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车龙头ETF (159637): 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新能源车龙头ETF : 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22年5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98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2年8月19日正式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ST、*ST沪深A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组成: 1)科创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 2)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排在前30位。 (2)可投资性筛选 流动性要求: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样本空间前80%。 (3)选样方法 1)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可投资性筛选条件的证券,选取涉及锂电池、充电桩、新能源整车等业务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2)将待选样本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前50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www.csindex.com.cn。 4、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特定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投资股票期权的特定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特定风险;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特定风险;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特定风险;投资存托凭证的特定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其他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指数化投资风险、跟踪偏离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成份股退市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基金退市的风险、申购赎回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采用证券公司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纪商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交易。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相关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5、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由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6月2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 2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29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0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4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82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9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96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113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8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9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1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132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释。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证券经纪商:指为本基金提供证券经纪服务的证券公司 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或《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上市交易公告书:指《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 19、ETF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下简称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2、登记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或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赎回对价的行为 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8、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9、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0、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1、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2、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3、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4、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5、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部分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交易时间内,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7、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8、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差额之日 59、基金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60、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9、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动乱、非一方过错情况下的电力和通讯故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网络黑客攻击以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2层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5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成立时间:2018年10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553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352 6999 传真:021-2352 6940 联系人:周芸 股东: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戴彦,董事长,博士。现任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曾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机构二处副处长、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沙福贵,董事,硕士。现任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西藏东方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洋,董事,学士。现任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总经理、职工监事、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监事长。自2011年始,先后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德邦创新资本、海银财富担任审计助理经理、稽核审计部总经理助理、稽核审计部内审总监等职务。 江宪,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高级合伙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华东政法大学客座教授、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监事、无锡新城发展有限公司监事、上海华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监事、华海(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自1989年加入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 李鹏飞,独立董事,硕士。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浦东新区政协委员、上海城市更新与城市治理服务团副团长、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服务业协会理事、浦东新区青联常委、上海市青联法律界别秘书长、中华全国律协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协房地产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江西省现代产业引导基金专家、中国保险资管协会第一届资产证券化委员会委员、张江集团首届战略委员会委员、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特聘教授、青岛律师学院授课专家等职务。 唐松,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曾先后在香港理工大学、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从事学术研究工作。自2010年加入上海财经大学,从事教学、科研和本科教学管理等工作,主要研究方向为资本市场会计与财务问题、公司治理等。 2、监事 倪永彪,执行监事,学士。现任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自2008年7月始,先后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审计员、监察经理、投资风控经理等职务。 3、经营管理层人员 戴彦,董事长,简历同上。 沙福贵,总经理,简历同上。 荀航,副总经理,硕士。自2006年6月始,进入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 郜杰,督察长,硕士。自2008年6月始,先后在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等职务。 侯福岩,首席信息官,硕士。自2005年3月始,先后在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系统工程师、高级经理、信息技术部负责人等职务。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逸女士,上海财经大学金融数学与金融工程硕士。自2010年6月始,先后在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产品创新及量化投资部总监助理、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量化投资负责人、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主办人、量化投资部总监、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等职务。 其在职期间管理基金的产品名称及管理时间如下表所示:
姚楠燕女士,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公共政策硕士。自2013年8月始,先后在中欧国际工商学院、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金融学/会计学研究助理、筹备组成员、基金经理兼基金经理助理兼研究员等职务。 其在职期间管理基金的产品名称及管理时间如下表所示:
莫志刚先生,南京大学计算机技术专业硕士。自2013年4月始,先后在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兼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 其在职期间管理基金的产品名称及管理时间如下表所示: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总经理沙福贵先生担任主任委员,首席信息官侯福岩先生、量化投资部兼研究部总监吴逸女士、集中交易部总监郑圣通先生担任委员。 FOF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总经理沙福贵先生担任主任委员,首席信息官侯福岩先生、FOF投资部总监荀航先生、量化投资部兼研究部总监吴逸女士、集中交易部总监郑圣通先生担任委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的行为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与职责 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独立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及岗位等多层次的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并分别明确内部控制职能及责任。 (1)董事会对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及下设的合规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和决定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目标、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政策,指导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督促解决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督察长向董事会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及员工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法合规情况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2)经营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经营管理层及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政策及内部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处置重大合规风险事件,促进良好内部控制文化的形成。 (3)监察稽核部作为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牵头职能部门,在督察长组织指导下负责对基金运作和基金管理人运营的合法合规情况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反馈。 (4)各业务部门及其岗位人员负责根据职能分工贯彻落实内部控制程序,执行内部控制措施。根据内部控制工作要求健全完善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全面遵守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授权机制,严格执行从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风险报告和监控及风险管理体系评价的风险管理程序,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报告相关内部控制信息,并对本部门发生的合规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原则,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具体包括四个层级: (1)一级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内部控制大纲等公司治理层面的经营管理纲领性制度。 (2)二级制度:包括风险控制与风险隔离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3)三级制度:包括公司范围内适用的全局性专项管理制度与各业务职能部门管理制度。 (4)四级制度:包括各业务条线部门内部或跨部门层面的业务管理办法、业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5、内部控制内容 (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多道内部控制防线,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资产分离、岗位分离与监督制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业务记录、应急处理、激励约束机制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4)信息沟通。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发证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4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成立时间:1994年1月21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510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7,621,087,664元 存续期间:长期 联系人:罗琦 联系电话:020-66338888 广发证券是国内首批综合类证券公司,先后于2010年和2015年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股票代码:000776.SZ,1776.HK)。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共设立证券营业部313家。 广发证券具备完整的业务体系、科学均衡的业务结构,综合金融服务能力行业领先,主要经营指标连续多年稳居中国十大券商行列,是中国资本市场最具影响力的证券公司之一。截至2022年12月31日,集团总资产6,172.56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 1,201.46亿元,2022年营业收入为251.32亿元,营业利润为104.48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9.29亿元。 二、主要人员情况 刘洋先生现任广发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国道富银行。