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自科技(300490):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0490 证券简称:华自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4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股东汪晓兵先生、郭旭东先生、喻江南先生、胡浩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 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公司股份 2,282,6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791%)的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汪晓兵先生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570,6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448%); 持有公司股份 1,784,7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528%)的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郭旭东先生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784,7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991%); 持有公司股份 947,8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404%)的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公司副总经理喻江南先生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36,9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01%); 持有公司股份 256,5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51%)的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公司监事胡浩先生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64,1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63%)。 上述股东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个交易日之后的 6个月内进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将于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6个月内进行。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 6月 27日收到董事汪晓兵先生(控股股东总经理)、股东郭旭东先生(控股股东监事)、副总经理喻江南先生(控股股东董事)、监事胡浩先生(控股股东监事)分别出具的《关于拟减持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意向书》,鉴于上述股东在公司控股股东湖南华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自集团”)担任董监高,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股东为控股股东华自集团的一致行动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上述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个交易日之后的 6个月内减持,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将于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6个月内减持。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华自集团的一致行动人,上述股东持股合并计算,并共同遵守减持数量限制,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三、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一)汪晓兵先生、郭旭东先生、喻江南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就股份限售及减持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担任公司董监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4、在 2017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前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该次交易完成后 12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截至本公告日,汪晓兵先生、郭旭东先生、喻江南先生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行为。 (二)胡浩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就股份限售及减持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胡浩先生承诺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截至本公告日,胡浩先生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方式、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上述股东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上述股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 公司将督促上述股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汪晓兵先生、郭旭东先生、喻江南先生、胡浩先生分别出具的《关于拟减持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意向书》。 特此公告。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6月 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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