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济医药(300404):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申报稿)

时间:2023年06月19日 11:23:36 中财网

原标题:博济医药: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申报稿)

股票代码:300404 股票简称:博济医药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oji Medical Technology Co., Ltd. (广州黄埔区科学城南翔一路 62号(二、三、四、五)栋) 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募集说明书(修订稿)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并特别注意以下重大风险提示:
一、市场竞争的风险
近年来,国内 CRO行业发展态势良好,带动了国内 CRO企业的快速成长,如药明康德、泰格医药等国内 CRO企业的业务规模均得到进一步扩大,国内CRO企业的快速成长加剧了国内 CRO市场的竞争情况;同时,随着国内 CRO市场的良好发展,众多国际知名 CRO公司,如 Labcorp、IQVIA等行业领先企业已陆续在国内设置分支机构,逐步进入国内市场抢占业务份额,公司将在国内市场上与国际 CRO企业进行正面竞争,而且公司未来将持续开拓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业务,亦将在该领域上与国际 CRO企业进行直接竞争。此外,部分大型医药企业会通过自建临床研究团队的方式来推进自身研发管线的临床试验工作,将进一步加剧 CRO行业的市场竞争水平。公司面临着来自国内外 CRO企业的市场竞争,这对公司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研究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给公司带来了市场竞争风险,若公司不能及时把握行业趋势,持续提升自身研究服务水平,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保持或提升现有优势,可能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二、人力成本上升及人力资源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医药研发外包服务,所处行业为人才密集型行业。人才是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关键要素和保持核心竞争力的来源。公司需要配置充足的专业人才团队,以满足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张所对应的人才需求,并在行业竞争中维持竞争优势,公司人才团队规模、人力成本均保持增长趋势。如果未来公司不能合理有效地控制人力成本的增长,则公司人力成本的大幅增长将对公司的盈利水平及经营成果造成一定影响。

随着行业内 CRO企业的市场竞争逐渐加剧,行业内的专业人才竞争亦将愈发明显。公司现处于发展阶段,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和服务水平的提升,公司需持续自行培养或引进临床研究及临床前研究领域的优质专业人才。如果公司在现有的人才竞争中,不能保持核心专业人才团队的稳定,不能持续自行培养或引进优质专业人才以满足公司业务规模扩张的需要,则将对公司的未来经营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三、行业监管政策变化的风险
医药研发外包服务行业的受监管程度较高,其监管部门包括 NMPA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近年来,我国持续完善药品研发的相关审评审批制度,并陆续推出医药研发相关的行业政策,对药品注册上市的监管更加严格,对临床试验的指导性要求更加规范细致。未来如果 NMPA的药物审批要求、药物审批节奏或相关审评审批制度发生较大改变,将影响医药企业的研发投入及产品注册申报安排,进而将影响公司的业务开拓以及经营业绩表现;未来如果公司不能及时跟踪行业内监管政策及指导政策的要求,及时调整自身发展战略并提升自身临床试验服务水平来应对行业内相关政策的变化,将可能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合同执行过程的风险
药物及医疗器械研发具有高风险、高投入和长周期的特点,公司部分研发服务合同的执行周期跨度较长。在较长的研发过程中,存在由于受试者招募进度缓慢,临床研究结果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客户研究方向改变或研发推进策略改变等的因素,导致个别项目的合同实际履行进度与签订合同时的预计进度不尽一致,进而导致公司所签署的研发服务合同存在延期、暂停、甚至终止的风险。

此外,由于公司部分研发服务合同的执行周期较长,对公司预算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合同执行期间可能会出现影响预算总成本的变化因素,进而可能导致出现公司因运营成本超支而使得盈利水平下降的风险。

五、经营规模、业务范围扩大带来的经营风险
公司已从早期主要从事临床研究服务业务扩展到 CRO业务的全产业链。随着公司的业务范围、资产规模、人员数量的扩大,公司的整体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将更为复杂,公司经营决策、组织协调等的管理难度也将随之加大,如果公司的管理体系及配套措施、管理层的经营管理能力等未能适应公司经营规模快速扩大的需要,则可能导致公司出现管理效率下降,经营成本上升的情形,公司存在因经营规模扩大带来的经营风险。

同时,公司已逐步搭建完成集药学研究、药物评价、临床研究、CDMO业务等的一站式新药研发平台,已实现对药物研发产业链中多个环节的覆盖;但产业链的各环节中已有一定规模的竞争对手,同时国内大型 CRO企业包括药明康德、康龙化成等亦在着力布局一站式全流程 CRO服务。公司可能面临因市场拓展能力不足、业务经验不足等而致使新业务订单承接水平未达预期,或因项目经验不足、技术人员不足等导致不能满足新业务需求的情形,公司存在因业务范围扩大带来的经营风险。

