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宏利成长混合 (162201): 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原标题:泰达宏利成长混合 : 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六月 目 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4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8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5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2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 .......................................................... 24 七、基金的设立募集 .......................................................... 25 八、基金的成立 .............................................................. 27 九、基金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 28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35 十一、基金资产的托管 ........................................................ 36 十二、基金的销售 ............................................................ 37 十三、基金的注册登记 ........................................................ 38 十四、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 39 十五、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择与租用 .......................................... 44 十六、基金资产 .............................................................. 46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 47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 54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56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二十二、基金的融资 .......................................................... 63 二十三、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 64 二十四、违约责任 ............................................................ 67 二十五、争议的解决 .......................................................... 68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 69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 70 二十八、其他事项 ............................................................ 71 二十九、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 72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系列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系列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是三只相互独立的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以下分别简称“宏利成长”、“宏利周期”、“宏利稳定”),共同构成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宏利系列基金”或“本系列基金”)。本系列基金合同为本系列基金共同适用的基金合同,对三只行业类别基金具有相同的法律约束力。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在基金资产管理、基金交易及交易席位、基金估值、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出、基金终止等方面具有独立性,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分别为完整独立的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监会对宏利成长、宏利周期、宏利稳定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宏利成长、宏利周期、宏利稳定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宏利成长、宏利周期、宏利稳定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系列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系列基金合同是规定本系列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系列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系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系列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系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系列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系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行办法》、本系列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本系列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宏利系列基金或本系列基金:指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共同构成的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宏利成长:指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宏利周期:指宏利价值优化型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宏利稳定:指宏利价值优化型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系列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试点办法》: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2017年8月31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指《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各行业类别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系列基金某行业类别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指人民币元 本系列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系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系列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系列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指办理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销售服务代理人: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系列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简称代销人 销售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人 个人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公民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或依本系列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单位的投资者 基金成立日: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基金终止日:指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本系列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指本系列基金成立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销售人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或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指在本系列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系列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指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单位的行为 基金间转换:指本系列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请,在本系列基金范围内将其持有的某只行业类别基金单位转换为其它行业类别基金单位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基金单个开放日,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包括基金间转换导致的该只行业类别基金减少的份额)扣除申购份额和其它行业类别基金转换为该基金份额后的总余额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指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该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宏利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 1、基金发起人简况 基金发起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高贵鑫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成立时间:2002年6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37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按法律法规要求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2)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系列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基金管理人: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高贵鑫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成立时间:2002年6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3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并依照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依照本系列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依据本系列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系列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销售基金单位,获得认购、申购和基金间转换费用;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7)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9)委托和更换销售服务代理人,并对其销售服务代理行为进行监督; (10)在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11)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根据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13)于基金终止时,组建或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本系列基金合同;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7)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8)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各行业类别基金净值信息; (11)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系列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约定受理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转换后的基金份额;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照本系列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当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因估值错误导致投资人的损失,应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不从事任何有损本系列基金及本系列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人代表: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计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照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依法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根据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本系列基金合同,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行业类别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行业类别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系列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各行业类别基金的名义分别开立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或各行业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等事项符合本系列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的方法符合本系列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系列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各行业类别基金业绩和各行业类别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14)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支付到专用账户;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系列基金单位的行为即视为对本系列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系列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系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系列基金合同上的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按照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及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运作情况; (4)按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查询或者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和基金财务状况资料; (5)按照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基金单位; (6)参与基金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8)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系列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承担持有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系列基金及本系列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二)召开事由 1、本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分为共同事由和单独事由。 