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银中小盘 (660005): 农银汇理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标题:农银中小盘 : 农银汇理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农银汇理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年第1次) 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1月21日证监许可【2010】106号文核准。 本基金原名农银汇理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8月8日实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15年8月7日起更名为农银汇理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托管人已经对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托管业务相关的更新信息进行了复核、审查。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3年 6月 2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6 第九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36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37 第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 .............................................................................................................. 3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销售 .......................................................................................................... 39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7 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9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第二十二部分 风险揭示 .......................................................................................................... 78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8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83 第二十五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 99 第二十六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2 第二十七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5 第二十八部分 备查文件 ........................................................................................................ 116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农银汇理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农银汇理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农银汇理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农银汇理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农银汇理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农银汇理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农银汇理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颁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基金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终止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公告,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向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投资标的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体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公司概况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号 5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号 50层 法定代表人:黄涛 成立日期:2008年3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拾柒亿伍仟万零壹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翟爱东 联系电话:021-61095588 股权结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黄涛先生: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黄涛先生 2009年 4月至 2015年 11月,在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工作,先后任处长、副巡视员、巡视员,其间于 2011年 12月至 2012年 12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挂职,担任市委常委、副市长。2015年 11月加入中国农业银行,任党委办公室/办公室/信访办公室主任;2021年 6月起任党委办公室/办公室主任;2021年 7月至今兼任中国农业银行监事。2022年 7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22年 9月 26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钟小锋先生:副董事长 政治学博士。1996年 5月进入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工作,先后在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巴黎)、东方汇理银行广州分公司、香港分公司、北京代表处工作。 2005年 12月起任东方汇理银行北京分公司董事总经理。2011年 11月起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亚区副行政总裁。2012年 9月起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亚区行政总裁。 程昆先生:董事 硕士研究生。程昆先生 1997年 8月起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任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外汇投资组合处、交易风险监督处副处长;自营风险管理处、投资中心本币投资处、研究发展处以及上海分部处长;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裁。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上海资产管理协会理事。 Bernard De Wit先生: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Bernard de Wit先生 1983年进入法国巴黎银行集团工作,1992年至 2000年期间在法国毕马威工作,2009年加入法国农业信贷银行资产管理公司,2010年担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集团首席风险官,2013年担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集团副首席执行官兼首席运营官,2017年担任东方汇理业务支持和控制部门的负责人。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集团副首席执行官。 葛小雷先生: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1995年 6月起历任中州铝厂计划处副处长,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州分公司财务部经理、副总会计师,青海黄河水电再生铝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中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彭向东先生:董事 金融学硕士。1991年 7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2000年 10月起,先后任国际业务部外汇交易室处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8年 10月起任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兼资金交易中心副总经理;2014年 4月起先后任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副总裁;2018年 4月起任投资银行部负责人、资产管理部副总裁;同年 9月起任投资银行部总裁。2021年 8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直管干部。 王小卒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曾任香港城市大学助理教授、世界银行顾问、联合国顾问、韩国首尔国立大学客座教授。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财务金融系教授,兼任香港大学商学院名誉教授和挪威管理学院兼职教授、嘉文理(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傅继军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1981年起,任江苏省盐城汽车运输公司职工教师,江苏省人民政府研究中心科员。1991年 3月起任中华财务咨询公司部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中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博略现代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学院兼职教授。 