六、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4,260.38万元、7,171.33万元、9,151.07万元和 9,170.12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1.37%、10.24%、13.05%和 12.72%。公司研发服务合同的执行周期较长,增加了应收账款过程管理的难度,且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逐步扩大,公司应收账款将进一步增加,如果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不能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及回收进行有效的管控,将导致公司应收账款无法按期收回,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随着业务规模扩大,公司合作的客户数量增加,公司与部分客户的合作收益相对较高并形成了一定的应收账款,其中截至报告期末与公司第一大应收账款客户形成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合计为 3,102.09万元,尽管公司与该等下游客户保持良好沟通并积极催收相关应收取的款项,但如果公司该等下游客户的资金状况或资信状况出现不利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回款,亦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截至 2023年 3月 31日,公司 5年以上账龄的应收账款占比为19.12%,主要系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5年 7月 22日出台了《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 117号),受前述“722政策”影响,公司部分历史存量项目处于暂停状态,相关应收账款尚未回收,导致存在较长账龄应收账款的情形。由于该等历史存量项目前期已进行了部分司终止历史存量项目的推进,因此公司未核销相关应收账款。公司已严格依照会计准则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对于客户明确不再推进的研发项目,公司在与客户签署终止或解除协议后,根据前述协议的约定情况收回应收账款或者履行相关程序并核销对应应收账款;对于下游客户尚未明确终止的历史存量项目,则仍处于暂停状态;如果未来与下游客户终止项目合作并不再支付项目款项,或下游客户因资金周转等问题无法支付项目款项,可能导致公司相关应收账款无法收回。

七、存货减值的风险
公司存货主要由合同履约成本、技术成果等构成,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9,322.90万元、14,829.99万元、16,836.30万元和 18,832.75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4.87%、21.18%、24.01%和 26.12%。

公司存货主要为合同履约成本及技术成果,报告期内二者账面价值合计占存货账面价值的比重平均在 99%以上。

合同履约成本是指公司的临床研究服务与临床前研究服务在按照履约进度下已发生但尚未结转至成本的支出;受“722政策”影响,公司合同履约成本中存在因客户尚未明确终止而暂停的项目,其中截至 2023年 3月 31日,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龄五年以上项目对应的合同履约成本占比约为 3.64%。技术成果为公司购入的医药企业和其他新药研发机构在新药研发过程中所形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公司凭借多年从事新药研发外包服务的行业经验和资源,收集并整理了行业内新药研发各阶段的新药项目信息,对新药研发项目进行评估,结合目前市场情况,购入有价值的技术成果。

公司已依据会计准则对合同履约成本、技术成果进行跌价测试,并已对合同履约成本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如果未来因为医药行业政策发生变化、前期合作项目的研究周期延长或客户药物研发策略及方案发生改变等因素,导致合同履约成本对应项目所需的完工成本增加且公司未能与客户就完工成本增加而补充收费事项达成一致,或者公司购入的技术成果未来市场价值不如预期,则公司存在存货减值的风险。

八、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43.46%、42.36%、37.16%和38.56%,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有所下降,主要系不同毛利率水平的业务的营业收入占比发生变化以及公司临床前研究服务业务毛利率下降所致,但整体而言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处于行业内的合理水平。公司毛利率水平受市场竞争情况、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及业务订单量水平、具体项目执行情况,以及较高毛利率的业务的收入金额或占比情况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如果上述因素或其他因素发生持续不利变化,公司毛利率存在下降的风险,从而可能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九、净利润水平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698.86万元、3,888.22万元、2,766.95万元和 1,173.85万元,公司净利润水平有所波动,主要系受公司研发投入增加及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等影响所致。如果未来宏观经济形势环境、公司业务订单承接情况或客户研发项目推进情况发生不利变化,公司净利润水平将随之波动,进而可能对公司盈利能力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报告期各期,公司收到多项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占利润总额的比例较大。公司未来能否持续获得大额政府补助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未来不能获得政府补助或者获得政府补助的金额显著降低,将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的风险
截至 2023年 3月 31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廷春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11,624.65万股,其中已质押股份 1,554.44万股,占其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3.37%,占公司截至 2023年 3月 31日总股本的比例为 4.22%。

