同》所列明的其他风险;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以及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及时足额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 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如实提供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并不时予以更新和补充;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法律、会计等服务的基金服务机构、或证券经纪商以及证券登记机构、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决定相关费率,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申请和办理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等相关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前提下,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身份识别、投资者身份和交易资料留存、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性审查、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裁筛查等,并为托管人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充分的协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或注销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或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要求的最低年限; (12)保存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处接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但基金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6)保存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要求的最低年限;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就本部分所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权利。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鉴于本基金和ETF联接基金的相关性,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ETF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ETF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ETF联接基金份额占ETF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ETF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ETF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ETF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ETF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2)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尽管有前述约定,但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并履行适当程序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 加、减少、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如增加场内实物申赎、场外申赎)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进行基金份额折算、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8)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9)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0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发布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送达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