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成长 (519668):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3年07月07日 10:52:00 中财网

原标题:银河成长 :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3月7日证监许可[2008]355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8年5月26日正式生效,并于2015年7月17日公告更名为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进行了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5月26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6 六、基金的募集 ........................................................... 3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7 九、基金的投资 ........................................................... 47 十、基金的财产 ........................................................... 60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61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 76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1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1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3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4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14
一、绪 言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 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年 6月 9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并于 2019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37.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0.业务规则: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46.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设立日期:2002年 6月 14日
法定代表人:宋卫刚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10000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2500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250012.5%
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2500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50012.5%
合 计2000010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宋卫刚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历任财政部办公厅科员、副主任科员,财政部办公厅部长办公室副科级、科级、副处级、正处级秘书,财政部经济建设司调研员、处长、副司长级干部;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委员;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董事史平武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直属国贸支行副行长、太原市分行副行长;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金融机构部负责人;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2023年5月起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董事胡泊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银河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监,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股权管理部总经理。

董事杨茂铎先生,中共党员,军事硕士。2019年10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福建省军区海防13师代理副师长,南京军区联勤部物资油料部副部长,航务军事代表办事处主任。现任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

董事付维刚先生,硕士学历,曾任快乐购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高级总监,江西博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付华杰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8年 3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投资主管,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助理,首都机场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中共党员,企业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2017年 2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大港油田总机械厂技术员、大港油田局办公室科员、大港油田经济研究所科员,现任中石油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处长。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年 6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届、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连任。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门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年11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历任国家建设委员会干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外事局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经济联合会国际部干部,日本野村证券株式会社总部投资及咨询顾问,全国律协会员法律助理,现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年 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银监会外聘专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楼建波先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副会长;曾任英国剑桥大学中国商法讲师。

监事长王学军先生,中共党员,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财政部国库司综合处处长、财政部国库司审核二处处长、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监事刘晓彬女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3月入职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年11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华城监理公司、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业务部副总监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总经理史平武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直属国贸支行副行长、太原市分行副行长;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金融机构部负责人;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2023年5月起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副总经理金立国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北京NEC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财务投资专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人、产品经理;中证互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纪委委员。2018年3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现任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督察长秦长建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资格证书,先后在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等行业从事内审、财务、资产评估等工作。2007年加入银河基金,先后任监察部监察稽核(内审)、财务部总监、综合管理部总监。

副总经理徐琳女士,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曾先后在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营销、管理等工作。2016年 12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市场部总监。

首席信息官管良权先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先后在上海神通电信有限公司、金信证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系统开发、信息技术管理等相关工作。2021年12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信息官。



2、基金经理
祝建辉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17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4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要研究钢铁、煤炭、化工行业,历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研究部总监助理等职务,现担任基金经理。2015年12月至2019年4月担任银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2月起担任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任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至2018年8月担任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担任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担任银河君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8月至2018年9月担任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经理。2019年4月起担任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8月起任银河龙头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5月起担任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任银河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0月至2022年11月任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2月起担任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3月起担任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李昇先生,2008年5月至2009年8月;孙振峰先生,2009年7月至2011
年10月;丁杰人先生,2011年10月至2013年11月;王培先生,2013年10月至2016年2月; 钱睿南先生,2016年2月至2017年4月;祝建辉先生,2016年2月至今。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权益投委会:总经理史平武先生,股票投资部总监郑巍山先生,股票投资部副总监袁曦女士。
固收投委会:总经理史平武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张沛先生,研究部固收研究员洪汉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本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理念、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5)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越权或违规经营。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内控架构体系、管理制度体系和风险定位管理系统等。其中,内控架构体系分成员工自律、各部门内设风险经理的监督和检查、总经理领导下的监察部的监督和检查、董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等四个层次。

与此相适应,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个多层次的管理制度体系来加强和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公司章程、内部控制指引、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暂行办法与业务手册等五个层次;风险定位管理系统则是在分析公司业务和流程中的风险点、评估风险的大小和等级、针对潜在风险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基础上形成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国内外市场形势的变化,对内部风险控制体系进行及时的修整和完善。