本次发行对象王廷春的认购资金来源或将涉及股权质押融资,假设王廷春本次认购资金全部来源于股权质押,以王廷春截至 2023年 3月 31日的股份质押情况为基础,并以 2023年 3月 31日公司收盘价 10.12元/股、2023年 3月 31日前 20个交易日均价 10.84元/股的孰低值作为质押参考价格,在假定质押折扣率 30%的情况下,本次发行完成后王廷春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持股数量的比例约为 33.71%,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约为 11.35%。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廷春的债务规模是其考虑自身资产状况、投资需求、市场状况等多种因素后的综合安排。如果未来公司股价出现大幅下跌的极端情况,而王廷春又未能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安排,其质押的公司股份可能面临被平仓处置的风险,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十一、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或无法达到预期效益的风险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合同研发生产组织(CDMO)平台建设项目”、“创新药研发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和“临床研究服务网络扩建与能力提升项目”实施较为缓慢,使用进度未达预期,主要系基于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公司投入进度有所放缓所致,公司已就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了信息披露,但未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仍不排除出现各类因素导致项目实施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仍存在实施进度未达预期水平,进而导致项目进一步延期的风险。另外,如果未来公司 CDMO及临床前研究业务开拓不足或下游市场发生恶化,则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的服务产能可能不能完全被市场消化,进而对公司未来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目 录
公司声明 ....................................................................................................................... 1
重大事项提示 ............................................................................................................... 2
一、市场竞争的风险 ............................................................................................. 2
二、人力成本上升及人力资源的风险 ................................................................. 2
三、行业监管政策变化的风险 ............................................................................. 3
四、合同执行过程的风险 ..................................................................................... 3
五、经营规模、业务范围扩大带来的经营风险 ................................................. 3 六、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 ..................................................................................... 4
七、存货减值的风险 ............................................................................................. 5
八、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 6
九、净利润水平波动的风险 ................................................................................. 6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的风险 ..................................................... 6 十一、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或无法达到预期效益的风险 ..................... 7 目 录.............................................................................................................................. 8
释 义............................................................................................................................ 11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14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14
二、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15 三、所处行业的主要特点及行业竞争情况 ....................................................... 17 四、主要业务模式、产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 ................................................... 45 五、现有业务发展安排及未来发展战略 ........................................................... 67 六、截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基本情况 ............... 70 七、未决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 78
八、最近一期业绩下滑情况 ............................................................................... 80
第二节 本次证券发行概要 ........................................................................................ 83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 83
二、发行对象及与发行人的关系 ....................................................................... 84
三、发行证券的价格或定价方式、发行数量、限售期 ................................... 90 四、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 ................................................................................... 92
五、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 93
六、本次发行是否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 93 七、本次发行方案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 94
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 95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 95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95 三、本次募集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 96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 97 五、募集资金用途与公司既有业务、未来发展目标及前次募投项目的关系 ............................................................................................................................... 98
六、募集资金投向不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有关审批、批准或备案事项 ............................................................................................................................... 98
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结论 ........................................................... 98 八、历次募集资金运用 ....................................................................................... 98
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 103 一、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业务及资产的变动或整合计划 ............. 103 二、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制权结构的变化 ............................................. 103 三、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发行对象及发行对象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从事的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 103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发行对象及发行对象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的情况 ................................................................. 103
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 ...................................................................... 104
一、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 104
二、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因素 ..................................... 110 三、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 110
四、其他相关风险 ............................................................................................. 110
第六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声明 .............................................................................. 112
一、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 112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 ......................................................... 115 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 116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董事长、总经理声明 ......................................... 117 五、发行人律师声明 ......................................................................................... 118
六、为本次发行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 119 七、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声明及承诺 ................................................. 120
释 义
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博济医药、公司、本 公司、发行人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博济有限发行人前身,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新药有限广州博济新药临床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北京博济博济医药(北京)有限公司,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原名为 北京中卫必成国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砝码斯上海砝码斯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杏林中医药杏林中医药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原名为广州博济堂医药保健有限公司
博济投资西藏博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上海博济康上海博济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原名为南京安美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博瑞深圳博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江西博康江西博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河南中医药河南博济中医药研究院有限公司,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科技园公司广州博济生物医药科技园有限公司,公司之控股子公司
旭辉检测苏州旭辉检测有限公司,公司之控股子公司
博济聚力广州博济聚力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之控股子公司