徐信忠先生:独立董事 金融学博士、教授。曾任英国 Bank of England货币政策局金融经济学家;英国兰卡斯特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教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金融学教授、中山大学岭南(大学)学院院长、金融学教授。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 2、公司监事 鲁春嫣女士:监事会主席 全日制本科学历,在职硕士学位,注册会计师,高级经济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工作,2013年起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风险资产处置部副总经理,2018年 5月起兼任信恩润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22年 6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Anthony Mellor先生:监事 巴黎政治学院的金融硕士学位和普罗旺斯艾克斯法学院的法律硕士学位。 在多家公司(法国液化空气集团、布伊格集团和拉加代尔集团)担任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人,并担任一家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公司的首席财务官。他在资产管理行业的职业生涯始 AGF资管公司(现为法国安联全球投资公司)。自 2016年起曾担任东方汇理投资者关系与财务沟通部总经理,现任东方汇理合资企业监督和伙伴关系部副总经理。 杜纪福先生:监事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在职博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2011年 7月起先后在中国铝业公司办公厅、改革发展中心、研究室以及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工作。2019年 5月至 2022年 5月任中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天津骏鑫轻量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22年 5月起任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投资运营部副总经理。 李剑峰先生:监事 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2015年 7月进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稽核部法务经理,2021年 12月至今任监察稽核部副主管。 燕麟先生:监事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中级经济师。2017年 7月至 2022年 10月,任农银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业务部项目经理。2022年 10月进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市场部产品经理。 陈帅女士:监事 全日制大学学历、在职硕士学位,中级经济师。2006年 7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曾任票据营业部高级客户经理、高级产品经理、高级专员。2019年11月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农银汇理基金公司纪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黄涛先生: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黄涛先生 2009年 4月至 2015年 11月,在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工作,先后任处长、副巡视员、巡视员,其间于 2011年 12月至 2012年 12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挂职,担任市委常委、副市长。2015年 11月加入中国农业银行,任党委办公室/办公室/信访办公室主任;2021年 6月起任党委办公室/办公室主任;2021年 7月至今兼任中国农业银行监事。2022年 7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22年 9月 26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程昆先生: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程昆先生 1997年 8月起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任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外汇投资组合处、交易风险监督处副处长;自营风险管理处、投资中心本币投资处、研究发展处以及上海分部处长;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裁。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上海资产管理协会理事。 石永惠女士: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先后任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采购中心总经理,2020年 6月起于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2020年 9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 11月起兼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刘志勇先生:副总经理 博士研究生。1995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人事教育部、市场开发部、机构业务部及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任职。2007年起参与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2008年 3月起在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运营副总监、代理市场总监等职务。2018年 4月 3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运营副总监。 高国鹏先生:副总经理 金融学硕士。于 1996年 7月起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营业部、基金托管部、办公室任职,2007年 7月起任宁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党委委员、主任助理,2009 年 8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个人金融部处长,2017年 7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总监。2020年 8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毕宏燕女士: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自 2001年起先后于美国保德信保险公司、道富集团、宜信财富(香港)任职,期间曾任美国保德信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道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兼董事会秘书、道富环球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中国机构业务负责人及任宜信财富(香港)业务管理负责人,2021年 5月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 6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翟爱东先生:督察长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988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城乡金融报》社、国际部、伦敦代表处、个人业务部、信用卡中心工作。2004年11月起参加农银汇理基金公司筹备工作。2008年 3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监察稽核部总经理,2012年 1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徐文卉女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农银汇理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现代农业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新兴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郝兵先生,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2010年3月至2010年10月; 程涛先生,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2010年10月至2013年3月; 颜伟鹏先生,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2015年3月3日2016年4月9日。 付娟女士,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2013年3月5日2019年11月7日。 徐文卉先生,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2017年5月6日至2020年1月31日。 陈富权先生,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2020年1月31日至2021年2月9日。 赵伟先生,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2019年11月8日至2021年3月5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程昆先生,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张峰先生,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史向明女士,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郭振宇先生,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投资风格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风险控制是实现价值回报的一个重要基石。借鉴东方汇理在风险控制领域的成熟经验,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风险控制流程。