基金管理人依据内部控制指引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和一系列部门规章制度、业务操作程序与风险控制措施,从而进一步防范风险,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

(1) 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专门设立了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并下设督察长办公室作为其常设机构,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查,指导公司监察部的日常工作。督察长可列席公司的任何会议,每季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如发现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督察长将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公司董事长报告。

(2) 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财务管理与基金会计核算严格区分。公司财务管理主要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政策、制度和准则,如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及成本开支情况。与此同时,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基金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根据全面性、独立性、相互制约等原则针对各个风险点建立起了严密的基金会计控制系统。

(3)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规范公司员工行为、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保护员工的正当权利、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基础。

为此,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整套科学化、标准化的聘用、培训、考评、晋升及淘汰制度体系,提高员工业务与道德素质,努力塑造出业内一流的员工队伍。

(4) 投资控制制度
i. 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
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
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构建和调整投
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中央交易室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ii. 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小组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
例而定)批准后才能执行;
iii. 警示性控制。中央交易室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
时进行预警。对投资比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
资比例的预警线,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
动预警,中央交易室及时向基金经理小组反馈预警情况;
iv. 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投资限制表,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
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的一定比例等)。基金经理小组构建组合时不
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中央交易室对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
定,交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v. 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小组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
交易系统的交易指令和基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
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行;
vi. 多重监控和反馈。中央交易室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述警示性控制和禁止性控制)。中央交易室本身同时受基金经理小
组及监察稽核的双重监控:基金经理小组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
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5) 会计控制制度
i. 具有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核算业务的操作及控制规程,确保
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ii.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双人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iii.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iv.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6) 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38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993只,QDII基金49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号 15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刚
网址:www.cgf.cn(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郑夫桦、徐佳晶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 6号院 A-F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 988号 2602房(邮编 510610);
电话:(020)88524556
联系人:王晓萍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户服务电话:95561,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网址:www.cib.com.cn
(1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客户服务电话:(0769) 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4)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15)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昇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网站:www.njcb.com.cn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大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亮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服务热线 : 95521 /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20)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2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2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金文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2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2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7)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2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53/021-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9)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3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3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 www.cmschina.com
(3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3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3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丛中
客户服务电话:95335、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37)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95578
网址:www.gyzq.com
(3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9)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40)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4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 jijin.txsec.com
(4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6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5)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46)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 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47)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48)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号华远华中心 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40层
法人代表: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com
(50)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8号中国人寿大厦1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5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2)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5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5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55)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网址:www.ciccwm.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5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5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0)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61)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62)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63)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21、22、23层
办公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21、22、23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ykzq.com
(64)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6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66)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6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6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网址:bank.pingan.com
(6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第三方独立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号 6幢 551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弄 37号 4号楼 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 www.howbuy.com
(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南大道 35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楼 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或 www.jjmmw.com
(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号裕景国际 B座 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02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号保利广场 18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号 民建大厦 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0)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号 1号楼 12层 1208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号中达广场 201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网址: www. leadfund.com.cn
(12)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3)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号 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8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4)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号 4号楼 40层 46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号北京财富中心 A座 46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075-6663
网址:www.pjfortune.com
(15)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6)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6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6-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17)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 2号楼 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座 5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话:010-59336512
网址:www.jnlc.com
(18)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号高地中心 11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566
网址: www.pyfund.cn
(19)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号 4层 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户服务电话:95118/400-098-8511
网址:jr.jd.com
(2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22)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号 2栋 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座 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2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号 2号楼 615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号北美广场 A栋 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24)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号 14层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25)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号 1幢 2楼 268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26)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号院 6号楼 15层 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座 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站:www.danjuanfunds.com
(27)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28)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5层 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5层 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客户服务电话:400-025-6569
网址:www.wacaijijin.com
(29)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30)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4号楼 1层 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4号楼 1层 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https://www.duxiaoman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4、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认购通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交所会员(具体名单见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场内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增加、减少或变更代销机构。


