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通科技30ETF (159636): 工银瑞信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时间:2023年06月15日 17:13:30 中财网

原标题:港股通科技30ETF : 工银瑞信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工银瑞信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5月19日证监许可[2022]1038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22年6月30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买卖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杠杆风险和金融模型风险等)、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ETF基金的特定风险、创业板投资风险、存托凭证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投资目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国证港股通科技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还可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还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面临因此带来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市场风险等投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5月1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录
重要提示.......................................................................................................................... 1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募集 .............................................................................................................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八、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 27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8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9
十一、基金的投资.......................................................................................................... 40
十二、基金的业绩.......................................................................................................... 49
十三、指数编制方法 ...................................................................................................... 50
十四、基金的财产.......................................................................................................... 52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 53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8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61
二十、风险揭示 ............................................................................................................. 6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6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8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8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8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79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0
二十七、备查文件.......................................................................................................... 80
附件一 ........................................................................................................................... 81
附件二 ........................................................................................................................... 95


一、绪 言
《工银瑞信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22年6月30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工银瑞信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交易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6、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7、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8、登记结算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29、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指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1、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对价的行为
45、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6、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47、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8、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国证港股通科技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0、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1、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2、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计算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5、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6、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深港通)
67、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赵桂才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1990 年 7 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商业信贷部、营业部和公司业务二部工作,先后任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任工银巴西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任工银租赁党委书记、执行董事、总裁。2020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翀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21年7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办公室副主任,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21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洪贵路先生,董事,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董事。历任农行监事会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处长、监事会办公室尽职监督处处长。

曾赴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学习。

林清胜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专家、专职董事。历任工行厦门同安支行行长、工行厦门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总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副总经理、工行厦门分行专家。

黄敏女士(Min Huang),董事,现任瑞士信贷资产管理亚太区代主管。黄敏女士毕业于麻省理工学院,自2006年加入瑞士信贷集团,先后担任瑞士信贷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等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A&M大学经济系Alfred F. Chalk讲席教授。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

2006 年被《华尔街电讯》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计、中国经济等。

Alan H Smith 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云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数顾问委员会委员,香港会德丰集团咨询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员,香港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陈忠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应用金融系教授,金融风险管理工作室主任,中国国家风险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专家,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副院长。主要研究领域为金融风险管理、金融监管。

2、监事会成员
Hans Urs Buchmann先生,监事,法学博士,现任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布克曼先生自1985年加入瑞士信贷,先后任瑞信第一波士顿中国区业务主管、瑞信金融服务部中国区主管、瑞信“一”银行机构中国区企业银行部主管、瑞信企业及机构客户管理委员会成员、瑞信亚太区企业与机构客户部副主席。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年6月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 2009 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年至2005年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中央交易室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赵桂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高翀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督察长。1997 年-1999 年任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债券部经理;2000 年-2005年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杜海涛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1989 年 8月至2002年4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历任国际业务部综合科科长、副总经理;2002年5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1 年 4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许长勇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5 年 6 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总行信贷管理部、授信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工作,先后担任副处长、处长。2017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建先生,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1996年7月进入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计算中心工作;2002年5月至2011年11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开发运行中心副主任、信息科技部副总经理、资深技术经理;2011年11月至2016年8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信息科技部总经理;2016年8月至2022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先后任产品创新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创新管理部产品专家、金融科技部产品专家。2022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剑峰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养老金投资中心总经理。2003年7月至2008年4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张波先生,双学士学位,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营销官、战略客户部总经理。1998年7月至2001年7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分行;2001年8月至2004年7月,任华夏基金市场部高级经理;2004年8月至2005年6月,任天弘基金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栩先生,15年证券从业经验,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指数投资中心副总经理、基金经理。2011年10月18日至今,担任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10月9日至今,担任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10月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9日至2020年7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9日至2020年10月18日,担任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12月 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2月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2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10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1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2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4月2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担任工银瑞信中证 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7月24日至 2022年4月26日,担任工银瑞信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9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3月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6月18日至2023年2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深证物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6月3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7月1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4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北证50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伟琳女士,13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指数投资中心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17日至2022年3月21日,担任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2020年2月18日起,转型为工银瑞信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2018年4月17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4年10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2020年11月26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5年7月23日至2020年11月3日,担任工银瑞信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5月4日,担任工银瑞信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年 6月1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9年5月2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8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0月17日至2022年3月21日,担任工银瑞信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1月1日至2022年3月21日,担任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25日至2022年3月21日,担任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担任工银瑞信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月22日至2023年1月5日,担任工银瑞信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6月11日至2022年10月25日,担任工银瑞信中证线上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7月22日至2023年3月8日,担任工银瑞信中证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8月5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1月26日至2023年1月5日,担任工银瑞信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2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500六个月持有期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6月3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7月 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3月3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港股通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高翀先生,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李剑峰先生,简历同上。

