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赛 格(000058):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3年06月26日 22:58:45 中财网
原标题:深 赛 格: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应公司实际情况,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序 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1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2第十八条 公司的内资股和外资 股,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 圳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 公司的内资股和外资股,均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存 管。
3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4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之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 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第三十条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之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序 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5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6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7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一)达到下列任一标准的交易事 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事项指: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一)达到下列任一标准的交易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序 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 子公司投资等)、非日常经营性租入或 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上述交易事项不含通过政府招标、 拍卖等法定公开竞价方式购买房地产开 发项目用地和对已有项目的正常开发投 资。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 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总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 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 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事项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 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非日常 经营性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 理资产和业务、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事项不含通过政府招标、拍卖 等法定公开竞价方式购买房地产开发项目 用地和对已有项目的正常开发投资。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 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总额中的较高者作 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进行审计 或者评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 其他事项: (二)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其他 事项: (二)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9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 其他事项: (八)审议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本条第(一) 款所列事项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 托或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 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等 关联交易事项(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和提供担保除外)时,与关联人发生交 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关联交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其他 事项: (八)审议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本条第(一)款所列事 项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 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 售、存贷款业务、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 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等关联 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时,与关联人发 生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 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还应聘请
序 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易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还 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 审计;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 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10新增本条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其他 事项: (十)项目投资绝对金额2亿元以上的 投资项目。
11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删除)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 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 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新增)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 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 项违反《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对外担保 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公司将依法依规追 究责任。
12第五十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第五十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13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序 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4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四)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四)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 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在记载表决结果时, 还应当记载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 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15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16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7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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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18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任期三年。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19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 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三人,董事会 设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 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 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三人,董事会设董事 长一人。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
20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 告工作;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21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事项;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22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23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以及 具体的风险防范措施;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以及具体的 风险防范措施;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24第一百一十二条 (一)公司发生购 买或者出售资产、赠与或受赠资产、债 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对外投资(含对子公司 的投资,不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证 券投资、风险投资)、非日常经营性租 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一百一十二条 (一)公司发生购买 或者出售资产、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 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 协议、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的 投资等)、非日常经营性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放弃权利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25新增本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一)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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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6第一百一十二条 (二)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时,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 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达到第四十三条 标准的担保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一十二条 (二)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时,应提 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标准的担 保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7第一百一十一条 (三)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 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帮助、委托贷款等 对外借款行为的,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的除外。 董事会审议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 50% 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 务资助的,应当经出席的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联董事同意并作出决 议,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 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 件的借款份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 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所有或实际 控制的企业提供借款。第一百一十二条 (三)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 偿对外提供资金帮助、委托贷款等对外借款 行为的,由董事会作出决定,资助对象为上 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50% 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的除外。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第(二)项标准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公司为持股比 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 资金等财务资助的,应当经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联董事同意并作出 决议,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 借款份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 借款。
28第一百一十二条 (八)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 策权限如下: 本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 达到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与关联 法人发生交易金额达到 3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第一百一十二条 (八)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 限如下: 本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超 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与关联法人发生 交易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
29新增本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九)项目投资绝对金额5000万以上 的投资项目。
30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 责是: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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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管理事务等。
31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 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经公司总经理 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财务总监根据董事会 授权,负责就公司财务等方面的重大事 项与董事长或总经理共同签署审批意 见。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经公 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 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2第一百五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第一百五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或其 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33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34新增本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35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36第一百九十条 内资股和外资股股 利的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第一百九十一条 内资股和外资股股利 的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37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 报》或《中国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在公司作 出公告的同时,须于同一天在香港至少 一份主要英文或中文报刊上刊登公告。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指定至少一家由中 国证监会、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具备证券 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并指定巨潮资 讯网网站 (www.cninfo.com.cn) 为公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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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网站 (www.cninfo.com.cn) 为公司信息披露 网站。息披露网站。
除上述修订,《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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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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