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航B退(200152):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3年07月01日 18:01:50 中财网
原标题:山航B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衡证见意见(2023)第00066号
致: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田军律师、张霞律师出席了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3年6月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决定于2023年6月30日(星期五)下午2:30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23年6月10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6月30日下午2:30在济南市历城区遥墙国际机场空港路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3.网络投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9:15-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30人,代表股份276,965,2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413%。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5人,代表股份262,688,6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72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15人,代表股份14,276,5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3.5691%。

内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26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000%;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27人,代表股份16,965,2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1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和本所律师共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1. 《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分类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票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票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
内资股260,000,00093.8746%00.0000%00.0000%
B股1,342,2320.4846%15,622,9705.6408%00.0000%
总体261,342,23294.3592%15,622,9705.6408%00.0000%
2. 《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分类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票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票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
内资股260,000,00093.8746%00.0000%00.0000%
B股1,342,2320.4846%15,622,9705.6408%00.0000%
总体261,342,23294.3592%15,622,9705.6408%00.0000%
《 年年度报告》
3. 2022

分类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票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票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
内资股260,000,00093.8746%00.0000%00.0000%
B股1,342,2320.4846%15,622,9705.6408%00.0000%
总体261,342,23294.3592%15,622,9705.6408%00.0000%
4. 《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分类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票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票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
内资股260,000,00093.8746%00.0000%00.0000%
B股1,342,2320.4846%15,622,9705.6408%00.0000%
总体261,342,23294.3592%15,622,9705.6408%00.0000%
5. 《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分类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票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票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
内资股260,000,00093.8746%00.0000%00.0000%
B股1,342,2320.4846%15,622,9705.6408%00.0000%

总体261,342,23294.3592%15,622,9705.6408%00.00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

分类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票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票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
内资股260,000,00093.8746%00.0000%00.0000%
B股1,364,4520.4926%15,600,7505.6327%00.0000%
总体261,364,45294.3673%15,600,7505.6327%00.0000%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第5项、第6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名称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 例票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 例票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 例
5、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132,40012.0099%15,622,97087.9901%00.0000%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2,154,62012.1350%15,600,75087.8650%00.00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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