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行业轮动A (005949): 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行业轮动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时间:2023年07月04日 12:11:25 中财网
原标题:鑫元行业轮动A : 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行业轮动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行业轮动A)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年6月28日
送出日期:2023年7月4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鑫元行业轮动基金代码005949
下属基金简称鑫元行业轮动A下属基金交易代码005949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 日期暂未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8年05月31日  
基金类型混合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普通开放式开放频率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周颖开始担任本基金基 金经理的日期2021年11月24日
  证券从业日期2007年8月24日
其他《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审议,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请投资者阅读《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国大陆A股市场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特定范围内的 港股市场,通过行业轮动策略和跨境资产配置,精选经济波动下强势行业中具备核心 竞争力的上市公司,同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收益。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 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可转换债、可交换债、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 50%);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 相应调整。
主要投资策略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为主的分析模式、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式,跟踪 宏观经济基本面、政策面和资金等多方面因素,评估中国 A 股、港股、债券及货币 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的估值水平和投资价值,并利用上述大类资产之间的相互关联性 进行灵活的资产配置,制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并适时进行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30%+恒生指数收益率×3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40%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中等的投资品种,预 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将投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1.业绩表现截止日期2022年12月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2.合同生效当年的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份额(S)或金额(M) /持有期限(N)收费方式/费率备注
申购费 (前收费)M<100万元0.12%特定投资者
 100万元≤M<500万元0.08%特定投资者
 M≥500万元1,000元/笔特定投资者
 M<100万元1.2%非特定投资者
 100万元≤M<500万元0.8%非特定投资者
 M≥500万元1,000元/笔非特定投资者
赎回费N<7天1.5%-
 7天≤N<30天0.75%-
 30天≤N<180天0.5%-
 N≥180天0%-
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赎回费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长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长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二) 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0.60%
托管费0.10%
其他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等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风险、资产支持证券风险、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
(1)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
基金投资于港股的部分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产业景气循环周期、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香港证券市场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A股证券市场可能有诸多不同,从而带来市场风险的增加。
2)交易规则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与 A股市场交易规则有明显的区别,因此参与香港股票投资可能面临以下因交易规则差异而导致的风险:
a.香港市场的证券交易价格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且实行 T+0回转交易机制,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
b.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本基金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出现沪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沪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c.本基金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并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3)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4)港股通额度限制
港股通业务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5)税务风险
香港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基金投资香港市场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可能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香港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可能导致本基金向香港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2)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或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其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3)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后的对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它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yamc.com][客服电话:021-68619600或 400-606-6188(免长途话费)]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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