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应公司实际情况,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序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
2 | 第十八条 公司的内资股和外资
股,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
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第十八条 公司的内资股和外资股,均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存
管。 |
3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
4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之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
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 第三十条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之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
序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5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6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7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一)达到下列任一标准的交易事
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事项指: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一)达到下列任一标准的交易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
序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
子公司投资等)、非日常经营性租入或
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上述交易事项不含通过政府招标、
拍卖等法定公开竞价方式购买房地产开
发项目用地和对已有项目的正常开发投
资。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
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总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
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
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事项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
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非日常
经营性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
理资产和业务、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事项不含通过政府招标、拍卖
等法定公开竞价方式购买房地产开发项目
用地和对已有项目的正常开发投资。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
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总额中的较高者作
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进行审计
或者评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8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
其他事项:
(二)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其他
事项:
(二)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
9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
其他事项:
(八)审议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本条第(一)
款所列事项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
托或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
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等
关联交易事项(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和提供担保除外)时,与关联人发生交
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关联交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其他
事项:
(八)审议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本条第(一)款所列事
项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
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
售、存贷款业务、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
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等关联
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时,与关联人发
生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
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还应聘请 |
序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易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还
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
审计; | 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
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
10 | 新增本条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其他
事项:
(十)项目投资绝对金额2亿元以上的
投资项目。 |
11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删除)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
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
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新增)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
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
项违反《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对外担保
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公司将依法依规追
究责任。 |
12 | 第五十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第五十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13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
序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14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四)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四)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
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在记载表决结果时,
还应当记载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
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
15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
16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17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
序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
18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任期三年。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19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
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三人,董事会
设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
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
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三人,董事会设董事
长一人。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 |
20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
告工作;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
21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事项;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
22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
23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以及
具体的风险防范措施;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以及具体的
风险防范措施;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
24 |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一)公司发生购
买或者出售资产、赠与或受赠资产、债
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对外投资(含对子公司
的投资,不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证
券投资、风险投资)、非日常经营性租
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一)公司发生购买
或者出售资产、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
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
协议、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的
投资等)、非日常经营性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放弃权利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
25 | 新增本条 |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一)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
序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
26 |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二)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时,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
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达到第四十三条
标准的担保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二)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时,应提
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标准的担
保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27 |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三)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
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帮助、委托贷款等
对外借款行为的,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的除外。
董事会审议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 50%
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
务资助的,应当经出席的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联董事同意并作出决
议,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
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
件的借款份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
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所有或实际
控制的企业提供借款。 |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三)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
偿对外提供资金帮助、委托贷款等对外借款
行为的,由董事会作出决定,资助对象为上
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50%
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的除外。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第(二)项标准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公司为持股比
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
资金等财务资助的,应当经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联董事同意并作出
决议,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
借款份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
借款。 |
28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八)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
策权限如下:
本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
达到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与关联
法人发生交易金额达到 3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八)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
限如下:
本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超
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与关联法人发生
交易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 |
29 | 新增本条 |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九)项目投资绝对金额5000万以上
的投资项目。 |
30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
责是: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 |
序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的管理事务等。 |
31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
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经公司总经理
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财务总监根据董事会
授权,负责就公司财务等方面的重大事
项与董事长或总经理共同签署审批意
见。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经公
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
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32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或其
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33 | 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 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34 | 新增本条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
35 |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
36 | 第一百九十条 内资股和外资股股
利的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内资股和外资股股利
的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
37 |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
报》或《中国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在公司作
出公告的同时,须于同一天在香港至少
一份主要英文或中文报刊上刊登公告。 |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指定至少一家由中
国证监会、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具备证券
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并指定巨潮资
讯网网站 (www.cninfo.com.cn) 为公司信 |
序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网站
(www.cninfo.com.cn) 为公司信息披露
网站。 | 息披露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