2、有以下共同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决定终止本系列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本系列基金与本系列基金以外的其他基金合并; (6)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10%以上(含10%)基金单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系列基金的同一共同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系列基金的共同事宜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以下单独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决定终止本系列基金中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10%以上(含10%)基金单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该行业类别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仅涉及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的事宜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方式 1、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的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某只行业类别基金1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有权以书面方式说明提议单独事项及理由)。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五)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系列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适用于就共同事由和单独事由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中,就共同事由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总份额指本系列基金的基金总份额。就单独事由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总份额指涉及该单项事由的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的基金总份额。 (1)现场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所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本系列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1)的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 15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书均符合法律、法规、本系列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②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所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通讯方式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50%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在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以收到书面表决材料的日期为准)。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代理人在通讯方式开会中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同时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②参加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本系列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③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④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15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通讯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 ③基金管理人按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④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10%以上(含10%)基金单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10%以上(含10%)基金单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共同事由(单独事由)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1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具有证券从业律师资格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2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对共同事由的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都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对单独事由的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涉及该单项事由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都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对共同事由的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益登记日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都通过方可作出;涉及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共同事由则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对单独事由的特别决议须经涉及该单项事由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都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决定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终止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每只行业类别基金三分之二以上基金单位的持有人都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从提名人选中择优临时指定临时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每只行业类别基金三分之二以上基金持有人都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核准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经证监会核准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价值优化型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价值优化型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四)存续期限:不定期。 (五)基金单位面值: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设立募集期限 本系列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不超过三个月,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计算。 (二)销售场所 本系列基金通过销售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三)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人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本系列基金各行业类别基金单位,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首次对单只行业类别基金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00元。 (四)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募集资金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五)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系列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基金单位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所有。 (六)基金的认购限制 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系列基金的三只行业类别基金单位 (其认购份额按照单笔认购本系列基金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但认购资金不能在三只行业类别基金之间相互调剂,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2、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单笔最低首次认购金额为500元,不设认购金额级差,可以重复认购,但须按照每次认购所在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详情请见当地销售人公告。 3、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八、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本系列基金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净认购金额都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都达到或超过100人,则基金发起人可以宣布本系列基金成立。如果某只行业类别基金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达到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都达到或超过100人的条件,则本系列基金不成立。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认购款在基金成立前产生的利息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设立失败 1、设立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成立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无法设立,则基金设立失败。 2、如本系列基金设立失败,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本系列基金不成立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人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人为本系列基金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系列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该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一)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 本系列基金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本系列基金设立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本系列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 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本系列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本系列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基金间转换。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场所 本系列基金的销售人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应当在销售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人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三)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基金间份额转换”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基金间转换以持有的基金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确认与通知 (1)申购、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人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2)基金间转换的确认与通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人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基金转换的确认情况。 