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满足不同类型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景顺长城鼎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自 2023年 6月 14日起对景顺长城鼎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 C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转为 A类基金份额,同时对《基金合同》和《景顺长城鼎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本次修改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事宜如下: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事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人均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投资者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赎回 A 类基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参与上市交易,C 类基金份额不参与上市交易。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不含 7日)的投资者,本基金将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大于 7日(含 7日)但少于 30日(不含 30日)的投资者,本基金将收取 0.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对于持有期大于 30日(含 30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
本公司对《基金合同》中涉及增设 C类基金份额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更新基金合同中的相关表述。这些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 C类基金份额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gwfmc.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606(免长话费),或登陆网站www.igwfmc.com获取相关信息。
修改章节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一、前言 | | (新增)
(七)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
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
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
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
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
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
二、释义 | …
49、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
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
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 | …
49、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 |
| | (新增)
6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
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5、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等事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
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
三、基金的基
本情况 | (八)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九)基金份额价格
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按照交易所交易系统
集中竞价产生,场外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照基金
份额净值加减一定的手续费产生。
… | (八)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九)基金份额价格
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按照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
产生,场外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照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加
减一定的手续费产生。
…
(新增)
(十二)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事项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
| |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
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
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
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
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投资者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
道申购与赎回 A 类基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参与上市交易,C 类基
金份额不参与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
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
人需及时公告。 |
七、基金份额 | | … |
的上市交易 | | (新增)
A 类基金份额可上市交易;C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如无
特别说明,本部分约定仅适用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八、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 | | …
(新增)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对 A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
与赎回,仅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
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八、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 |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别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八、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 |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5、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5、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 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八、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 |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约定
3、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约定
3、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
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资产。 |
|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
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四舍五入的方
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
八、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 | (六)申购、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价格按照基金份额
净值加减一定的手续费产生。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归销售机构所有。
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
投资者所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
金财产。申购费和赎回费用的用途为市场推广、基金
份额销售及注册登记等。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依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 (六)申购、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价格按照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加减一定的手续费产生。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
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承担,归销售机构所有。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所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
产。申购费和赎回费用的用途为市场推广、基金份额销售及
注册登记等。
4、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
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调整申
购费率、赎回费率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
八、基金的申 |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
购和赎回 |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
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
回费
基金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
费
基金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
八、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已确认的赎回 |
|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
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份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以选择将当
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 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份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
时可以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
八、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兑付投
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的比例
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基金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申请时选
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
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将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申请为止。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
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
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基金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申请时选
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
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开
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完成赎回申请为止。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
| 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20%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进行该种超比
例延期赎回,对于当日非延期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非延期赎回申请量占非延期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 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20%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若进行该种超比例延期赎回,对于当日非延期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延期赎回申请量占非延期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八、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 | (十一)与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相关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 (十一)与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相关的
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 |
| 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九、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其
权利和义务 |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
金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售的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
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九、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其
权利和义务 |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 |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
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二)召开事由
在本基金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 (二)召开事由
在本基金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
|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
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C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或提高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十五、基金份
额的登记、系
统内转托管
和跨系统转
登记 |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
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
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
或申购买入的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
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A 类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场外申购的 C 类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
(新增)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同类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
托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 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
跨系统转托管。 |
| | 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办理跨系
统转登记。 |
十五、基金份
额的登记、系
统内转托管
和跨系统转
登记 |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
行为。 |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
行为。 |
二十、基金财
产的估值 |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
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
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
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
偿。
…
3、差错处理程序
… |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
第 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某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
错人追偿。
…
3、差错处理程序
…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 |
|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十一、基金
费用与税收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新增)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
二十一、基金
费用与税收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新增)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0.6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
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
| 4、上述(一)基金费用第 3-8项费用,除上款规
定的费用外,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本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
……
5、上述(一)基金费用第 4-9项费用,除上款规定的费用
外,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二十一、基金
费用与税收 |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下调前述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下调前述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二十二、基金
的收益与分
配 | (三)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场外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场
内投资者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
为现金分红;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
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
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4个月内完成;
6、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次,年度收益 | (三)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场外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场内投资者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
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
份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
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各基金份
额类别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则 |
| 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50%;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个月
内完成;
6、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每年收益分配次数均最多为 4次,
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50%;
7、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该
类基金份额的面值;
8、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
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二十四、基金
的信息披露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5、 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5、 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
|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临时报告
…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临时报告
…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
(新增)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二十四、基金
的信息披露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二十五、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
财产的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3、以下基金合同变更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3、以下基金合同变更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C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
| | 标准或提高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修改章节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七、基金认
购、申购、赎
回和基金转
换的资金清
算 | (二)申购、赎回和转换
2、T+1 日, 注册登记人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
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
据进行账务处理。 | (二)申购、赎回和转换
2、T+1 日, 注册登记人根据 T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
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
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
理。 |
八、基金财产
的财务处理 |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
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
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 |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
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
|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
额资产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
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
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在盖章后以
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
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
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
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
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
九、基金收益
分配 |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在基金一年只分配一次时,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后 4 个月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该基金的年度分配方
案。如果一年内进行多次收益分配,则由相应的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决定的收益分
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审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
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审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将收益分配方案对外予以
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
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 |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场外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场内投资者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
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
份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
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
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各基金份 |
| 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
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
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法、违规的除外。
3、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
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投资
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
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4、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
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在红利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
出。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5、基金管理人就收益分配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划款指
令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额类别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则
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个月
内完成;
6、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每年收益分配次数均最多为 4次,
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 50%;
7、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该
类基金份额的面值;
8、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
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基金管理人就收益分配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划款指令应当
按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十一、信息披
露 |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
信息披露程序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临时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 |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
披露程序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规定的定期报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临时报告、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 |
| 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协议
第八条第 3 款的规定予以公布。 | 合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协议第
八条第 3 款的规定予以公布。 |
十五、基金费
用 |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
对于已确认的管理费,由基金托管人按月划付。基金管
理人应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已确认管理费的
计算结果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日从该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已确认管理费给该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
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托
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后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
日从该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给该基金托管人。 |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
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本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
(新增)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
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
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
| |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本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 |
十五、基金费
用 | (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
费和/或托管费。
(四)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于任何《基金合同》中
没有载明、未经公告的基金费用(包括基金费用的计提
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
中列支。 | (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
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五)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于任何《基金合同》中没
有载明、未经公告的基金费用(包括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中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