刘洋先生于2000年7月获得北京大学理学学士,并于2003年7月获得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广发证券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均具备多年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业经历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验,从业经验丰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托管工作。资产托管部员工学历均在本科以上,专业背景涵盖了金融、法律、会计、统计、计算机等领域,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的专业团队。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证券于2014年5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广发证券严格履行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职责,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提供高质量的基金托管服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广发证券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共42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风险管理原则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开展基金托管业务遵循以下风险管理原则: 1、合规性原则。保持风险管理政策与监管部门要求相一致,并把监管规定作为业务开展和风险管理应遵从的最基本要求。 2、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应涵盖可能出现的所有风险类型,应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风险控制应落实到业务涉及的所有岗位、所有环节,包含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监控、事后风险报告和处理。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各级业务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建立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独立性原则。公司的风险控制相关部门,包括合规与法律事务部、风险管理部、稽核部等,均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各自从独立的风险控制角度出发,对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进行管理。 5、持续性原则。公司对资产托管业务开展持续的风险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风控措施和风控手段,并通过顺畅的风险报告和传导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风险事项,确保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贯彻实施。 广发证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具体包括《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账户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基金估值核算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资金清算管理规定》、《广发证券公募基金投资监督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部业务信息保密与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应急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管理规定》等,囊括了基金托管业务的账户管理、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业务系统管理、保密和档案管理、应急处理、从业人员管理等全部业务环节。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示。 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755-21899269 联系人:伍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2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凌志、孔维婷 联系人:吴凌志、孔维婷 联系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5月13日证监许可【2022】985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标的指数 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如果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六、基金的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期为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12日。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基金募集有效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696,744,453.00元,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23,641.00元,募集户数为13,287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2年8月19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请详见届时披露的份额折算公告。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四、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2 亿元; 2、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已于2022年9月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场内简称:新能源车龙头ETF,基金代码:159637)。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引、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终止上市后,场内份额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的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在法律法规允许并且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含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登记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ETF的新业务,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开展相应业务。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正常开放交易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日的正常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若其后基金申请上市,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 T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及时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确认规则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其中,对于深市组合证券及深市现金替代部分,深市组合证券 T日日终过户,深市现金替代部分采用净额担保交收;对于沪市组合证券所对应的现金替代部分采用净额担保交收;申赎份额于 T日日终完成登记和注销,申购赎回涉及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退补款部分,采用代收代付交收方式。 投资者 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与深市组合证券交收以及现金替代(包括沪市股票和深市股票涉及到的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 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深市组合证券交收以及深市和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深市和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暂不设上限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用途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现金差额、T-1日基金份额净值、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申购份额上限、赎回份额上限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本基金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对于深市成份证券,现金替代的类型可以设为:“禁止”、“允许”和“必须”。 对于非深市成份证券,可以设为:“允许”和“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市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证券。 当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市成份证券时,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当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非深市成份证券时,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的确定。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的组合证券分为:深市成份证券和非深市成份证券。 1)对于深市成份证券 ①适用情形:投资者申购时持仓不足的深市成份证券。登记机构先用深市成份证券,不足时差额部分用现金替代。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开盘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开盘参考价格”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该部分证券正常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应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至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款的清算,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延后发送数据并延迟交收相关款项。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人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 ) 现金替代比例 % ???? ? 第i只替代证券数量ⅹ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 ????=1 = ⅹ100% 申购基金份额ⅹT?1日基金份额净值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n。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现金替代比例计算公式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为准。 2)对于沪市成份证券 ①适用情形:投资者申购和赎回时的沪市成份证券。登记机构对设置可以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全部用现金替代。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开盘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赎回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开盘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折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开盘参考价格”为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部分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折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部分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赎回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折价比例,并据此支付赎回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和现金替代折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替代金额和支付赎回替代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自T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先后顺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确认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赎回确认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T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部分证券,T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至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款的清算,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延后发送数据并延迟交收相关款项。 3)未来如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ETF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结算相关安排发生改变,基金管理人可对可以现金替代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公告。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可因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系统等情况,对清算交收与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届时的相关调整进行现金替代相关内容的清算交收办理时间、方式的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4、预估现金差额的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各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T日开盘参考价和T日预计开盘价为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价格。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若T日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前后按比例相应调整。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证券调整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各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证券调整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 申购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申购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赎回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赎回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赎回总份额超过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下列申购赎回清单仅为举例之用。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且予以公告,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予以调整。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1.此表仅为示例。 2.现金替代折价比例字段仅适用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沪市成份证券。 申购赎回清单的具体内容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网站上公布的实际内容为准。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渠道公布的本基金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取决于其接受的申购赎回清单格式,与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内容或格式上可能略有差异。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等因异常情况致使本基金无法办理申购,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5、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 6、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或IOPV计算错误。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当日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的情形,如果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1、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7项和第 9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不能受理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本基金进行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 5、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或IOPV计算错误。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7、当日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赎回份额上限的情形,如果一笔新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8、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0、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7项外的其他任何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