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保护 (517330): 易方达中证长江保护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长江保护 : 易方达中证长江保护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中证长江保护主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21年4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中证长江保护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37号)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11月26日正式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长江保护主题指数。 (1)样本空间 沪深市场: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香港市场:同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的样本空间 (2)可投资性筛选 流动性要求:对于沪深市场证券,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位于样本空间内沪深市场证券的前 80%;对于香港市场证券,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不低于3000万港元的证券。 (3)选样方法 1)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可投资性筛选条件的证券,剔除如下两类证券: ①第一大股东股权质押比例高于90%的上市公司证券;②商誉占净资产比例高于40%的上市公司证券; 2)在上述剩余证券中,选取如下三类涉及长江保护相关业务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①第一类:长江流域环保设备、环保服务和环保工程相关上市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涉及污水处理、水环境工程、废水利用、环保设备、环境检测和土壤修复的上市公司,并剔除其中资产负债率大于70%或应收账款及票据相对营业收入的比值大于1的上市公司; ②第二类:以长江流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提供重要基础设施配套的上市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涉及清洁能源、航道疏浚、港口交运、园区运营的上市公司,以及承建或运营长江保护重要基建项目的上市公司; ③第三类:在长江流域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因地制宜开展业务的上市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旅游、食品饮料、电子、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等沿江特色产业或战略新兴产业上市公司,沿江化工、钢铁等高能耗或高排放行业中积极实施资源循环利用或排污技术升级的上市公司;对于排污不达标或基于中证ESG评价体系中E项(环境)得分后20%的上市公司证券,予以直接剔除; 3)在上述三类待选样本中,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分别选取前 40、20和40名证券作为指数样本;当第一类不足40只时由第二类依照市值排名依次递补,且第三类单个细分行业证券数量不超过 3只;若同一家公司的沪深市场证券和香港市场证券同时入选,则优先选取沪深市场证券。 (4)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除数×1000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汇率)。汇率、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 0和 1之间,以使样本权重满足如下分配要求:1)三类证券的权重分别为 40%、20%和 40%;2)每类内样本按照自由流通市值加权;3)前两类内单个样本权重分别不超过 5%和3%,第三类单个细分行业权重不超过3%。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4、本基金投资于中证长江保护主题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税收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的政策风险、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标的指数可回溯历史数据时间较短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等;(2)ETF运作的风险,包括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风险、参考 IOPV决策和 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特殊复杂的清算交收及申赎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申购/赎回份额上限的风险、深市成份证券申赎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港市成份证券申赎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不合理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套利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退市风险等;(3)投资特定品种(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存托凭证等)的特有风险;(4)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等;(5)终止清盘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风险、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风险等特有风险。 本基金以 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本基金属于跨市场ETF(跨沪深港),跟踪的标的指数组合证券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在基金申赎清算交收及申赎处理规则等方面较为特殊复杂且与其他ETF产品有所差异。 根据本基金现行适用的清算交收和申赎处理规则,投资者申购、赎回涉及的基金份额、沪市组合证券及其现金替代、深市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以及申购涉及的港市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赎回涉及的港市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买入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赎回且次一交易日起可卖出。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 ETF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的更新,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清楚了解相关规则流程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交易。投资者一旦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相关的交收方式及业务规则已经认可。 6、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3月 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2023年 6月30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5月16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5 六、基金的募集.....................................................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8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2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1 十、基金份额的折算................................................. 47 十一、基金的投资................................................... 48 十二、基金的业绩................................................... 59 十三、基金的财产................................................... 60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61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66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8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71 十九、风险揭示..................................................... 78 二十、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9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4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0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31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3 二十六、备查文件.................................................. 134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易方达中证长江保护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中证长江保护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中证长江保护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中证长江保护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中证长江保护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中证长江保护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中证长江保护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中证长江保护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11、标的指数:指中证长江保护主题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2、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4、《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 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 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6、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7、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1、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劵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3、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4、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 35、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日、天:指公历日 41、月:指公历月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4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基金合同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52、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3、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4、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5、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6、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7、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8、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9、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0、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和汇率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1、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2、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差额之基准日 63、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港股通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00% 64、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港股通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00% 65、元:指人民币元 6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3、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闵俊杰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公司副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易阳方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江西省永修县第二中学考研室教师,江西省永修县招商开发局招商办科员,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投资理财总部、投资自营部业务员、副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投资管理部职员、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投资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主席及副主席,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联席总裁,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执行董事,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京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珠海澳斐盈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智能装备集团总裁,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韧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负责人,广东省广晟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助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矿业事业部部长、党委委员,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资本运营部部长、战略委员会委员,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江苏凯强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东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神朗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艾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 