通过科学有效、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明确的四道风险控制防线,从组织制度上确保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1)第一道防线:员工自律、自控和互控 直接与业务系统、资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业务用章等接触的岗位,必须实行双人负责的制度。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由其上级主管履行监督职责;对于有条件的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2)第二道防线:部门内控和部门之间互控 各部门应检查本部门的各类风险隐患,严格遵守业务操作流程,完善内控措施,并对本部门的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研究、投资、集中交易、运营等部门独立运作,以实现部门间权力制约和风险互控。 (3)第三道防线:风险控制部与其它各部门间的互动合作 各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发生的风险事件向风险控制部报告。风险控制人员在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协助各部门识别、评估风险和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监督《风险控制制度》和流程的被执行情况,以及定期对公司面临的风险进行测量、评估和报告。 (4)第四道防线: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的稽核审计以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2、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薪酬和人力资源委员会,负责拟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起草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计划,审核公司总体人员编制方案和薪酬政策,负责审议员工的聘用和培训政策。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产品委员会,就基金投资、风险控制和产品设计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管理制度根据规范的对象划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公司治理制度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部门及业务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规程、实施细则以及部门业务手册。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查,并出具专项报告。 3)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4)内部控制活动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B、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C、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6)内部控制监督 内部监控由监事会、董事会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意见改进,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知晓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 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 300余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2年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270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2020及 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 2022年度,荣获《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 QFI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号 5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号 50层 法定代表人:黄涛 联系人:叶冰沁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021-61095610 网址:www.abc-ca.com 2、代销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相关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号 5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号 50层 法定代表人:黄涛 电话:021-61095588 传真:021-61095556 联系人:丁煜琼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号前滩中心 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钰、罗佳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06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2010年2月22日至2010年3月23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有效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9,726,189,932.23元,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前产生的银行利息为人民币4,595,720.97元,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份额9,726,189,932.23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4,595,720.97份,两项合计共9,730,785,653.2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45,661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0年3月25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更改上述原则,但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支付赎回款项,并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部分代销网点和直销网上交易投资人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 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个人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机构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元,已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部分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 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0份。 3、自 2017年 1月 19日起,调整代销机构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的最低申购金额调整为 10元,最低赎回份额及最低保留份额调整为 10份。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注1: 就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 1年指365日,2年指730日,以此类 推。 注 2: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后端费率: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条件成熟时也将为客户提供后端收费的选择。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二:假定 T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 1.2000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万元、50万元和 1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投资人在 T日赎回 10,000份,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认购/申购费用,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持有年限不足1年,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2500×10,000×0.5%=62.50元 赎回金额=1.2500×10,000-62.5=12,437.50元 5、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9、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0、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1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2、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1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2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或者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5、7项规定的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按规定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此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或者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规定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3、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并。