九泰药械广州九泰药械技术有限公司,公司之控股子公司
重庆博济重庆博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之控股子公司
博济多肽广州博济多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之控股子公司
南京禾沃南京禾沃医药有限公司,香港永禾科技有限公司之全资子 公司
禾沃商务南京禾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南京禾沃之全资子公司
瑞康检测深圳瑞康检测有限公司,深圳博瑞之控股子公司
PPD百时益,是全球领先的医药研发企业,拥有跨越各类治疗 学领域广泛的经验,提供全方位的医药研发支持服务
IQVIA艾昆纬(纽交所代码:IQV),是全球领先的信息、创新 技术和研发外包服务企业,致力于通过运用数据和科学, 助力医疗健康行业客户为患者提供更好的解决方案
PAREXEL精鼎医药,是一家领先的生物制药服务公司,致力于临床 研究、医疗通讯、咨询、商业化和先进的技术产品,以及 为全球制药、生物技术以及医疗器械等行业服务方面有着 专业技术
Labcorp徕博科,美国实验室控股公司,美国标准普尔 500指数公 司,是一家全球性的知名 CRO企业,主要提供药物研发 解决方案,在非临床安全性评估、临床试验测试和临床试 验管理服务具有较强的实力
药明康德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康龙化成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泰格医药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诺思格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诺和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普蕊斯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本次发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募集说明书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 说明书
报告期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 1-3月
保荐机构、广发证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兴华会计师、会计 师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律师、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家药监局、NMPA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司章程》《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意见第 18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 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A股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CRO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定制研发机构,主要为制药 企业及生物技术公司提供临床前药物发现、临床前研究和 临床试验等服务的机构
CDMOContract Development and Manufacturing Organization医药 合同定制研发生产企业,主要为跨国制药企业以及生物技 术公司提供医药特别是创新药的工艺研发及制备、工艺优 化、放大生产、注册和验证批生产以及商业化生产等定制 研发生产服务的机构
CDE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 中心
MAH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 是国际较为通行的药品上 市、审批制度,是将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的管理模 式。这种机制下,上市许可和生产许可相互独立,上市许 可持有人可以将产品委托给不同的生产商生产,药品的安 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均由上市许可人对公众负责
ICH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 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议会议,于 1990年由 美国、欧共体和日本三方药品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发 起成立,基本宗旨是在药品注册技术领域协调和建立关于 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的国际技术标准和规范,作为监管 机构批准药品上市的基础
FDA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即美国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
GCPGood Clinical Practice,即国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 范》
GLPGood Laboratory Practice,即国家《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 管理规范》
GMP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 of Medic al Products,即《药品 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INDInvestigational New Drug Application,新药临床试验申请
药品注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 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 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临床前试验、临床前 研究临床前研究是指药物进入临床研究之前所进行的化学合成 或天然产物提纯研究,药物分析研究,药效学、药动学和 毒理学研究以及药剂学的研究
临床试验、临床研究任何在人体(病人或健康志愿者)进行药物的系统性研 究,以证实或揭示试验药物的作用、不良反应及/或试验 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目的是确定试验药物的 疗效与安全性
NDANew Drug Application,指新药上市许可申请
本募集说明书中部分数据尾数存在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oji Medical Technology Co.,Ltd.
法定代表人王廷春
注册资本368,717,683元
成立日期2002年 9月 29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1年 6月 30日
股票代码300404
股票简称博济医药
上市日期2015年 4月 24日
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责任人韦芳群
注册地址广州黄埔区科学城南翔一路 62号(二、三、四、五)栋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 1933号万科云广场 A栋 7楼
邮政编码510640
公司电话020-35647628
公司传真020-38473053
互联网网址http://www.gzboji.com/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3555883K
经营范围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科技中介服务;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机械 设备销售;办公设备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第一类 医疗器械租赁;第二类医疗器械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土地使用权 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住房 租赁;医疗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 赁;药物检测仪器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日 用化学产品制造;医用包装材料制造;会议及展览服务;许可经营 项目:技术进出口;医疗服务;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药品生 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批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Ⅱ类医疗 器械)
二、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股权结构
截至 2023年 3月 31日,公司总股本为 368,717,683股,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98,441,74726.70
高管锁定股98,441,74726.7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70,275,93673.30
三、总股本368,717,683100.00
(二)发行人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截至 2023年 3月 31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 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 比例 (%)持股数量 (股)持有有限 售条件的 股份数量 (股)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份 状态数量 (股)
1王廷春境内自然人29.00106,914,76980,186,077质押15,544,400
2赵伶俐境内自然人5.7321,116,62015,837,465--
3柴长茂境内自然人3.1911,747,125---
4横琴广金美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广金美 好费米十三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境内非国有 法人2.539,331,700---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南方医药保 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境内非国有 法人1.816,657,980---
6赵玉兰境内自然人1.706,254,500---
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富国精准医 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境内非国有 法人1.535,656,800---
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易方达医疗保健 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境内非国有 法人1.013,739,160---
9共青城银池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境内非国有 法人0.903,336,306---
10崔秀华境内自然人0.752,780,000---
合计48.15177,534,96096,023,542-15,544,400  
注: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王廷春已办理完毕上述 1,554.44万股的股份质押解除质押手续,并将其所持发行人 1,435万股股份质押给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 2023年 3月 31日,公司股本总额为 368,717,683股,王廷春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06,914,7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00%;通过横琴广金美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金美好费米十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间接持有公司股份9,331,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3%;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116,246,46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1.53%。王廷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赵伶俐女士、横琴广金美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金美好费米十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37,363,0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25%。王廷春先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王廷春先生,1964年 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河南中医药大学医学学士,暨南大学医学院硕士、博士,曾在天津中医药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王廷春先生具有丰富的临床医疗工作经验,1987年 9月至 2000年 2月,就职于河南省新乡市中医院,历任住院医师、主治医师、急诊科副主任。2000年开始从事新药研发工作,2000年 3月至 2002年 9月,就职于广州鑫辰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历任临床部经理、副总经理,主要负责项目立项和新药临床研究工作。2002年 9月,创办本公司,专业从事新药研发服务工作,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廷春先生是广东省优秀企业家,广州市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广州市天河区创新领军人才,主持了多项国家、省、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并取得多项专利和技术创新成果;现任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中药上市后再评价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 CRO分会会长,中国合同研究组织联合体(CROU)理事长,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医药业商会理事,广东省生物医药创新技术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广州市新发传染病疫苗研发技术创新促进会会长,广州市、中山市等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冻结情况
截至 2023年 3月 31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廷春先生所持公司股份的质押情况如下:

序 号股东 名称质押权人质押 股份数 (股)质押开始 日期质押到期 日期占其直接 及间接持 股比例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
1王廷春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8,534,4002020/4/272023/4/277.34%2.31%
2王廷春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7,010,0002021/9/222023/9/226.03%1.90%
合计15,544,400--13.37%4.22%  
注: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廷春已办理完毕上述股份质押的解除质押手续,并将其所持发行人 1,435万股股份质押给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23年 3月 31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廷春先生质押所持公司股份 15,544,400股,占其直接及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3.37%,占公司总股本的 4.22%,质押融资资金主要用于对外投资等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廷春先生不存在大比例质押所持公司股份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亦不存在权属纠纷。

三、所处行业的主要特点及行业竞争情况
(一)发行人所属行业
公司主要为国内外制药企业及其他研究机构就新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发与生产提供全流程“一站式”CRO服务。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的行业目录与分类原则,公司所属行业为“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下的“M73 研究和试验发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中的“7340 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二)行业管理体制及政策法规
1、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体制
公司所处行业的主管部门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ational Medical Products Administration, NMPA)、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各部门涉及CRO行业具体职责如下: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标准管理、注册管理、质量管理、上市后风险管理;负责执业药师资格准入管理;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相关国际监管规则和标准的制定;负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等。NMPA下设有多个承担不同主要职责的直属单位,例如具体负责药品技术审评工作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CDE)和负责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Center for Medical Device Evaluation, CMDE)。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拟定医药行业相关的规划和经济技术政策,组织制定行业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对药物研发生产服务行业具有重大影响。

除了前述行业主管部门以外,鉴于公司为部分客户提供新药国际申报服务,根据地区的不同,还接受包括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欧洲药物管理局(European Medicine Agency, EMA)等药物监管机构的监管。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主要法律法规
CRO行业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如下:

序 号实施/修 订时间名称颁发部门主要相关内容
12001.12《实验动物 许可证管理 办法(试 行)》科技部等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申请实验动物生产或 使用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需满足特定的条 件,经考核和审批后方可获证。未取得实验 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实验动物生 产、经营活动。未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的单位,或者使用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来 自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质量不合格 的,所进行的动物实验结果不予承认。
22007.04《药物非临 床研究质量 管理规范认 证管理办 法》原国家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GLP认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 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组织管理体 系、人员、实验设施、仪器设备、试验项目 的运行与管理等进行检查,并对其是否符合 GLP作出评定。本办法规范 GLP认证管理工 作,加强药品非临床研究管理,对 GLP认证
序 号实施/修 订时间名称颁发部门主要相关内容
    的申请与受理、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审核 与公告、监督管理、检查人员的管理等进行 了规定。 NMPA已组织修订并发布了新版法规“《药 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 法》”,此版本办法将于 2023年 7月 1日自 动废止。
32017.07《药物非临 床研究质量 管理规范》原国家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总 局针对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非临床安 全性评价研究,对研究机构的组织机构和人 员、设施、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实验系 统、标准操作规程、研究工作的实施、质量 保证、资料档案、委托方等方面做出了规 定。
42019.03《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 管理法实施 条例》(2019 年修订)国务院明确规定了药品生产企业管理、药品经营企 业管理、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药品管理、 药品包装的管理、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药品监督、相应的法律责任等的实施条例。 其中明确规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 构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 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必须执行《药物临床 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52019.12《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 管理法》 (2019年修 订)全国人大 常委会明确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 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原则,围绕 鼓励创新、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作出药品 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追溯、药物警戒、药 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处罚到人等多项重大 制度创新,对药品研制、注册、生产、经 营、使用、上市后管理以及药品价格和广 告、储备和供应、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 出全面规定。强化动态监管,取消药品生产 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和药品经营质量 管理规范(GSP)认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随时对 GMP、GSP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完 善药品安全责任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重典治乱,严惩重处违法行为。
62020.01《药品注册 管理办法》 (2020年修 订)国家市场 监督管理 总局规范药品注册行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 和质量可控,对药品注册的基本制度、基本 原则、基本程序和各方主要责任义务等作出 规定。其中,本办法要求落实药品上市许可 持有人制度,明确申请人为能够承担相应责 任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要求建立药 品质量保证体系,对药品的全生命周期进行 管理,开展上市后研究,承担上市药品的安 全有效和质量责任。同时,本办法优化审评 审批工作流程。做好药品注册受理、审评、 核查和检验等各环节的衔接,将原来的审 评、核查和检验由“串联”改成“并联”, 设立突破性治疗药物、附条件批准、优先审
序 号实施/修 订时间名称颁发部门主要相关内容
    评审批、特别审批四个加快通道,明确审评 时限,提高药品注册效率和注册时限的预期 性,营造了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72020.07《药物临床 试验质量管 理规范》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 局、国家 卫生健康 委员会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 临床试验。本规范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与 ICH技术指导原则基本要求相一致。具体内 容包括细化明确药物临床试验各方职责要 求、强化受试者保护、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优化安全性信息报告、规范新技术的应用、 参考国际临床监管经验、体现卫生健康主管 部门医疗管理的要求等。本规范还要求合同 研究组织应当实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经 签订合同授权后,可执行申办者或者研究者 在临床试验中的某些职责和任务。
82022.05《医疗器械 临床试验质 量管理规 范》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 局,国家 卫生健康 委员会本规范涵盖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临 床试验全过程,规定伦理审查原则和审查要 求;明确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有 相应的临床试验管理部门,承担医疗器械临 床试验的管理工作;强调了研究者应具备的 条件和承担的职责;突出申办者主体责任, 要求申办者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医疗器 械临床试验的全过程。此外,本规范还概述 了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报告的一般要求、主 要内容、签章要求等;明确多中心定义及要 求;规定了临床试验记录的基本原则,并对 病例报告表填写、电子数据采集做出要求。
92023.01《药物非临 床研究质量 管理规范认 证管理办 法》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 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开展用于药品注册 申请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机构, 应当申请 GLP认证。本办法对 GLP认证的申 请与受理;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审批、发 证和证书管理;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 本办法进一步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 规范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将于 2023年 7月 1日起施行,2007年 4月 16日原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 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02023.02《中药注册 管理专门规 定》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 局全方位、系统地构建了中药注册管理体系, 对中药人用经验的合理应用以及中药创新 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 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等注册分类的研制原则 和技术要求进行了明确。本规定进一步落实 加快推进完善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 试验相结合的中药审评证据体系,体现中药 注册管理的新理念和改革举措,并加强了对 中药研制的指导,具有较强的实操性。此 外,本规定还要求持有人应当加强对药品全 生命周期的管理,加强对安全性风险的监 测、评价和分析,应当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
序 号实施/修 订时间名称颁发部门主要相关内容
    则及时对中药说明书进行完善。说明书中 【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任何一 项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满 3年后申请药品再 注册时仍为“尚不明确”的,依法不予再注 册。本规定将于 2023年 7月 1日起施行。
总体而言,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 CRO行业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法规已较为完善,有效明确了各方职责和要求,为发行人所处的 CRO行业在我国有序竞争、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2)主要行业发展政策
近年来,对行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政策主要如下:

序号发布 时间名称颁发部门主要相关内容
12013.02《关于深化药 品审评审批改 革进一步鼓励 药物创新的意 见》原国家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进一步加快创新药审评;实行部分仿制药 优先审评;加强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 鼓励研制儿童用药等。
22015.07《关于开展药 物临床试验数 据自查核查工 作的公告》原国家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总 局决定对部分已申报生产或进口的待审药品 注册申请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确 保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可靠,相关证据保 存完整。该政策有利于提升行业整体规范 运行水平和医药行业长远发展。
32015.08《关于改革药 品医疗器械审 评审批制度的 意见》国务院提出了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 意见,包括:提高审评审批质量;解决注 册申请积压;提高仿制药质量;鼓励研究 和创制新药;提高审评审批透明度等主要 目标和提高药品审批标准;推进仿制药质 量一致性评价;加快创新药审评审批;开 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落实申 请人主体责任;及时发布药品供求和注册 申请信息;改进药品临床试验审批;严肃 查处注册申请弄虚作假行为等多个主要任 务。
42016.02《关于开展仿 制药质量和疗 效一致性评价 的意见》国务院办 公厅就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提出意见,包括: 明确评价对象和时限;确定参比制剂遴选 原则;合理选用评价方法;落实企业主体 责任,加强对一致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鼓 励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等。
52016.03《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第 十三个五年规 划纲要》全国人大加快突破生物医药等领域核心技术;全面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鼓励研究和创制 新药,将已上市创新药和通过一致性评价 的药品优先列入医保目录;促进中医药传 承与发展,创新中医药服务模式;保障食
序号发布 时间名称颁发部门主要相关内容
    品药品安全,深化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 制度改革,健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 等。
62016.05《药品上市许 可持有人制度 试点方案》国务院办 公厅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 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等 10个省 (市)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 点,并制定了包括试点内容、试点药品范 围、申请人和持有人条件、受托生产企业 条件、各方的义务与责任、监督管理等内 容的方案。
72016.11《“十三五” 国家战略性新 兴产业发展规 划》国务院构建生物医药新体系,加快开发具有重大 临床需求的创新药物和生物制品,加快推 广绿色化、智能化制药生产技术,强化科 学高效监管和政策支持,推动产业国际化 发展,加快建设生物医药强国等。
82017.01《战略性新兴 产业重点产品 和服务指导目 录》国家发展 改革委再次将生物产业(包括生物医药产业、生 物医学工程产业等)列入目录;其中生物 医药产业下设的生物医药服务,包括“针 对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和医疗器械等 不同类型的创新产品,以获得上市许可为 目标的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的委托合同 研究(CRO)”和“不同规模的原料、辅 料和制剂的委托合同生产(CMO)”等均 被列入目录。
92017.10《关于调整进 口药品注册管 理有关事项的 决定》原国家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总 局除预防用生物制品外,在中国进行国际多 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允许同步开展 I期临 床试验;在中国进行的国际多中心药物临 床试验完成后,申请人可以直接提出药品 上市注册申请;对于提出进口药品临床试 验申请、进口药品上市申请的化学药品新 药以及治疗用生物制品创新药,取消应当 获得境外制药厂商所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 的上市许可的要求。
102017.10《关于深化审 评审批制度改 革鼓励药品医 疗器械创新的 意见》中共中央 办公厅、 国务院办 公厅改革临床试验管理;加快上市审评审批; 促进药品创新和仿制药发展;加强药品医 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技术支撑能 力;加强组织实施等。