高建先生,工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固生堂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曾任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管理工程系助教、讲师、教研室副主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技术经济与管理系主任、创新创业与战略系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党委书记,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劲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江商学院会计与金融教授、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管理委员会主席,中国天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曾任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讲师,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安德森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终身教授,长江商学院行政副院长、DBA项目副院长、创创社区项目发起人兼副院长,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瑞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粤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记兼政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珠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董事。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理董事长、总经理。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干部、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党群工作部联席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刘炜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员、上海分公司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付浩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权益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部职员,深圳和君创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咨询项目经理,湖南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养老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QF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市场及产品委员会委员。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究所策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发展研究中心总经理。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Daniel Dennis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亚洲区(除日本外)机构服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大中华地区董事总经理、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中国区行长。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三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安全与运维中心总经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系统研发部副总经理、技术运营部总经理、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规划与支持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宣传策划部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部总经理,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部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刘世军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数据与风险监测官)、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员、绩效与风险评估研究员、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与数据服务总部总经理。 王玉女士,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内审稽核部总经理,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在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工作,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骏先生,会计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市场官)、渠道与营销管理部总经理、产品设计与业务创新部总经理。曾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曾任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常务副总经理、董事。 2、基金经理 刘树荣先生,经济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曾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基金会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核算部基金核算专员、指数与量化投资部运作支持专员。刘树荣历任基金经理及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如下:
本公司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伟斌先生、余海燕女士、FAN BING(范冰)先生。 林伟斌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余海燕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FAN BING(范冰)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国际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权应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系,及时回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统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流程规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旗下基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日期:1995年10月2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4,820,546,829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95548-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成立于1995年10月25日,前身是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于2003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并于2011年10月6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业务许可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 2014年7月中信证券成立托管部,并于当年10月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4号),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开展基金托管业务以来,公司严格切实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中信证券逐年加大托管业务信息技术系统建设投入,构建智能化客户服务体系,持续研发创新基金托管服务。 2、主要人员情况 中信证券设立托管部,管理并具体承办基金托管业务。托管部下设市场服务、产品设计、估值核算、托管结算、投资监督、跨境服务、客户服务、金融科技、风险管理、综合管理等团队。部门员工均具备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核心业务岗人员均已具备5年及以上相关业务经验。截至2022年12月31日,部门员工共计166人,具备3年以上托管业务相关从业经验的占80%以上。 吴俊文女士,现任中信证券托管部行政负责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及应用学学士,2000年7月至2014年7月,担任中信证券清算部执行总经理,主要负责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以及自营投资业务的业务运营管理工作,2014年 7月起任中信证券托管部行政负责人。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信证券于2014年10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中信证券自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秉承“忠于所托,信于所管”的宗旨,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依靠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运营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切实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中信证券托管业务运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运作流程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和人员; (3)有效性原则:建立对内控制度及其执行的监督、评价、反馈和完善机制,保证内控制度有效执行; (4)审慎性原则: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风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6)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7)独立性原则:托管人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小组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小组; (8)相互制约原则:托管部的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以及高效。 主要制度包括《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办法》、《中信证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密工作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清算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产保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基金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通过这些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做到业务分工合理、业务运行和操作流程化、技术系统完整独立、核心业务相互隔离以及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以便勤勉尽责的履行托管义务。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涉及托管项目、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和资产估值、投资监督、信息技术系统等重要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基金托管人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同时为了保证和验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中信证券定期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开展相关审查与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措施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等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编写托管人年度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内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郑奕莉 电话:(021)58872935 传真:(021)6887031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G座24楼 负责人:聂卫国 电话:020-83338668 传真:020-83338088 经办律师:石向阳、莫哲 联系人:石向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马婧 联系人:昌华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陈轶杰 联系人:周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4月8日《关于准予易方达中证长江保护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37号)注册。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基金、指数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2021年9月22日至2021年11月22日。 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11月26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2亿元; 2、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已于2022年1月5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简称:长江保护,扩位证券简称:长江保护ETF,交易代码:517330)。