欧阳凯先生,21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国泰君安固定收益证券研究部业务经理、业务董事,中海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2010年8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2月27日至2017年4月21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2月7日至2017年2月6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2016年2月19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6月26日至2018年2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7月4日至2018年2月23日,担任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19日至2021年7月2日,担任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26日至2018年6月5日,担任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修世宇先生,16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民生人寿保险分析师。2012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总经理、牵头权益投资部工作、 基金经理。2014 年10月 22 日至 2018年2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6月 16日至2018年12月17日,担任工银瑞信工业4.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9月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 11月 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杜洋先生,13年证券从业经验;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2015年2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2日至2018年10月12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25日至2018年6月11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14日至2021年1月18日,担任工银瑞信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4月2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担任工银瑞信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 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2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远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1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11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圆丰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赵蓓女士,15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2014年 11月 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养老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2月 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7月30日至2019年12月23日,担任工银瑞信医药健康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20日至2022年6月14日,担任工银瑞信科技创新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3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林念先生,10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光大证券宏观分析师。2014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2016年9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3月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聚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8 月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1月1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以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连同认购款项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的退还工作;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需提前公告。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内控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控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成立时间:2005年11月0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77.5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9号
中信建投证券成立于2005年11月2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大型综合证券公司。公司注册于北京,注册资本77.57亿元,并设有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等5家子公司。自成立以来,中信建投证券各项业务快速发展,在企业融资、收购兼并、证券经纪、证券金融、固定收益、资产管理、股票及衍生品交易等领域形成了自身特色和核心业务优势,并搭建了研究咨询、信息技术、运营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专业高效的业务支持体系。凭借高度的敬业精神与突出的专业能力,中信建投证券主要业务指标及盈利能力目前均位居行业前列。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具有丰富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运作经验,业务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可为托管客户提供个性化产品处理能力。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于2015年2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中信建投证券始终遵循“诚信、专注、成长、共赢”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防范和化解基金托管业务经营风险,确保托管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确保托管资产的运作及相关信息披露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相关合同、协议的规定,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建投证券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控稽核岗,配备专职监察稽核人员,在托管部行政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信建投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障托管业务健全、有效执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有独立的综合托管服务系统;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制,建立了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托管部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黄博铭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 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谢欣然
电话:010-86451810
传真:010-65186399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37楼机构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46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6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0-66336146
传真:020-875536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李佳
电话:027-65799866
传真:027-85481726
网址:http://www.cjsc.com
(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8层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郭力铭
电话:(010)57615957
传真:(010)57617065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96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10)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邮编:310020)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邮编:310020)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电话:0571-87902974
传真: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1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朱琴
电话:021-20315161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3)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1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13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黎建平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365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4008058058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马剑英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马剑英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2 年 5 月 19 日证监许可[2022]1038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指数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22年6月30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清算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请详见届时披露的份额折算公告。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于2022年7月20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本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按照《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引、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若本基金发生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四)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它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的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最新成交价按照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调整为人民币价格)。

其中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目前采用实时汇率公允价。汇率公允价包括国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发布和计算境外指数产品中采用的实时汇率价格、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格(如: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对外发文后公布的人民币兑主要外汇当日收盘价)等。