3、申购、赎回款项和基金间转换份额的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在T+7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和份额的支付办法参照本系列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T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赎回和基金份额转换的数额约定:投资人按金额申购基金,首次申购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最低金额500元,已有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本限制;追加申购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最低金额为100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收益转购该基金单位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申购份额计量单位为份基金单位,基金单位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投资人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时按份额赎回和基金份额转换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单位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为100份;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每支行业类别基金单笔基金转换最低份数为 500份;基金间转换份额计量单位为份基金单位,基金单位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当持有人持有某只基金份额低于 1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持有人持有的该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调整结果必须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该基金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费用和基金间转换的费用 1、本系列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对应基金的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最高不超过1%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用。 2、本系列基金各行业类别基金在基金间免费转换,但持有某一行业类别基金不满 7日的需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该行业类别基金财产。 3、本系列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基金间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基金间转换费。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当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或基金间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投资者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或基金间转换后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或基金间转换某行业类别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与处理 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全部或部分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某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和基金间转换可能对已有的某只行业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严重损害已有某只行业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和基金间转换;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发生本系列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申购或基金间转换,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7)当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该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拒绝或暂停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当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该基金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确认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 发生本系列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的办理。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包括基金间转换导致该只行业类别基金减少的份额)扣除申购份额和其它行业类别基金转换为该基金份额后的总余额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程序执行。 (2)顺延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该行业类别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间转换不能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量占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份额;未受理赎回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但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消。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行业类别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投资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通知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通知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3)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行业类别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①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全部赎回; ②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如下, a.对单个投资者超过该行业类别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和未超过该行业类别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分开设定当日赎回确认比例,前者设定的赎回确认比例不高于对后者设定的赎回确认比例; b.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行业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人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与基金间转换等业务的销售人(网点)时,销售人(网点)之间不能通买通卖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原销售人(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到其新选择的销售人(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单位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人(网点)。 十一、基金资产的托管 本系列基金的三只行业类别基金的资产由同一基金托管人持有并分别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系列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基金资料的保管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的销售 (一)本系列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系列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二)本系列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销售人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系列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销售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系列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三、基金的注册登记 (一)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系列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人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与基金间转换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按本系列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理念 投资基于价值,成长终将在价值中得到体现。 (三)投资范围与投资对象 宏利成长、宏利周期、宏利稳定是三只相互独立的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宏利成长、宏利周期、宏利稳定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宏利成长、宏利周期、宏利稳定的股票投资部分分别主要投资于成长、稳定、周期三个行业类别中依据市净率(P/B)和市盈率与每股预期收益增长率之比(PEG)所确定的具有增长潜力的价值型股票,即本系列基金所定义的价值优化型股票。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行业划分标准,及对各行业与宏观经济发展的相关性分析,本系列基金管理人将各行业分类如下:
2、国际上通常将行业划分为成长、周期、稳定及能源四个类别。由于能源类企业生产中间产品,为制造业及消费者提供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并且我国目前能源类上市公司数量较少、总体公司市值较低,因此将能源类行业—采掘业归入周期类。 宏利成长基金的投向除成长类所包括的5个行业外,还包括分布在其他行业类别中受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行业,如新技术、新材料、高新农业及环境保护等。 综合类上市公司中,若其在某一行业类别中的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则该上市公司归入相应行业类别基金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权威机构行业划分标准,及各行业与宏观经济发展相关性的变化,对各行业类别基金所覆盖的相关行业进行适当调整,但须及时予以披露。 除非主管部门或权威机构的行业划分规则发生改变,本系列基金管理人不会主动改变本系列基金的行业归类。 (四)投资策略 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方法,具体体现在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的全过程中。 本系列基金管理人根据对宏观经济变化、资本市场发展动态及行业结构调整的分析判断,确定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和其它投资品种间的资产配置比例,并通过对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的分析研究,确定各行业类别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 在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完成后,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 P/B、PEG指标来确定价值优化型股票,在个股PEG值计算中,本系列基金管理人从以下几个方面评估上市公司的每股预期收益增长率G: ? 公司的商业模式 ? 所处行业发展前景 ? 产品市场前景分析,包括产品本身市场分析、主要竞争对手、上下游产品关联性及定价能力、替代产品分析等 ?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分析,包括管理者素质、市场营销能力、技术创新能力、专有技术、特许权、品牌、重要客户等 ? 公司财务状况及财务管理能力,包括财务安全性指标,反映行业特性的分析等 ? 公司潜在风险及应对措施 ? 以价值优化型股票为基础,结合考虑满足以下条件的相关股票,组成本系列基金股票备选库: ⅰ.股票P/B、PEG某单项指标特优,另一项指标未能反映其真实状况。 ⅱ.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或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发生重大改变,将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前景产生重大和实质性影响。 ⅲ.公司拥有未被市场认识的或被市场低估的资源,导致公司会计帐面值低于公司内在价值。 ⅳ.研究部利用其它股票定价模型分析确定的投资价值被严重低估的股票。 基金经理在股票备选库的范围内进行股票投资。 (五)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系列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系列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在紧急情况下可召开临时会议。 研究部通过对股票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提出本系列基金股票备选库的构建和更新方案,经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并最终决定本系列基金股票备选库。 基金经理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原则与资产配置比例,在股票备选库的范围内选择股票构造股票投资组合。同时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由交易员执行,交易完成后,由交易员完成交易日志报基金经理,交易指令存档备查。风险控制小组监督投资组合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程度,及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风险监控报告和风险控制建议。 (六)投资限制 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投资组合符合以下规定: 1、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重不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 80%,投资于国债的比重不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每只行业类别基金与由本系列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系列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系列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各行业类别基金投资于该基金类型所对应行业类别股票的比重不低于该基金股票净值的80%(一级市场认购股票发行除外); 6、各行业类别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各行业类别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于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达到符合规定的比例限制。