(二)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联系人:赵亦清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高粱桥斜街 59号院中坤大厦 15层
负责人:朱玉栓
电话:010-62159696
传真:010-88381869
经办律师:朱振武、王肖东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 2座办公楼 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 2座办公楼 8层 法定代表人: 邹俊
联系电话:+86 (10) 8508 5000
传真:+86 (10) 8518 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国蓓 汪霞
联系人: 汪霞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08年3月 7日证监许可[2008]355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基金。

2、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08年5月26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或连续 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可选择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和赎回。场内申购、赎回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 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当日的交易申请;如果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下一开放日的交易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两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内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含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场外交易时,投资者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元。

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且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元的整数倍,同时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元。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场外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份基金份额;场内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 99,999,999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份的,投资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三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1.50%
50万元(含)-200万元1.20%
200万元(含)-500万元0.80%
500万元(含)以上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


7日以内1.50%
7日以上(含)1年以内0.50%
1年以上(含 1年)2年以内0.40%
2年以上(含 2年)3年以内0.20%
3年以上(含 3年)0.00%
注:1年指 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赎回的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的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的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份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的计算采用“外扣法”,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净申购金额和申购费用。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4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0=37,893.14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 37,893份,其余 0.14份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本基金时须缴纳赎回费,投资人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4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40%=42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42=10458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58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出现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现金支付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份额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且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为止。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从某一投资者的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的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转托管的交易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先在转入方办理基金账户的注册手续,然后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主动式管理,追求基金中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理念
持续竞争优势创造价值增值。精选经营稳健、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优质上市公司,在合理估值的基础上,追求成长性溢价和价值增值,优化基金中长期投资收益与风险的关系。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权证、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和现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投资品种。其中,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于其它品种,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到基金的投资范围,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体现在战略资产配置、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和其他品种投资策略(包括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四个层面。


战略资产配置

本基金主要根据个股精选结果决定股票资产配置。但是,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市场,受宏观政策、经济金融等因素影响,经常因投资者的过度反应(如过度乐观或过度悲观)而产生大幅波动。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将从宏观、中观和微观面等多个角度综合分析评判证券市场的特点及其演化趋势,分析股票、债券等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的匹配关系,在此基础上,结合预期收益良好的可投资股票的数量,在投资比例限制范围内,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的比例。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企业可持续的竞争优势分析为核心,通过基本分析(Fundamental Analysis)和相对投资价值评估(Relative Evaluation),从竞争优势的角度,精选具有持续竞争优势和成长性的优质上市公司,在合理估值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1. 基本分析
本基金对企业的基本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对企业基本素质、行业地位、竞争优势、财务状况以及增长潜力等因素的分析评估。


1)企业的行业地位分析
本基金从进入威胁、替代威胁、买方侃价能力、供方侃价能力和现有行业内的竞争对手的竞争程度等五个重要的竞争驱动力出发,分析企业所处行业的成长阶段、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投资资本进入难度、行业竞争强度以及行业利润率,揭示企业在行业竞争中的地位,及其潜在的发展空间。


2)企业竞争优势
企业的竞争优势可能来自多个方面,但是归根结底来源于企业为客户(消费者)创造的超过其成本的价值。超额价值产生于以低于对手的价格提供相等的产品或服务、或者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因为独特性而获得更高的定价。基金管理人重点关注企业的市场优势和产品(服务)优势。

市场优势主要是指公司现在或未来有可能在行业细分市场中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或拥有高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增长率,保持其在细分市场的领导者地位。市场份额优势为公司筑起较高的竞争对手进入壁垒,可以有效地保障公司竞争优势。在实际运作中,本基金评价市场优势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等指标中的一种或多种。