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自2018年11月14日起,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本基金最低转换份额调整为1份。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九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基金管理人届时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农银汇理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有关公告的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精选基本面优良且具有良好成长潜力的中小盘股票,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采用积极主动的管理手段,以充分分享中小市值上市公司成长过程所带来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中小盘股票的比例不少于股票投资的80%;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4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通过严格的筛选标准和深入的分析研究,充分挖掘中小市值上市公司的核心价值,将企业成长的潜力转化为基金资产的长期投资回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上遵循“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构建投资组合。首先,基金管理人将对宏观经济的状况进行详尽的分析,预计下一阶段国际及国内宏观经济的总体状况,并据此判断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走势,并指导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同时,在个股的选择上,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循股票库的制度,在中小盘股票库内通过对个股基本面、估值水平、成长潜力等因素的深入分析,以筛选出符合本基金投资要求的股票。 1、自上而下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上,本基金将遵循自上而下的分析方式,以指导基金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等不同资产上的投资比例。在考察宏观经济的走势上,基金管理人将严密跟踪各类经济指标的变化情况,并综合考察宏观经济指标变化的深层原因和后续影响。主要考察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国民生产总值、价格指数、景气状况、投资、消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工业生产、对外贸易、居民收入及就业状况等。 2、自下而上的股票精选 (1)中小盘股票库的筛选标准 本基金是中小盘混合型基金,在股票投资的比例中必须有不少于80%的比例需投资于中小盘市值的股票。为充分防范投资风险,并保证基金的投资风格的一致性,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司股票库制度的框架内,建立相应的中小盘股票库。本基金股票投资中投资的不少于80%市值的股票必须从股票库中选择,仅有最多20%的股票投资比例可以从本股票库外选择。该股票库的基本标准如下: 1)基金管理人每3个月对中国A股市场中的股票按流通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相加,累计流通市值达到总流通市值2/3的股票纳入下个半年度的中小盘股票库(若某股票流通市值累加后的累计流通市值恰好超过总流通市值的2/3,则该股票及其以下流通市值的股票进入中小盘股票库); 2)对未纳入最近一次半年度排序范围的股票(例如主板市场新股、恢复上市股票等),若其流通市值或管理人预测的流通市值按最近一次排序的标准符合中小盘股标准,则可以即时纳入中小盘股票库; 3)若因市值变动等原因使得原中小盘股票库内的股票不再符合筛选标准,则基金管理人需在适当的时间内(不得超过3个月)进行相应的调整。 (2)成长性的行业配置策略 由于行业特征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所包含上市公司的基本属性,因此在本基金的投资过程中将首先从行业的层面对中小市值股票进行筛选,优先配置具有高成长性的行业。对成长性行业的选择主要的标准包括行业的发展阶段、所处产业链地位、行业景气程度、政策扶植程度等。通过对上述指标的考察,基金管理人将对产业的发展前景以及是否具有高成长性做出判断,并以此为依据形成对该行业配置的基本策略。 1)行业的发展阶段 对不同行业而言,处于发展的不同阶段行业投资价值完全不同。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小市值的股票,此类股票的主要投资价值就是其未来的高成长性。 而具有高成长性的上市公司往往从属于处于发展初期的行业。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行业整体的增长率、销售额、进入壁垒、发展特征等客观判断行业所处的阶段,并重点从中选取处于发展初期和高速增长时期的行业进行配置。 2)行业所处产业链地位 行业的发展不仅受到其自身发展规律的制约,也受制于上下游产业的发展状况和所处阶段,并受到整个产业链中价格传导机制的影响。因此,正确判断行业所处产业链地位将有助于正确预计行业的发展前景和判断其投资价值。对于中小市值的上市公司而言,一般处于产业链较为下游的位置,与终端消费环节的距离较近,因此对于市场变化的敏感度较大市值上市公司更高。 3)行业景气程度 行业景气程度反映了行业的发展趋势和盈利能力,是判断行业是否具有成长潜力和投资价值的重要因素之一。中小市值上市公司的高成长性往往来自于新需求的产生、产品和营销模式的创新、技术进步和社会习惯的更改等原因,这些因素也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所处行业的景气程度,同时行业的景气程度也与经济周期有关。基金管理人将深入考察行业的景气状况及前景,以此判断从属其中的中小盘股票的成长前景。 4)政策扶植程度 具有核心业务竞争力的中小市值公司在成长初期由于其自身在市场影响、财务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往往存在一定的发展障碍。因此,若此类公司能够在早期获得政府优惠性政策的扶持,则对于其跨越发展障碍并在未来将成长潜力转化为实际的增长具有重要的意义。从行业的角度来看,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政府主导方向相同的行业也更容易获得政策的扶持。基金管理人将认真研究行业的政策导向,判断行业是否具有政府政策的优势。 (3)中小盘股的筛选 中小盘股票库仅是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提供了一个相对比较宽泛的投资范围,在具体执行投资决策时基金管理人还需要对股票库内的股票进行详细的研究,主要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由于中小盘股票的最大的特点是其较高的成长性,因此在分析的过程中,将主要考察目标公司成长性要素,同时综合考察其估值水平、盈利指标等其他因素。 1)成长性优先的定性标准 成长性是中小盘股票的最重要的特点之一。中小市值的上市公司由于自身的业务规模、财务能力和市场规模有限等原因,若不考虑其未来的成长性因素,则在对其当前的基本面进行分析的时候往往难以获得较好的评价结果,也容易错失分享企业未来成长所带来的投资机会。因此在对中小市值的股票进行考察时,成长性的因素应具有考察的优先性,在具体的筛选过程中成长性指标也应该优先于其他指标。从定性的角度来看,成长性的考察要点主要如下: A, 公司核心竞争力分析,包括核心技术的领先程度、持续的技术创新能力、市场营销能力、潜在市场需求、专利等核心优势的排他性等; B, 细分行业发展前景分析,包括该细分行业所处的发展阶段、细分行业内部的竞争状况、目标公司在细分行业内的地位等; C, 主营产品或服务分析,包括企业的定价能力分析、上下游产品及服务分析、替代产品及服务分析等; D, 公司融资能力分析,是否具有相对稳定的银行贷款支持,股市再融资可能性等; E,政策扶持力度分析,是否符合政府产业政策导向、是否享受政府税收和补贴优惠、是否获得政策支持等; F,管理经营能力分析,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管理层是否具有良好的管理经验和能力、是否制定了合适的薪酬计划等。 2)定量标准 A, 成长性指标:市盈增长比率(PEG)、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近三年平均息税折旧前利润(EBITA)增长率、未来一年预测每股收益(EPS)增长率等; B, 价值指标:市盈率(P/E)、市净率(P/B)、每股收益(EPS)、股息率等; C, 盈利指标:近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近三年平均资本回报率(ROIC)等。 在定量标准的考察过程中,成长性指标的考察结果在具体的股票筛选中具有优先的地位。同时,由于较高的成长性等原因,一般市场都会给予中小市值的股票较高的估值水平,从而导致其在价值指标上超出市场平均水平,例如会产生高于市场的市盈率和市净率等,因此在考察价值指标时,必须选择适当的估值方法,对备选的中小盘股票价值进行动态评估,以判断该企业的估值是否处于合理区间。 (4)中小盘股票组合的构建 在中小盘股票库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的双重指标的筛选,基金管理人初步筛选出可以进入投资组合的目标中小盘股票。此后,基金管理人再综合目标股票的估值状况和当前的市场状况等多种市场因素,择机将相应的股票纳入投资组合之中,从而形成最终的股票投资组合。 3、力求稳健的债券投资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因此债券部分的投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资产配置的需要,提供必要的资产分散以部分抵消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因此在债券投资上,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优先的原则,在保证投资低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创造一定的收益水平。 (1)合理预计利率水平 对市场长期、中期和短期利率的正确预测是实现有效债券投资的基础。管理人将全面研究物价、就业、国际收支和政策变更等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预测未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走向,以此判断资金市场长期的供求关系变化。同时,通过具体分析货币供应量变动,M1和M2增长率等因素判断中短期资金市场供求的趋势。在此基础上,管理人将对于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动进行合理预测,对包括收益率曲线斜度等因素的变化进行科学预判。 (2)灵活调整组合久期 管理人将在合理预测市场利率水平的基础上,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灵活调整组合的目标久期。