112018.05《关于组织实 施生物医药合 同研发和生产 服务平台建设 专项的通知》国家发展 改革委办 公厅等打造一批综合实力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 专业化合同研发和生产服务企业;引导合 同研发和生产服务企业围绕我国药品研 发、生产链条亟待提升的关键环节提升创 新能力;发挥生物医药合同研发和生产服 务企业辐射带动效应,激发创新创业活 力,推动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生物 医药产业集聚区。其中还提到优先支持能 提供多环节、国际化服务的综合性一体化 合同研发服务平台。
序号发布 时间名称颁发部门主要相关内容
122018.07《关于调整药 物临床试验审 评审批程序的 公告》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 局对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的有关事项作出 调整:在我国申报药物临床试验的,自申 请受理并缴费之日起 60日内,申请人未收 到药品审评中心否定或质疑意见的,可按 照提交的方案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132018.10《关于延长授 权国务院在部 分地方开展药 品上市许可持 有人制度试点 期限的决定》全国人大 常委会将 2015年 11月 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授权国务 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 度(MAH制度)试点工作的三年期限延长 一年。MAH制度的实施对于激发研发人员 的积极性、降低生产机构的重复设置发挥 了重要推动作用。
142019.11《关于发布药 物临床试验机 构管理规定的 公告》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 局、国家 卫生健康 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由资质认定改为备案管 理,将扩大临床研究资源。本规定制定了 包括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运行 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的具体办法。
152021.11《以临床价值 为导向的抗肿 瘤药物临床研 发指导原则》国家药监 局药品审 评中心开展以患者为核心的药物研发,实现患者 获益的最大化。在涉及到临床对照药物选 择部分,指导原则提出,应尽量为受试者 提供临床实践中被广泛应用的最佳治疗方 式/药物,而不应为提高临床试验成功率和 试验效率,选择安全性和/或有效性不确 定,或已被更优的药物所替代的治疗手 段。
162021.12《“十四五” 医药工业发展 规划》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家药监 局、国家 中医药管 理局等主要包括加快产品创新和产业化技术突 破、提升产业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增强供 应保障能力、推动医药制造能力系统升 级、创造国际竞争新优势以及四项保障措 施等内容。
172023.02《中医药振兴 发展重大工程 实施方案》国务院办 公厅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制定重大工程的实 施方案,具体包括中医药健康服务高质量 发展工程、中西医协同推进工程、中医药 传承创新和现代化工程、中医药特色人才 培养工程(岐黄工程)、中药质量提升及产 业促进工程、中医药文化弘扬工程、中医 药开放发展工程、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 点工程等8项重点工程,安排了26个建设项 目,且明确了建设目标、建设任务、配套 措施和部门分工,进一步加大“十四五” 期间对中医药发展的支持力度。
总体而言,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产业政策鼓励医药及医药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鼓励 CRO企业参与药物研发和临床试验。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行业鼓励性政策的相继出台,我国 CRO行业呈现出有序化、规范化、规模化的(三)行业发展现状、市场规模、发展趋势 1、CRO行业在产业链中的地位、作用和上下游关联性 一款成功药品的上市往往带来显著的临床价值、社会价值、患者价值和经 济价值,但新药研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周期长、成本高、风险大的 特点。一款药物在正式上市前,须经过临床前研究和临床试验研究的严格验证。 临床前研究指药物进入人体试验前所进行的系统性研究,包括药学研究、药效 学/药代动力学、安全性评价等多个细胞实验和动物试验;临床试验研究指在人 体上进行药物研究,通常分为Ⅰ期、Ⅰ期、Ⅰ期、Ⅰ期,共四期临床试验。新药 研发全过程涉及多个试验的方案设计、组织实施、执行、监查、稽查、记录、 分析、总结和报告,使用大量专业场地、仪器设备、试剂耗材和专业人才资源。 据统计,药企平均花费超过 10年时间和超过 10亿美元,才能推动 1个新药成 功上市。为了降低研发成本、分散研发风险和提高研发效率,药企及研发机构 开始寻求合作,将部分服务进行外包,在此需求下,CRO行业应运而生。 CRO行业最早起源于上世纪 70年代的美国,逐渐传入欧洲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早期的 CRO企业规模小,只能承接一部分 CRO业务。随着新药研发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外部需求的增多,CRO企业整体研发能力也逐步增强,规模不断扩大,业务范围也随着产业链不断延伸。从药物研发的产业链来看,目前,CRO行业已进入了医疗研发和生产产业链各个位置,CRO行业在新药研发产业链中的作用越发重要。