产品(服务)优势主要是指公司现在或未来有可能在保持成本领先和产品差异化。低成本和因产品差异化的高定价是公司获取超额收益的重要手段,同时技术工艺精良的公司也将会持续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并且不断推出创新产品,为客户创造更高的价值。在实际选股中,本基金选择评价产品(服务)优势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净利润率、销售利润率等指标中的一种或多种。


3)企业竞争优势的持续性
企业的可持续竞争优势是企业获得长期成长的根本动力。可持续的竞争优势源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核心竞争力具有价值性、关键性、难以模仿性、独特性和稀缺性等特点。本基金管理人把核心竞争力分为市场渠道能力、整合能力、功能性能力三个方面。结合定性和定量的方法,从多个视角进行综合分析。

其中市场渠道能力主要包括品牌拓展管理、市场营销、分销渠道、后勤和技术支持等方面的能力;整合能力主要包括质量、产品周期、即时生产与库存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功能性能力指企业通过提供差异性功能的产品或服务,为消费者创造差异性价值的能力。

企业核心竞争力可以通过自身培育获取,也可以通过并购或建立战略联盟等外部途径获取。在分析企业核心竞争力时,本基金管理人将不拘泥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获得途径,以全球视野,关注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及价值增值能力,并将因中国因素所独有的企业核心竞争力纳入我们的分析框架。


4)成长性分析
企业的成长可能来自内部自身的经营发展,也可能来自外部包括但不限于整合、购并、注入资产等途径,或者是两种成长方式的结合,以及其他可能的途径。无论企业的成长来自何种方式,本基金对企业成长性的分析,重点关注企业效益的成长以及股权价值的提升。在实际选股时,本基金评价企业成长性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预期税后利润增长率、预期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预期每股收益增长率等指标中的一种或多种。



2. 相对投资价值综合评估
本基金在基本分析的基础上,采用多因素的评估框架,从竞争优势、投资回报率、成长性、估值等方面对股票相对价值进行综合评估,考虑到不同行业之间指标的可比性,本基金在不同行业内进行相对投资价值综合评估,选择不同行业中相对价值较高的上市公司股票列为投资的备选对象。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主要包括自由现金流贴现方法、市盈率(P/E)和市净率(P/B)法,以及其他的量化估值方法等。

3. 行业配置调整
本基金在尊重“自下而上”选股结果的基础上,为避免出现“自下而上”选股时可能产生的行业资产分布过于集中的问题,参考整体市场的行业资产分布比例,对行业景气程度的判断和行业评级、以及行业内预期可投资股票的数量,适度调整股票投资组合中行业投资的比例,控制基金资产在单个行业上的过度投资,降低基金投资的行业集中度风险。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策略包括:

(1)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市场利率上升或下降的预期,主动地降低或提高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从而减小或增加投资组合价值受市场利率变化的影响。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适当地选择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形的债券组合期限配置形式,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不同债券类属品种之间同期限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预期,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在同一债券类属品种内,基金根据不同债券的品质、提前偿还风险和赎回风险等因素,判断不同债券利差水平的变化,调整不同债券的投资比例。


(4)单券选择策略
基金根据对单个债券的估值分析,把握个别债券短期被市场错误定价的投资机会。


(5)可转换债券投资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债券衍生投资品种,投资者既可以获得普通债券的固定收益,也可以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投资回报。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并结合市场流动性,投资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其他品种投资策略

1. 权证投资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并结合行业研究员对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进行投资。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1)本基金采取现金套利策略,兑现部分标的证券的投资收益,并通过购买该证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2)本基金根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内在价值联系,合理配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投资比例,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避险组合,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

同时,本基金积极发现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组合,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2.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在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分析,并运用久期管理、类属配置和单券选择等积极策略,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业绩基准收益率=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8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沪深 300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流动性好、规模最大的 300只 A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流动性好,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而上证国债指数能够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价格的真实变动情况,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比较基准。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或因指数编制及发布等方面的原因,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无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风险水平相对较高的基金。


(七)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
(4)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基金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1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基金将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合同将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进行变更,在变更前2 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指定报刊上发布公告。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七)的2中第(4)、(11)、(12)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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