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股息率 (000916): 前海开源股息率100强等权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023年7月修订)
前海开源股息率100强等权重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23年 7月修订)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7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8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2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8 九、基金收益分配......................................35 十、基金信息披露......................................36 十一、基金费用........................................3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4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4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2 十五、禁止行为........................................45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7 十七、违约责任........................................4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50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51 二十、其他事项........................................51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51 鉴于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 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前海开源股息率100强等权重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 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前海开源股息率100强 等权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拟担任前海开源股息率100强等权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托管人; 为明确前海开源股息率100强等权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前海开源股息率100强等权重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 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 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6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 楼B815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22楼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成立日期:2013年1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 17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 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 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 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 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 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 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 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 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 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 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 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投资于股息率100强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90%。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 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投资于股息 率100强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90%。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1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 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发行总额度的 10%,并且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 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2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2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 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 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 期货清算、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除上述第2、12、17、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 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 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 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 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 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 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 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 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 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 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 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 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 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 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 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 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 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 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 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 下,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 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 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 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前,与基金托管 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 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 资中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度。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 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 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 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 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 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 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 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 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 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 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 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 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专用传真号码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 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中应 含有管理人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托管人确定管理人所发送指令 形式真实性的唯一依据。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要及时电话确 认,以保证托管人及时查收。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后并经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 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 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 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资料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 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留出 至少2个工作小时。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未准备足够资金,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 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答复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确认电话。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 人根据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及时 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 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 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 效。在及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 责任。 对于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管理公司必须及时将指令传至托管 人,并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 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以通知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 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 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 行,若由此造成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 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 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 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 赔偿责任。 (七)授权通知的变更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 个工作日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 通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 基金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传真件和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 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 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改 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 效。 (八)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 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2、除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本合同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 起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 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 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 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 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专 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 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 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 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 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 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 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1日12:00之前有足够 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 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 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 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 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 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 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每日交 易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 致。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 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 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 数据的准确、完整。 4、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 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上 述事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最晚不迟于款项交收日 当日15:00前将资金划往资产托管专户。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 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及时进行划付。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户足 额时间为指令接收时间。因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 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融资、融券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 资、融券提供必要的协助。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 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 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 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 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 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 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 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 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 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 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 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 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式。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4、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 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 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 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 5、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 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 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 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 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 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 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 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 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 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 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 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 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个工作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 《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 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 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 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 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 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 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以及临 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 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 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 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 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 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和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 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 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 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 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20%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五)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管理人垫付,运作后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 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 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 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 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 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 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 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 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 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存期限为20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 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 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 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 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 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 并保存至少15年以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 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 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 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 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或接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 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 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 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 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投资指令和付款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 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 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 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 反《基金法》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 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 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 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市场 交易规则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 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 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 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 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 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 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 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 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 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有关监管部 门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 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为《前海开源股息率100强等权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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