除上述第6、7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组合处于调整过程中,造成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在某一时间无法达到上述比例限制,本系列基金管理人将在10个工作日内积极调整该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该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将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可能使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将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8、进行内募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配合管理人的发起人、本系列基金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0、故意维持或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本系列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 11、中国证监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本系列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系列基金行使股东权力。 (八)投资组合 1、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投资组合的原则: 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投资组合将本着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的原则,综合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变化等因素,确定资产配置比例,通过分散投资,控制和降低投资风险,努力确保基金资产安全,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谋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长。 2、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投资组合的构建在《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范围内,依照上述投资策略程序构建投资组合。 (九)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负责对每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在确保每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十五、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择与租用 (一)本系列基金中各行业类别基金的交易席位的选择与租用相互独立。 (二)本系列基金交易选用证券经营机构的席位作为专用交易席位的标准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选择代理本系列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专用交易席位。选择的标准是: (1)资金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2)证券经营机构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的处罚。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系列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该证券经营机构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全面、定期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报告、个股分析报告及其它专门报告以及全面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2、选择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席位运作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每只基金通过一个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超过该基金买卖证券年成交量的30%。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项规定并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分配本系列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其他事宜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本系列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本系列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六、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各行业类别基金的资产相互独立,每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总值包括该基金购买的股票、债券及银行存款本息。 (二)基金资产净值 每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是指该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该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帐户 本系列基金资产以宏利成长、宏利稳定、宏利周期的名义分别在托管银行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帐户及证券联名帐户,各行业类别基金帐户相互独立,并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帐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系列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本系列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本系列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一)本系列基金中各行业类别基金分别进行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三)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五)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本系列基金某行业类别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当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该基金的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有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项第(7)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本系列基金发生的费用按照公平原则经托管人认定后由各行业类别基金单独承担或由各行业类别基金分摊。 (二)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支的其它费用。 各行业类别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该基金资产中支付。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之和的1.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l.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本系列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的和。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之和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本系列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本系列基金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的和。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二)基金费用第3-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由基金托管人从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中支付。 4、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调低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及基金托管费,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系列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税收 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各行业类别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各行业类别基金买卖证券价差; 3、各行业类别基金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各行业类别基金净收益为各行业类别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各行业类别基金收益独立分配,即单独决定收益分配方案; 2、各行业类别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基金会计年度净收益的90%; 3、根据自身情况,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各行业类别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四次。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4、各行业类别基金当年收益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各行业类别基金投资当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同一行业类别基金中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7、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8、上述规定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本系列基金各行业类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独立进行。 (二)基金会计政策 1、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4、各行业类别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各行业类别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各行业类别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三)基金审计 1、本系列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各行业类别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本系列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各行业类别基金一个会计年度内的信息披露固定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各行业类别基金信息披露视内容需要可采取本系列基金统一披露形式或该基金单独披露形式。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招募说明书 本系列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本系列基金成立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定期报告 本系列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公告,并在指定媒介公告。 (1)年度报告: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各行业类别基金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中期报告:每只行业类别基金中期报告在各行业类别基金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3)季度报告:每只行业类别基金的季度报告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某一行业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该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每一行业类别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该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4、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及决定的事项; (2) 本系列基金或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 本系列基金或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某只行业类别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7)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8)其它暂停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的情形; (1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0)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5、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只行业类别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只行业类别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二)澄清公告与说明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清算报告 本系列基金或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四)信息事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管理事务。 2、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各行业类别基金的定期报告、业绩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3、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十二、基金的融资 本系列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二十三、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在本系列基金的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经基金管理人宣布终止该基金;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3)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系列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因上述原因三只行业类别基金均被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系列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3)本系列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系列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该基金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