2、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的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之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未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开通场外实物申赎模式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允许的申赎模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港股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正常开放交易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日的正常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22年7月20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T日的申购、赎回申请由登记机构在T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不成立。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更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现金申购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与日终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方式处理;现金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投资者T日提交的现金申购申请受理后,日间完成RTGS交收部分,登记机构在T日日间实时为该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交收;日间未完成RTGS交收部分,登记机构在T日日终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与现金替代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投资者 T日提交的现金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在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清算和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赎回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开放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如果出现基金投资市场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证券内的部分证券因停牌、港股通暂停交易或交收、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等情况,则赎回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申购赎回涉及的现金差额、申购产生的应退款项、现金赎回替代款涉及交收日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的交集(不含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之日),当交收期间出现港股通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时,款项交收日期顺延。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反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暂不设上限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2、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赎现金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但含义与组合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可以现金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固定为0。
3、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4、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2种类型: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替代金额按代理买卖原则确定。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1)申购替代金额
申购时,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T-1 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中间价×(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如果T-1日无收盘价的,取T-1日前的最新收盘价。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也称“现金替代保证金率”。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的实际买入价格(或证券实际结算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证券的参考收盘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调整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具体的现金替代溢价比例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为准。

申购时,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买入证券的实际成本(或证券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买入证券的实际成本(或证券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2)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申购申请,T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申购规模进行组合证券的代理买入,通常情况下代理买入在T日接近收盘时点完成。T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购入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相关费用)和未买入的被替代证券的T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当天的估值汇率;T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和申购替代金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正常情况下,T+5日(指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交收于数据发送后的第1个工作日内完成。

如遇港股通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等特殊情况,组合证券的代理买入及结算价格可依次顺延至下一港股通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3)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赎回申请,T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赎回规模进行组合证券的代理卖出,通常情况下代理卖出在T日接近收盘时点完成。T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和未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T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当天的估值汇率;T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金额,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确定赎回替代金额。正常情况下,T+5日(指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替代金额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办理赎回替代金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交收于数据发送后的第1个工作日内完成。

如遇港股通临时停市等特殊情况,组合证券的代理卖出及结算价格可依次顺延至下一港股通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2)和3)的申购、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规则等进行补充和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其他公告中披露。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必须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成份证券的数量、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如果T-1日无收盘价的,取T-1日前的最新收盘价)的乘积之和(按照T-1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中间价调整为人民币价格)。

5、预估现金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必须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数量、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如果T-1日无收盘价的,取T-1日前的最新收盘价)以及T-1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中间价的乘积之和) 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预估现金需进行相应的调整。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6、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必须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数量、T日收盘价以及T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中间价的乘积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下列申购赎回清单仅为举例之用。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且予以公告,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予以调整。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港股通科技30ETF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XXXXXX
目标指数代码987008
基金类型跨境ETF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 值XX
基金份额净值XX
T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XX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XX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XX
本市场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 数XX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XX
是否开放申购允许
是否开放赎回允许
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不设上限
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购的 基金份额上限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赎回的不设上限

基金份额上限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 上限不设上限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 上限XX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申 购的基金份额上限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赎 回的基金份额上限不设上限       
组合信息内容        
证券代 码证券简 称股份数 量现金替 代标志申购现金替 代保证金率赎回现金替 代保证金率申购替 代金额赎回替 代金额挂牌 市场
XXXXXXXXX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本基金进行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或遇公众节假日,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港股通每日额度已满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替代投资品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5、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等因异常情况致使本基金无法办理申购,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或错误。

7、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或IOPV计算错误。

8、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0、当日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的情形,如果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11、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3、法律法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8、10项外的其他任何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投资人支付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按规定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不能受理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本基金进行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或遇公众节假日,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或错误。

5、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或IOPV计算错误。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7、当日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赎回份额上限的情形,如果一笔新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8、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7 项外的其他任何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赎回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按规定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联接基金的特殊申购
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十五)基金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的新增或者调整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现有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或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六) 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其他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