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及汇率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的深市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的港市成份证券的数量、最新成交价以及汇率公允价的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其中,汇率公允价包括中证指数公司在发布和计算境外指数产品中采用的实时汇率价格、基金管理人审慎决定的其他公允价格等。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其他 1、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22年1月5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开放日常申购之前,可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申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按金额申购,不收取与申购相关的费用和成本。 本基金联接基金特殊申购所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特殊申购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按照截位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本基金联接基金财产承担。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在现有结算规则下,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其中申购、赎回涉及的基金份额、沪市组合证券及其现金替代、深市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以及申购涉及的港市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赎回涉及的港市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沪市成份证券交收与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沪市成份证券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沪市组合证券及深市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港市组合证券的赎回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开放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如遇本基金主要投资的证券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主要投资的证券市场或港股通交易结算清算规则变更、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有关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国家外管局相关规定变更、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时,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参与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 本基金目前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向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4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沪市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沪市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市及港市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2)可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中证长江保护主题指数中的沪市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其中,“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经除权除息调整的T-1日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 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 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 照 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 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 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 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交易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 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 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4)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 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 算公式为: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该 ETF 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T 日预计开盘价并按照T-1日估值汇率换算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4)退补现金替代 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适用于中证长江保护主题指数中深市成份证券及港市成份证券。 1)对于深市成份证券 ①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深市成份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折价比率)。 其中,“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经除权除息调整的T-1日收盘价。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对退补现金替代的深市成份证券而言,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对退补现金替代的深市成份证券而言,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折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赎回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折价比率,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和调整现金替代溢价比率和现金替代折价比率,具体的现金替代溢价比率和现金替代折价比率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为准。 ②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率和现金替代折价比率,并据此收取申购替代金额和支付赎回替代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自T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先后顺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T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确认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赎回确认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T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交易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2)对于港市成份证券 ①申购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港市成份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T-1日估值汇率×(1+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其中,“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经除权除息调整的T日前一香港联合交易所交易日收盘价,主要根据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收盘价确定。 对退补现金替代的港市成份证券而言,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基金买入证券的实际结算成本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和调整现金替代溢价比率,具体的现金替代溢价比率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为准。 ②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正常情况下,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 T日所购入的被替代港市成份证券的实际单位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未买入的被替代港市成份证券T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当天的估值汇率)计算被替代港市成份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港市成份证券数量和申购替代金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T日后的三个港股通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当交收期间出现港股通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时,款项交收日期顺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港股通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港股通正常交易日低于1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折算为人民币)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在此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视证券权益情况进行相应调整。T日起第20个港股通交易日后的三个港股通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当交收期间出现港股通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时,款项交收日期顺延。 如遇港股通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考虑根据实际情况将港市组合证券的代理买入及结算价格顺延至下一港股通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如遇港市成份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退补款的清算交收可按照其复牌后实际交易成本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价格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③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正常情况下,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T日所卖出的被替代港市成份证券的实际单位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未卖出的被替代港市成份证券的T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当天的估值汇率)计算被替代港市成份证券的单位结算金额,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港市成份证券数量确定赎回替代金额。T日后的第三个港股通交易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港市组合证券赎回替代金额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当交收期间出现港股通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时,款项交收日期顺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港股通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港股通正常交易日低于1日,则以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折算为人民币)的价值,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的赎回替代金额,在此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视证券权益情况进行相应调整。T日起第 20个港股通交易日后的三个港股通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当交收期间出现港股通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时,款项交收日期顺延。 如遇港股通临时停市等特殊情况,港市组合证券的代理卖出及结算价格可依次顺延至下一港股通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如遇港市成份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按照其复牌后实际交易成本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价格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运作情况调整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相关规则并按规定公告。未来如港股通的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有关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结算相关安排发生改变等,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相关现金替代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公告。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的深市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的港市成份证券的数量、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以及T-1日估值汇率的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如果T-1日至T日期间存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交易日为非申赎开放日,则基金管理人可对公式中“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调整;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若T日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前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按比例计算。 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的深市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的港市成份证券的数量、该证券T日收盘价以及T日估值汇率的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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