从 CRO行业自身的产业链来看,临床前 CRO上游主要包括实验所需仪器设备、试剂耗材及实验动物;临床 CRO上游主要为临床试验机构。临床前CRO和临床 CRO的下游客户主要为大型的医药/医疗器械集团、新型的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公司和部分科研院所客户。CRO行业利用其业务量优势,能够整合上游资源,实现规模效益,进而实现成本控制,同时,CRO行业拥有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队伍,配合多环节的产业链条,实现快速的高质量成果交付。将研发外包给 CRO公司,能够充分利用 CRO公司在各环节的专业优势与灵活性,使医药/医疗器械企业能集中资源发展疾病机理研究、新医疗技术等核心研发业务,提高研发效率,缩短研发周期、加快研发品种上市速度。

2、全球 CRO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1)全球 CRO市场规模保持增长
①全球药物研发市场不断增长
医疗保健是人类的基本需求,随着全球人口增长,人口老年化加剧以及人们的健康意识提高和健康需求增加,医疗健康行业越发得到重视。为了应对不断加重的疾病挑战,各国医疗保障体制不断完善,医疗创新支持政策不断出台,全球医疗研发投入不断增加。据 Frost&Sullivan的统计及预测,全球医药市场的研发投入从 2015年的 1,498亿美元增长到 2021年的 2,241亿美元,复合增长率达到 6.94%。预计到 2025年,全球研发投入将达到 3,068亿美元,2021年至2025年复合增长率为 8.17%,2030年将达到 4,177亿美元,2021年至 2030年期间复合增长率为 7.16%。

2015-2030年医药市场全球研发投入规模及增长情况(亿美元)

4,500 14% 4,177 12.3% 3,955 4,000 3,731 12% 3,511 3,500 3,288 3,068 10% 8.7% 2,853 3,000 2,642 9.4% 7.5% 2,437 8% 2,500 2,241 8.4% 6.8% 8.0% 2,048 6.0% 1,824 7.2% 2,000 1,740 6% 1,651 1,567 6.3% 1,498 5.6% 1,500 5.4%5.4% 4.8% 4% 4.6% 1,000 2% 500 0 0%
 
 
 
 
 
 
 
 
 
 
 
 
 
 
 
 
 
 
 
 
 
 
 
 
 
 
 
 
 
 
 
 
数据来源:Frost&Sullivan
生命科学最新研究成果与医疗健康行业的整合碰撞,使得全球新药研发日益活跃。据 Citeline统计,2013年至 2022年间全球新药研发活跃在研管线数量复合增长率为 7.51%。2022年,全球活跃临床前管线数量达 11,351个,临床及注册阶段管线数量超过 8,700个,总管线数量达 20,109个,同比增长 8.22%。

随着新药研发管线规模的提升,医药市场研发投入将持续增长。

2013-2022年全球新药研发活跃在研管线数量及增长情况(个)

25000 14% 11.5% 12% 20,109 20000 18,582 17,737 10% 16,181 8.8% 9.6% 15,267 14,872 7.9% 15000 8.4% 13,718 8.2% 8% 12,300 11,307 10,479 6.0% 6% 10000 4.8% 4% 5000 2.7% 2% 0.3% 0 0%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②全球 CRO行业的渗透率不断提升
新药研发面临研发投入大、研发周期长和研发风险高等问题。CRO企业服务于药物研发的整个阶段,凭借其专业性和灵活性,能有效帮助研究机构“降本提速”。据统计,CRO的参与可有效帮助药企减少临床耗时,Ⅰ期/Ⅰ期/Ⅰ期/NDA四个阶段均可有效提速,可将总体耗时从 497周减少至 342周,节约了31.19%的临床耗时,效益显著。

有无 CRO参与的药物临床周期(周)

无CRO参与 有CRO参与 差值 600 497 500 400 342 300 200 155 139 140 129 97 98 89 81 100 66 58 43 31 23 0 NDA Ⅰ期 Ⅱ期 Ⅲ期 总耗时
 
 
 
 
 
 
 
数据来源:Tufts Center for the Study of Drug Development, 兴业证券 凭借特定的专业能力和灵活高效的特质,CRO行业不断渗透进新药研发的各个环节,市场渗透率逐年提升。据 Broker Research统计,2014年全球 CRO市场渗透率为 33.7%,到 2021年已达 44.2%,预计到 2023年将进一步增长至49.3%,CRO企业已经成为医药研发产业链中的重要参与者。

2014–2023年全球 CRO市场渗透率

60% 49.3% 50% 46.8% 44.2% 41.7% 39.5% 37.7% 40% 36.5% 36.3% 34.8% 33.7% 30% 20% 10% 0%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E 2023E
 
 
 
 
 
 
 
 
 
 
 
 
 
 
 
 
 
数据来源:Broker Research,东吴证券研究所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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