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通过增加持有短期债券等方式降低组合久期,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在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通过增持长期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充分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3)科学配置投资品种 管理人将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国债、央票、金融债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4)谨慎选择个券 在具体券种的选择上,管理人主要通过利率趋势分析、投资人偏好分析、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的预期、信用评估和流动性分析等方式,合理评估不同券种的风险收益水平。筛选出的券种一般具有流动性较好、符合目标久期、同等条件下信用质量较好或预期信用质量将得到改善、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下行保护等特征。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2、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管理架构 本公司在投资研究管理上采取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逐级授权制度,分别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等多个层级,并在全面贯彻授权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基金经理负责制,充分发挥基金经理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在业务部门设置上,本公司遵循投资、研究和交易相互独立的原则,分别设立了投资部、固定收益部、研究部和集中交易室四个部门独立从事相关业务,并在相互之间建立了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在具体投资品种的筛选上,本公司严格遵循证券库制度,对证券库进行分级管理,以确保基金经理投资的科学性和稳健性;本公司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对投资风险进行识别和监控,并设立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合规风险进行事前和事后监察,以做到投资合法合规。本公司还针对风险管理设立了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 (2)决策机制 依照逐级授权的原则,本公司的投资决策机制分别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三个层面具体实施: 第一层面: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全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基金及受托资产投资行为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制定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 第二层面,投资业务负责人。投资业务负责人由投资总监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研究业务规则并监督实行、负责投资研究等部门的日常管理、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等。 第三层面,基金经理。本公司实行授权制度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公司制定制度对基金经理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进行原则性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的证券投资事务,执行和优化组合配置方案,并对其投资业绩负责。 (3)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下一阶段基金投资的资产和行业配置进行讨论,明确股票库的构成和最新变化,并最终确定总体投资方案。 2)研究部门进行研究分析 研究部门将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及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走势和行业发展状况等,并采用实地调研、持续跟踪等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最终形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和公司基本面的深度研究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部门作为决策和投资的依据。研究部门的固定收益产品研究人员将在对宏观经济、财政货币政策和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利用数量化模型,合理预计收益率曲线,并形成债券投资策略提交投资部门。此外,研究部门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债券等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3)投资部门实施投资 基金经理及投资团队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总体投资方案,依据研究部门提供的研究成果,对宏观经济、行业发展和个股走势做出判断,完善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方案,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并具体实施下达交易指令。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基金经理应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4)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 集中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集中交易室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者不合规的,集中交易室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即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集中交易室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5)投资绩效分析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部门会对基金投资的业绩进行数量化分析,利用相关工具、模型对基金的投资风险、绩效的风险调整和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估、测算和分析,并提交投资部门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对下期投资方案决策的参考。 6)风险控制和监察稽核 公司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公司的各项风险问题;公司风险控制部门具体负责对投资风险进行事前识别、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公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投资、研究环节的全面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合规监督检查,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上报发现的合规性问题并持续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六、业绩比较基准 自基金成立日至2012年10月31日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天相中盘指数×45%+天相小盘指数×30%+中证全债指数×25%”。 为使本基金的业绩与其业绩比较基准具有更强的可比性,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意后,自2012年11月1日起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为:中证700指数收益率×7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5%。 中证7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中证700指数成分股由中证200指数和中证500指数的成分股构成,能够较好反映沪深证券市场里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情况。中证全债指数是覆盖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两大市场国债、金融债及企业债整体走势的指数,具有更广的覆盖面,成分债券的流动性较高。 根据本基金设定的投资范围,基金管理人以75%的中证700指数收益率和25%的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构建的复合指数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基本一致,可以用来客观公正地衡量本基金的主动管理收益水平。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当市场出现更合适、更权威的比较基准,并且更接近本基金风格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之后,可选用新的比较基准,并将及时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净值及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将发布在本公司的官方网站(www.abc-ca.com)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8)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中小盘股票的比例不少于股票投资的80%;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4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遵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第(8)项以外的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3)、(16)、(17)、(18)项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内容。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3月31日。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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